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 原告
- 百捷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曹文煌
- 訴訟代理人
- 林崑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嵩律師
- 被告
- 三僑實業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四年度自字第一六0號竊佔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被訴竊佔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就被訴竊佔、毀損器物罪部分諭知無罪,且就被訴強制罪部分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