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7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74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2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事實欄被告累犯資料「甲○○曾於民國86年間,因犯恐嚇案,經臺灣高雄地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確定,88年間前開緩刑遭撤銷 (台灣高雄地院88年度撤緩字第31號),於90年9月28日執行完畢」;及應適用之法條依累犯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甲○○有恐嚇等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不佳;犯罪後坦認犯罪,態度尚佳;及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趙子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 1 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 2 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