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三二四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三二四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樓之1(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三二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犯罪事實欄第四行之「另購賣」應更正為「另購買」,第七行之「市府」應更正為「市政府」。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已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素行不佳,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念其所竊僅光碟二套,所得財物輕微,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於本院調查時已知悔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陳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