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官信成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2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七七號、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三八八號),本院簡易庭受理後(受理案號為九十四年度簡字第八九五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四七三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八二七號),而本院於通常程序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訊問被告等,被告等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 一、甲○○、乙○○兩人因經濟困窘,為貪圖蠅頭小利或免費食宿,竟同意擔任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各該公司並無實際之營業行為,且統一發票為商業會計法所謂之會計憑證,不得填製不實事項,竟各與自稱「二齒」、「許文龍」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虛開統一發票及幫助逃漏之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予其他公司用作進項憑證,用以申報進項成本,以此方式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正確及公平性;或僅交予其他公司作為進銷項憑證,製造交易紀錄。其二人參與情形如下: ㈠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月間,以董事名義,申請設立竹詠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竹詠公司),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明知該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事實,仍於辦理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領取統一發票後,先後於八十八年十一月至八十九年二月間: ⑴連續開立如附表一之㈠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九張,合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七百六十七萬六千六百四十元,分別持交如附表一之㈠所示之德伕工程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作為進項憑證,用以申報為各該公司之進項成本,藉以幫助前開公司逃漏營業稅達三十八萬三千八百三十二元(各公司發票張數、金額如附表一之㈠所示),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資料查核管理之正確性。 ⑵又連續開立如附表一之㈡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四十四張,合計銷售額七千七百十八萬三千九百元,分別持交附表一之㈡所示虛設之玄沁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玄沁公司)等三家公司,充作進項憑證,製造交易紀錄(各公司發票張數、金額如附表一之㈡所示)。 ㈡乙○○則於八十八年十一月間,以董事名義,申請設立玄沁公司,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明知該公司並無實際進貨與銷貨事實,仍於辦理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領取統一發票後,先後於八十八年十一月至八十九年四月間: ⑴連續開立如附表二之㈠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九十七張,合計銷售額七千六百七十萬三千三百六十八元,分別持交如附表二之㈠所示之聯寬工程有限公司等二十一家公司,作為進項憑證,用以申報為各該公司之進項成本,藉以幫助前開公司逃漏營業稅計達三百八十三萬五千一百七十三元(各公司發票張數、金額如附表二之㈠所示),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資料查核管理之正確性。 ⑵又連續開立如附表二之㈡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五張,合計銷售額三百二十三萬七千元,分別持交如表二之㈡所示虛設之竹詠公司等二家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偽作交易紀錄。 ㈢乙○○承前犯意,復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分別擔任錚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錚杰公司)、遠新工程行之負責人,明知該等公司並無實際進貨與銷貨之事實,仍於辦理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領取統一發票後,竟分別自八十九年一月起至同年十二月止、於八十九年十月間,連續開立如附表三、四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四十二張、九張,發票金額分別總計為二千五百五十三萬五千六百八十二元、一千六百十萬五千零八十七元,分別交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日山營造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美力家俱有限公司(各公司發票張數、金額如附表三、四所示),作為進項憑證,用以申報為各該公司之進項成本,藉以幫助前開公司逃漏營業稅一百二十七萬六千七百八十九元、八十萬五千二百五十五元,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資料查核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之認定: 一、被告甲○○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一之㈠之⑴、⑵部分,有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臺北地檢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四八號卷第一百十頁)、竹詠公司執照、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營利事業設立登記、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上開偵查卷第十頁反面至第十四頁)、竹詠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三十三張(上開偵查卷第二百十頁至第二百十六頁反面、第二百六十五頁反面至第二百六十八頁)可證,此外,並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亦供承不諱(見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五四四號卷第十七頁及本院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審判筆錄),是依前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竹詠公司執照、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營利事業設立登記、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竹詠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三十三張等補強證據,足資擔保被告甲○○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就前開事實所為上述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使本院確信被告甲○○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及第二項「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規定,本院自得依被告甲○○前述自白及各該補強證據認定被告甲○○確有此犯行。