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3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6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曾正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56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717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第1830號、第2310號、第335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05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3年5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6月11日以93年度毒偵緝字第1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未戒除惡習,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94年2月15日起,迄94年9月25日止,在臺北市○○區○○路2段336號5樓之住處等地,連續多次施用安非他命多次。嗣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安非他命,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因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且被告歷次警詢後所採之尿液,均呈安非他命陽性之反應,亦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4年3月3日、同年5月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書各1份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年6月3日、同年6月28日、同年10月11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共3份在卷可稽,復有扣案附表編號二至四之毒品在卷可憑。是被告確有連續施用第二級安非他命之犯行,堪以認定。末查,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3年5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6月11日以93年度毒偵緝字第1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施用安非他命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安非他命係供自己施用所用,應為高度之施用毒品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而被告先後多次施用安非他命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參以毒品具有成癮性,戒治不易,被告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經不起訴處分後,猶未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且數次於查獲後,仍繼續施用毒品,其抗拒毒品之意志力顯然薄弱,惟念及被告施用毒品僅戕害個人之身體、健康,且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尚稱有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安非他命係屬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三、移送併辦部分(94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第1830號、第2310號、第3359號)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得一併審酌。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於知慶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查獲時間│施用地點│查獲地點│查獲毒品│起訴或併│
│號│        │        │        │        │案案號  │
├─┼────┼────┼────┼────┼────┤
│一│94年2月 │不詳    │臺北市萬│無      │94年度毒│
│  │17日    │        │華區中華│        │偵字第  │
│  │        │        │路2段336│        │717號   │
│  │        │        │號5樓之 │        │        │
│  │        │        │37      │        │        │
├─┼────┼────┼────┼────┼────┤
│二│94年4月 │不詳    │臺北市成│第二級毒│94年度毒│
│  │21日21時│        │都路112 │品安非他│偵字第  │
│  │10分    │        │號前    │命1包( │1109號  │
│  │        │        │        │淨重0.06│        │
│  │        │        │        │公克)  │        │
├─┼────┼────┼────┼────┼────┤
│三│94年6月 │不詳    │臺北市萬│第二級毒│94年度毒│
│  │24日21時│        │華區漢口│品安非他│偵字第  │
│  │        │        │街2段、 │命2包( │1830號  │
│  │        │        │康定路口│淨重共  │        │
│  │        │        │        │3.4公克)│        │
├─┼────┼────┼────┼────┼────┤
│四│94年5月 │臺北市萬│臺北市萬│第二級毒│94年度毒│
│  │20日22時│華區中華│華區雅江│品安非他│偵字第  │
│  │15分    │路2段336│街21巷23│命1包( │2310號  │
│  │        │號5樓之 │號前    │淨重0.5 │        │
│  │        │37      │        │公克)  │        │
├─┼────┼────┼────┼────┼────┤
│五│94年9月 │臺北市萬│臺北市大│無      │94年度毒│
│  │15日2時 │華區中華│同區延平│        │偵字第  │
│  │        │路2段336│北路2段 │        │3359號14│
│  │        │號5樓之 │61巷口  │        │        │
│  │        │37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60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