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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7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87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3年度偵字第

12378號),被告於本院訊問後,對起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合議庭合議由受命法院獨任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乙○○之署押「林」均沒收。

事實

一、甲○○原係擔任香港商雅凱電腦語音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址設臺北市○○○路○段143號10樓,下簡稱雅凱公司)之會計職務,負責該公司之財務出納、財務記帳並支援展覽現場服務等工作,且負責保管該公司及負責人之印章。竟基於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94年4月4日起,明知該公司於附表上所列之時間,並未有人請款,竟在該公司內,以巧立附表所列請款事由名目之方式,分別偽造如附表所示之請款單(請款單上有偽造乙○○之署押「林」一枚)、傳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褶取款憑條(其上雅凱公司之大、小印章係盜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其上雅凱公司大、小印章係盜蓋)、銀行往來帳紀錄、發票(其上雅凱公司大、小印章係盜蓋)等(起訴書漏載發票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並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褶取款憑條或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向銀行領取如附表所列之款項,前後計侵占新臺幣(下同)226萬2980元,足以生損害於乙○○(起訴書漏載乙○○)、雅凱公司。嗣於離職後,新至該公司之會計李妙慧核對雅凱公司帳目時,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雅凱公司代表人乙○○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對於前開犯罪事實均坦認不諱,核與告訴人之代理人乙○○指訴相符,復有請款單、發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褶取款憑條、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銀行往來帳紀錄等在卷可證,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之罪(其中檢察官原起訴刑法第215條之罪,業由檢察官於95年4月21日變更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其盜雅凱公司大、小印章;偽簽乙○○署押,係偽造私文書或憑證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先後多次偽造憑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之行為,其行為緊接、所犯各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論以連續犯。又前開連續偽造憑證、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業務侵占之行為,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業務侵占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無何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佳;犯罪後坦認犯罪,態度尚佳;被告已先返還20萬元予被害人,此有被告提出第一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在卷可按,並願提供其姐姐座落於臺南市○區○○段第251地號之土地作為擔保,但告訴人認為返還金額過少,未能達成和解;被告陳稱其父患有膀胱移行細胞癌,此有臺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按;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並無前科,雖尚未與告訴人和解,但其已表明和解之意願,審酌其胞姐願提供土地為擔保,尚有父病照料等情,如施予緩刑,能給予被告在緩刑期間不得再犯罪之警惕,且能努力工作以彌補告訴人之損失,反有助於刑法之教化功能,認給予緩刑四年為適當。如附表所示偽造乙○○之「林」署押,依刑法第219條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210條、第216條、第336條第2項、第55條、第74條第1款、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方伯勳到庭執行職務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沒收之特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子榮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時間   │巧立請款之事由  │偽造之相關憑證                    │侵占金額  │
│        │                │                                  │(新台幣)  │
├────┼────────┼─────────────────┼─────┤
│91年4月4│支付「臺東史前館│⒈請款單(上有偽造乙○○之簽名「林 │  10萬元  │
│日      │保固金」        │  」一枚)。                       │          │
│        │                │⒉傳票。                          │          │
│        │                │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之存褶取款憑條。│          │
│        │                │⒋銀行往來帳紀錄。                │          │
│        │                │  (見偵卷166頁)                   │          │
├────┼────────┼─────────────────┼─────┤
│91年4月 │同上            │同上(見偵卷第169頁)               │  10萬元  │
│16日    │                │                                  │          │
├────┼────────┼─────────────────┼─────┤
│91年4月 │同上            │同上(見偵卷第172頁)               │  10萬元  │
│29日    │                │                                  │          │
├────┼────────┼─────────────────┼─────┤
│91年5月3│同上            │同上(見偵卷第175頁)               │  10萬元  │
│日      │                │                                  │          │
├────┼────────┼─────────────────┼─────┤
│91年5月 │同上            │同上(見偵卷第177頁)               │  20萬元  │
│10日    │                │                                  │          │
├────┼────────┼─────────────────┼─────┤
│91年5月 │同上            │同上(見偵卷第181頁)               │   5萬元  │
│15日    │                │                                  │          │
├────┼────────┼─────────────────┼─────┤
│91年5月 │同上            │同上(見偵卷第184頁)               │  10萬元  │
│27日    │                │                                  │          │
├────┼────────┼─────────────────┼─────┤
│91年6月 │同上            │同上(見偵卷第187頁)               │  10萬元  │
