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黃雅君
- 被告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32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緝字第1788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甲○○原係在設於臺北市中山區○○○路○段23號號之申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收取貨款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於民國91年1月至3月之任職期間內,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連續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由如附表所示客戶交付其收取之貨款,合計達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起訴書誤載 為0000000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在案),未依規定繳回 申和貿易股份公司而予以侵占入己。嗣因申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未獲付款乃向客戶查詢,始悉上情。 二、案經申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經告訴人申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邱澄波及代理人乙○○分別於偵審中指訴歷歷,復有被告甲○○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告訴人申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之侵占明細表、如附表所示之客戶出具之帳款簽收簿、證明書(簽收聯)、請款單、支票簽收單等資料附卷可憑,足徵被告甲○○之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之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甲○○原係擔任申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員,負責收取貨款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核被告甲○○將所收取如附表所示款項予以侵占入己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 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其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 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利用業務上之便利侵占申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款項,影響該公司之權益,且於犯後未能償還告訴人申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然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及其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56條、第336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淑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雅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0 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0 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時 間│地 點 │對象 │金 額 │付款方式 │ │號│ │ │ │ │ │ ├─┼────┼──────┼──────┼────┼──────┤ │一│91.02.06│臺北縣板橋市│瑞龍水電材料│115,800 │支票19,000 │ │ │ │長安街51巷3 │有限公司 │ │支票96,800 │ │ │ │號 │ │ │ │ ├─┼────┼──────┼──────┼────┼──────┤ │二│ │臺北縣板橋市│鼎盛企業社 │172,383 │172,383 │ │ │ │大仁街110巷1│ │ │ │ │ │ │號 │ │ │ │ ├─┼────┼──────┼──────┼────┼──────┤ │三│91.01.05│臺北市○○街│光隆水電材料│136,558 │支票136,558 │ │ │ │123巷7號1樓 │行 │ │ │ ├─┼────┼──────┼──────┼────┼──────┤ │ │91.01 │臺北市○○街│光隆水電材料│23,836 │支票23,381 │ │ │ │123巷7號1樓 │行 │ │現金 455 │ ├─┼────┼──────┼──────┼────┼──────┤ │ │91.02.01│臺北市○○街│光隆水電材料│117,500 │現金117,500 │ │ │ │123巷7號1樓 │行 │ │ │ ├─┼────┼──────┼──────┼────┼──────┤ │四│91.01.31│臺北市○○路│成豐電器有限│5,585 │5,585 │ │ │ │291號 │公司 │ │ │ ├─┼────┼──────┼──────┼────┼──────┤ │ │ │臺北市○○路│成豐電器有限│200,280 │200,280 │ │ │ │291號 │公司 │ │ │ ├─┼────┼──────┼──────┼────┼──────┤ │ │ │臺北市○○路│成豐電器有限│198,830 │198,830 │ │ │ │291號 │公司 │ │ │ ├─┼────┼──────┼──────┼────┼──────┤ │五│91.02.01│臺北市○○街│嘉禾電器有限│34,540 │34,540 │ │ │ │164號 │公司 │ │ │ ├─┼────┼──────┼──────┼────┼──────┤ │ │91.03.04│臺北市○○街│嘉禾電器有限│26,790 │26,790 │ │ │ │164號 │公司 │ │ │ ├─┼────┼──────┼──────┼────┼──────┤ │六│91.02.01│臺北市○○街│建興水電材料│71,330 │現金71,330 │ │ │ │221號1樓 │行 │ │ │ ├─┼────┼──────┼──────┼────┼──────┤ │ │91.03.01│臺北市○○街│建興水電材料│30,460 │現金30,460 │ │ │ │221號1樓 │行 │ │ │ ├─┼────┼──────┼──────┼────┼──────┤ │七│ │臺北縣三重市│諒發電料有限│74,878 │74,878 │ │ │ │三和路4段153│公司 │ │ │ │ │ │之2號 │ │ │ │ ├─┼────┼──────┼──────┼────┼──────┤ │ │ │臺北縣三重市│諒發電料有限│207,260 │207,260 │ │ │ │三和路4段153│公司 │ │ │ │ │ │之2號 │ │ │ │ ├─┼────┼──────┼──────┼────┼──────┤ │八│ │臺北市○○路│旭浣實業有限│39,004 │39,004 │ │ │ │114號 │公司 │ │ │ ├─┼────┼──────┼──────┼────┼──────┤ │九│91.02.27│臺北縣土城市│瑞斌(同斌)│32,100 │32,100 │ │ │ │明鋒街36號 │水電材料有限│ │ │ │ │ │ │公司 │ │ │ ├─┼────┼──────┼──────┼────┼──────┤ │ │91.03.04│臺北縣土城市│瑞斌(同斌)│124,820 │支票33,040 │ │ │ │明鋒街36號 │水電材料有限│ │支票91,780 │ │ │ │ │公司 │ │ │ ├─┼────┼──────┼──────┼────┼──────┤ │一│91.02.10│桃園縣中壢市│名荃企業有限│70,856 │支票29,759 │ │0│ │福壽八街7號1│公司 │ │ 41,097 │ │ │ │樓 │ │ │ │ ├─┼────┼──────┼──────┼────┼──────┤ │ │91.03.31│桃園縣中壢市│名荃企業有限│24,819 │支票24,819 │ │ │ │福壽八街7號1│公司 │ │ │ │ │ │樓 │ │ │ │ ├─┼────┼──────┼──────┼────┼──────┤ │一│ │新竹市○○街│文興電料行 │152,015 │152,015 │ │一│ │5號(集福街3│(建興) │ │ │ │ │ │號1樓) │ │ │ │ ├─┼────┼──────┼──────┼────┼──────┤ │一│91.01.15│新竹市○○街│金春發企業水│46,373 │46,373 │ │二│ │60號 │電材料行 │ │ │ ├─┼────┼──────┼──────┼────┼──────┤ │ │91.02.18│新竹市○○街│金春發企業水│64,165 │64,165 │ │ │ │60號 │電材料行 │ │ │ ├─┼────┼──────┼──────┼────┼──────┤ │一│ │新竹市○○路│大進電料行 │525,782 │285,782 │ │三│ │179號 │ │ │支票240,000 │ ├─┼────┼──────┼──────┼────┼──────┤ │一│91.03.05│桃園縣桃園市│明德水電材料│31,495 │支票31,495 │ │四│ │鎮二街80號1 │行 │ │ │ │ │ │樓 │ │ │ │ ├─┼────┼──────┼──────┼────┼──────┤ │一│ │苗栗縣頭份鎮│東名企業社 │71,451 │支票71,451 │ │五│ │中山路133號 │ │ │ │ ├─┼────┼──────┼──────┼────┼──────┤ │一│ │桃園縣中壢市│柏浩實業有限│43,837 │支票41,692 │ │六│ │三樂二街28號│公司 │ │支票2,145 │ ├─┼────┼──────┼──────┼────┼──────┤ │ │ │桃園縣中壢市│柏浩實業有限│78,746 │支票78,746 │ │ │ │三樂二街28號│公司 │ │ │ ├─┼────┼──────┼──────┼────┼──────┤ │合│ │ │ │0000000 │ │ │計│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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