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56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美達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藍美鳳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丁○○
- 被告
- 金明生旅行社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吳明生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易字第290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56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易字第290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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