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64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原名鄭 樓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一七0八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五八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九十年四月間某日,因友人甲○○提供薪資單、國民身分證影本等個人資料,授權其代向聯邦商業銀行(下稱聯邦銀行)申請信用卡二枚,聯邦銀行遂據以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號000000 0000000000號信用卡各一枚予甲○○,甲○○收 受上開二枚信用卡後,因認不需要信用卡,遂交付上開二枚信用卡予乙○○,要求其代為退還予聯邦銀行,詎乙○○收受上開二枚聯邦銀行信用卡後,竟因其經濟困難,無法申請信用卡使用,而於九十年五月初某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上開二枚信用卡予以侵占挪為己用,先在上開二枚信用卡背面簽寫自己之英文署名「nikie cheng」,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五月十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一日止,連續於附表所一示之時間及特約商店,持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佯裝 為持卡人甲○○本人刷卡消費,致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誤以為係持卡人甲○○本人消費,而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共五十一筆計新台幣(下同)八萬零一百零三元;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同年六月六日止,連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持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經由如附表二 所示之銀行所設自動櫃員機(即ATM)提領現金,佯裝為持卡人甲○○本人致各該自動櫃員機誤以為係持卡人甲○○本人持卡提款,而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現金共六筆計五萬一千五百元,以此不正方法預借現金而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現金。嗣因乙○○逾期未繳交卡費,經聯邦銀行於九十年八月底某日向持卡人甲○○催討,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暨聯邦銀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固自承其先在上開二枚信用卡背面簽寫自己之英文署名「nikie cheng」,再於如附表一所示上揭時地,持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信用卡刷卡消費共五十一筆計八萬零一百零三元,又於如附表二所示上揭時地,持卡號00000000000000 00號信用卡經由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共六筆計五萬一千五 百元之事實不諱,惟否認有何侵占、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犯行,辯稱:「伊係經甲○○授權、同意使用上開二枚聯邦銀行信用卡,甲○○只要求伊不要刷爆,伊是因經濟狀況不佳無力繳納卡費,甲○○始告伊,洵無侵占、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犯行。」云云。經查: (一)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九十年四月間被告打電話說她的朋友要衝聯邦銀行信用卡業績,叫我傳薪水條給她,我傳給她了,但有跟她說我沒有要辦聯邦銀行信用卡,我收到聯邦銀行核發的二枚信用卡,馬上打電話給被告我收到這二張卡,她說要我馬上寄給她,她會幫我退給銀行,被告使用上開聯邦銀行信用卡之前並未徵得其同意,(審判長問:妳既然不辦聯邦銀行信用卡,為何傳真薪水條給被告?)我當初想只傳薪水條給她,信用卡應該辦不出來,因我沒有傳其他證件給她。」等語(詳本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證人甲○○自承其因被告之友人要衝聯邦銀行信用卡業績,依被告之要求其傳真薪水條予被告,雖其否認除傳真薪水條予被告之外,尚傳真其他身分證件予被告,惟向銀行申辦信用卡除薪資證明外,尚須附國民身分證影本,為一般常識,否則發卡銀行如何審核申請人之身分真偽?被告亦自承收受上開二枚信用卡,顯然聯邦銀行審核其身分、資力之後始核發上開二枚信用卡,證人甲○○豈會僅傳真薪水條而未附國民身分證影本之理?況國民身分證係重要之證件,一般國民均隨身攜帶,他人無法輕易取得,且告訴人係一名教師,具相當智識程度,其應知僅傳真薪水條予被告,聯邦銀行斷不可能核發上開二枚信用卡,其所證情節即僅傳真薪水條予被告,並未傳真其他身分證件,卻收到聯邦銀行寄發之上開二枚信用卡云云,不足採信,應認證人甲○○授權被告代其申請上開二枚申請信用卡,核先敘明。 (二)惟本件應審究者,係證人甲○○收受上開二枚信用卡後,交付上開二枚信用卡予被告時,係授權被告使用上開二枚信用卡,或要求其代為退還予聯邦銀行,而未授權被告使用上開二枚信用卡?