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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二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林銓正張永宏沈君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二號

原告
永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 虎
被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二號因詐欺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張富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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