本件之事證明確,被告甲○○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乙○○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一之㈡、㈢部分,有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臺北地檢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四八號卷第一百五十頁、第一百五十一頁)、玄沁公司執照、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營利事業設立登記、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上開偵查卷第二十五頁至第二十八頁)、錚杰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板橋地檢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六0號卷第九頁、第十頁)、錚杰公司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申報資料及進銷交易明細(高雄縣稅捐稽徵處卷第二十頁至第二十四頁)、遠新工程行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表(板橋地檢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八二七號卷第十頁)、美力傢具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度進貨對象明細資料及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申報資料(板橋地檢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0一號卷第四十三頁、第五十頁)可證,此外,並據被告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亦供承不諱(見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三八八號卷第二十六頁及本院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審判筆錄),是依前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玄沁公司執照、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營利事業設立登記、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錚杰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錚杰公司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申報資料及進銷交易明細、遠新工程行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表、美力傢具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度進貨對象明細資料及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申報資料等補強證據,足資擔保被告乙○○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就前開事實所為上述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使本院確信被告乙○○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本院自得依被告乙○○前述自白及各該補強證據認定被告乙○○確有此犯行。本件之事證明確,被告乙○○之犯行堪以認定。 貳、法律之適用: 按被告甲○○為竹詠公司之董事;乙○○為玄沁公司、錚杰公司董事、遠新工程行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又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稱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是為商業會計憑證。再稅賦之課徵,係採實質課稅原則,必有實質交易,始予課稅,是以行為人雖基於幫助逃漏稅之認識,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然其交予未有實際營業行為虛設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部分,既無幫助逃漏稅捐之結果發生,該部分自不成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是核被告甲○○就犯罪事實一之㈠之⑴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其就犯罪事實一之㈠之⑵部分所為,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而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一之㈡之⑴部分及犯罪事實一之㈢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其就犯罪事實一之㈡之⑵部分所為,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而其等基於開立不實發票以幫助逃漏稅捐之認識,各與自稱「二齒」、「許文龍」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再被告二人前後多次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犯行,均係時間緊接,且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至其等所犯上開二罪間,有行為、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而論以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又該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不另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記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三一四五號判決參照),板橋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四七三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八二七號)認被告乙○○並該當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記不實文書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甲○○擔任竹詠公司之人頭負責人;被告乙○○則擔任玄沁公司、錚杰公司及遠新工程行之人頭負責人,虛開發票致幫助他人逃漏鉅額稅款,並有紊亂社會交易秩序之虞,本應量以重刑,惟慮及被告二人係因失業,經濟窘迫,一時失慮而犯本件之罪,及實際參與犯行之程度不深,並非負責主導及策畫犯罪之人,且犯後並已供承犯行,而見悔意及等情,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叁、另板橋地檢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之該署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四七三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八二七號案件(即犯罪事實一之㈢部分),如前所述,被告乙○○就該併辦之犯行,亦該當於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且與原先檢察官對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所涉犯犯罪事實一之㈡之⑴犯行,時間緊密,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為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規定,本院自得就上開併辦部分於本件併為審理、判決,應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斌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刑事第九庭法 