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5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58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晶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涉犯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晶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涉犯竊盜等案件,前經公訴人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 萬元,由具保人王晶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在案。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偕同被告到庭,顯被告已經逃匿,自應依法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