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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0號

貪污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朱瑞娟鍾素鳳吳佳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緝字第1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69年度偵字第2307),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瑞福係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測量員,於68年8 月間,竟圖謀不軌,與被告甲○○、鄧素真二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所之所有,由余瑞福負責竊取存放該辦事處內國有財產局所有之台北市內湖區○里○段內溝火炭坑小段390 及391 地號、面積共1707坪二筆土地之所有權狀及國有基地產權移轉證明書、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空白表格等辦理國有土地移轉所需各項文件,甲○○則負責偽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關防」,「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處長」、「方長洋」、「專案出售」等公印及職章,蓋於前述余某所竊取之空白表格,填妥有關事項,偽製國有基地產權移轉證明書等文件後,連同土地所有權狀,委託不知情之代書許傅旺以買賣為原因向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申請將上開二筆土地辦理移轉登記為鄧素真名義,甲○○於領取已變更為鄧素真名義之該二筆土地所有權狀後,又以新台幣(下同)300 餘萬元之價格,將該二筆土地出售予不知情之李樹桐、李妙齡、黃勝田、許李美華等四人,在詐得第一、二期款計250 萬元後,逕自私吞逃逸他去,余瑞福、鄧素真終未獲分文。嗣李樹桐等人在購買土地後,前往整理時,與原承租佃農發生糾紛,雙方鬧至國有財產局,余瑞福見狀,知事機已敗露,獨自帶著偽刻公印等物,徘徊於河濱公園,經路人報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款、刑法第218 條第1 項、第211 條、第214 條、第339 條、第216 條之罪嫌。

二、本院之判斷: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所明定。本件被告於行為後逃匿,致審判程序不能進行,經本院於69年6 月24日通緝,迄未歸案,依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1 款、第83條規定,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前述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逕予諭知免訴。

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13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文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0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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