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1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14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五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淨重分別為零點肆公克、零點零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之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