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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897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曾正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簡字第89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所為之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身分證字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身分證字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897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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