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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43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余學淵郭惠玲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43號

原告
戊○○
原告
甲○○
原告
丙○○
被告
乙○○
被告
金明觀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金明觀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古梅菊住台中縣太

右被告因民國93年度易字第1503號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余學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趙子榮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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