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41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886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主 文 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前因違反台灣省菸酒專賣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簡字第1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民國90年7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卻仍不知警惕,其係設於臺北市○○區○○街150號「齊泰菸酒專賣店」(下稱齊泰洋行)之負責人 ,明知附表編號3、6、15、22、23號所示商品上標示之「DAVIDOFF CLASSIC及其圖案」、「CASTER及其圖案」、「MILDSEVEN及其圖案」、「Hennessy VSOP軒尼詩VSOP干邑白蘭地」、「Chivas Revolve蘇格蘭威士忌」等商標,分別係瑞 士商大衛杜夫公司、日商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國賈‧漢尼錫公司及英國起瓦士兄弟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業已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而分別取得指定使用於菸、酒類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及延展專用期間內,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於同一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仍為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致令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詎甲○○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概括犯意,自92年7月間某日起,先以每包「DAVIDOFF CLASSIC」牌香菸新台 幣(下同)48元、每包「CASTER」、「MILD SEVEN」牌香煙42元、每瓶「Hennessy VSOP」酒830元及每瓶「Chivas Revolve」酒900元之價格,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販入未經商標專用權人授權或同意,而擅自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該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一批後,即自上開時間起,連續在其「齊泰洋行」以每包「DAVIDOFF CLASSIC」牌香菸60元、每包「CASTER」、「MILD SEVEN」牌香煙50元、每瓶「Henn essy VSOP」酒900元及每瓶「Chivas Revolve」酒100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以牟利。嗣於93年1月15日,經警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街150號之店址及同前街 174號6樓之倉庫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編號3、6、15、22、23所示之仿冒菸酒及編號1、2、4、5、7至14、16至21 、24所示之未稅真品(未稅真品未在本件起訴範圍內)。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 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又附表編號3、6、15、22、23所示之菸酒,確屬仿冒商標之商品,除經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太公司)、亞洲國際洋酒協會之代表乙○○於警詢時指述明確外,並有傑太公司93年3月1日JTZ○○○○○○○○○1號函所附之鑑定報告、商 真股份有限公司93年3月3日93年營字第62號函所附之鑑定報告、香港商浤豐洋酒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93(浤)函字第0208號函所附之鑑定報告、台灣保樂力加股份有限公司93年4月 13日出具之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此外,並有經濟部中央 標準局商標註冊證5份、查獲現場及扣案商品照片共14張附卷 為憑;復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足見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數次之販賣行為,係在緊接之時間內,以相同之手法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再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並遞加重之。爰審酌被告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不少,對於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損害匪淺,惟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扣案商品,絕大部分均為未稅之真品,仿冒品之比例尚小,仿冒品中絕大部分均屬菸類,酒類之數量較少,可見被告並非專賣仿冒品以獲取高額利潤。再參酌被告販賣之期間不長,所得非豐,而傑太公司之代表乙○○亦表示不擬告被告(見乙○○之警詢筆錄),且被告於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意,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業經基隆關稅局於94年5月31日銷燬,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查,故上開物品既已滅失, 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前段,商標法第82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56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孟令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士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名 稱 │ 數量及備註 │ ├──┼──────────────┼──────────┤ │ 1 │SEVEN STARS CUSTOM LIGHTS │1550包。經傑太日煙國│ │ │ │際股份有限公司鑑定係│ │ │ │未稅真品。 │ ├──┼──────────────┼──────────┤ │ 2 │CARTIER LIGHTS │960包。經英美煙草台 │ │ │ │灣公司鑑定係未稅真品│ │ │ │。 │ ├──┼──────────────┼──────────┤ │ 3 │DAVIDOFF CLASSIC(黑盒) │1650包。經商真股份有│ │ │ │限公司鑑定係仿冒品。│ ├──┼──────────────┼──────────┤ │ 4 │DAVIDOFF CLASSIC(白盒) │1170包。經商真股份有│ │ │ │限公司鑑定係未稅真品│ │ │ │。 │ ├──┼──────────────┼──────────┤ │ 5 │MILD SEVEN LIGHTS │1050包。經傑太日煙國│ │ │ │際股份有限公司鑑定係│ │ │ │未稅真品。 │ ├──┼──────────────┼──────────┤ │ 6 │CASTER │510包。經傑太日煙國 │ │ │ │際股份有限公司鑑定係│ │ │ │仿冒品。 │ ├──┼──────────────┼──────────┤ │ 7 │DAVIDOFF 黑盒短隻 │230包。經商真股份有 │ │ │ │限公司鑑定係未稅真品│ │ │ │。 │ ├──┼──────────────┼──────────┤ │ 8 │DUNHILL KING SIZE FILTER │50包。經英美煙草台灣│ │ │ │公司鑑定為未稅真品。│ ├──┼──────────────┼──────────┤ │ 9 │SEVEN STARS 黑盒 │410包。經傑太日煙國 │ │ │ │際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為│ │ │ │未稅真品。 │ ├──┼──────────────┼──────────┤ │ 10 │HOPE │120包。鑑定資料同上 │ │ │ │。 │ ├──┼──────────────┼──────────┤ │ 11 │HOPE LIGHTS │110包。鑑定資料同上 │ │ │ │。 │ ├──┼──────────────┼──────────┤ │ 12 │CABIN MILD │20包。鑑定資料同上。│ ├──┼──────────────┼──────────┤ │ 13 │CAMEL LIGHTS │40包。國內無代理,故│ │ │ │無法鑑定是否為仿冒品│ │ │ │。 │ ├──┼──────────────┼──────────┤ │ 14 │CAMEL │500包。同上。 │ ├──┼──────────────┼──────────┤ │ 15 │MILD SEVEN CARCOAL FILTER │350包。經傑太日煙國 │ │ │ │際股份有限公司鑑定係│ │ │ │仿冒品。 │ ├──┼──────────────┼──────────┤ │ 16 │PEACE │340包。經傑太日煙國 │ │ │ │際股份有限公司鑑定係│ │ │ │未稅真品。 │ ├──┼──────────────┼──────────┤ │ 17 │MILD SEVEN ONE │20包。鑑定結果同上。│ ├──┼──────────────┼──────────┤ │ 18 │PALLMALL │10包。經英美煙草台灣│ │ │ │分公司鑑定係未稅真品│ │ │ │。 │ ├──┼──────────────┼──────────┤ │ │ │20包。經瑞士商菲利普│ │ 19 │MARLBORO(綠包) │莫里斯台灣分公司鑑定│ │ │ │係未稅真品。 │ ├──┼──────────────┼──────────┤ │ 20 │MILD SEVEN SUPER LIGHTS │400包。經傑太日煙國 │ │ │ │際股份有限公司鑑定係│ │ │ │未稅真品。 │ ├──┼──────────────┼──────────┤ │ 21 │MILD SEVEN FK │530包。鑑定資料同上 │ │ │ │。 │ ├──┼──────────────┼──────────┤ │ 22 │HENNESSY VSOP │6瓶。經香港商浤豐洋 │ │ │ │酒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 │ │鑑定係仿冒酒。 │ ├──┼──────────────┼──────────┤ │ 23 │CHIVAS REVOLVE │12瓶。經台灣保樂力加│ │ │ │股份有限公司鑑定係仿│ │ │ │冒酒。 │ ├──┼──────────────┼──────────┤ │ 24 │WILD HAVANAS │國內無代理商,故無法│ │ │ │鑑定是否為仿冒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