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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64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曾正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16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707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94年度簡字第186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偽造之玉山銀行陳林源信用卡申請書上之「陳林源」署押及如附表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陳林源」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於民國88年12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90年間某日在基隆市某夜市內,拾獲陳林源遺失之身分證1枚(侵占遺失物部分因已罹於時效,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將所拾獲之陳林源身分證予以侵占入己;復基於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於不詳之時間、地點,將自己之相片黏貼於所拾獲之陳林源身分證上而加以變造,足以生損害於陳林源本人及戶政機關關於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甲○○隨於91年12月間,持上揭經變造之陳林源之身分證至基隆市玉山銀行,以陳林源之名義申辦信用卡,而於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陳林源之署押,並持之向玉山銀行提出而行使,足生損害於陳林源及玉山銀行對客戶資料管理與徵信作業之正確性。嗣玉山銀行核卡後,甲○○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所示之商店,消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於消費時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之持卡人簽名欄內偽簽陳林源之署押後,再將系爭信用卡簽帳單交付各該商店而行使之,以表示陳林源確認交易標的、金額及委託玉山銀行先行代為支付簽帳消費之意,並作為各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而向玉山銀行請款之用,致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誤認係陳林源親自消費而陷於錯誤,並交付如附表所示消費金額之商品,且使得發卡銀行因而先行代為墊付所消費之款項,而足生損害於陳林源、玉山銀行及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嗣於94年3月15日下午5時40分,甲○○復持前開變造後之陳林源身分證欲搭乘遠東航空公司班機自金門飛往臺北,在查驗證照時,為警當場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金門縣政府警察局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轉陳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坦認屬實,並有變造之陳林源身分證1張、玉山銀行信用卡2張、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台北分局94年4月6日航警北分字第090940001569號函及其附件1份、玉山銀行信用卡事業處94年4月6日玉卡 (風)字第05032812號函與玉山銀行信用卡事業處94年6月27日玉卡 (風)字第05062128號函及其附件在卷可稽,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2條、第216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其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與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詐欺之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近、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關於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行為後,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本件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三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於88年12月2日縮刑期滿,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論以累犯,並遞予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曾因案經判決、執行,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非佳,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所取得之財物價值、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失,及其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已將詐欺之金額清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被告於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 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三、偽造之玉山銀行陳林源信用卡申請書上之「陳林源」署押及如附表所示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之「陳林源」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217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47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於知慶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消費日期│    商   店   名   稱   │金 額 │
├────┼────────────┼───┤
│92.11.27│中國石油中山二路站      │   600│
├────┼────────────┼───┤
│92.11.29│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2,937│
├────┼────────────┼───┤
│92.12.07│新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20│
├────┼────────────┼───┤
│92.12.13│中國石油安樂站          │   700│
├────┼────────────┼───┤
│92.12.24│泉益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650│
├────┼────────────┼───┤
│92.12.25│凱羅藝術大飯店有限公司  │ 1,480│
├────┼────────────┼───┤
│92.12.26│劍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1,600│
├────┼────────────┼───┤
│92.12.27│金牌加油站有限公司      │   730│
├────┼────────────┼───┤
│92.12.27│卡門商務旅館            │   980│
├────┼────────────┼───┤
│92.12.30│寶華銀樓                │34,280│
├────┼────────────┼───┤
│93.01.02│三俊加油站有限公司      │   600│
├────┼────────────┼───┤
│93.02.26│和信電訊公司基隆店      │ 1,538│
├────┼────────────┼───┤
│93.02.27│會鑫實業休閒旅遊用品店  │26,000│
├────┼────────────┼───┤
