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6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曾正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簡字第6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巷十號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緝字第1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幫助意圖為他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二項,刑法第56條、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台北簡易庭 法 官 曾 正 龍

書記官 彭 自 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刑法第339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 3 人
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0 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 3 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67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