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自緝字第2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嶽承王幸華胡宗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自緝字第28號

自訴人
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銘雄
自訴人
佳樂相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黃春花
自訴人
廣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葉震雄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許士宦律師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林望民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八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七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之自訴狀。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免訴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亦準用於自訴程序。

三、查被告甲○○上述被訴涉犯詐欺罪嫌,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胡宗淦

                 書記官 張耀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自緝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