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32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蕭維德律師 黃文昌律師 李文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0一九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股票上市公司「全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坤興業公司,設:台北市內湖區○○○路三二九號六樓,)總經理,負責綜理全坤興業公司之工務、會計、管理、財務、發展等部門之業務,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之內部人,並任保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全坤興業公司子公司,下稱保鑫公司)、全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毅公司)、元創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元創公司)、合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家公司)經理人,暨保鑫、全毅、元創、合家等四家投資公司之股票交易受任人,其明知全坤興業公司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故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於「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仍基於概括之犯意,於核批該公司第十四屆第十次董事會提案報告時(即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前),得知「本公司擬減資新台幣791、010、OOO元 整」將排入該次董事會討論事項後,竟於前開影響其股票價格之重大消息未公開前,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相關內部人員獲知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不得為股票買入或賣出之規定,而於在台灣證券交易所股分有限公司之「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前述消息之前二營業日(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十二日)及公告當日(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分別連續委託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之營業員庚○○、統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之營業員己○○於集中市場大量賣出保鑫、全毅、元創及合家等四家具實質控制關係公司所持有之全坤興業公司股票(詳如附表),因認被告乙○○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而涉犯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六三號判決、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乙○○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而犯有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嫌,無非以被告之供詞,證人庚○○、己○○、丁○○、戊○○、辛○○、甲○○、壬○○、郭東霖之證言,九十三年全坤興業關係企業機構(全坤公司)提案報告影本一紙、全坤興業公司第十四屆全坤興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屆第十次董事會會議簽到紀錄影本一紙、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卡、委託書、法人授權書、統一綜合證券股分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授權書、委託書,保鑫、全毅、元創、合家等四家公司之銀行開戶資料及證券交易開戶基本資料表、全坤興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書影本一份、全坤興業股票價量走勢圖(查核期間:93/2/15至93/3/19日)影本一紙、全坤興股票股價同類股暨加權股價指數三合一組合走勢圖(查核期間:93/2/15至93/3/19日)影本一紙、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發言時間16:16:53)全坤興業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影本一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提供全坤興業公司股票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至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查核期間成交賣出前一百名投資人明細影本一紙、扣押物編號A001-3之董事會議記錄、辛○○之筆記本等 件為其論據。