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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九八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宋松璟王綽光吳冠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九八號

原告
日昇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天啟
訴訟代理人
曾煥生
被告
甲○○

右被告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二六號偽造文書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宋 松 璟

                        法 官 王 綽 光

                        法 官 吳 冠 霆

                        書記官 謝韻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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