官 官信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竹詠企業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部分: ㈠共計九張: ┌──┬───────┬──────┬────┬────┐ │編號│銷 項 發 票│ 發票金額 │發票張數│ 附註 │ │ │商 號 名 稱│(新台幣:元│ │ │ │ │ │) │ │ │ ├──┼───────┼──────┼────┼────┤ │1 │德伕工程有限公│348,00 │ 1 │ │ │ │司 │0 │ │ │ ├──┼───────┼──────┼────┼────┤ │2 │游擊手實業有限│760,00 │ 1 │ │ │ │公司 │0 │ │ │ ├──┼───────┼──────┼────┼────┤ │3 │津秋企業有限公│5,000,0│ 4 │ │ │ │司 │00 │ │ │ ├──┼───────┼──────┼────┼────┤ │4 │異類極品服飾行│300,00 │ 1 │ │ │ │ │0 │ │ │ ├──┼───────┼──────┼────┼────┤ │5 │德築服飾行 │900,00 │ 1 │ │ │ │(聲請簡易判決│0 │ │ │ │ │處刑書誤載為德│ │ │ │ │ │筑服飾行) │ │ │ │ ├──┼───────┼──────┼────┼────┤ │6 │茂彰企業有限公│368,64 │ 1 │ │ │ │司(聲請簡易判│0 │ │ │ │ │決處刑書誤載為│ │ │ │ │ │茂章企業有限公│ │ │ │ │ │司) │ │ │ │ └──┴───────┴──────┴────┴────┘ ㈡共計四十四張: ┌──┬───────┬──────┬────┬────┐ │編號│銷 項 發 票│ 發票金額 │發票張數│ 附註 │ │ │商 號 名 稱│(新台幣:元│ │ │ │ │ │) │ │ │ ├──┼───────┼──────┼────┼────┤ │1 │玄沁實業有限公│4,836,5│ 8 │ │ │ │司 │00 │ │ │ ├──┼───────┼──────┼────┼────┤ │2 │鈺奇工程有限公│60,364,│ 16 │ │ │ │司 │000 │ │ │ ├──┼───────┼──────┼────┼────┤ │3 │逸嵐企業有限公│11,983,│ 20 │ │ │ │司 │400 │ │ │ └──┴───────┴──────┴────┴────┘ 附表二玄沁實業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部分: ㈠共計九十七張: ┌──┬───────┬──────┬────┬────┐ │編號│銷 項 發 票│ 發票金額 │發票張數│ 附註 │ │ │商 號 名 稱│(新台幣:元│ │ │ │ │ │) │ │ │ ├──┼───────┼──────┼────┼────┤ │1 │聯寬工程有限公│4,380,0│ 7 │ │ │ │司 │00 │ │ │ ├──┼───────┼──────┼────┼────┤ │2 │鉅谷企業有限公│8,883,0│ 7 │ │ │ │司 │00 │ │ │ ├──┼───────┼──────┼────┼────┤ │3 │電通得利有限公│3,712,7│ 7 │ │ │ │司 │85 │ │ │ ├──┼───────┼──────┼────┼────┤ │4 │震駿實業有限公│3,295,0│ 3 │ │ │ │司 │00 │ │ │ ├──┼───────┼──────┼────┼────┤ │5 │全壘打廣告有限│20,152,│ 17 │ │ │ │公司 │700 │ │ │ ├──┼───────┼──────┼────┼────┤ │6 │瑞能股份有限公│190,47 │ 1 │ │ │ │司 │6 │ │ │ ├──┼───────┼──────┼────┼────┤ │7 │得欣有限公司 │249,60 │ 1 │ │ │ │ │0 │ │ │ ├──┼───────┼──────┼────┼────┤ │8 │康萊爾股份有限│2,000,0│ 3 │ │ │ │公司 │00 │ │ │ ├──┼───────┼──────┼────┼────┤ │9 │大萊國際股份有│2,000,0│ 3 │ │ │ │限公司 │00 │ │ │ ├──┼───────┼──────┼────┼────┤ │10│普濟工程行 │200,00 │ 1 │ │ │ │ │0 │ │ │ ├──┼───────┼──────┼────┼────┤ │11│金太冠實業股份│180,40 │ 1 │ │ │ │有限公司 │0 │ │ │ ├──┼───────┼──────┼────┼────┤ │12│見安工程有限公│10,830,│ 9 │ │ │ │司 │349 │ │ │ ├──┼───────┼──────┼────┼────┤ │13│亨利泰有限公司│882,60 │ 2 │ │ │ │ │0 │ │ │ ├──┼───────┼──────┼────┼────┤ │14│友仁營造有限公│1,214,5│ 5 │ │ │ │司 │00 │ │ │ ├──┼───────┼──────┼────┼────┤ │15│宜永實業有限公│627,20 │ 2 │ │ │ │司 │0 │ │ │ ├──┼───────┼──────┼────┼────┤ │16│佳田營造有限公│2,857,1│ 4 │ │ │ │司 │45 │ │ │ ├──┼───────┼──────┼────┼────┤ │17│果詠工程有限公│1,156,0│ 3 │ │ │ │司 │00 │ │ │ ├──┼───────┼──────┼────┼────┤ │18│法雅企業有限公│4,500,0│ 9 │ │ │ │司 │00 │ │ │ ├──┼───────┼──────┼────┼────┤ │19│務晟企業有限公│7,524,1│ 10 │ │ │ │司 │42 │ │ │ ├──┼───────┼──────┼────┼────┤ │20│富久白鐵加工廠│1,828,5│ 1 │ │ │ │ │71 │ │ │ ├──┼───────┼──────┼────┼────┤ │21│財團法人私立長│38,900 │ 1 │ │ │ │榮管理學院 │ │ │ │ └──┴───────┴──────┴────┴────┘ ㈡共計五張: ┌──┬───────┬──────┬────┬────┐ │編號│銷 項 發 票│ 發票金額 │發票張數│ 附註 │ │ │商 號 名 稱│(新台幣:元│ │ │ │ │ │) │ │ │ ├──┼───────┼──────┼────┼────┤ │1 │竹詠企業有限公│336,00 │ 1 │ │ │ │司 │0 │ │ │ ├──┼───────┼──────┼────┼────┤ │2 │畢柯實業有限公│2,901,0│ 4 │ │ │ │司 │00 │ │ │ └──┴───────┴──────┴────┴────┘ 附表三錚杰企業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部分: ┌──┬───────┬──────┬────┬────┐ │編號│銷 項 發 票│ 發票金額 │發票張數│ 附註 │ │ │商 號 名 稱│(新台幣:元│ │ │ │ │ │) │ │ │ ├──┼───────┼──────┼────┼────┤ │1 │日山營造有限公│600,00 │ 3 │ │ │ │司 │0 │ │ │ ├──┼───────┼──────┼────┼────┤ │2 │義煒實業有限公│4,921,7│ 8 │ │ │ │司 │40 │ │ │ ├──┼───────┼──────┼────┼────┤ │3 │高敏國際百貨有│5,967,5│ 6 │ │ │ │限公司 │00 │ │ │ ├──┼───────┼──────┼────┼────┤ │4 │燁絡興業有限公│4,992,4│ 12 │ │ │ │司 │41 │ │ │ ├──┼───────┼──────┼────┼────┤ │5 │嘉義汽車客運股│2,999,9│ 7 │ │ │ │份有限公司 │97 │ │ │ ├──┼───────┼──────┼────┼────┤ │6 │瑋萊工程企業有│5,054,0│ 4 │ │ │ │限公司 │00 │ │ │ ├──┼───────┼──────┼────┼────┤ │7 │固陞工程股份有│1,000,0│ 2 │ │ │ │限公司 │04 │ │ │ └──┴───────┴──────┴────┴────┘ 附表四遠新工程行開立不實發票部分: ┌──┬───────┬──────┬────┬────┐ │編號│銷 項 發 票│ 發票金額 │發票張數│ 附註 │ │ │商 號 名 稱│(新台幣:元│ │ │ │ │ │) │ │ │ ├──┼───────┼──────┼────┼────┤ │1 │美力家俱有限公│16,105,│ 9 │ │ │ │司 │08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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