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自字第一三五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自字第一三五號

自訴人
恆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田台生
代理人
傅雲欽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文彬律師

        周欣穎律師

        蕭嘉甫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劉煌基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自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