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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36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黎惠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簡字第136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劉志遠」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劉志遠」應係「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黎惠萍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364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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