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劉慧芬、蔡如琪、歐陽漢菁
- 當事人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振木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4年度訴字第39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 慧 芬 法 官 蔡 如 琪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芳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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