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8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807號
- 聲請人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被告甲○○於警訊中僅係自白有於民國92年12月1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事實,而非係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全部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白,應予以補充說明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 1 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 2 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