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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梁耀鑌蕭清清蔡正雄
  •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告
    祥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5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祥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張立中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祥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蔡正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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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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