│13日    │                │                                  │          │
├────┼────────┼─────────────────┼─────┤
│91年6月 │同上            │同上(見偵卷第190頁)               │  10萬元  │
│17日    │                │                                  │          │
├────┼────────┼─────────────────┼─────┤
│91年7月 │支付「故宮電腦設│⒈請款單 (上有偽造乙○○之簽名    │  78237元 │
│26日    │備」            │                                  │          │
│        │                │⒉傳票。                          │          │
│        │                │⒊銀行往來帳紀錄。                │          │
│        │                │  (見偵卷第193頁)                 │          │
├────┼────────┼─────────────────┼─────┤
│91年8月 │支付「電腦週邊」│同上 (見偵卷第197頁)              │  10800元 │
│8日     │                │                                  │          │
├────┼────────┼─────────────────┼─────┤
│91年10月│支付「故宮電腦設│ ⒈請款單(上有偽造乙○○之簽名「 │  10萬元  │
│23日    │備」等          │   林」一枚)。                   │          │
│        │                │ ⒉發票二紙。                     │          │
│        │                │ ⒊銀行往來帳紀錄。               │          │
│        │                │ 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褶存款取款憑 │          │
│        │                │   條。(見偵卷第200頁)            │          │
├────┼────────┼─────────────────┼─────┤
│91年11月│支付「通訊器材」│ 同上(見偵卷第205頁)              │  10萬元  │
│14日    │                │                                  │          │
├────┼────────┼─────────────────┼─────┤
│91年12月│支付「故宮通訊器│ 同上(見偵卷第210頁)              │  10萬元  │
│18日    │材」            │                                  │          │
├────┼────────┼─────────────────┼─────┤
│92年2月 │支付「史前電腦設│ ⒈請款單 (上有偽造乙○○簽名「林 │  10萬元  │
│12日    │備」等          │   」一枚)。                      │          │
│        │                │ ⒉發票二紙。                     │          │
│        │                │ ⒊銀行往來帳。                   │          │
│        │                │ (見偵卷第214頁)                  │          │
│        │                │                                  │          │
├────┼────────┼─────────────────┼─────┤
│92年3月 │支付「史前通訊器│ 同上                             │   6萬元  │
│21日    │材」            │ (見偵卷第218頁)                  │          │
│        │                │                                  │          │
├────┼────────┼─────────────────┼─────┤
│92年4月 │支付「故宮電腦設│ 同上                             │  10萬元  │
│1日     │備」等          │ (見偵卷第221頁)                  │          │
│        │                │                                  │          │
├────┼────────┼─────────────────┼─────┤
│92年4月 │支付「史前、陶博│ 同上                             │  20萬元  │
│30日    │、交大、故事館買│ (偵卷第225頁)                    │          │
│        │通信器材」      │                                  │          │
│        │                │                                  │          │
│        │                │                                  │          │
├────┼────────┼─────────────────┼─────┤
│92年5月 │支付「電腦設備」│ ⒈銀行往來帳。                   │  163943元│
│14日    │(傳票摘要上記載 │ ⒉發票四紙。                     │          │
│        │)               │ (見偵卷第229頁)                  │          │
│        │                │                                  │          │
├────┼────────┼─────────────────┼─────┤
│92年6月 │支付「通訊器材」│ ⒈發票二紙。                     │  10萬元  │
│5日     │(傳票上摘要記載 │ ⒉銀行往來帳。                   │          │
│        │)               │ 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 │          │
│        │                │   。                             │          │
│        │                │   (見偵卷第232頁)                │          │
│        │                │                                  │          │
│        │                │                                  │          │
├────┼────────┼─────────────────┼─────┤
│92年6月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3日    │                │ (見偵卷第236頁)                  │          │
│        │                │                                  │          │
├────┼────────┼─────────────────┼─────┤
│92年7月 │「其他應收帳款」│ ⒈發票二紙。                     │ 同上     │
│4日     │(轉帳傳票上科目 │ ⒉轉帳傳票。                     │          │
│        │ 名稱)          │ 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取款憑條。     │          │
│        │                │ (見偵卷第240頁)                  │          │
├────┴────────┴─────────────────┴─────┤
│ 共計:226萬29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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