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黃雅君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33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3453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扣案之空白光碟片壹佰片、郵政存簿儲金簿壹本、交寄大宗郵件包裹之執據捌張、光碟名稱標籤陸張、電腦主機壹臺、光碟燒錄機捌臺及如附表所示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以上保管字號為九十四年度綠保管字第一七九八號)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峇里島的日子」等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分別為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霹靂公司)所有,並經各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予如附表所示之華亞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亞公司)、永峰國際影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峰公司)、七厘米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及齊威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威公司),而取得上開視聽著作之重製及銷售等權利,非經各該公司之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並銷售之。詎其竟基於意圖銷售而重製上開視聽著作以販賣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4年2月下 旬某日起,在其位於臺北市○○區○居街124巷3號2樓之住 處內,未經如附表所示各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人之同意,將其先前自網路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網友以每套新臺幣(下同)400元之價格所購入之侵害如附表所示視聽 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而非法重製之光碟,利用其所有之電腦主機及光碟燒錄機等電腦週邊設備,連續多次擅自以對拷方式非法重製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於光碟,復在上址利用其電腦設備連結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ADSL上網,在奇摩拍賣(網址:http://tw.bid.yahoo.com) 網站上,連續多次利用其所申請「ya3591.tw」之帳號,於 網站上刊登以韓劇VCD每套300元、DVD每套350元及布袋戲每片15元之價格販賣上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之訊息,供不特定多數人上網選購,並提供其所使用之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作為客戶聯絡之用,且以其所有之臺北郵局公館支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客戶匯款 之用,旋利用不知情之郵差將其侵害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而非法重製之光碟散布予不特定之客戶,共計售出約200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嗣於同年7月23日11時45分許,經警循線持搜索票前往上址進行搜索,而當場扣得供犯罪所用之空白光碟片100片、郵政存簿儲金簿1本、交寄大宗郵件包裹之執據8張、光碟名稱標籤6張、電腦主機1 臺、光碟燒錄機8臺及因犯罪所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 (起訴書誤載為VCD852片、DVD16片,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在案,以上保管字號為94年度綠保管字第1798號),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華亞公司及永峰公司分別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華亞公司之代理人甲○○及永峰公司之代理人丙○○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蒐證照片、告訴人華亞公司及永峰公司所提供之授權使用合約書、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授權書及合約書、被害人齊威公司所提供之授權合約、被害人霹靂公司所提供之智慧財產權證明書、雅虎公司之網路拍賣訊息列印資料、帳戶使用人資料、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中區客服中心回覆單、被告乙○○上開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中華民國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存根、執據、交寄大宗包裹執據等影本及本院94年11月18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且有扣案之空白光碟片、光碟名稱標籤、電腦主機、光碟燒錄機及如附表所示之光碟片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乙○○之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上開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 產權之重製物為光碟而散布罪。又其利用不知情之郵差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而非法重製之光碟之行為,均屬間接正犯。又其於同時同地重製如附表所示數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人之著作及散布侵害如附表所示權利人之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均係以一重製或散布行為同時侵害數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又其先後多次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又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論以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爰審酌被告乙○○為圖私利,竟以上開方式重製他人之著作,並加以出售牟利,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參酌本件查扣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數量及價值,復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及其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次數、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得之利益及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乙○○曾於8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27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自84年1月25日起執行保護管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緩刑期滿而緩刑宣告未經撤銷,依刑法第76條之規定,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即失其效力,自符合刑法第74條第1款之「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規 定,參諸被告乙○○於犯後業與告訴人華亞公司及永峰公司達成和解,亦有和解書影本在卷可稽,認其經此次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 三、又扣案之空白光碟片100片、郵政存簿儲金簿1本、交寄大宗郵件包裹之執據8張、光碟名稱標籤6張、電腦主機1臺、光 碟燒錄機8臺及如附表所示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 以上保管字號為94年度綠保管字第1798號),分別係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均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 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 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鴻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雅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3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 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3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 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 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附表: ┌──┬─────────┬─────┬─────────────┐ │編號│ 劇 名 │ 數 量 │ 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人 │ ├──┼─────────┼─────┼─────────────┤ │ 1 │峇里島的日子 │ VCD 40 片│華亞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 2 │巴黎戀人 │ DVD 16 片│同上 │ ├──┼─────────┼─────┼─────────────┤ │ 3 │浪漫滿屋 │ VCD 37 片│同上 │ ├──┼─────────┼─────┼─────────────┤ │ 4 │火鳥 │ VCD 27 片│永峰國際影音有限公司 │ ├──┼─────────┼─────┼─────────────┤ │ 5 │新娘18歲 │ VCD 60 片│同上 │ ├──┼─────────┼─────┼─────────────┤ │ 6 │愛在哈佛 │ VCD 51 片│同上 │ ├──┼─────────┼─────┼─────────────┤ │ 7 │嫂嫂19歲 │ VCD 74 片│七厘米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8 │必勝奉順英 │ VCD 120片│同上 │ ├──┼─────────┼─────┼─────────────┤ │ 9 │夏日香氣 │ VCD 100片│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 │ ├──┼─────────┼─────┼─────────────┤ │ │皇太子的初戀 │ VCD 24 片│齊威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 │末世錄 │ VCD 120片│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 │九皇座 │ VCD 50 片│同上 │ ├──┼─────────┼─────┼─────────────┤ │ │龍城聖影 │ VCD 80 片│同上 │ ├──┼─────────┼─────┼─────────────┤ │ │劍蹤 │ VCD 89 片│同上 │ ├──┼─────────┼─────┼─────────────┤ │ │玻璃花畫 │ VCD 19 片│華亞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 │合 計│ VCD 891片│ │ │ │ │ DVD 16片│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