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廣宏網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丙○○ 被 告 智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二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廣宏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丙○○被訴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被告對非 刑事被告之智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違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限於對刑事被告 為之之規定,此部分訴訟程序不合法,應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 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訴訟駁回而失所依據,自應一併駁回。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程 暉 法 官 楊 靜 怡 法 官 楊 晉 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陳 惠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