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黃程暉、高偉文、賴秀蘭
- 當事人丙○○、美達有限公司、甲○○、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 告 丙○○ 被 告 美達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藍美鳳 被 告 甲○○ 丁○○ 金明生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明生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易字第290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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