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4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一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四所示之應沒收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丁○○○與丙○○係姑嫂關係,於民國八十年間某日,丙○○委託丁○○○代為辦理保險事宜,丁○○○因而持有丙○○之國民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行為:㈠於九十二年三月六日,冒用丙○○名義,在臺北市東門市場附近臨沂街之巷子內某姓名年籍不詳之周姓友人住處,填寫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並於申請書「正卡人親筆中文簽名」欄內偽造「丙○○」署押一枚後,向富邦銀行申辦信用卡,致富邦銀行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丙○○本人欲申辦信用卡,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並於 同年月二十六日以掛號郵寄至臺北市○○街二○八巷二四弄十四號三樓,丁○○○復盜用前開所持有之丙○○印章,蓋於掛號郵件單收件欄上,而取得上開信用卡;㈡於九十二年四月間某日,在上開周姓友人住處,丁○○○再次冒用丙○○名義,填寫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與世華商業銀行合併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簡稱國泰世華銀行)國壽白金聯名卡(Master Card)及國泰 人壽聯名卡金卡(VISA)申請書,並於該申請書「正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丙○○」之署押一枚後,持丙○○國民身分證影本,在臺北市○○街七五巷六號二樓友人住處,向不知情之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李麗鶯偽稱係丙○○委託其代為辦理信用卡,致李麗鶯及國泰世華銀行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誤以為係丙○○欲申辦信用卡,而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國壽 白金聯名卡(Master Card)及卡號0000000000 000000號國泰人壽聯名卡金卡(VISA),並以掛號郵 寄至上開瑞安街之地址,丁○○○再次盜用丙○○印章,蓋於掛號郵件單收件欄上,而取得上開信用卡使用;㈢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丁○○○復以前揭同樣手法,冒用丙○○名義,在聯邦銀行「國民現金」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上偽造「丙○○」署押一枚,向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取得卡號0000000 000000000號信用卡使用;而足以生損害於丙○○ 及富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聯邦銀行對於信用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丁○○○取得上開信用卡四張,完成開卡手續,並於該等信用卡背面偽造「丙○○」之署押各一枚後,隨即承前揭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冒用丙○○之名義,自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同年八月五日止,連續冒用丙○○之名義,在簽帳單上偽造「丙○○」署押(一式二聯,每次均偽造二枚署押)後,持交與特約商店不知情之店員而行使之,致該等店員誤以為丁○○○為有權使用該信用卡簽帳消費之人,而分別交付或提供價值新臺幣(下同)七百六十七元至四萬八千六百元不等之商品及服務;復以電話或持信用卡至自動付款設備輸入密碼之方式,向各該銀行預借現金,金額為五千元至五萬元不等;另以提供信用卡卡號表示欲以信用卡簽帳消費之意,經由郵購之方式購買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居家火險商品(犯罪之方式、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足生損害於丙○○、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特約商店及富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聯邦銀行對於信用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因丙○○持其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未獲准許,另聯邦銀行、富邦銀行致電丙○○告知信用卡相關事宜,經丙○○向上開銀行查詢,始知上情;而丁○○○迄今尚有十六萬八千八百四十元尚未償還國泰世華銀行。 二、案經國泰世華銀行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丁○○○迭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一三號卷【下簡稱偵查卷】第四一至四五頁、第八三至八四頁、第一○九頁、第一一○頁、本院卷第二五至二七頁),核與國泰世華銀行告訴代理人乙○指訴情節相符(見偵查卷第四六至四九頁、第八四頁、本院卷第二六頁),復經證人丙○○(見偵查卷第五四至五八頁、本院卷第二六頁)、李麗鶯(見偵查卷第五○至五三頁)證述屬實,並有信用卡申請書(見偵查卷第三○至三二頁、第九○頁、第九四頁)、掛號郵件查單(見偵查卷第三三頁、第九六頁、第九七頁)、簽帳單(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四六二號卷第十三頁、第十四頁、偵查卷第九八至一○六頁)、國泰世華銀行電腦查詢資料(見偵查卷第四至十七頁)、丙○○存證信函(見偵查卷第五九至六一頁)、國泰世華銀行緊急通知書(見偵查卷第六二頁)、財政部金融局台融局(二)字第○九二○○四一九八三號函、台融局(四)字第○九二○○四七○二五號函(見偵查卷第七○頁、第七二頁)等件在卷可資佐證,足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署押、盜用印章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均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各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四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爰審酌被告因自身財務困難,即冒用他人名義詐取財物,應予非難,惟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於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正卡人親筆中文簽名」欄、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