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蔡羽玄、邱士賓、吳承學
- 當事人王宗立、王安石(原名:王宗貞)、李緻嫻(原名:李慈慧)、劉玉增、楊善博(原名:楊偉祥)、林憶慧(原名:林月桂)、陳昭年、林承豪(原名:林軒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宗立 選任辯護人 余鑑昌律師 張鵬元律師 陳峰富律師 被 告 王安石(原名王宗貞) 選任辯護人 王寶蒞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李緻嫻(原名李慈慧) 選任辯護人 余鑑昌律師 張鵬元律師 陳峰富律師 被 告 劉玉增 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律師 林俊吉律師 劉明益律師 被 告 楊善博(原名楊偉祥) 選任辯護人 王建中律師 張曼娸律師 被 告 林憶慧(原名林月桂) 選任辯護人 王福民律師 被 告 陳昭年 選任辯護人 蘇弘志律師 陳友炘律師 被 告 林承豪(原名林軒瑜) 選任辯護人 趙浩程律師 孫 寅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21111號、第23982號、91年度偵字第9844號、第10256 號、第25181號、92年度偵字第1501號、第20496號、第24888號 、93年度偵字第500號、第10184號、第10344號、第13340號、94年度偵字第840號、第841號、第842號、第7661號、第14564號)暨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續字第312號、 94年度偵字第7845號、95年度偵字第1243號、第1244號、第1245號、第1246號、第1247號、第1248號、第1249號、第1250號、第1251號、第1252號、第11036號、第18898號、98年度偵字第347 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00號、第27806號、96年度偵字第9108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840號、95年度偵字第1990號、第4229號、第21299號、96年度偵字第19146號、100年度偵字第269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宗立犯如附表一、(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一)所示之刑。沒收各如附表一、(一)編號1、2所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王安石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沒收各如附表一、(二)編號1、2所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李緻嫻犯如附表一、(三)所示之罪,處附表一、(三)所示之刑。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劉玉增犯如附表一、(四)所示之罪,處附表一、(四)所示之刑。沒收如附表一、(四)所示。 林承豪犯如附表一、(五)所示之罪,處附表一、(五)所示之刑。沒收如附表一、(五)所示。 楊善博、林憶慧、陳昭年均無罪。 事 實 一、王宗立於民國82年10月28日至88年5月10日為巨宗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巨宗公司)董事長、86年7月24日至88年9月13日為巨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貞公司)董事、88年4月27日至90年7月27日為亞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信公司)董事長、86年12月2日至91年1月22日為台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基建設公司)董事長、88年9月13日至92 年5月19日為台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基開發公司) 董事長、86年12月2日至93年2月26日為亞洲奇基綜合計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奇基公司)董事長(台基建設公司嗣後與亞洲奇基公司合併,存續台基建設公司,台基建設公司並更名為亞洲奇基公司),王宗立均為上開公司之負責人;又其於91年4月10日成立飛翼國際股份有限(下稱飛翼公司 )擔任實際負責人,由羅頌杰(業經本院判決確定)擔任董事長而為名義負責人(至94年3月7日)。王安石(原名王宗貞)為王宗立之弟,於82年10月28日至88年5月10日為巨宗 公司監察人、86年11月17日至90年12月10日為台基建設公司總經理、88年9月13日至92年5月19日為台基開發公司董事、86年7月24日至88年9月13日為巨貞公司董事長、88年4月27 日至90年7月27日為亞信公司董事、90年5月25日至94年1月 19日為倚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倚丞公司)董事長、88年10月19日至90年5月15日為統瀚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統瀚公司)董事長、87年12月3日至91年6月13日為振守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振守公司)董事長。李緻嫻(原名李慈慧)為王宗立之妻,於86年11月17日起,擔任台基建設公司財務副總經理。劉玉增於88年9月13日至91年10月1日擔任台基開發公司董事,並為心想室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心想室成公司)董事長。林憶慧(原名林月桂,所涉下列一、(一)部分經檢察官追加起訴,此部分本院另以105年 度訴字第303號判決)於87年2月17日至87年11月30日任職於巨宗公司擔任業務員、於87年11月30日至88年12月9日任職 於巨貞公司擔任高階業務幹部、於88年12月30日至90年4月 27日任職於統瀚公司擔任高階業務幹部。楊善博(原名楊偉祥,所涉下列一、(一)部分經檢察官追加起訴,此部分本院另以105年度訴字第303號判決本院另為判決)於88年5月 間至90年3、4月間任職於統瀚公司擔任總監。林承豪(原名林軒瑜)於88年10月間至90年3月初任職於台基建設公司台 翔分公司擔任業務經理。蕭皓偲(業經判決確定)於89年1 月初至89年3月間任職於台基建設公司台全分公司擔任業務 員。林秀里(業經判決確定)於89年1月間至92年4月間任職於台基建設公司及相關公司擔任業務員。其等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王宗立、王安石所負責各如附表二所示公司販售巨宗公司向慈雲寶塔股份有限公司所購得坐落嘉義縣水上鄉之納骨塔,購入之塔位單價約新臺幣《下同》數千元至2萬元、2萬5,000元不等)。王宗立、王安石為以不當之高價推銷慈雲寶塔 ,竟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訛詐消費者購買,該等詐術諸如:因嘉義縣水上鄉牛稠埔公墓(下稱牛稠埔公墓)即將遷塚,即透過不知情之人(無證據證明知情)偽造「市長張文英」之印文(無證據證明係偽造印章所蓋用之印文)於附件一所示之「嘉義市政府84年1月13日公告」(其上標示「公告」 、內文為「查南二高工程於本年度正式徵地補償。路經牛稠埔公墓數量共計壹拾萬柒仟位,社會局墓園課登記姓名達捌萬參仟位,無主孤墳貳萬肆仟位,初步補償每坪貳萬元整,敬請各位同仁查知敬告客戶」等語,文末並有「市長張文英」之偽造印文)後,交由知情或不知情之業務員以行使,偽以新建之南二高將使牛稠埔公墓遷塚10萬7,000座,作為慈 雲寶塔日後供不應求、價格將日漸攀升、具有投資價值之誘使消費者詐術,足以生損害於張文英、嘉義市政府職務執行之正確性及公信力;或由公司訓練之業務員以慈雲寶塔日後價格將水漲船高,若公司所販售之慈雲寶塔倘未脫手售出,消費者亦可原價賣回,將穩賺不賠,以之訛詐消費者;或由受過公司訓練之業務員假意加入婚友社,佯裝欲求日後終身對象,待結覓得可資行銷慈雲寶塔對象後,即向其推銷慈雲寶塔謊稱日後價格昂升,或假稱上開牛稠埔公墓遷塚利多之消息引誘交往對象購買慈雲寶塔。王宗立、王安石明知上開推銷慈雲寶塔之手法,係向消費者施以詐術以求能虛價銷售慈雲寶塔、附件一所示公告亦屬偽造之公文書等情,王宗立、王安石竟與林憶慧、楊善博共同基於恃詐欺取財營生並以為常業、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地,或經由林憶慧、楊善博本人自己、或經由公司其他不知情營業員佯以如附表二「詐術行為欄」所示之詐術加以遊說,使不知情如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誤信慈雲寶塔確有投資價值,因而陷於錯誤,紛紛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欄,交付如附表二「被害金額欄」所示財物予王宗立、王安石所負責之公司。 (二)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為台基開發公司負責人,竟共同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單一犯意聯絡;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在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下,聘僱林承豪、蕭皓偲、林秀里為公司員工,誘使消費者購買搭配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台基開發公司股票之「富貴專案」,使林承豪、蕭皓偲、林秀里共同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而推銷富貴專案,負責詐銷台基建設公司由劉玉增規劃設計之「富貴專案」,該富貴專案主要係推銷在諸多飾演下,外貌豐利,然為空殼公司之台基開發公司股票,其等訛詐方式略為:1.購買富貴專案後,消費者即會員可以約每股10元左右價格認購台基開發公司之股票,台基開發公司之投資標的為即將設立之曾文(台基)米堤大飯店,前景看好。2.另提供「漢神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神公司)」、「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安育樂公司)」股票2張予會員,作為 契約履約之副擔保。3.會員可以在平日免費住宿飯店,包括「溪頭米堤飯店」、「墾丁歐克山莊」等,假日則有折扣優惠。台基建設公司於訓練業務員推銷富貴專案予消費者之面談原稿,亦教導業務員訛稱購買富貴專案之會員可以較市面上便宜三成以上優惠之價格購屋,其房屋之來源有台基建設公司之特約建商、銀行承受之房屋(指銀行之客戶因清償期屆至無法清償,經拍賣後無法賣出,而由銀行承受之房屋)、及法院拍賣之房屋。詎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均明知台基開發公司係空殼公司,公司資金僅為詐術而虛飾,台基開發公司宣稱投資之曾文(台基)米堤大飯店事實上並未興建,且未取得建築執照,台基開發公司亦無實際營業,毫無收入,並無投資價值;富貴專案所謂之免費住宿實際上須收取為原房價三成之清潔費、服務費;而漢神公司之股票實際上因公司財務狀況不良,虧損累累;新安公司歷年來營收並無盈餘,自84年起至90年每股盈餘(即EPS)每年約虧損1元至2元多不等;另就購屋特約部分,房屋之來源實際上僅有法 院拍賣之房屋,其餘所謂特約建商、與特定銀行約定之銀行承受屋,均屬虛偽不實,且會員經由台基建設公司之協助購入房屋時,尚須交付較外界一般仲介公司更高比例之佣金等情。