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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蘇素娥林怡秀官信成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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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陶建秋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二八三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官信成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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