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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8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梁耀鑌蔡守訓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5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94年12月2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竟遲至95年4 月10日始行上訴,有台灣高等法院收文戳足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蕭清清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81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