竟於附表三(一)所示時、地,由附表三(一)所示林承豪等台基建設公司員工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共同對外推銷富貴專案,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即以此詐欺行為募集台基開發公司股票,使附表三(一)所示投資人陷於錯誤而以每股約10元不等之價格購買台基開發公司股票,並交付股款完竣。且王宗立身為台基開發公司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台基開發公司依法製作之帳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之情事,而台基開發公司僅有稀數員工並無實際經營、獲利,王宗立為美化台基開發公司營收甚豐之虛像,以求對外銷售台基開發公司之股票,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帳冊之概括犯意,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載台基開發公司於90年、91年「咨詢服務收入」分別有408 萬3元、3,107萬2,721元、92年「專案顧問與委託費收入」 有697萬5,859元等不實之營業收入記入會計帳冊以不實美化台基開發公司財務報表。於王宗立成立亞洲奇基公司時,承前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單一犯意,設計推出「寶利專案」、「寶利白金專案」,透過附表三所示不知情之業務員對外訛稱:寶利專案售價9萬8,000元,寶利白金專案初始售價為12萬8,800元,日後將漲至13萬8,800元,旅遊優惠部分與富貴專案類似,寶利專案可以3萬2,000元之價格認購台基開發股票3張、寶利白金專案可以5萬2,000元之價格購買台基開發公 司股票5張,王宗立續以此詐欺行為募集台基開發公司股票 ,使附表三(二)所示購買寶利專案、寶利白金專案之投資人陷於錯誤而以上開價格購買台基開發公司股票,並交付股款完竣。 (三)王宗立為飛翼公司實際負責人,竟基於違反公司法第9條所 規定未繳納股款罪之犯意,明知飛翼公司之登記資本額為5,000萬元,飛翼公司發起設立時須募集股本之應收股款5000 萬元(繳交日期為91年3月28日),不知情之飛翼公司股東 羅頌杰、李緻嫻、李德成(李緻嫻之父)、王秀錦、王潤民均未實際繳納,而係分別由台基建設公司投入1,200萬元、 亞洲奇基公司投入1,000萬元、台基開發公司投入2,800萬元存入飛翼公司台灣銀行中崙分行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號)而虛列股款證明後,指示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上開股款5,000萬元,並持向主管機關設立登記 後,旋於91年4月10日,將上開帳戶內所存入前揭5,000萬元款項提領一空。 (四)王宗立、李緻嫻均綜理台基建設公司相關業務之執行,屬為台基建設公司處理事務之人,其等於任職台基建設公司之時,明知其購入如附表四「股票名稱」欄所示之股票,依市場行情,僅為附表四「購入股票時間、股數、金額」所示之價格,竟共同意圖為損害台基建設公司之利益,基於背信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四「賣出股票時間、股數、金額」所示時間,將上開股票以附表四「賣出股票時間、股數、金額」之顯然高於市場行情之價格,不當販賣予台基建設公司,致台基建設公司買入超乎市場行情之上開股票,而生損害於台基建設公司。 (五)王安石為振守公司負責人,竟基於違反公司法第9條所規定 未繳納股款罪之犯意,明知振守公司於87年11月間設立登記時之登記資本額為100萬元,振守公司發起設立時須募集股 本之應收股款100萬元,而振守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於 虛列股款證明後,指示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上開股款100萬元,並持向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該股款係 存於振守公司安泰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內,旋於87年12月1日,將上開帳戶內所存入前 揭100萬元款項提領一空。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告訴人李四維、張世狄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業經具結,且自筆錄內容觀之,亦無不正取供之情事,而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後引證人之證述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部分,均經檢察官、被告王宗立、王安石、李緻嫻、劉玉增、林承豪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就各該證據均表示對其證據能力無意見,並均同意作為本件證據,且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狀況,均無顯不可信之情事,認均具證據能力,均得作為本件認定事實之證據。 (三)另本件認定被告王宗立、王安石、李緻嫻、劉玉增、林承豪犯罪事實所引用之其他卷內文書證據,核均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卷內相關文書證據均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所規定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及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是上開文書證據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事實認定方面 (一)事實欄一、(一)部分 1.訊之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固不否認其等各為如事實欄一、(一)所示巨宗公司、巨貞公司、亞信公司、倚丞公司、統瀚公司負責人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事實欄一、(一)所示犯行,與其等辯護人均辯稱:其等並無詐欺行為,亦不知附件一所示公告之存在云云,然如事實欄一、(一)所示犯罪事實,已據證人即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傅正良、陳哲義、劉秋月、劉文鈞、林敬智、熊城新、黃東朋、張政凱(原名張見堂)、江增誠、鄭琍凌(原名鄭銀慧)等人證述綦詳(見本院卷卷二十五第113頁至第123頁、卷三十一第226頁至第230頁、卷三十二第3頁至第7頁、第92頁至第103頁)遭詐騙經過 等情相符(詳如附表所載),並經證人共犯林憶慧、楊善博等證述明確(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5181號偵查卷卷八第12頁至第15頁、第22頁至第23頁,本院卷 卷十五第165頁至第166頁、卷二十五第67頁)。復有卷附偽造之臺灣省嘉義市政府84年1月13日之公告、組訓部及偽造 之嘉義市市長張文英公告、慈雲寶塔塔位永久使用權契約書與永久使用權狀、統瀚公司88年至90年稅務報表、慈雲寶塔健鈺國殿塔位永久使用權契約書及款項收據、嘉義市政府93年12月1日府民治字第0930118634號暨第二高速公路嘉義路 段嘉義市(牛稠埔)工程用地內地上墳墓遷葬補償費清冊及代遷墳墓清冊影本、嘉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公墓查詢、嘉義縣葬儀商業同業公會函覆公墓查詢、嘉義縣水上鄉公所函覆公墓查詢、嘉義縣政府函覆殯葬設施、慈雲寶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慈雲寶塔公司)函覆靈骨塔銷售相關事宜、嘉義市政府函覆遷葬事宜、嘉義市火葬場函覆公墓管理事宜、謝忠芳慈雲寶塔證明文件、慈雲寶塔納骨塔資訊網頁影本、慈雲寶塔企業全國組織圖及川府公司基本資料影本、巨宗公司向慈雲寶塔公司進貨成本財務報表影本、慈雲寶塔公司授權巨宗公司之授權書影本、統瀚公司權益通知書、慈雲寶塔契約書、繳費收據、慈雲寶塔相關照片、嘉義縣政府建設局81嘉建局管執字第159號建造執照影本、嘉義縣政府建設局 81嘉建局管使字第159號使用執照影本、嘉義市政府公告影 本、嘉義縣政府建設局使用執照影本、巨宗公司轉帳傳票影本、稽核輔導作業辦法影本、委託書影本、慈雲寶塔目錄正本、中國晨報影本、慈雲寶塔公司授權巨宗公司為經銷商之授權書狀影本、「遺失慈雲寶塔權狀申請作廢」之文件影本、告訴人陳哲義提供之手寫稿、檢舉函等資料、巨宗公司登記資料、慈雲寶塔公司函覆北院木刑學94重訴81字第1010006782號函、慈雲寶塔之81年度取得土地所有權狀與雜項使用執照影本、慈雲寶塔之81年度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影本、慈雲寶塔現今仍在使用廣告刊物影本、嘉義縣政府函覆北院木刑儒94重訴81字第1030011028號函,檢送其所核發81嘉建局管執字第159號建造執照及81嘉建局管使字第159號使用執照、巨宗、統瀚和台基建設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台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報告書、88年度所得稅簽證申報87年度未分配盈餘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89年度所得稅簽證申報88年度未分配盈餘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90年度所得稅簽證申報89年度未分配盈餘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台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7年至91年申報銷貨收入淨額、87年1月至91年2月401申報書、嘉義市政府93年12 月1日00000000000號函各1份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1111號偵查卷卷三第39頁至第78頁 、卷十三第28頁、第31頁、91年度他字第7558號偵查卷第48頁至第53頁、第71頁至第91頁、第101頁、91年度偵字第10256號偵查卷卷一第18頁至第36頁、第161頁至第169頁、卷二第33頁至第36頁、第96頁至第98頁、91年度偵字第25181號 偵查卷卷三第36頁至第41頁、第166頁、卷四第18頁至第48 頁、卷八第54頁至第104頁、92年度偵字第1501號偵查卷卷 一第24頁至第25頁、第44頁至第61頁、第71頁、95年度偵字第1251號偵查卷第6頁至第15頁、95年度偵字第1252號偵查 卷第30頁至第31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673號偵查卷第7頁至第15頁,本院卷卷二第49頁、第50頁、第60頁、第64頁至第80頁、第82頁、第84頁、卷五第49頁至第58頁、第145頁至第166頁、第262頁至第283頁、卷七第28頁至第48頁、第164頁至第168頁、卷八第9頁至第25頁、第 88頁至第95頁、第121頁至第123頁、卷九第134頁、第230頁反面至第234頁、卷十第164頁至第223頁、卷十五第255頁、卷十六第4頁、卷二十一第43頁至第48頁、第52頁至第69頁 、第130頁至第175頁、第182頁、卷二十五第105頁、卷二十六第121頁至第134頁、卷二十九第189頁至第200頁、卷三十一第193頁至第200頁、第215頁、卷三十二第66頁至第70頁 、第105頁至第115頁、卷三十三第87頁)。