訊據被告乙○○雖不否認為全坤興業公司總經理,並有在如公訴意旨所述之期間出售全坤興業公司股票,惟堅詞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全坤興業公司減資及私募消息非屬證券交易法所規定之重大影響股票價格消息,況伊在全坤興業公司在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時董事會開會前,並不知悉董事會擬將討論減資791、010、 OOO元,及現金增資私募議案事宜,另伊賣出全坤興業公司 股票,係基於市場上湧現大量買盤之事實,單純基於調節持股之考量,並無損害投資人之意圖等語。 四、經查: (一)按「左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二、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四、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係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同法條第四項亦有明文。但此所謂之「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因其公司業務、消息本身性質而有不同,各該「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之成立時點,亦有所差異,是以,必須該等消息成立或確定之時點,至該消息公開前,始有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規範「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之適用。是,必以發行股票公司內部人於為有價證券交易之際,確有該等發行股票公司發生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存在為前提,果無該等消息存在,則在論理上則當無內部人知悉之可能。 (二)查全坤興業公司係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董事會會議時,通過減資減資791、010、OOO元,及現金增資私募等案, 且同日在證交所網站公開該減資及現金增資私募消息等情,此見全坤興業公司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董事會會議記錄(見偵查卷第二卷頁十一至頁十七)、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全坤興業公司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網頁資料)即明(見偵查卷第二卷頁二十)。而於九十二年十一月間,全坤興業公司財務部壬○○與會計部辛○○、王騰仙,赴安侯建業會計事務所拜訪簽證會計師陳嘉修,當時聊到建築業之景氣,當時陳嘉修會計師提出可能改善財務結構之方法及途徑,包括減資、發行特別股、公司籌措資金,並建議財務人員多加留意,然因當時營業年度尚未終了,並無結算任何財務數據,嗣於九十三年一月底二月初,全坤興業公司財務、會計部結算九十二年度全年損益,並展望九十三年財務狀況,始著手審視會計師所提改良財務結構之方法,經董事長丙○○同意後,由會計部、財務部來規劃減資事宜,並經全坤興業公司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透過股市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全坤興業公司擬減資一案從而,全坤興業公司始有辦理減資之議題出現等情,並據證人壬○○(見本院卷第頁一八六至頁一八八)及證人辛○○(見本院卷頁一七0)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復有全坤興業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或常)會之公告查詢網頁影印一紙在卷可證(見本院卷頁六七)。 (三)再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妳對於公司擬減資的問題在該次董事會之前是否瞭解?)這次提案是我提出,所以在開會之前我就知道了」、「(問:請敘述該次減資提案如何形成?)可能九十三年二月初左右,因為減資整個計畫是由會計部、財務部來規劃,所以根據會計部提出的自結報表及會計師之前的減資建議跟董事長提出有減資的規劃方向,減資的額度需要等會計師查完帳才能確定,所以減資案就到此為止,因為開會很早,會計師查核很趕,大概在我們董事會開會前,才提出四大主表,這次我記憶中四大主表是在三月十二日才拿到,所以依據那天提出主表內容我們才去提案減資的額度。因為三月十二日是星期五,三月十五日是星期一要開董事會,開會前,董事長才找我們會計部、財務部的人去,重新針對減資額度重新的檢討,所以開會時減資額度有變動。」、「(問: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董事會有無臨時動議提出?)董事長有臨時提出議案私募案。」、「(問:私募案在召開該次董事會之前都沒有任何人提出或討論過嗎?)沒有」、「(問:為何要減資又要私募增資?)那天早上針對減資額度有變動拓大,理由是考量九十三年預計會有盈餘產生,如果減資金額維持原狀,將會造成盈餘需要全數彌補虧損,如果減資資金增加的話九十三年的盈餘就可以在九十四年發放股東紅利。在會議進行中,董事長有說到減資的說明,關於私募的部分從來沒有跟我們討論過,所以快要結束時,董事長說要另外提壹個案子,因為考量減資股本降低,而營建的景氣好轉需要營運資金,所以臨時提出私募案。)」、「(問:提示扣押物A001-3董事會議 記錄第二十二頁,該提案報告是否為你製作?何時製作?)