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自緝字第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自緝字第16號
- 自訴人
- 依信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淮清
- 自訴人
- 穎興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娥
- 法定代理人
- 前二人共同
- 自訴代理人
- 楊俊彥律師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其自己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