勾稽上開證據可知,被告王宗立、王安石確有以事實欄一、(一)所示詐術及向被害人行使偽造公文書之行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交付金錢購買慈雲寶塔。另按刑法上所謂「常業」,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10號判例可資參照)。被告王宗立、王 安石與共犯林憶慧、楊善博共同長期以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式對外銷售慈雲寶塔,使被害人誤信確能獲利、穩賺不賠而同意購買,顯屬以此種反覆以詐欺之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職業性犯罪,而為常業犯,被告王宗立、王安石犯如事實欄一、(一)所示犯行,應堪認定。 2.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及其等辯護人雖以上詞置辯,然觀諸被告王宗立與王安石間具兄弟之手足關係,被告王宗立身為巨宗公司董事長、巨貞公司董事、亞信公司董事長,被告王安石復為巨宗公司監察人、巨貞公司董事長、亞信公司董事、倚丞公司董事長、統瀚公司董事長,被告王宗立、王安石或任上開公司之董事長,甚而互任彼此創設公司之董監事,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對公司之經營、為求詐取消費者財物之推銷手法,焉能毫無所悉?且各該公司確實實際經營,製作廣告及契約書、設立營運地點、聘僱並訓練員工及業務員對外銷售慈雲寶塔,被告王宗立、王安石既為公司負責人,掌握公司經營,又豈會對如附表一、(一)所示行使偽造公文書或以相關詐術詐取附表二所示被害人等節,完全不知情?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及其等辯護人之上開辯詞,顯難採信。 (二)事實欄一、(二)部分 訊之被告王宗立不否認身為如事實欄所示台基建設公司、台基開發公司、亞洲奇基公司負責人,並填載台基開發公司於90年、91年「咨詢服務收入」分別有408萬3元、3,107萬2,7721元、92年「專案顧問與委託費收入」有697萬5,859元等 營業收入記入會計帳冊及售出各如附表三(一)、(二)所示富貴專案、寶利專案寶利白金專案等情;訊之被告王安石不否認身為如事實欄所示台基建設公司、台基開發公司負責人及如附表三(一)所示富貴專案有售出等情;訊之被告劉玉增不否認身為如事實欄所示心想室成公司負責人、台基開發公司負責人及如附表三(一)所示富貴專案有售出等情;訊之被告林承豪亦不否認有事實欄所示任職於台基建設公司及如附表三(三)所示富貴專案有售出等情乙節,然均矢口否認有何事實欄一、(二)所示犯罪事實,被告王宗立與其辯護人均辯稱:被告王宗立並無將屬於台基建設公司之收入由台基開發公司認列,台基建設公司解散後為亞洲奇基公司,台基開發公司係代銷亞洲奇基公司之富貴專案,其二公司間之協議書、代銷契約書、代銷帳務處理流程影本為證,被告王宗立並無違反商業會計法。另被告王宗立銷售之富貴專案、寶利專案、寶利白金專案並無詐欺或其他不法犯行。台基開發公司股票、新安公司股票、漢神公司股票均屬未公開發行公司股票,被告王宗立並無募集發行之行為云云;被告王安石及其辯護人均辯稱:被告王安石僅掛名台基建設公司總經理,被告王安石沒有涉入台基建設公司本件所涉之銷售或營運事實,且富貴專案確有提供會員服務並無詐欺犯行云云;被告劉玉增及其辯護人均辯稱:依被告心想室成公司與台基建設公司間之「經營合作契約書」,被告劉玉增所規劃有關富貴專案者僅為渡假權益部分,係王宗立違背經營合作契約書之約定,逾越心想室成公司之授權,擅將心想室成公司列為保證人。被告劉玉增所規劃上開富貴專案度假權益部分,並無詐欺情事,其對台基建設之經營並未參與,並不知情王宗立關於台基建設公司之個人行為,被告劉玉增無任何指揮監督之權限。而起訴書所載之成功雜誌內文與被告劉玉增寫給被告王宗立的不同,已遭到修改,被告劉玉增未曾投稿過成功雜誌。另外,被告劉玉增並未參與發行新股的兩次會議,董事會簽到簿並非被告劉玉增之簽名,台基股票的認購,被告劉玉增亦不知情。且台基開發公司股票的買賣,是存於特定人之間,與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2條及第175條 不該當等語。被告林承豪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林承豪不知業務員加入婚友社乙事,被告林承豪自己也出資購買了100 多萬的富貴專案,可見被告林承豪並無詐欺取財之犯意等語。經查: 1.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林承豪各如事實欄一、(二)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如附表三所示告訴人劉文鈞、黃東朋、江增誠、游筑莙、曾聖翔、張世狄、李四維、羅明德、證人林晶瑩、黎暐晴(原名黎本桂)、蔡建清、簡郁峯、許英峰、陳明哲、邱文福、陳李秀卿、施盈州、林翠蘋、許銘峯、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宗立、林承豪、洪水源、林秀里、呂慧貞、簡文亮、黃秀甄、李旻馨(原名李其燁、李杏枝)、廖憲章、林文德、呂靜琬、錢燕婷、、林恂如、張曉媛、陳世英、朱宏心、胡欣如、李昕瑜(原名李家蓉)、蕭皓偲、蘇家慶等證述明確(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1111號偵查卷卷四第32頁至第33頁、卷五第6頁至第7頁、第34頁、第71頁、卷十第140頁至第141頁、97年度他 字第8234號偵查卷第48頁到第52頁,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卷卷十五第195頁至第196頁、卷二十五第206頁反面至第 212頁反面、卷二十九第25頁至第28頁、第68頁至第69頁、 第97頁反面至第102頁、卷三十一第8頁至第26頁、第220頁 至第230頁、卷三十二第3頁至第7頁、第143頁至第145頁、 卷三十四第101頁反面至第107頁、第123頁至第128頁、第 142頁至第149頁、第162頁至第178頁、卷三十五第109頁至 第115頁、第142頁至第150頁、第219頁至第223頁、卷三十 六第8頁反面至第12頁、第18頁反面至第21頁、第24頁至第 25頁)。復有卷附軍人之聯絡資料、台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報告書、88年度所得稅簽證申報87年度未分配盈餘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89年度所得稅簽證申報88年度未分配盈餘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1年2月25日公參字第0910001697號 函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091035號處分書、漢神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8年、89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8年、89年、90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台基富貴購屋專案權益規章、成功雜誌:曾文台基大飯店相關廣告文宣、【台基富貴購屋專案】專案作業流程圖、台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7年至91年申報銷貨收入淨額、87年1月至91年2月 401申報書、台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0年7月至92年8月401申報書、台基大飯店建築預定用地91年及93年相片對照、被告劉玉增與邱文福向李碧月等地主買入土地契約書、心想室成公司與台基建設公司經營合作契約、心想室成公司同意台基設公司代刻印章同意書、王宗立與邱文福訂定之曾文台基米堤大飯店合作經營契約書、劉玉增與墾丁歐克山莊之經營合作契約書、劉玉增與新安公司購買溪頭米堤飯店股票、經營合作契約書、告訴人熊城新等人刑事陳報狀、楠西鄉密枝段地籍圖謄本、楠西鄉密枝段各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及楠西鄉密枝段各地號公告現值彙整表、裁判書資料告訴人熊城新等人刑事陳報狀、嘉義縣政府建設局使用執照影本、曾文水庫地籍謄本(水上鄉牛稠埔段)、楠西鄉密枝段地籍圖謄本、楠西鄉密枝段各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及楠西鄉密枝段各地號公告現值彙整表、台基集團會員專案權益規章、台基集團結盟飯店名冊、台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台基開發通知會員履約副擔保品函、台基建設專案契約書、亞洲奇基專案契約書、經濟部商業司王宗立等虛設公司相關資料、台基開發公司95年與96年股東會議事錄及財務報表、漢神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開億老沃高爾夫富裕專案會員卡正反面影本、台基富貴專案契約書、繳款證明(發票)影本、匯款單、購屋特約、台基富貴購屋專案股票擔保憑證、亞洲奇基富貴專案契約書暨購物特約、會員渡假使用權益簡介、富貴專案臨時會員卡、台基開發股東常會出席通知書、代徵稅額繳款書、台基集團結盟飯店名冊、台基開發通知會員履約副擔保品函、台基自救會受害金額清冊、特約廠商合作契約影本、台基開發公司董事會會議記錄、台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證人施盈州庭呈台基開發股票、保證金收據、股票轉換憑證、證人陳明哲提供之新安育樂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國稅局函覆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050012360號公文、台基建設公司之經發會91年9月10日會議資料、亞洲奇基公司91年 度經發會會議紀錄各1份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90年度偵字第21111號偵查卷卷二第119頁至第127頁、 卷四第102頁至第113頁、卷五第10頁至第21頁、91年度他字第7558號偵查卷第179頁至第192頁、第205頁至第210頁、第213頁至第220頁、91年度偵字第25181號偵查卷卷一第201頁、卷四第18頁至第88頁、第115頁至第118頁、卷八第54頁至第104頁、92年度偵字第1501號偵查卷卷二第28頁至第63頁 ,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卷卷七第1頁至第5頁、第7頁至 第27頁、第88頁至第101頁、卷八第180頁至第201頁、卷九 第1頁至第153頁、第182頁至第197頁、第205頁至第219頁、第221頁至第225頁、第239頁至第244頁、第247頁至第251頁、卷十七第10頁至第30頁、第32頁至第74頁、卷三十一第 232頁至第245頁、第252頁至第256頁、第257頁至第261頁、卷三十二第16頁至第33頁、卷三十四第152頁至第157頁、卷三十五第156頁至第179頁、卷三十六第3頁,92年度藍保字 2976號贓證物清單)。 