被告於偵查中自承證人甲○○收受上開二枚聯邦銀行信用卡後,要求其代為退還聯邦銀行,其並未退回,聯邦銀行刷卡部分沒有經過證人甲○○之同意等語(詳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發查字第一九0八號卷第四二、四三頁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一七0八號卷第三十頁),核與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所證其要求被告代其退還上開二枚聯邦銀行信用卡予銀行,被告卻未經其同意或授權使用上開聯邦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提領現金等情相符(詳本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衡諸被告若確得證人甲○○之同意或授權使用上開二枚信用卡,何以在偵查中自白此部分犯行?可見其嗣後於翻異其詞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聯邦銀行申請書影本一件、上開二枚信用卡九十年五、六月消費明細表各一件、簽帳單影本三十七件在卷可憑。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侵占、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其以一侵占行為侵占由證人甲○○同時交付其所有之二枚聯邦銀行信用卡,為單純一侵占行為。其多次詐欺取財之犯行,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各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分別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分別論以一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並各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侵占罪、連續詐欺取財罪、連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三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乙○○前於八十八年間因詐欺及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二四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二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七月,並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0五六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憑,本件犯罪時點在前案執行完畢之前,不構成累犯,起訴書誤認被告為累犯容有誤會,附此說明。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係一時貪利圖便、手段、智識程度、犯罪所得財物及現金共計十三萬一千六百零三元,犯罪後否認犯行,惟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表示願賠償被告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一號所示商店消費時所簽署之簽帳單顧客存根聯共五十一紙,雖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依通常交易習慣,於消費完畢後即丟棄滅失,因未扣案,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宣告沒收。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一所示被告簽署「nikie cheng」署押之簽帳單其特約商店存根聯均已交付各特約商店,已非被告所有,其上簽署之「nikie cheng」亦屬被告本人之英文簽名,並非偽造之他人簽名,本院均無從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乙、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九十年四月間某日,未經告訴人甲○○同意,利用告訴人提供之薪資單,及於不詳時地取得之告訴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在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簽「甲○○」之署名,於填妥後,持之向聯邦銀行申辦信用卡二張,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及聯邦銀行管理信用卡之正確性,聯邦銀行遂據以核發上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號000000 0000000000號信用卡各一枚予告訴人;(二)於 九十年五月間某日,向告訴人借得華信安泰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信公司)核發之卡號00000000000 00000號美國運通信用卡一枚刷卡消費,並與告訴人約 定,於持該卡消費時需告知消費之內容及金額,然被告並未告知,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佯裝為持卡人即告訴人本人,連續持前揭信用卡至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及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甲○○」之署名,致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誤以為係告訴人本人消費而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財物,足生損害於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之正確性及華信公司;(三)於九十年七月間某日,被告商請告訴人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以告訴人之名義辦理信用貸款,同時將該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交由告訴人,告訴人僅填寫「聯絡人欄」,並在同意欄簽名,其餘部分則由被告代寫,被告則逕在帳單收受地址欄填寫被告得收受之地址即台中市○○○○街二十巷二號,持之向中國信託申辦信用卡,嗣被告收受中國信託核發之信用卡二枚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MASTER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竟未經告訴人同意,上揭二枚信用卡背面簽寫自己之英文署名「nikie