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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448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陳興邦林春鈴吳秋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簡字第144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被告
乙○○
被告
甲○○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許瑞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七號改適用簡易程序之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17日以92年度訴字第62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被告甲○○部分,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7月28日中檢惠方94偵11670字第81317號函,將其另涉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犯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670號,含94年度他字第1445號、91年度偵字第23077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19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510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827號)。本院原認合於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客觀要件,已有變更,基於刑事被告訴訟上防禦權之實質保障,不宜在未經訊問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並調查併案事實有無法律上同一案件關係之前,遽為簡易判決處刑。而被告丙○○、乙○○與甲○○間就公訴事實有共犯關係,基於裁判歧異之避免,亦不宜分別裁判。是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審判程序,仍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吳秋宏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448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稅捐稽徵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