2.再參以證人林晶瑩於偵查中結證:台基開發公司員工大概個位數,很少很少。業務員是屬於台基建設公司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1111號偵查卷卷五第71 頁);被告王宗立亦供稱:伊用台基建設公司的員工來幫台基開發公司賣。台基開發公司本身沒有員工。台基開發公司是代理台基建設的會員卡等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1111號偵查卷卷十四第114頁至第115頁)。此 外亦有台基開發公司89至9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書1份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 25181偵查卷卷八第140頁至第216頁),足認台基開發公司 幾無員工,台基開發公司何能於90年、91年有「諮詢旅遊服務」各408萬3元、3,107萬2,721元、於92年有「專案顧問與委託費收入」697萬5,859元如此鉅額之營業收入,台基開發公司會計帳冊,顯屬不實,被告王宗立有事實欄一、(二)所示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甚明。 3.再查台基開發公司股票之認購,無論是透過富貴專案或是寶利專案、寶利白金專案,係透過業務員公開對外銷售富貴專案、寶利專案、寶利白金專案,甚者業務員本身亦購買富貴專案、寶利專案、寶利白金專案而為會員,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身為台基開發公司負責人以此方式,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台基開發公司,富貴專案、寶利專案、寶利白金專案對於購買專案而成會員並無任何資格限制,凡購買富貴專案、寶利專案、寶利白金專案後,均可契約之約定購買台基開發公司股票,社會大眾之不特定人均經業務員行銷或透過會員之介紹,而投資加入台基開發公司公司成為股東。顯見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所負責之台基開發公司公司係對外以事實欄一、(二)所示方式訛詐,在對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募集台基開發公司股票無訛。 4.而刑法上所謂「常業」之概念,業已說明如上,被告林承豪任職台基建設公司,於上開任職期間與共犯間共同長期以附表三、(三)所示之詐欺方式對外銷售富貴專案,使被害人誤信確能獲利、穩賺不賠而同意購買,顯屬以此種反覆以詐欺之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職業性犯罪,而為常業犯。 5.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林承豪與其等辯護人雖以上詞置辯,然查: (1)被告王宗立部分 ①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購買專案後,確實未享有契約保證之 服務,業經其等證述如上,甚而證人即同案被告廖憲章亦證稱收到客戶表達不滿意或申訴電話,是關於訂飯店的,也有表達股票未上市上櫃的不滿等語(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卷三十一第10頁反面);證人黃東朋亦證稱:有打電話去飯店訂房,該飯店卻表示沒有跟台基建設簽約,黃東朋有實際去曾文水庫,發現飯店根本沒有蓋,公司卻倒了等語(見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卷卷三十一第221頁至第222頁),被告王宗立及其辯護人空言辯稱被告王宗立未施以詐術云云,難以採信。 ②再參以證人即台基建設人力資源主管及行政總監黎暐晴(原名黎本桂)於偵查中結證:伊在91年的8月到10月有接觸到 現金報表,是王宗立要把EPS做到5元,但公司實際上做不到,王宗立要伊等把帳做到EPS有5元,伊當時有建議華優公司來協助整理我們公司的帳,但華優公司看過後認為伊等公司根本做不到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1111號偵查卷卷十第140頁至第141頁);於本院審理時結 稱:伊是台基建設的員工,偵訊時之陳述實在,伊所說的EPS做到5的意思是指大約2000年時,那時是做富貴專案的末期,所以賣的不好,每個月業績都不好,又有慈雲寶塔的客訴很多,慈雲寶塔的客戶都要來退慈雲寶塔,可能是買貴了,當時很多客訴,內部所有制度是沒有的,例如人力資源制度、財務制度都沒有,資產要管理好,若從財務部分伊等的財務就是收回來錢就交到財務部去,財務制度是很簡單的,財務部門僅收錢,當時也沒有什麼報表,都是很粗糙的報表,連會計師簽證都沒有,伊等僅是很簡單的收付制度,所以伊認為不是一個建全的公司,僅是一個買賣商品收付的制度,所以伊才會認為公司要上市是不可能的。EPS做到5是因為王宗立說想上市,說伊等EPS要做到5,就是利益要是高的等語明確(見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卷卷三十四第172 頁)此核與華優綜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對台基開發公司輔導備忘錄,其中建議事項:「六、EPS--5元專案」,說明部分第1 點「....但王董仍不鬆口調降EPS ,屆時公司若擬達成目標,勢必要做上億元之虛擬交易」等語相符(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1111號偵查卷卷七第170頁),可徵被告王宗立所負責之公司確實營運不佳,而無投資價值。 ③又被告王宗立與其辯護人辯稱台基開發公司代銷富貴專案云云,然如被告王宗立及證人林晶瑩所言,台基開發公司幾乎沒有員工,均靠台基建設公司業務員行銷富貴專案,業務員所獲之營業額又何能屬毫無員工之台基開發公司所有而填載於「營業收入」之會計項目?被告王宗立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甚明,更可徵被告王宗立欲美化營利甚豐、然為空殼之台基開發公司對外訛詐之意甚明。 ④至被告王宗立與共犯對外訛詐募集台基開發股票行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已說明如上,被告王宗立及其辯護人辯稱未符合所謂募集之要件云云,並不足採。 (2)被告王安石部分 ①被告王安石於本院審理時一度坦承全部犯行,甚而經本院休庭讓被告王安石其與辯護人充分溝通後,被告王安石之辯護人表示請再予庭期與被告溝通,然被告仍一再堅持坦承犯行,經本院再詢問辯護人是否與被告王安石已充分溝通,辯護人表示:「問過很多次了,被告回答就是如此意見」(見本院卷卷三十四第3 頁反面)。因被告王安石與其辯護人意見不一,本院乃改訂庭期讓被告王安石與其辯護人討論後答辯,後被告王安石又改否認犯罪,可見被告王安石答辯前後不一,其上開辯詞是否可信,已有疑問。再參以證人即同案被告呂慧貞於本審理時結證:伊有參加公司的月會及早會等會議,月會是跟總公司一起,談的就是表揚做的不錯的同事,會有不同的主題來教伊等,總公司擔任過的講師有王安石,講的內容是心態方面、心得分享、技巧的傳授等語(見本院卷卷三十一第23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文德於本院審理時結證:伊任職台基建設公司期間有參與週會,王安石都會參加,王安石在現場都會講話,會分享。伊在台基建設公司任職期間,在總監會議、公司表揚會、月會有看過王安石,王安石的職稱視總經理等語(見本院卷卷三十一第15頁反面至第16頁、第18頁、卷三十四第176 頁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洪水源於本院審理時結證:伊有看過王安石出現在總監會議,會激勵業務作業績,伊等叫王安石總經理等語(見本院卷卷三十四第169 頁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承豪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公司一個月會舉辦一次總公司及分公司員工一起開會。目的是教育員工或是頒業績優良獎,伊在公司的擴大月會上有看過王安石,王安石有上台致詞、教育員工及頒獎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卷三十六第12頁反面),另被告王安石確有參與台基開發公司董事會會議,此有台基開發公司董事會會議記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各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卷三十四第152頁至第157頁),可見被告王安石確有參與台基建設公司推銷富貴專案之營運,被告王安石與其辯護人空言辯稱被告王安石僅係掛名台基建設總經理而未參與實際營運云云,殊難採信。 ②另如上相關消費者已明確證稱富貴專案並未提供如實之服務,被告王安石及其辯護人辯稱富貴專案確有提供服務而無詐欺犯行等語,並不可採。 (3)被告劉玉增部分 ①觀諸被告劉玉增於偵訊時供承:57期2000年7 月份成功雜誌這篇文章是伊寫的,那時候伊與王宗立及台南一位建商邱文福本來想在曾文水庫旁蓋飯店,另外溪頭米堤的老闆陳明哲因為認為景氣不好退出,後來伊等評估認為可以蓋,地是在之前就買了,第一次大約87、88 年在買了3,000萬元左右,這是伊自己之部分,第二次隔了3個月到6個月左右,又買了約 1,000萬元左右。至於王宗立部分買了約兩億元左右,王宗立問伊說這塊地有何發展,伊就寫這篇文章,交給他公司的人。伊等本來要曾文台基大飯店,這文章是與計畫一起交出去,大約是89年4、5月間寫的,在臺中市文心路家寫的。富貴專案後面寫心想室成公司是連帶保證人,伊是權利與住宿券的買賣。富貴專案裡面,王宗立有付費給伊,伊有與他訂經營合作契約書。伊有授權王宗立使用公司的大小章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1111 號卷卷三第88頁至第91頁、卷四第73頁),則其嗣後翻異前詞改稱成功雜誌文章並非其所撰寫、亦未參與台基建設公司之經營、被告王宗立違背經營合作契約書之約定,逾越心想室成公司之授權,擅將心想室成公司列為保證人云云,即難採信。 ②再參以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宗立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在1995年時,當時伊等還在銷售慈雲寶塔,當時伊仍然是巨宗公司董事長,銷售慈雲寶塔有遇到一些瓶頸,所以想轉型銷售房地產,所以接了一個臺東的溫泉飯店的銷售案,好像叫逸軒飯店,當時有1,400個房間,也是先建後售的案子,但銷售了4個月,相當不順利,應該是距離的關係,因為個案在臺東,所以這時透過友人介紹劉玉增介紹伊1個個案叫馬可波羅會 員證,裡面提到的內容就是可以遨遊長江三峽,坐長江三峽的客輪,以及可以透過他們的優惠買房地產,免頭款,當時這個設計伊認為相當有創意而且成功,而且當時已經有至少7、8家經銷商,伊應該是最後加入的,伊就非常有興趣,派了一個業務部隊,前往銷售,當時伊的業績仍然是這7、8個經銷商中銷售第一名的,所以伊有跟劉玉增討論吃這個馬可波羅會員卡的貨銷售,當時賣的不錯,伊也認為這是一個相當成功的行銷企劃個案,可以幫建商找到客戶,讓銀行收到利息,讓客戶付的出頭款,所以後來伊就跟劉玉增依據這個馬可波羅的行銷企劃設計討論研究再推出台基富貴專案,也是可以用三折左右的價位去住國內五星級酒店,包括圓山飯店、環亞飯店、米堤飯店、漢來飯店等,以及可以協助客戶去購買到便宜的法拍屋,並提供他們購買法拍屋的代墊款。