cheng」,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四、五所示之時間及特約商店,佯裝為持卡人即告訴人本人,持前揭二枚中國信託信用卡刷卡消費,致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誤以為係持卡人本人而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四、五所示之財物。嗣告訴人因以上五枚信用卡款項逾期未繳,經銀行通知催討,始知悉上情,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亦有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此部分犯行,係以告訴人之指述、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表、簽帳單等資為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此部分犯行,辯稱:「伊係經告訴人甲○○之同意及授權使用前揭華信安泰信用卡一枚、上揭中國信託信用卡二枚,告訴人僅要求伊不要刷爆,並未要求伊刷卡前均須告知,洵無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等語。經查: (一)如前述甲、一、(一)部分所述,據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因被告之友人要衝聯邦銀行信用卡業績,依被告之要求其傳真薪水條予被告,雖其否認除傳真薪水條予被告之外,尚有傳真其他身分證件予被告,惟向銀行申辦信用卡除薪資證明外,尚須附國民身分證影本,為一般常識,否則發卡銀行如何審核申請人之身分真偽?被告亦自承收受上開二枚信用卡,顯然聯邦銀行審核其身分、資力之後始核發上開二枚信用卡,證人甲○○豈會僅傳真薪水條而未附國民身分證影本之理?況國民身分證係重要之證件,一般國民均隨身攜帶,他人無法輕易取得,且告訴人係一名教師,具相當智識程度,其應知僅傳真薪水條予被告,聯邦銀行斷不可能核發上開二枚信用卡,其所證情節即僅傳真薪水條予被告,並未傳真其他身分證件,卻收到聯邦銀行寄發之上開二枚信用卡云云,不足採信,應認證人甲○○授權被告代其申請上開二枚申請信用卡。 (二)再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檢察官問:你稱將華信安泰銀行的信用卡交給被告,目的為何?)因被告說她有需要,我就交給她,但跟她說如果她要消費之前要先告訴我。(檢察官問:你的意思是如果被告先告訴妳消費金額及內容,妳就同意她簽你的名字刷卡消費?)我同意她刷卡消費,但沒有同意她簽我的名字。(檢察官問:你不知道刷卡消費需要簽你的名字嗎?)不知道,因當時我沒有使用過信用卡。(檢察官問:華信安泰銀行的信用卡是你自己申請的?)是,收到後我才交給被告使用。(檢察官問: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上簽名、資料是否你填寫?)正卡申請人欄上簽名是我簽的,(審判長問:資料上螢光筆以外的部份,妳確定都不是你寫的?職業資料欄也是我寫的。(審判長問:當初你向中國信託辦理信用貸款時,業務員有無告訴你可以同時辦理信用卡?)沒有,辦理信用貸款時有一堆文件。(審判長問:妳所稱一堆文件是業務員或被告拿給你填寫?)業務員。」等語(詳本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證人甲○○自承其係於向中國信託辦理信用貸款四十五萬元轉借被告使用時,同時在業務員交付之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上正卡申請人欄上簽名,並填寫申請書上職業資料欄等情,可見證人甲○○確有相當機會及時間閱讀其所填資料之內容,況上揭申請書係由業務員交付證人甲○○填寫,該業務員依銀行行規亦應向證人甲○○說明其填寫之資料內容,證人甲○○應不可能對其確填寫前揭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乙節不知情。再證人甲○○自承其將華信安泰銀行的信用卡交給被告授權被告使用,雖證人甲○○證稱曾要求被告每筆消費之前須先告知消費內容及金額,且未同意被告在前揭華信安泰信用卡背面簽署其姓名云云,然證人甲○○係小學教師,為具相當智識程度之人,其應知信用卡消費前應在信用卡背面簽署持卡人姓名以供商家核對筆跡真偽,其既同意被告使用前揭華信安泰信用卡,應確授權被告在前揭信用卡背面簽署其姓名以供商家核對筆跡,且證人甲○○既親交安泰銀行的信用卡予被告授權其使用,應相當信任被告,而信用卡消費明定限持卡人本人始得為之,如被告於每筆消費前均先事先告知證人甲○○消費內容及金額,商家豈會同意非持卡人之被告刷卡消費?況依被告之消費習慣,其刷卡消費之次數頗多且金額多為數百至一萬餘元,證人甲○○既同意以信用貸款借款四十五萬予被告(詳本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怎可能於授權被告使用信用卡時,斤斤計較數百至一萬餘元之小額刷卡費用?顯見被告所辯證人甲○○同意及授權其使用前揭華信安泰信用卡一枚、上揭中國信託信用卡二枚,證人甲○○僅要求其不要刷爆等情,要與常情相符,應堪採信。 (三)綜上所述,證人甲○○係自行申請上開二枚聯邦銀行信用卡,被告亦係經證人甲○○同意及授權使用前揭華信安泰信用卡一枚、上揭中國信託信用卡二枚,證人甲○○僅要求其不要刷爆,被告在上揭華信安泰信用卡背面簽署持卡人姓名以供商家核對筆跡真偽即亦在證人甲○○之授權範圍,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構成要件有間;再被告持前揭華信安泰信用卡一枚、上揭中國信託信用卡二枚刷卡消費,其主觀上認已得持卡人即證人甲○○之授權,自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而公訴人所據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表、簽帳單等僅足證明被告確持上開聯邦銀行信用卡二枚、前揭華信安泰信用卡一枚、上揭中國信託信用卡二枚刷卡消費,告訴人即證人甲○○之指述亦有上述之有違常情而不足採之處,尚不得遽此即認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此部分犯行,尚難僅憑告訴人之指訴,推論被告有罪,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本案起訴經論罪如主文所示部分,有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本院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五五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年四月間某日,未經告訴人甲○○之同意,利用甲○○提供之薪資單及以不詳地點取得之告訴人國民身分證影本等個人資料,擅自以告訴人之名義向聯邦商業銀行(下稱聯邦銀行)申請信用卡二枚,聯邦銀行遂據以核發卡號000000000 0000000號、卡號000000000000000 0號信用卡各一枚予告訴人,告訴人收受上開二枚信用卡後 ,因無意申辦信用卡,遂交付上開二枚信用卡予被告,要求其代為退還予聯邦銀行,詎被告收受上開二枚聯邦銀行信用卡後,竟因其經濟困難,無法申請信用卡使用,而於九十年五月初某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上開二枚信用卡予以侵占挪為己用,先在上開二枚信用卡背面簽寫自己之英文署名「nikie cheng」,再連續自九十年(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六月六日止,盜用上開二枚信用卡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而詐取財物,因此部分被告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侵占罪、詐欺取財罪。查:雖此併辦部分係在本件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同月二十五日移送本院併辦,惟此移送併辦部分與前述判決有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為事實相同之同一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在案,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黃雅芬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0000】消費明細表 ┌──┬───────┬───────┬───────┐│編號│簽 帳 日 期│簽 帳 金 額│特 約 商 店│├──┼───────┼───────┼───────┤│01│90年5月10│726元 │裕毛屋企業股份││ │日 │ │有限公司 │├──┼───────┼───────┼───────┤│02│90年5月10│1484元 │金石堂圖書股份││ │日 │ │有限公司-大墩 ││ │ │ │店 │├──┼───────┼───────┼───────┤│03│90年5月10│2574元 │卡蘿服飾名店 ││ │日 │ │ │├──┼───────┼───────┼───────┤│04│90年5月10│830元 │忠明圓環企業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 │ │ │ │├──┼───────┼───────┼───────┤│05│90月5月10│1586元 │台灣大哥大(股││ │日 │ │)公司 │├──┼───────┼───────┼───────┤│06│90月5月10│750元 │香港商捷時海外││ │日 │ │貿易有限公司 │├──┼───────┼───────┼───────┤│07│90月5月10│2220元 │香港商捷時海外││ │日 │ │貿易有限公司 │├──┼───────┼───────┼───────┤│08│90月5月11│396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09│90月5月11│684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 │ │份有限公司 │├──┼───────┼───────┼───────┤│10│90月5月11│1570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11│90月5月12│2000元 │九和大藥局向上││ │日 │ │店 │├──┼───────┼───────┼───────┤│12│90月5月13│240元 │華駿圖書有限公││ │日 │ │司 │├──┼───────┼───────┼───────┤│13│90月5月14│415元 │興農股份有限公││ │日 │ │司 │├──┼───────┼───────┼───────┤│14│90月5月14│660元 │重光加油站股份││ │日 │ │有限公司 │├──┼───────┼───────┼───────┤│15│90月5月14│3970元 │華彩軟體股份有││ │日 │ │限公司台中分公││ │ │ │司 │├──┼───────┼───────┼───────┤│16│90月5月14│334元 │百視達國際有限││ │日 │ │公司 │├──┼───────┼───────┼───────┤│17│90月5月15│1880元 │勃肯鞋專賣店 ││ │日 │ │ │├──┼───────┼───────┼───────┤│18│90月5月15│173元 │統一超商股份有││ │日 │ │限公司 │├──┼───────┼───────┼───────┤│19│90月5月16│419元 │何嘉仁書店 ││ │日 │ │ │├──┼───────┼───────┼───────┤│20│90月5月16│590元 │廣三崇光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21│90月5月16│709元 │廣三崇光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22│90月5月16│850元 │廣三崇光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23│90月5月16│1194元 │廣三崇光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24│90月5月16│1395元 │廣三崇光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25│90月5月16│588元 │興農股份有限公││ │日 │ │司 │├──┼───────┼───────┼───────┤│26│90月5月17│33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27│90月5月17│550元 │重光加油站股份││ │日 │ │有限公司 │├──┼───────┼───────┼───────┤│28│90月5月17│66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29│90月5月17│306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30│90月5月17│795元 │統一超商股份有││ │日 │ │限公司 │├──┼───────┼───────┼───────┤│31│90月5月17│883元 │百視達國際有限││ │日 │ │公司 │├──┼───────┼───────┼───────┤│32│90月5月18│2315元 │政峰有限公司 ││ │日 │ │ │├──┼───────┼───────┼───────┤│33│90月5月18│598元 │漢登(有)台灣││ │日 │ │分公司大墩廣場│├──┼───────┼───────┼───────┤│34│90月5月19│222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35│90月5月19│414元 │興農股份有限公││ │日 │ │司 │├──┼───────┼───────┼───────┤│36│90月5月19│44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37│90月5月19│85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38│90月5月19│98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39│90月5月19│134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40│90月5月19│150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41│90月5月19│1701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42│90月5月19│198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43│90月5月19│262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44│90月5月19│3474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45│90月5月19│4629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46│90月5月21│499元 │漢登(有)台灣││ │日 │ │分公司大墩廣場│├──┼───────┼───────┼───────┤│47│90月5月21│816元 │利童股份有限公││ │日 │ │司 │├──┼───────┼───────┼───────┤│48│90月5月21│78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49│90月5月21│124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50│90月5月21│186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51│90月5月21│320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一)總計金額:80103元 (二)簽單僅三十七張,缺編號4、5、12、13、14、16、18、25、27、30、31、33、35、46附表二: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0000】消費明細表,本卡僅有預借現金之紀錄 ┌──┬───────┬───────┬────┬──┐│編號│簽 帳 日 期│簽 帳 金 額│特約商店│ │├──┼───────┼───────┼────┼──┤│01│90年5月25│20000元 │聯邦銀行│預借││ │日 │ │ATM │現 │├──┼───────┼───────┼────┼──┤│02│90年5月27│600元 │ │手續││ │日 │ │ │費 │├──┼───────┼───────┼────┼──┤│ │ │ │ │ ││03│90年5月30│20000元 │誠泰銀行│預借││ │日 │ │ATM │現金│├──┼───────┼───────┼────┼──┤│04│90年6月1日│600元 │ │手續││ │ │ │ │費 │├──┼───────┼───────┼────┼──┤│05│90年6月3日│10000元 │誠泰銀行│預借││ │ │ │ATM │現金│├──┼───────┼───────┼────┼──┤│06│90年6月6日│300元 │ │手續││ │ │ │ │費 │└──┴───────┴───────┴────┴──┘總計金額:51500元 附表三: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美國運通卡【卡號0000-00 00-0000-0000】消費明細表 ┌──┬───────┬───────┬───────┐│編號│簽 帳 日 期│簽 帳 金 額│特 約 商 店│├──┼───────┼───────┼───────┤│01│90年6月7日│4576元 │金石堂文化廣場││ │ │ │-大墩店 │├──┼───────┼───────┼───────┤│02│90年6月8日│7379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 │ │份有限公司 │└──┴───────┴───────┴───────┘│03│90月6月8日│462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 │ │份有限公司 │├──┼───────┼───────┼───────┤│04│90年6月8日│2214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 │ │份有限公司 │├──┼───────┼───────┼───────┤│05│90年6月8日│1323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 │ │份有限公司 │├──┼───────┼───────┼───────┤│06│90年6月8日│1152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 │ │份有限公司 │├──┼───────┼───────┼───────┤│07│90年6月8日│972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 │ │份有限公司 │├──┼───────┼───────┼───────┤│08│90年6月8日│69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 │ │份有限公司 │├──┼───────┼───────┼───────┤│09│90年6月8日│324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 │ │份有限公司 │├──┼───────┼───────┼───────┤│10│90年6月8日│235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 │ │份有限公司 │├──┼───────┼───────┼───────┤│11│90年6月8日│3802元 │台灣大哥大-台││ │ │ │中中港分行 │├──┼───────┼───────┼───────┤│12│90年6月10│26000元 │上品寢具公司-││ │日 │ │精誠店 │├──┼───────┼───────┼───────┤│13│90年6月10│327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14│90年6月10│1395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15│90年6月10│105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16│90年6月10│986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17│90年6月10│597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18│90年6月11│1890元 │全國電子股份有││ │日 │ │限公司 │└──┴───────┴───────┴───────┘│19│90月6月12│15000元 │鴻輪汽車輪胎有││ │日 │ │限公司 │├──┼───────┼───────┼───────┤│20│90年6月13│880元 │佐丹奴美村門市││ │日 │ │C130 │├──┼───────┼───────┼───────┤│21│90年6月15│495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22│90年6月15│290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23│90年6月15│2624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24│90年6月15│158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25│90年6月15│18594元 │凱悅大飯店 ││ │日 │ │ │├──┼───────┼───────┼───────┤│26│90年6月16│2944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27│90年6月16│2384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28│90年6月16│1872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一)總共金額:116203元 (二)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未提供簽帳單影本 附表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0000-0000】消費明細表 ┌──┬───────┬───────┬───────┐│編號│簽 帳 日 期│簽 帳 金 額│特 約 商 店│├──┼───────┼───────┼───────┤│01│90年7月17│13968元 │台灣大哥大股份││ │日 │ │有限公司 │├──┼───────┼───────┼───────┤│02│90年7月17│1917元 │雅舍小品 ││ │日 │ │ │├──┼───────┼───────┼───────┤│03│90年7月17│665元 │興農股份有限公││ │日 │ │司 │└──┴───────┴───────┴───────┘│04│90月7月18│870元 │山川國際股份有││ │日 │ │限公司 │├──┼───────┼───────┼───────┤│05│90年7月18│800元 │國眾電腦股份有││ │日 │ │限公司 │├──┼───────┼───────┼───────┤│06│90年7月18│531元 │華彩軟體股份有││ │日 │ │限公司 │├──┼───────┼───────┼───────┤│07│90年7月18│760元 │華彩軟體股份有││ │日 │ │限公司 │├──┼───────┼───────┼───────┤│08│90年7月18│4150元 │華彩軟體股份有││ │日 │ │限公司 │├──┼───────┼───────┼───────┤│09│90年7月19│790元 │G2000 ││ │日 │ │中港店 │├──┼───────┼───────┼───────┤│10│90年7月19│3175元 │山川國際股份有││ │日 │ │限公司 │├──┼───────┼───────┼───────┤│11│90年7月19│990元 │忠明圓環企業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12│90年7月20│2300元 │九和大藥局向上││ │日 │ │店 │├──┼───────┼───────┼───────┤│13│90年7月21│500元 │秀琴的店 ││ │日 │ │ │├──┼───────┼───────┼───────┤│14│90年7月21│3095元 │香港商伊思彼國││ │日 │ │際股份有限公司│├──┼───────┼───────┼───────┤│15│90年7月21│561元 │裕毛屋企業股份││ │日 │ │有限公司 │├──┼───────┼───────┼───────┤│16│90年7月22│615元 │一0一玩具王國││ │日 │ │股份有限公司 │├──┼───────┼───────┼───────┤│17│90年7月22│833元 │玫瑰唱片員林店││ │日 │ │ │├──┼───────┼───────┼───────┤│18│90年7月22│3557元 │麗兒采家股份有││ │日 │ │限公司 │├──┼───────┼───────┼───────┤│19│90年7月24│35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20│90月7月25│2478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21│90年7月27│650元 │全美電腦用品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22│90年7月27│540元 │自助股份有限公││ │日 │ │司 │├──┼───────┼───────┼───────┤│23│90年7月27│2304元 │何嘉仁書店 ││ │日 │ │ │├──┼───────┼───────┼───────┤│24│90年7月27│3675元 │冠聯資訊有限公││ │日 │ │司 │├──┼───────┼───────┼───────┤│25│90年7月28│209元 │自助股份有限公││ │日 │ │司 │├──┼───────┼───────┼───────┤│26│90年7月28│451元 │自助股份有限公││ │日 │ │司 │├──┼───────┼───────┼───────┤│27│90年7月29│805元 │佑康連鎖藥局 ││ │日 │ │ │├──┼───────┼───────┼───────┤│28│90年7月29│392元 │育冠企業股份有││ │日 │ │限公司 │├──┼───────┼───────┼───────┤│29│90年7月29│2088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30│90年7月30│504元 │百視達國際有限││ │日 │ │公司 │├──┼───────┼───────┼───────┤│31│90年7月31│2485元 │有樂-台中 ││ │日 │ │NOVA店 │├──┼───────┼───────┼───────┤│32│90年7月31│864元 │華彩軟體股份有││ │日 │ │限公司 │├──┼───────┼───────┼───────┤│33│90年7月31│840元 │廣三崇光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34│90年8月2日│727元 │自助股份有限公││ │ │ │司 │├──┼───────┼───────┼───────┤│35│90年8月2日│4200元 │建中通信有限公││ │ │ │司 │└──┴───────┴───────┴───────┘│36│90月8月3日│700元 │建中通信有限公││ │ │ │司 │├──┼───────┼───────┼───────┤│37│90年8月4日│711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 │ │份有限公司 │└──┴───────┴───────┴───────┘(一)總共金額:65050元 (二)簽帳單共三十二張,缺編號12、13、35、36、37 附表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0000-0000】消費明細表 ┌──┬───────┬───────┬───────┐│編號│簽 帳 日 期│簽 帳 金 額│特 約 商 店│├──┼───────┼───────┼───────┤│01│90年7月17│1800元 │陶邑新聞社 ││ │日 │ │ │├──┼───────┼───────┼───────┤│02│90年7月17│250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03│90年7月17│6705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04│90年7月17│1344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05│90年7月17│150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06│90年7月18│250元 │山川國際股份有││ │日 │ │限公司 │├──┼───────┼───────┼───────┤│07│90年7月18│4325元 │山川國際股份有││ │日 │ │限公司 │├──┼───────┼───────┼───────┤│08│90年7月18│1250元 │秀琴的店 ││ │日 │ │ │├──┼───────┼───────┼───────┤│09│90年7月18│596元 │英屬維京群島商││ │日 │ │銀鯨股份 │├──┼───────┼───────┼───────┤│10│90年7月18│1098元 │諾貝爾圖書城旗││ │日 │ │艦店 │├──┼───────┼───────┼───────┤│11│90年7月19│7750元 │G2000- ││ │日 │ │中港店 │└──┴───────┴───────┴───────┘│12│90月7月19│490元 │山川國際股份有││ │日 │ │限公司 │├──┼───────┼───────┼───────┤│13│90年7月19│2180元 │百視達國際有限││ │日 │ │公司 │├──┼───────┼───────┼───────┤│14│90年7月20│432元 │華彩軟體股份有││ │日 │ │限公司 │├──┼───────┼───────┼───────┤│15│90年7月20│788元 │新學友 ││ │日 │ │ │├──┼───────┼───────┼───────┤│16│90年7月21│2952元 │台灣班尼頓股份││ │日 │ │有限公司 │├──┼───────┼───────┼───────┤│17│90年7月21│1722元 │班班的家銅飾精││ │日 │ │品店 │├──┼───────┼───────┼───────┤│18│90年7月22│720元 │千髮莊專業空間││ │日 │ │ │├──┼───────┼───────┼───────┤│19│90年7月22│499元 │育冠企業股份有││ │日 │ │限公司 │├──┼───────┼───────┼───────┤│20│90年7月22│890元 │重光加油站股份││ │日 │ │有限公司 │├──┼───────┼───────┼───────┤│21│90年7月23│3170元 │G2000- ││ │日 │ │中港店 │├──┼───────┼───────┼───────┤│22│90年7月23│255元 │橋登羽毛用品專││ │日 │ │賣店 │├──┼───────┼───────┼───────┤│23│90年7月24│1269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24│90年7月24│7659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25│90年7月25│48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26│90年7月25│65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27│90年7月25│1124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28│90月7月26│950元 │重光加油站股份││ │日 │ │有限公司 │├──┼───────┼───────┼───────┤│29│90年7月27│7990元 │全威資訊股份有││ │日 │ │限公司 │├──┼───────┼───────┼───────┤│30│90年7月27│360元 │何嘉仁書店 ││ │日 │ │ │├──┼───────┼───────┼───────┤│31│90年7月27│1088元 │興農股份有限公││ │日 │ │司 │├──┼───────┼───────┼───────┤│32│90年7月28│2372元 │利童股份有限公││ │日 │ │司 │├──┼───────┼───────┼───────┤│33│90年7月28│3130元 │特力翠豐股份有││ │日 │ │限公司 │├──┼───────┼───────┼───────┤│34│90年7月28│198元 │何嘉仁書店 ││ │日 │ │ │├──┼───────┼───────┼───────┤│35│90年7月29│47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36│90年7月29│1250元 │新光三越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37│90年7月31│2700元 │金曲音響有限公││ │日 │ │司 │├──┼───────┼───────┼───────┤│38│90年7月31│1000元 │重光加油站股份││ │日 │ │有限公司 │├──┼───────┼───────┼───────┤│39│90年7月31│1925元 │廣三崇光百貨股││ │日 │ │份有限公司 │├──┼───────┼───────┼───────┤│40│90年8月1日│800元 │長聖貿易股份有││ │ │ │限公司 │├──┼───────┼───────┼───────┤│41│90年8月2日│1033元 │百視達國際有限││ │ │ │公司 │├──┼───────┼───────┼───────┤│42│90年8月3日│550元 │原群國際股份有││ │ │ │限公司 │├──┼───────┼───────┼───────┤│43│90年8月4日│1834元 │育冠企業股份有││ │ │ │限公司 │└──┴───────┴───────┴───────┘│44│90年8月4日│834元 │華彩軟體股份有││ │ │ │限公司 │└──┴───────┴───────┴───────┘(一)總共金額:82882元 (二)簽帳單共四十三張,缺編號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