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5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94年12月2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竟遲至95年4 月10日始行上訴,有台灣高等法院收文戳足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