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野有蔓草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義鵬
- 代表人
- 原告代理人 黃坤鍵律師
- 被告
-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邱復生
- 被告
- 甲○○
魏華萱
乙○○
上列被告等因94年自字第57號加重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加重誹謗案件,業經本院94年度自字第47號判決諭知無罪,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爰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