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5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祥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張立中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祥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蔡正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