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69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高中英語教師,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初受育橋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育橋公司,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委託擔任麻辣系列「國中英語閱讀測驗 (2)」之編寫委員,負責撰寫教材內容。而文鶴e把罩系列叢書002「Ready for Reading Book Two基礎閱讀第二冊」、003「Ready for Reading Book Three基礎閱讀第三冊」及004 「Ready for CLOZE Tests基礎克漏字測驗」等英語教材係 美籍教師白安竹(Andrew E.Bemmett)創作之語文著作,專屬授權告訴人文鶴出版有限公司(下稱文鶴公司)於臺澎金馬地區印製、發行、銷售上開著作之權利,嗣經告訴人分別於九十年三月、三月、五月為初版一刷。詎被告明知上開文鶴e把罩系列叢書002第二十七篇"Strabucks"、003第十八篇"Shaquille O'Neal"及004第二十八篇"Netiquette"之本文 內容係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竟基於概括犯意,於九十年四月至八月間,在其台北市○○街五十巷十九弄十號四樓住處,於撰寫前開麻辣系列教材第二十七、三、十九篇時,未經同意或授權而抄襲重製該等文章。嗣育橋公司於九十年十月出版發行麻辣系列「國中英語閱讀測驗 (2)」乙書,告訴人之人員於九十二年九月間於市面上發現該著作內容與文鶴e把罩系列叢書有諸多雷同,進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文鶴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