這是我三月十二日提出的提案報告。」、「(問:提示扣押物A001-3董事會議記錄第二十四頁,該提案報告是 否為你製作?何時製作?是我製作,是在三月十五日開會後當天製作。做完以後我就提給主管壬○○,交給秘書戊○○,請她隨要更正的文件一起簽核。」、「(問:提示扣押物A001-3董事會議記錄第32頁,提案報告是否為你 製作?何時製作?)是我製作,是在三月十五日開會後當天製作。」、「問:提示本院卷第四十四頁提案報告,該提案報告何人製作?何時製作?)我在三月十二日製作。」、「(問:你先後製作二份擬減資提案,其中減資數額由000000000元變為000000000元是如何計算得出?)當初是根據三月十二日拿到會計師的四大主表,由本期損益加上累積虧損,得出總額應該是八億多,但我不知道後來會得出這二個數字,因為當初提案時都有當初的考量。」、「(問: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開會前變更減資數額時,有何人在場討論?)有會計部的證人辛○○、還有財務部的證人壬○○還有我及董事長」、「(問:是否在開董事會數額變更報告之前與會董事就已經知道減資的事情及原訂數額?)在開會當時大家拿到的減資金額跟後來討論的金額不同,所以董事長才要另外報告。我的資料是在三月十二日提供的,至於其他董事何時知道我不清楚。」、「(問:減資000000000元的額度是否在三月十二日才產生? )是。」等語(見本院卷頁一六七至頁一七0),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妳有無參加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的董事會?)有」、「(問:你為何要參加董事會?)我是紀錄」、「(問:為何要重新製作會議記錄?)因為我們減資有更改金額而且有增加第七案的私募案」、「(問:股東開會前的董事會與全坤興業公司一般的董事會的作業情形有何不一樣?)每年這次都會很趕,我們都在等會計師的報告,所以常常會收到會計師的報表才有辦法簽提案報告)」「(問:不需要會計師報表的提案報告你們如何處理?)只要議案提董事會的話,我就會先做好提案」、「(問: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的董事會討論事項中,哪些是必須參考會計師的報表?)議案一、二、三都需要參考報表。」、「(問: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董事會開會前多久,會計師才提供報表?三月十二日。」、「(問: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董事會開會前,有無與何人討論有關減資?)開會前,董事長有找我還有洪小惠、壬○○,針對減資調整金額」「(問:開會前這次的討論有無人提出或討論私募案?)無」「(問:私募案在何時提出?)開會中,董事長提出的第七案」「(問:丙○○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提出現金私募案的時候有無說我要用臨時動議提出?)沒有」等語(見本院卷頁一七0至一七五),另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你們公司減資的事情何時開始擬定進行?)九十三年一月底、二月初的時候,會計部的證人辛○○告訴我,會計師有建議以減資來改善公司的財務狀況,董事長也同意要我們就這個方案作研究,我把這個任務交給丁○○,丁○○依照股東會開會程序作公告,到底要不要作減資,要等會計師的報表出來,每年會計師的報表都很趕,一直到三月十二日會計師的報表才出來,丁○○再依據我們討論的結果來計算減資的金額。三月十二日是星期五,三月十五日早上開董事會之前十分鐘,董事長找我和辛○○、丁○○一起討論減資的金額的合理性,最後的結論金額有異動」、「(問:提示扣押物編號A001-3董事會議紀錄第二十四 頁減資提案報告,此提案報告你有無經手?何時簽字?)這是我們部門提的案子,我是在三月十五日開完董事會才簽的」、「(問:為何提案報告是在開完董事會才簽?)因為減資的金額在開會前十分鐘有變化,所以開完董事會之後再補作」、「(問:提示本院卷第四十四頁被證一提案報告)其上有無你的簽字?在何時所簽?)有,是在三月十二日簽的」、「(問:為何第四十四頁提案報告上並沒有記載送件日期而你記得三月十二日?)因為會計部是三月十二日才給我們會計師的四大報表,我根據報表的內容寫提案單」、「(問:提示扣押物編號A001-3董事會 議紀錄第二十二、三十二頁之提案報告,你在何時簽註這些提案報告?)我在主管欄簽一個「蘭」字,這二十二頁我是十二日簽的,第三十二頁是十五日開完董事會後簽的」等語(見本院卷頁一八六至頁一八八),復有安侯業會計事務所安建(九五)審字第00六六四D號函覆:「關於全坤興業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度經本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係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經會計師複核完成,並於同年三月十二日將四大報表交付予全坤興業公司,另於同年三月十八日將報告印刷完成並交付予全坤興業公司」,此有上開函文在卷可稽及扣押物A001-3董事會議記錄扣案可證,是由以上證人證言及上開 資料可知,全坤興業公司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上網公告討論減資訊息,而安侯建業會計事務所會計師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才提出四大財務主表予全坤興業公司,丁○○取得財務報表後,立即依據主表內容計算減資金額為000000000元,並提出減資為000000000元之提案報告,並送交壬○○簽核,是全坤興業公司迄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始產生上開減資金額,再三月十五日董事會開會前十分鐘,董事長丙○○與壬○○、辛○○、丁○○等人討論減資金額,請財務部重新評估計算後,變更減資額為000000000元, 並由丙○○於三月十五日十時始向與會人員說明,而現資增資私募案丙○○事先並未向任何人提及或討論,因此現金增資私募案於三月十五日董事會議時由丙○○提出,在此之前並無此議題出現。