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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八五號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黃程暉高偉文吳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八五號

原告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鍾沂
原告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建輝
原告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松輝
原告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耕宇
原告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謙
原告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震東
原告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兆年
原告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復明
原告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松輝
原告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依田巽
原告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鍾潭
原告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燕清
原告
東方魅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勤道
被告
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等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六九號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吳靜怡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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