│93.02.29│倫倫鞋坊精品名店        │ 3,300│
├────┼────────────┼───┤
│93.03.03│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1,650│
├────┼────────────┼───┤
│93.03.05│濱海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750│
├────┼────────────┼───┤
│93.03.11│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店│56,648│
├────┼────────────┼───┤
│93.03.17│九龍加油站有限公司      │   650│
├────┼────────────┼───┤
│93.03.21│立榮航空公司-臺北       │ 1,908│
├────┼────────────┼───┤
│93.03.21│立榮航空公司-臺北       │ 1,820│
├────┼────────────┼───┤
│93.03.19│誠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1,850│
├────┼────────────┼───┤
│93.03.24│再由自在    松山門市    │ 8,700│
├────┼────────────┼───┤
│93.04.01│和信電訊-基隆店         │ 1,531│
├────┼────────────┼───┤
│93.04.02│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4,990│
├────┼────────────┼───┤
│93.04.29│北港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630│
├────┼────────────┼───┤
│93.04.30│全國加油站-中清站       │   520│
├────┼────────────┼───┤
│93.05.04│自由自在   松山門市     │ 7,800│
├────┼────────────┼───┤
│93.05.07│中油東明路站            │   760│
├────┼────────────┼───┤
│93.05.11│中國石油中山二路站      │   750│
├────┼────────────┼───┤
│93.05.12│立榮航空公司-臺北       │ 1,770│
├────┼────────────┼───┤
│93.05.18│三俊加油站有限公司      │   750│
├────┼────────────┼───┤
│93.05.19│泉益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391│
├────┼────────────┼───┤
│93.05.27│喜揚企業有限公司        │   700│
├────┼────────────┼───┤
│93.05.31│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1,043│
├────┼────────────┼───┤
│93.06.03│碧潭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850│
├────┼────────────┼───┤
│93.06.10│萬家福量販店            │ 2,893│
├────┼────────────┼───┤
│93.06.10│萬家福量飯店            │ 2,393│
├────┼────────────┼───┤
│93.06.14│中國石油林森北路站      │   800│
├────┼────────────┼───┤
│93.07.28│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299│
├────┼────────────┼───┤
│93.07.30│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2,453│
├────┼────────────┼───┤
│93.08.31│中國石油保長坑站        │   820│
├────┼────────────┼───┤
│93.09.05│東帝士量販安樂店        │ 1,171│
├────┼────────────┼───┤
│93.09.09│遠東航空-臺北營業處     │ 2,091│
├────┼────────────┼───┤
│93.09.09│遠東航空-高雄營業處     │ 2,091│
├────┼────────────┼───┤
│93.09.30│中國石油建孝站          │   840│
├────┼────────────┼───┤
│93.10.02│自由自在   松山門市     │ 4,800│
├────┼────────────┼───┤
│93.10.02│立榮航空公司            │ 1,908│
├────┼────────────┼───┤
│93.10.02│立榮航空公司            │ 1,820│
├────┼────────────┼───┤
│93.10.10│立榮航空公司            │ 1,820│
├────┼────────────┼───┤
│93.11.02│中國石油保長坑站        │   800│
├────┼────────────┼───┤
│93.11.03│立榮航空公司            │ 1,908│
├────┼────────────┼───┤
│93.11.03│立榮航空公司            │ 1,820│
├────┼────────────┼───┤
│93.11.05│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1,689│
├────┼────────────┼───┤
│93.12.01│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800│
├────┼────────────┼───┤
│93.12.06│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2,851│
├────┼────────────┼───┤
│93.12.08│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1,100│
├────┼────────────┼───┤
│93.12.31│自由自在   松山門市     │ 5,700│
├────┼────────────┼───┤
│94.01.05│金玉盟股份有限公司      │   800│
├────┼────────────┼───┤
│94.01.07│霞客行                  │ 3,800│
├────┼────────────┼───┤
│94.01.12│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   800│
├────┼────────────┼───┤
│94.01.19│中國石油中山二路站      │   800│
├────┼────────────┼───┤
│94.01.28│東帝士量販安樂店        │ 1,880│
├────┼────────────┼───┤
│94.02.02│仲強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 3,200│
├────┼────────────┼───┤
│94.02.02│金玉盟股份有限公司      │   800│
├────┼────────────┼───┤
│94.02.02│仲強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 1,068│
├────┼────────────┼───┤
│94.02.02│仲強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 1,066│
├────┼────────────┼───┤
│94.02.04│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1,435│
├────┼────────────┼───┤
│94.02.16│宏其有限公司            │   550│
├────┼────────────┼───┤
│94.03.04│中國石油中山二路站      │   800│
├────┼────────────┼───┤
│94.03.05│東帝士量販店            │ 1,256│
├────┼────────────┼───┤
│94.03.14│遠東航空-臺北營業處     │ 1,983│
├────┼────────────┼───┤
│94.03.14│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1,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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