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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42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廖紋妤邱蓮華吳麗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4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己○○
被告
丙○○
被告
上二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弘明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志揚律師
被告
亟泰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庚○○
兼代表人
上二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賴志凱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卓敏律師
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律師
被告
崧富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被告
天應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戊○○
兼代表人
上四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郭玉健律師
被告
伸展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乙○○
兼代表人
上二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月雲律師
被告
台保機電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辛○○
兼代表人
上二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曹宗彝律師
被告
丁○○
16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嫌,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且被告庚○○部分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0四八0號併辦意旨書移送本院併案審理在案,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被告亟泰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崧富工程有限公司、天應企業有限公司、伸展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台保機電有限公司並均應於庭期前提出各該公司之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資料全份到院。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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