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妨害信用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林晏如

  • 被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209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信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六二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散布流言損害他人之信用,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經查,被告甲○○散布之電子郵件以「介宏的服務取代了博連」為題,內文提及:「與博連配合多年的聯締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聯締公司),終就(應為『究』之誤)受不了博連的服務方式,就算是換了WINDOWS 也一樣痛下決心更換系統,不再受制於人」等語,已足使人認為博連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連公司)對於客戶之服務欠佳,且聯締公司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以郵局存證信函向博連公司表明:「本公司從未宣稱貴公司服務不佳」等語,有該存證信函在卷可按,顯見前開電子郵件內容應屬被告虛捏,以損害博連公司之信用為目的,被告有妨害他人信用之故意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十三條妨害信用罪。爰審酌被告身為公司業務部經理,不思開拓商機之正途,竟以虛構之事實散布於七十餘位客戶,攻擊競爭對手,且迄未與博連公司達成和解,但被告犯罪之手段惡性非重,犯罪後亦有表示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晏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沈芳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