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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580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周占春林晏如林孟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58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晶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涉犯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晶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涉犯竊盜等案件,前經公訴人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 萬元,由具保人王晶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在案。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偕同被告到庭,顯被告已經逃匿,自應依法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林孟皇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580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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