當時由於伊等感覺馬可波羅的銷售很成功,而且成功幫助慈雲寶塔的銷售人員轉型,所以非常滿足伊想要轉型做休閒行業以及房地產行業的意向,所以伊就邀請劉玉增一起幫伊規劃設計台基富貴專案。劉玉增參與規劃富貴專案的部分,就是規劃設計,同時幫伊介紹一個臺中溪頭米堤飯店,由於這個飯店在當時是一個當紅的飯店,有推出直升機套餐組合,可以由臺北松山機場搭乘飛機到臺中水湳機場,再換直升機直飛米堤飯店,這個套餐不用1 萬元,可以讓民眾享受到直升機旅遊體驗。富貴專案的內容包括旅遊、理財、購屋,這個個案的內容跟馬可波羅專案雷同程度幾乎完全相同,所以伊等當時只是把馬可波羅的設計平行轉移到台基富貴專案,因為馬可波羅也有購屋、休閒、投資理財這樣的設計,劉玉增幾乎就是全部參與了。這個富貴專案,是劉玉增負責規劃設計,伊承諾他伊第一年一定每個月要賣100張,1年賣1,200張,伊承諾給他報酬1張5,000 元,伊會承諾是報償他幫伊規劃設計台基富貴專案,所以劉玉增有參與台基富貴專案的規劃設計,等於伊承諾他1個月有50 萬元的保障獲利,但當時台基專案有1個內容是說買1個專案,伊要給1 張米堤股票做擔保品,股票如何來,就是要透過劉玉增向陳明哲買股票,1 張股票原始成本劉玉增說是1萬1,伊要有這些股票才能給會員擔保,但是每張股票伊是給劉玉增1 萬6,這5,000是劉玉增的利潤,事實上假設伊直接跟陳明哲買只要1萬1,伊會以1萬6的價錢跟劉玉增買的原因是因為已經答應劉玉增幫伊設計規劃台基富貴專案,伊賣出1張會員卡就給他5,000元的報酬,於是透過這種股價的差距5,000 元做為報酬,劉玉增也可以因為這樣避掉很多稅。富貴專案契約書第7 條丙方即客戶可以向甲方即台基建設購買台基開發公司部分股票,真的是劉玉增幫伊規劃的,伊等讓人家購買的股票是當時米堤飯店可以1次買5,000張平日住宿卷,伊等覺得對米堤老闆的業績很有幫助,伊等覺得如果可以這樣去幫助1間飯店, 就可以幫助第二、三間,因為他們飯店找不到客戶,伊等是可以找到客戶,所以當時想要蓋第二間米堤,如果可以蓋第二間米堤,同樣可以用這樣的方式來幫伊等自己的飯店找到客戶,所以當時請劉玉增幫伊去找蓋飯店的土地,就是開億的老闆邱文福,這是伊和劉玉增一起想出來的,不然伊根本不認識邱文福,也不會買他的土地。同意書上面心想室成公司大小章應該是劉玉增授權給伊刻的。因為伊等賣的是上萬份的合約,每份都有這個章。富貴專案第五條(三)後面的連帶保證人,伊認為連帶保證人是概括承受購屋、度假、投資三方面的保證,否則就不需要簽一個A一個B一個C,這整 個專案是伊跟劉玉增討論出來的,因為伊在賣馬可波羅的業績非常好,自行想出來推出台基富貴專案,劉玉增才來幫伊規劃設計。劉玉增確實是跟伊合作而幫伊策劃、設計富貴專案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卷三十四第141頁至第143頁、第145 頁至第146頁、第163頁至第164頁)。而證人即同案被告王 宗立之上開證述,有關與被告劉玉增合作興建曾文(台基)米堤大飯店之過程,核與證人邱文福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一致(見本院卷卷三十五第123頁至第128頁),並有卷附楠西鄉密枝段地籍圖騰本、各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各地號公告現值彙整表各1份在卷可參(偵卷編號141,第3頁至第4頁、第6頁至第19頁、第206頁、第217頁),堪認屬實。另證人即 同案被告林文德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伊的印象中,劉玉增有針對住宿券的使用規定及分時度假的交換及訂房程序對伊等公司的員工做過說明,是週會或產品說明會,但伊不是很確定。伊之前說經營團隊包括劉玉增,因為股票上面,劉玉增是董事。伊在總監會議見過劉玉增,見過的次數比王安石少一點,大概來說一些跟飯店有關的訊息等語(見本院卷卷三十一第18頁反面至第19 頁、卷三十四第176頁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洪水源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有見過劉玉增參加台基建設公司的會議,在部分活動會到場等語(見本院卷卷三十四第169 頁反面)。證人黎暐晴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在台基建設公司任職時有過劉玉增,很少,但是會跟王宗立一起進來等語(見本院卷卷三十四第173頁反面至第174頁),又觀諸台基開發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本院卷34,第151頁至第156頁),被告劉玉增確有出席會議之紀錄。綜上,被告劉玉增確係規劃富貴專案之設計,且有參與台基建設公司之營運,且對台基開發公司之股票對外向不特定之人募集乙情應屬知悉,被告劉玉增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劉玉增僅負責規劃有關富貴專案者渡假權益部分、擅將心想室成公司列為保證人、對台基建設之經營並未參與、成功雜誌內文並非被告劉玉增所撰寫云云,均不可採。 ③另如附表三、(一)所示被害人購買專案後,確實未享有契約保證之服務,業經相關證人說明如上,被告劉玉增及其辯護人空言辯稱已有提供服務云云,難以採信。 ④至被告劉玉增及其辯護人辯稱同案被告王宗立逾越授權使用心想室成公司大小章、被告劉玉增亦未參與發行新股的兩次會議,董事會簽到簿並非被告劉玉增之簽名、台基股票的認購,被告劉玉增亦不知情云云。然此並非事實,業經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宗立證述明確如上,衡以被告王宗立與被告劉玉增無冤無仇,被告王宗立上開證述並無任何誣陷被告劉玉增之動機,甚而已說明相關犯罪過程,亦無推卸責任使己減免刑責之動機,洵值採信。況被告劉玉增既然設計富貴專案,身為台基開發公司董事,被告劉玉增並非一般之人頭名義負責人,其既然掛名任為負責人,焉能對台基開發公司對外向不特定人發行股票乙情毫無所悉?又若被告王宗立一再逾越授權蓋用心想室成大、小印章於富貴專案之保證上,甚而有有未經授權冒簽署押於董事會會議紀錄上之情事,被告劉玉增豈會長年坐視不管無端遭頌?一般之人當尋相關訴訟程序以自清,然未見被告劉玉增有所此為,堪認被告劉玉增及其辯護人之上開辯詞,顯難採信。 ⑤至被告劉玉增與共犯對外訛詐募集台基開發股票行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已說明如上,被告王劉玉增及其辯護人辯稱未符合所謂募集之要件云云,並不足採。 (4)被告林承豪部分 ①參以證人蔡建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有任職於台基建設公司擔任協理,伊是林承豪的主管,伊一開始覺得富貴專案不錯,可以便宜買房子,又可以輕鬆旅遊、認購公司股票,確實很吸引人,經歷了以後,伊認為做不到,就買不到便宜的房子、輕鬆旅遊也不是想像那樣,股票也沒有買到,,伊離開台基公司是因為覺得不想待在那裡,沒有意思,覺得在騙人,伊與林承豪同時離開台基公司,林承豪離開公司的原因就剛講的覺得公司不實在等語(見本院卷卷三十六第19頁、第20頁至第21頁);證人簡郁峯於本院審理時結證:伊曾經在台基台翔建設公司任職,一開始是業務,後來有升到襄理,伊是進公司認識林承豪,伊跟林承豪本來不同組,後來伊覺得他們那組的人比較認真,跟副總溝通後,就轉到他們那組,林承豪那時應該他們那組的經理。伊等向客戶推銷富貴專案時,如果是自己認識的人當然就自己講,如果在辦公室有遇到,如果同事需要幫忙話會去幫忙,例如幫忙解說富貴專案的內容。因為每個人對商品的內容有些會記得比較熟,有些人不熟,就會幫忙講解一下。伊離開台基建設公司的原因,是因為當時伊剛入社會,經過一段時間以後賺不到錢,就沒有熱情了,心裡跟實際的層面會產生質疑,會覺得這工作可不可以做,商品是不是真的,家裡也有意見,慢慢就離開了,因為同事間本來就會互相影響,會聊天交換資訊,當時就跟同事間聊到公司的運作狀況,大家就會覺得好像做不下去了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卷三十六第24頁至第25頁)。被告林承豪於本院審理時亦供承:新進人員進入台基建設公司,公司會有教育訓練的課程,受訓是在分公司受訓,如果是台翔分公司的新進人員就是在台翔分公司受訓,內容大部分都是激勵員工,類似如何快速累積財富,就是趕快賣富貴專案就有機會,因為富貴專案的內容也是有機會去買到便宜的房子及投資,透過富貴專案可以賺錢,所以幾乎伊等分公司的人員大家自己都會買富貴專案。伊本身也有受過訓練,激勵的部分受訓的方式例如說請台翔分公司老員工上課,說明年輕人如果沒有本錢,來到公司可以透過學習有效的推銷方法賣富貴專案,賣富貴專案可以快速累積財富,大部分都是講一些激勵的小故事,讓大家在職場裡面是很雀躍的,講個不好聽得,以伊現在的年齡層,伊現在就覺得是洗腦。所謂的有效推銷方式,分公司當時會要求伊等把認識的人,包含親朋好友一直到同學,到當兵只要有名字的全部列出來,就教伊等如何把這些朋友分等,分成有機會、中等機會、次等機會,如何去告訴他們這樣的訊息,如何把這些朋友給約出來讓公司談。「有機會」的就跟他說有一個新的賺錢的方法或資訊,會跟他講公司未來前景,邀請他來瞭解,沒有講到要購買,僅是邀約而已。「有機會」跟「中等機會」的模式是一樣的,只是「中等機會」比較不容易邀約成功,「沒有什麼機會」的邀約模式也是一樣,只是邀約出來的機會不高,一開始的方式都是先透過電話,聊天或經由其他朋友牽線先熟悉以後,再看有沒有機會邀約到公司去談富貴專案的行銷。從伊加入台基公司接受訓練到擔任經理的職務過程中,台基公司在教育訓練或教導業務員的時候沒有禁止業務員不可以任何手法進行推銷富貴專案,任何手法都沒有禁止,如果可以爭取到富貴專案的推銷就好等語(見本院卷卷三十六第9頁反面、第12 頁)。勾稽上開證人蔡建清、簡郁峯及被告林承豪之供述可知,其等任職於台基建設公司時,已知台基建設公司所推銷之富貴專案不實,被告林承豪亦自承行銷富貴專案之手法就是「洗腦」,顯見被告林承豪確有詐欺之犯意甚明,被告林承豪與其辯護人辯稱被告林承豪無詐欺之犯意云云,即不足採信。 ②另被告林承豪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伊等業務員升上去是襄理,再來是副理、經理,業務專員個人業績達到一定的比例,約五到六筆富貴專案的成功推銷可以升上副理。所謂的成功推銷包含自己買的等語(見本院卷卷三十六第9頁、第11頁 );證人簡郁峯於本院審理時結稱:伊對林承豪說自己購買富貴專案可以增加自己的業績,也因此可以在公司爬升職位,沒有意見,因為伊自己有買也是這樣。所以購買富貴專案的動機很多,如果這商品伊當下覺得不好,伊也不會願意買,主動機是當下覺得產品很好,次要動機也是覺得可以升職等語(見本院卷卷三十六第25頁反面)。可見購買富貴專案之動機所在多有,或為投資,或為升職,被告林承豪有購買富貴專案,或僅為在台基建設公司儘速升職而可獲的更多之台基專案銷售之分紅,故被告林承豪縱有購買富貴專案,亦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故其與辯護人辯稱被告林承豪有購買富貴專案,主觀無詐欺犯意云云,並不可採。 6.綜上所述,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林承豪與其等辯護人之辯詞均不足採,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林承豪如事實欄一、(二)所示犯罪事實,均堪認定。 (三)事實欄一、(三)部分 如事實一、(三)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宗立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卷三十四第101 頁),並有臺灣銀行中崙分行93年8月19日函暨飛翼公司籌備處王潤民開戶資 料(台灣銀行光碟歷史明細查詢系統)、93年9月7日函暨飛翼公司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之轉帳資料各1份在卷可 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 年度偵字第21111號偵查卷卷二第24頁至第41頁),堪認被告王宗立上開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其如事實欄一、(三)所示犯行,已堪認定。 (四)事實欄一、(四)部分 1.訊之被告王宗立固坦認如事實欄所示其為台基建設公司、亞洲奇基公司董事長、被告李緻嫻亦不否認其為台基建設公司財務副總經理、亦不爭執有如附表四所示之股票買賣交易等節,然均矢口否認有何事實欄一、(四)所示背信犯行,被告王宗立與其辯護人均辯稱:購入新安育樂公司、漢神公司股票係為供富貴專案契約約定之擔保所用,而新安育樂公司、漢神公司前景看好,購入新安育樂公司、漢神公司股票後以此附表四所示價格販售予台基建設公司是商業判斷,價格合理公平云云;被告李緻嫻與其辯護人除同被告王宗立及其辯護人之辯詞外,辯稱:被告李緻嫻帳戶為被告王宗立所使用,對於漢神公司股票交易之事,並不知情云云。 2.經查,被告王宗立坦認其為台基建設公司董事長、被告李緻嫻亦不爭執其為台基建設公司財務副總經理,亦均不否認附表四所示之股票買賣交易等情,而被告王宗立89年7月26 日向彭麗卿以10元買漢神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0 萬股,旋於同年8月9日以每股30元售予台基建設公司;被告李緻嫻以其名義於89年12月11日向呂意忠以每股10元買100 萬股漢神公司股票,旋於同年月14日以每股25元售予台基建設公司、90年1月17日向陳淑華以每股10元買100萬股漢神公司股票,旋於同年月18日以每股25元售予台基建設公司、於90年9月6日向彭麗卿以每股10元買100 萬股漢神公司股票,旋於同年月7日以每股15 元售予台基建設公司;被告王宗立於附表四編號10至16於87年12月31日至88年9月23 日間以每股30元之價格連續7次出售新安育樂公司股票計500萬股予台基建設公司等情,有相關代徵稅額繳款書、漢神公司88年、89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新安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8年、89年、90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90年度偵字第21111號偵查卷卷二第119頁至第127 頁、卷五第43頁至第46頁、卷七第86頁至第92頁),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3.再參以證人即同案被告劉玉增證稱:伊在87年3月31 日因為米堤飯店的老闆缺錢,所以把他的關係戶名下的股票賣伊 1萬股,成交價為10元、11元。伊分批賣給王宗立,第一批在87年7、8月賣2,000張給他,以13元賣他,後來想買回來800張左右,但王宗立不肯,就算了。第二批在89年3 月間賣給他,定案是15元,但他有附帶條件,即他先付伊11元,要他賣出一個專案,再給伊5,000 元的佣金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1111號卷卷十五第118頁);證人陳明哲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伊經營溪頭米堤飯店的時間是82年開始至89年的時候因為九二一土石流才結束營業,因為整個飯店毀損,根本不能營業了,就荒廢在那裡。伊有見過劉玉增,不過對他的公司不了解,當時新安育樂公司是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可以買賣,委託永豐證券來管理股票的相關交易,或許有些股東是透過永豐證券的管道來買新安育樂的股票,印象中劉玉增約於85、86年間有來新安育樂公司跟伊見面,談的事項就是劉玉增大致要暸解新安育樂公司的業務即住房率、營業額等,劉玉增來公司有好幾次,因為公司股票買賣的事情伊沒有經手,但有聽劉玉增本人說他有買伊等的股票,但不知道他買多少股。新安育樂公司股份、資本額總共才5 億而已,當時的股票和面值差不多價錢,因為才營業沒有多久,不可能股票漲多少,所以5億就約5,000萬股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卷三十五第109頁至第110頁),可見新安育樂公司當時之股票股票交易價格1股約為10 元左右,且此與被告王宗立購入時之價格相當,另新安育樂公司之負責人亦證稱「不可能股票漲多少」乙情,即可知新安育樂公司並未有「前景看好」乙事,苟被告王宗立以約略10元不等之價額購入之新安育樂公司股票,在新安育樂公司公司負責人即陳哲明認為「股票不可能漲多少」之商業判斷下,以商者求利之立場,供者多半提出符合市場行情之販售價格予需者以賺利,新安育樂公司負責人認定新安育樂公司股票約略 1股10元之價格,當可認定在市場上之判斷,新安育樂公司股票約莫如此而已。況且,漢神公司88年、89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新安育樂公司88年、89年、90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1111號偵查卷卷二第119頁至第127 頁),漢神公司、新安育樂公司確實獲利不豐,甚有虧損之現象,未見有何可以預斷漢神公司、新安育樂公司未來將蓬勃發展之數據,而可以將購入之合乎當時市場行情之漢神公司、新安育樂公司股票,瞬間高出市場常情數倍價格轉手賣予台基建設公司。被告王宗立、李緻嫻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佐證其自認之「商業判斷」,其等與其辯護人,空言辯稱以附表四所示價格將新安育樂公司股票轉售予台基建設公司並未背信,即不足採。至被告李緻嫻雖然辯稱對被告王宗立利用其帳戶不知情云云,然據證人黎暐晴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李緻嫻是後勤最高主管,就所有事情都要經過她同意,她比較偏向財務的部分,要付錢的東西要經過她同意,有部分要用人也要經過她同意,她負責管財務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卷三十四第171 頁反面),可見被告李緻嫻確有管理台基建設公司財務之營運,豈會對台基建設公司之股票交易毫不知情?況衡情,被告李緻嫻於台基建設公司係任職財務副總經理,甚且自86年11月17日至89年11月16日尚且任台基建設公司監察人,被告李緻嫻身為被告王宗立之妻,任有台基建設公司要職,並非一般民間冒用人頭之公司名義負責人,豈會對帳戶有此等股票交易完全不知?被告李緻嫻擔任台基建設公司財務副總經理、監察人,相關財務報必經其手層層上核,對公司財務進出狀況當知之甚詳,被告李緻嫻豈能推諉毫不知情?此再再顯示被告李緻嫻辯詞不可採信。故綜上所述,被告王宗立、李緻嫻如事實欄一、(四)所示犯行均堪認定。 (五)犯罪事實一、(五)部分 如事實欄一、(五)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安石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卷三十四第101 頁),並有卷附仁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年至91年、泉吉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年至91年、祥之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年至90年、明建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年至91年、育臨數位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0年至91年、華轅數位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0年至91年、振守公司88年至91年、倚丞股份有限公司90至91年、阿肯迪亞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90年起更名為僑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8年至91年等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安泰商業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00000000000000帳戶於87年11月25日時帳戶內仍有股款100 萬元)、安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各1 份在卷可參(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王宗立、王宗貞等涉嫌常業詐欺等案卷二第12頁至第33頁、第36頁至第37頁、第42頁、第46頁至第50頁、第52頁至第53頁、第58頁至第59頁、第63頁至第70頁、第72頁至第73頁、第77頁至第78頁、第81頁至第88頁,振守公司案卷卷三第20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1111號偵查卷卷十一第 72頁至第73頁),堪認被告王安石上開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其如事實欄一、(五)所示犯罪事實,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方面 (一)新舊法比較 1.商業會計法部分 被告王宗立行為時,84年5月19日修正施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係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示實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行為後,於95年5月24 日修正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示實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王宗立行為時的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王宗立,自應適用被告王宗立行為時即84年5月19日修正公布的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規定。 2.公司法部分 被告王宗立、王安石行為時,86年6月25 日修正施行公司法第9條第3項規定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被告王宗立、王安石行為後,前開規定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布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移列公司法第9條第1項。