是公訴人主張被告乙○○於九十三三月十日前,即得知「本公司擬減資新台幣791、010、、OOO元整」將排入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董事會討論事項 ,應屬無據。 (三)再公訴人雖以被告曾於搜索扣押物編號編號A001-3董事 會議紀錄第十五頁全坤興業公司第十四屆第十次董事會議開會通知及第二十四頁全坤興業關係機構提案報告之主管簽名欄簽名,認定被告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業已知悉全坤興業公司即將於董事會中討論減資及私募事宜云云,然經查證人戊○○於偵查中證稱:扣押物編號編號A001-3董 事會議紀錄第十五頁全坤興業公司第十四屆第十次董事會議開會通知是由伊製作,這份文件伊最遲是三月十日就跑完內部流程做好,且伊拿到提案報告已經有主管簽好的紀錄,所以伊才會製作開會通知等語(見偵查卷一頁二一)並未提到有另外重新製作開會通知及提出被證一之相關資料予檢察官之情形,然嗣後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提示扣押物A001-3董事會議記錄第15頁開會通知)該份開 會通知是否由你製作?)這份是我製作,是三月十五日開會後才製作的」、「(問:提示本院卷被證一第四十三頁開會通知)該份開會通知是否由你製作?何時製作?)是我製作,是在三月十二日完成的」、「(問:該第四十三頁上面的日期是三月十日為何你說是在三月十二日完成?)三月十日是我們經理辛○○告訴我三月十五日要開會,三月十日因為時間很趕,我手上的提案沒有到位,所以我先用電話通知董事開會的時間,再去管理部門去要文號,準備製作開會通知,直到三月十二日我才提案蒐集完成。三月十日是我要文號的日期及用電話通知董事開會的日期」、「(問:提示扣押物A001-3董事會議記錄第24頁, 這份提案報告何時拿到?)會後拿到」、「(問:這份提案報告是否事後補簽的?)是」、「(問:提示扣押物A001-3董事會議記錄第24頁提案報告)如何知道是會後補 簽?)因為議案有改,所以重新製作壹份,應該是會後重簽」、「(問:提示偵卷一第二十一頁倒數第十三、十四行回答檢察官開會通知最遲三月十日就跑完內部流程做好,為何與今日所述不同?我當時可能聽不清楚檢察官的問題」「(問:同上頁倒數第四行你說這些提案報告已經有這些主管簽好的紀錄所以你才會製作開會通知,為何與今日所言不同?)應該今日講的是對的,因為當時檢察官很兇,沒有讓我們解釋事實。我已經不太記得我當時有無這樣說」「(問:今日提示給你看得本院卷第四十一至四十司頁被證一在偵查中為何沒有提出?也沒有敘述有重新製作提案報告及開會通知、議程紀錄的問題?)在偵查中我已經找到了,但是我交給董事長,因為當時沒有回溯整個狀況,也沒有機會在偵查中跟檢察官講」等語(見本院卷),證人戊○○雖於偵查時做未做如此陳述及未提出被證一之相關資料而卻於本院審理上開陳述並提出資料,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言為何與偵查中有所不同,但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所提出被證一之資料及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言有所虛假,是公訴人所主張之搜索扣押物編號編號A001-3董事會議紀錄第十五頁全坤興業公司第十 四屆第十次董事會議開會通知及第二十四頁全坤興業關係機構提案報告之主管簽名欄簽名,為被告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之前所簽應有所疑義,是被告是否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前業已知悉全坤興業公司有減資事宜,顯有疑義。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五董事會開會前即已知全坤興業公司欲減資若干及增資私募事宜而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而犯有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良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書記官 惠 莊 附表 ┌─────┬────┬─────┬───┬──────┐ │委託公司 │ 日期 │ 證券公司 │營業員│ 賣出股數 │ ├─────┼────┼─────┼───┼──────┤ │保鑫公司 │93.03.12│寶來證券 │庚○○│4138仟股 │ ├─────┼────┼─────┼───┼──────┤ │保鑫公司 │93.03.15│寶來證券 │庚○○│3994仟股 │ ├─────┼────┼─────┼───┼──────┤ │元創公司 │93.03.11│寶來證券 │庚○○│ 491仟股 │ ├─────┼────┼─────┼───┼──────┤ │元創公司 │93.03.12│寶來證券 │庚○○│1409仟股 │ ├─────┼────┼─────┼───┼──────┤ │全毅公司 │93.03.12│寶來證券 │庚○○│3945仟股 │ ├─────┼────┼─────┼───┼──────┤ │合家公司 │93.03.12│統一證券 │己○○│3224仟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