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4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74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320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甲○○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事實

甲○○先後因竊盜、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訴字第九二八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一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湖簡字第三九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同院以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三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併科罰金三萬元,前述四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年聲字第二九二五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七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訴字第二七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因竊盜案件經同院以九十年簡字第一六七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與前述各罪接續執行,合計三年八月。執行中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縮刑假釋出監,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竟又於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三點左右,在其臺北市○○區○○街十四巷十二號四樓住處,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約○點○二公克予徐誌隆,供其當場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嗣於同年月二十六日下午五點三十分左右在前述地點為警查獲。

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及理由:被告甲○○於警員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與證人徐誌隆之證述相符,已可擔保被告自白之真實性,足證被告確有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本件證據明確,已可認定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行。

論罪科刑之依據:被告所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轉讓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曾有如事實欄所述之犯罪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乃因友人要求而贈與海洛因,轉讓數量僅零點零二公克,且犯後態度良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一四公克),空包裝一個重零點二二公克及注射針筒二支雖均屬被告所有,惟該等物品乃本次(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遭查獲時供被告自己施用之物,尚無證據可認扣案海洛因為被告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轉讓予徐誌隆之同批海洛因,不能認為是供被告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扣案海洛因一包與注射針筒二支,應於被告施用犯行案件中為沒收及銷毀之諭知,不得於本件沒收、銷毀,附此說明。

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並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理。

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

本案經檢察官李鴻維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邱蓮華

書記官 王黎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41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