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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劉嶽承王幸華林麗真

原告
輝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惠通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淑怡律師
複代理人
張凱輝律師
被告
甲○○

上開被告因民國94年度自緝字第1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林麗真

                  書記官 張汝琪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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