請書「正卡人簽名」欄、聯邦銀行「國民現金」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內所偽造之「丙○○」署押各一枚,在如附表一編號四、十八、二○、二三、二六、二七、二九、三○、三一號、如附表二編號一、十一號所示消費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所偽造之「丙○○」署押各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被告冒用丙○○名義申請取得之信用卡,及其餘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消費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客戶存根聯,或為被告丟棄而滅失,或已逾保存期限而未留存,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二六頁反面),並有聯邦銀行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陳報狀(見本院卷第十六頁)、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總處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北富信卡字第一二○號函(見本院卷第二○、二一頁)在卷可憑,為免執行困難,就前揭信用卡背面及上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客戶存根聯上所偽造之「丙○○」署押,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劉亭柏 法 官 劉素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俐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附表一:富邦銀行遭冒刷及預借現金損失明細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 特約商店及銀行 │ 冒刷或預借現金金額 │ │ │ │ │(新臺幣,單位:元) │ ├──┼─────────┼─────────────┼───────────┤ │一 │92.3.26 │亞航旅行社 │ 48,600 │ ├──┼─────────┼─────────────┼───────────┤ │二 │92.3.27 │萬通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20,000 │ ├──┼─────────┼─────────────┼───────────┤ │三 │92.3.27 │台新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10,000 │ ├──┼─────────┼─────────────┼───────────┤ │四 │92.3.27 │震翔通訊有限公司 │ 3,500 │ ├──┼─────────┼─────────────┼───────────┤ │五 │92.3.27 │亞航旅行社 │ 48,600 │ ├──┼─────────┼─────────────┼───────────┤ │六 │92.3.28 │萬通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10,000 │ ├──┼─────────┼─────────────┼───────────┤ │七 │92.3.28 │台新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20,000 │ ├──┼─────────┼─────────────┼───────────┤ │八 │92.3.28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13,667 │ ├──┼─────────┼─────────────┼───────────┤ │九 │92.3.29 │萬通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10,000 │ ├──┼─────────┼─────────────┼───────────┤ │十 │92.3.29 │中興銀行(預借現金) │ 10,000 │ ├──┼─────────┼─────────────┼───────────┤ │十一│92.3.30 │萬通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20,000 │ ├──┼─────────┼─────────────┼───────────┤ │十二│92.3.31 │萬通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20,000 │ ├──┼─────────┼─────────────┼───────────┤ │十三│92.3.31 │萬通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5,000 │ ├──┼─────────┼─────────────┼───────────┤ │十四│92.3.31 │皓盛興業有限公司 │ 2,026 │ ├──┼─────────┼─────────────┼───────────┤ │十五│92.4.16 │皓盛興業有限公司 │ 1,257 │ ├──┼─────────┼─────────────┼───────────┤ │十六│92.4.25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5,150 │ ├──┼─────────┼─────────────┼───────────┤ │十七│92.5.6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4,594 │ ├──┼─────────┼─────────────┼───────────┤ │十八│92.5.21 │順發旅行社有限公司 │ 10,500 │ ├──┼─────────┼─────────────┼───────────┤ │十九│92.6.16 │台新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5,000 │ ├──┼─────────┼─────────────┼───────────┤ │二○│92.6.16 │雄威資訊社 │ 6,000 │ ├──┼─────────┼─────────────┼───────────┤ │二一│92.6.20 │富邦產物居家火險(郵購訂購│ 420 │ │ │ │) │ │ ├──┼─────────┼─────────────┼───────────┤ │二二│92.6.20 │富邦產物居家火險(郵購訂購│ 420 │ │ │ │) │ │ ├──┼─────────┼─────────────┼───────────┤ │二三│92.7.12 │上海鄉村餐廳 │ 3,310 │ ├──┼─────────┼─────────────┼───────────┤ │二四│92.7.14 │預借現金手續費 │ 275 │ ├──┼─────────┼─────────────┼───────────┤ │二五│92.7.14 │台新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5,000 │ ├──┼─────────┼─────────────┼───────────┤ │二六│92.7.16 │震翔通訊有限公司 │ 5,610 │ ├──┼─────────┼─────────────┼───────────┤ │二七│92.7.21 │皓盛興業有限公司 │ 767 │ ├──┼─────────┼─────────────┼───────────┤ │二八│92.7.21 │富邦產物居家火險(郵購訂購│ 420 │ │ │ │) │ │ ├──┼─────────┼─────────────┼───────────┤ │二九│92.8.1 │雄威資訊社 │ 30,000 │ ├──┼─────────┼─────────────┼───────────┤ │三○│92.8.5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11,959 │ ├──┼─────────┼─────────────┼───────────┤ │三一│92.8.5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990 │ ├──┼─────────┼─────────────┼───────────┤ │三二│92.8.20 │富邦產物居家火險(郵購訂購│ 420 │ │ │ │) │ │ ├──┼─────────┴─────────────┼───────────┤ │小計│ │489,462 │ └──┴───────────────────────┴───────────┘ 附表二:國泰世華銀行遭冒刷及預借現金損失明細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特約商店及銀行 │ 冒刷及預借現金金額 │ │ │ │ │(新臺幣,單位:元) │ ├──┼─────────┼─────────────┼───────────┤ │一 │92.5.9 │順發旅行社─臺北中和 │ 40,800 │ │ │10:08 │ │ │ ├──┼─────────┼─────────────┼───────────┤ │二 │92.5.12 │萬通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20,000 │ │ │21:30 │ │ │ ├──┼─────────┼─────────────┼───────────┤ │三 │92.5.13 │台新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20,000 │ │ │10.59 │ │ │ ├──┼─────────┼─────────────┼───────────┤ │四 │92.5.13 │台新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20,000 │ │ │11:23 │ │ │ ├──┼─────────┼─────────────┼───────────┤ │五 │92.5.13 │台新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20,000 │ │ │11:23 │ │ │ ├──┼─────────┼─────────────┼───────────┤ │六 │92.5.14 │台新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20,000 │ │ │11:00 │ │ │ ├──┼─────────┼─────────────┼───────────┤ │七 │92.5.15 │台新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20,000 │ │ │11:31 │ │ │ ├──┼─────────┼─────────────┼───────────┤ │八 │92.5.15 │台新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20,000 │ │ │11:32 │ │ │ ├──┼─────────┼─────────────┼───────────┤ │九 │92.5.24 │世華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10,000 │ │ │14:23 │ │ │ ├──┼─────────┼─────────────┼───────────┤ │十 │92.6.14 │萬通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 10,000 │ │ │13:56 │ │ │ ├──┼─────────┼─────────────┼───────────┤ │十一│92.6.16 │雄威資訊社 │ 30,000 │ │ │12:07 │ │ │ ├──┼─────────┴─────────────┼───────────┤ │小計│ │230,800 │ └──┴───────────────────────┴───────────┘ 附表三:聯邦銀行遭冒刷及預借現金損失明細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特約商店及銀行 │ 冒刷及預借現金金額 │ │ │ │ │(新臺幣,單位:元) │ ├──┼─────────┼─────────────┼───────────┤ │一 │92.5.14 │電話預借現金 │ 50,000 │ ├──┼─────────┼─────────────┼───────────┤ │二 │92.5.17 │順發旅行社─中和店 │ 33,300 │ ├──┼─────────┼─────────────┼───────────┤ │三 │92.5.21 │順發旅行社─中和店 │ 14,500 │ ├──┼─────────┼─────────────┼───────────┤ │四 │92.7.8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5,138 │ ├──┼─────────┼─────────────┼───────────┤ │五 │92.8.2 │台灣阿迪斯股份有限公司 │ 2,060 │ ├──┼─────────┴─────────────┼───────────┤ │小計│ │104,998 │ └──┴───────────────────────┴───────────┘ 附表四:應沒收之物 ┌──────────────────┬─────────────┐ │ 偽造之文書、欄位 │ 偽造之署押、數量 │ ├──────────────────┼─────────────┤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請 │ 「丙○○」署押一枚 │ │書「正卡人簽名」欄 │ │ ├──────────────────┼─────────────┤ │聯邦銀行「國民現金」申請書「申請人簽│ 「丙○○」署押一枚 │ │章」欄 │ │ ├──────────────────┼─────────────┤ │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正卡人親筆中文│ 「丙○○」署押一枚 │ │簽名」欄 │ │ ├──────────────────┼─────────────┤ │如附表一編號四、十八、二○、二三、二│ 「丙○○」署押各一枚,共 │ │六、二七、二九、三○、三一號所示消費│ 九枚 │ │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如附表二編號一、十一號所示消費之簽帳│ 「丙○○」署押各一枚,共 │ │單商店存根聯 │ 二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