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自緝字第1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林恆吉胡宗淦游士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自緝字第16號

自訴人
依信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淮清
自訴人
穎興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娥
法定代理人
前二人共同
自訴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其自己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孫捷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自緝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