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3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3號
- 原告
- 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亨泰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自更(一)字第二三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有價證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