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賴秀蘭
- 被告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60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8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電腦伺服器主機壹組(含滑鼠及鍵盤)、液晶螢幕壹臺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並補充及更正如下:甲○○曾因妨害家庭案件,於民國88年12月24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上易字第5353號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89年1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係位於臺北市○○區○○街415號1樓之讀飲書坊(即漫畫e網錦州店)負責人,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影片係如附表所示之人擁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Trade 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TRIPS )之約定,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非經前揭擁有著作財產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竟為招攬生意,基於重製及散布之概括犯意,自93年9 月中旬之某日起,連續多次以先向不詳影音出租店承租如附表所示之影片,並將之燒錄、重製於書坊內之電腦主機中,再提供予至書坊消費之不特定顧客以連結點選方式觀賞之方式,加以散布,侵害如附表所示之人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4年5 月13日16時50分許,為警循線在上址查獲,並扣得電腦伺服器主機一組(含滑鼠及鍵盤)、液晶螢幕一臺伺服器電腦一組,經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委由任職於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之郭戎提出告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代理人邱億豐在警詢中指訴及證人即讀飲書坊員工湯乃孋在警詢中證述綦詳,且有鑑識報告1 份、照片18張及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附卷,暨電腦伺服器主機一組(含滑鼠及鍵盤)、液晶螢幕一臺扣案可稽,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重製他人著作罪及同法第87條第6款、第93條第3款之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物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重製他人著作罪論斷。被告前有如上開事實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徒刑之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之。至扣案之電腦伺服器主機一組(含滑鼠及鍵盤)、液晶螢幕一臺(94年度藍保管字第1155號所載),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同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3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五庭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惠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 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 15 條至第 17 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 70 條規定者。 三、以第 87 條第 1 款、第 3 款、第 5 款或第 6 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91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情形 ,不包括在內。 附表 ┌──┬───────┬─────────┬──┐ │編號│片名 │權利人 │數量│ ├──┼───────┼─────────┼──┤ │ 1 │快閃殺手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2 │ ├──┼───────┤有限公司 ├──┤ │ 2 │皇家威龍 │ │ 2 │ ├──┼───────┤ ├──┤ │ 3 │海底總動員 │ │ 2 │ ├──┼───────┤ ├──┤ │ 4 │麻雀變公主2 │ │ 2 │ ├──┼───────┤ ├──┤ │ 5 │辣媽辣妹 │ │ 2 │ ├──┼───────┼─────────┼──┤ │ 6 │末代武士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 2 │ ├──┼───────┤司 ├──┤ │ 7 │駭客任務2 │ │ 2 │ ├──┼───────┤ ├──┤ │ 8 │駭客任務3 │ │ 2 │ ├──┼───────┤ ├──┤ │ 9 │特洛伊 │ │ 3 │ ├──┼───────┤ ├──┤ │ │機動殺人 │ │ 2 │ ├──┼───────┼─────────┼──┤ │ │火線救援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 2 │ ├──┼───────┤股份有限公司 ├──┤ │ │異形戰場 │ │ 2 │ ├──┼───────┤ ├──┤ │ │失控的陪審團 │ │ 2 │ ├──┼───────┤ ├──┤ │ │受難記 │ │ 2 │ ├──┼───────┤ ├──┤ │ │明天過後 │ │ 2 │ ├──┼───────┤ ├──┤ │ │當我們黏在一起│ │ 2 │ ├──┼───────┤ ├──┤ │ │機械公敵 │ │ 2 │ ├──┼───────┼─────────┼──┤ │ │史瑞克2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 2 │ ├──┼───────┤限責任合夥 ├──┤ │ │外星人E.T. │ │ 2 │ ├──┼───────┤ ├──┤ │ │萬夫莫敵 │ │ 3 │ ├──┼───────┤ ├──┤ │ │綠巨人 │ │ 2 │ ├──┼───────┤ ├──┤ │ │活人生吃 │ │ 2 │ ├──┼───────┤ ├──┤ │ │航站情緣 │ │ 2 │ ├──┼───────┤ ├──┤ │ │神鬼認證2 │ │ 2 │ ├──┼───────┤ ├──┤ │ │超世紀戰警 │ │ 2 │ ├──┼───────┤ ├──┤ │ │遇上波莉 │ │ 2 │ ├──┼───────┤ ├──┤ │ │鯊魚黑幫 │ │ 2 │ ├──┼───────┼─────────┼──┤ │ │三十姑娘一朵花│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 2 │ ├──┼───────┤份有限公司 ├──┤ │ │偷情 │ │ 4 │ ├──┼───────┤ ├──┤ │ │靈異拼圖 │ │ 2 │ ├──┼───────┤ ├──┤ │ │. . │ │ 2 │ ├──┼───────┤ ├──┤ │ │奶爸安親班 │ │ 2 │ ├──┼───────┤ ├──┤ │ │我的失憶女友 │ │ 2 │ ├──┼───────┤ ├──┤ │ │蜘蛛人2 │ │ 2 │ ├──┼───────┼─────────┼──┤ │ │玩命手機 │美國新線製作股份有│ 2 │ ├──┼───────┤限公司 ├──┤ │ │德州電鋸殺人狂│ │ 2 │ ├──┼───────┤ ├──┤ │ │蝴蝶效應 │ │ 2 │ ├──┼───────┼─────────┼──┤ │ │捍衛家園 │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 2 │ ├──┼───────┤有限公司 ├──┤ │ │第三者 │ │ 2 │ ├──┼───────┼─────────┼──┤ │ │偷天換日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 2 │ │ │ │有限公司 │ │ ├──┼───────┼─────────┼──┤ │ │超完美嬌妻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 2 │ │ │ │有限公司 │ │ │ │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 │ │ │ │限責任合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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