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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85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85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5樓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1860號),本院受理後(原94年度簡字第2611號),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七三八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其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釋放出監,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八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五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竟於受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出監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晚上某時,在臺北市○○○路某不詳店名之DJ舞廳內,以吞服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一次後,隨即前往臺北市中正區○○○路○段六十二號五樓C室訪友,旋於同年月二十六日凌晨零時十二分許,為警在上開處所執行搜索時,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經本院拘提到案後訊問時及行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裁定改用簡式審判程序。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其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為警查獲後,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MDMA陽性反應,亦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四年十月五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一紙在卷可稽(參偵卷第七頁),足信被告前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查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自應依法論科。

二、按MDMA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後完畢釋放後,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依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依該條例第十條之規定論處。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且其前次施用毒品而接受觀察、勒戒,迄本件犯行之間已四年餘,又其於本次犯後,坦承犯行,並已有悔意,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未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且被告犯後已表悔意,足信其經此教訓,自當知所警惕而無虞再犯,本院認前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法諭知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全到庭執行職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桂英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857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