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王宗立、王安石行為時的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王宗立、王安石,自應適用被告王宗立、王安石行為時即86年6月25 日修正公布的公司法第9條第3項規定處斷。 3.證券交易法部分 (1)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二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被告王宗 立、王安石、劉玉增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要論以集合犯(詳下述),自應以其等集合犯行為終了、結果發生時為論斷其等應適用法律之依據。又部分被害人之被害時間不詳,依有疑惟利被告原則,應為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有利之認定,即其等行為終了時為92年9月12日。 (2)查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 171條歷經93年4月28日、95年5月30日、99年6月2日、101年1月4 日修正,無論依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行為時或日後修正規定,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行為,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規定論處,惟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1條(89年7月19日修正施行),其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然93年4月28 日修正時將法定刑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金」,95年3月30日修正時法定刑與93年4月28日修正時相同,其後修正之刑罰規定亦相同。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行為時即89年7月19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有利於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應適用89年7月19日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論處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罪責。至證券交易法第20條於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行為後,雖有修正,惟第20條於修正前後規定俱屬相同,是以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又證券交易法第179條於101年12月月20經修正,增加第2項外國公司準用之規定,原179條之規定,即變為179 條第1 項,因僅係條文號次項目之變更,而本件並無外國公司之準用情形,故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是經綜合前述各項罪刑法律變更,整體為「從舊從輕」之比較結果,應一體適用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行為時即89年7月19 日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 (3)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行為時,關於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規定依同法第175條規定處罰(89年7月19日修正施行),證券交易法第175條原規定:「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2 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 條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91年2月6日修正為:「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2 條、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第96 條至第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 萬元以下罰金」,違反同法第22條規定之刑罰亦同,嗣於101年1月4 日修正,則係將違反同法22條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為有價證券募集、發行或公開招募之處罰,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移列至第1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該款規定為「違反第22 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而同法第174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刑則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 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75條另增訂第2項,定明違反第165條之1、第165條之2準用第1項所列條文之處罰規定,復將原第1項違反同法第43條之1第2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者以及第165條之1、第165條之2準用第43條之1第2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之處罰增訂於第3項。可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 條之罰則規定,於101年1月4日修正後,除由原第175條移列第174條第2項第3 款規定外,其法定刑度亦由「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綜上比較結果,對於同法第175條有關違反同法第22 條之處罰,於101年1月4日修正時,因其移列同法第174條而致其法定刑度有提高,自應以行為時即89年7月19 日修正施行之同法第175 條規定對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較為有利。 4.刑法部分 被告王宗立、王安石、李緻嫻、林承豪行為後,刑法於90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法第2 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該條文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1)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業於刑法修正時刪除,依行為 時法,對於以詐欺為常業之多次犯行論以一常業詐欺罪。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行為人之數詐欺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常業詐欺罪論處,較有利於被告王宗立、王安石、林承豪。 (2)被告王宗立、李緻嫻行為後,刑法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103年6月20日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原規定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業經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提高30倍為新臺幣3萬元)」而修正後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規定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是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即被告王宗立、李緻嫻,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規定。 (3)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經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亦即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本案被告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則無論適用修正前或後刑法第28條規定論擬,均無不利於被告王宗立、王安石、李緻嫻、林承豪,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逕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 (4)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王宗立、李緻嫻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5)刑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雖有修正,新法增列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6)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 」,復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提高為10倍,折算新臺幣為30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現行刑法中,有關於罰金刑最低度刑之規定既有修正,自屬法律變更,經比較後,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王宗立、王安石、李緻嫻、林承豪。 (7)又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亦即修正後之刑法規定,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所定之執行刑上限,由修正前之不得逾20年,提高為不得逾30年,其餘則無不同,此亦係影響行為人刑罰高低之法律變更,且經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對被告王宗立、王安石較為有利。 (8)經綜合比較上述被告王宗立、王安石、李緻嫻、林承豪行為時及行為後之規定,被告王宗立、王安石、李緻嫻、林承豪行為後之規定對被告等而言並無較有利之情形,為整體適用,不宜割裂,自應適用被告王宗立、王安石、李緻嫻、林承豪行為時之規定論處。 5.刑事妥速審判法部分 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原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 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經被告聲請,法院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嗣該條文於103年5月4日經總 統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6日生效,修正後之該法第7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是修正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除增加法院應依 職權審酌所規定之3款事項外,並認被告合於規定之3款事項且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經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王宗立、王安石、李緻嫻、林承豪,自應適用裁判時即現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規定。 (二)1.按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與刑法第339條之普通詐欺罪,二者罪質本屬相同,僅前者係以行為人有以犯普通詐欺罪為業,即恃之以為生,致適用法條有所不同。又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又凡藉該犯罪以為日常謀生之職業,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並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標準,另亦不以營業對象須繁多為必要,亦不以營業時間之久暫及查扣之違法物品若干為判斷之絕對標準,苟其有恃犯罪維生之犯意,並實施犯行,即屬成立。再按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公告者為公文程式之一,乃為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又機關公文,視其性質,不蓋用機關印信,僅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第2條第1 項第5款、第3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刑法上之文書,固須有一定之製作名義人,然製作名義人之身分及其姓名或名稱不以表明於文書為必要,苟由該具有思想而足以為意思表示證明之書面所載內容,及該書面本身附隨之情況如文書抬頭、專用信箋、特殊標誌等情,綜合觀察,得以推知係特定之名義人製作者即足(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55 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刑法上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而言,故雖公務員制作之文書,而非基於職務上關係所制作者,仍不得以公文書論(最高法院20年度上字第66 8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上所稱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與其上有無使用「公印」無涉;若由形式上觀察,文書之製作人為公務員,且文書之內容係就公務員職務上之事項所製作,即令該偽造之公文書上所載製作名義機關不存在,或該文書所載之內容並非該管公務員職務上所管轄,然社會上一般人既無法辨識而仍有誤信為真正之危險,仍難謂非公文書。查附件一所示之公告雖未載明機關名稱,然其既已標示「公告」且有機關首長簽字章,已屬公文程式條例所規定之公文,且觀諸該附件一所示公告所標註之日期,斯時,張文英確為嘉義市市長,且該公告內容核屬公務員職務上關係所製作,又觀諸附件一所示公告,一般之人閱之,當會認定係嘉義市市長張文英代表其嘉義市政府所製作,用以表意南二高工程將因徵地而補償牛稠埔公墓數量為計10萬7,000座,即有使社會大眾誤信之真正危險。是 核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如事實欄一、(一)所為,均係犯修正前之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1條、第216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公訴意旨已敘及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如事實欄一、(一)所示之行使偽造公文書事實,但漏論刑法第211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此業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補充論罪法條,又與被告王宗立、王安石所犯常業詐欺罪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究。被告王宗立、王安石與共犯林憶慧、楊善博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其委由不知情之人偽造「市長張文英」之印文,進而製作附件一所示之公文書以行使,為間接正犯。其等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公文書後復持之行使,該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被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均以一行為觸犯如事實欄一、(一)所示之修正前常業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1條 、第216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常業詐欺取財罪論處之。 2.(1)核被告王宗立如事實欄一、(二)所為,係違反89年7月19日修正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有價證券之募集, 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之規定,應依其行為時之同法第175條規定論罪科刑、違反89年7月19日修正施行之同法第20條第1項募集有價證券不得有詐 欺之行為之規定,應依其行為時之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 規定論罪科刑,及84年5月19日修正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被告王安石、劉玉增如事實欄一、(二)所為,係違反89年7月19日 修正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有價證券之募集,非經 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之規定,應依其行為時之同法第175條規定論罪科刑,及違反89年7月19日修正施行之同法第20條第1項募集有價證券不得有詐欺 之行為之規定,應依其行為時之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 定論罪科刑。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本 即含有詐欺或常業詐欺之行為在內,故不另論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或同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公訴意旨認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應併論以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尚有未合。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就事實欄一、(二)所示違反89年7月19日修正施行之證券 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有價證券之募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之規定,應依其行為時之同法第175條規定論罪科刑、違反89年7月19日修正施行之同法第20條第1項募集有價證券不得有詐欺之行為之規定等犯 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王宗立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如事實欄一、(二)所示之不實會計帳冊,為間接正犯。另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或具有重複特質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犯罪,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均屬之;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僅成立一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96年度台上字第306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共同以前揭虛偽、詐欺及其他足致人誤信行為招攬投資人認購台基開發公司股票,其行為本質上亦含有繼續反覆為同一種類事務之概念在內,於刑法評價上,乃為集合犯,應為包括一罪。另其違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募集有價證券之規定,雖有多次犯行,然「募集」行為本質上係有向不特定人招募之意,客觀上有多數行為,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為之,屬接續犯。被告王宗立以一行為觸犯如事實欄一、(二)所示之修正前上開商業會計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罪間,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違反89年7月19日修正施行之證券交 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王宗立前開違反商業會計法與證券交易法之罪應分論併罰,尚有未合,一併說明。被告王安石以一行為觸犯如事實欄一、(一)所示之修正前常業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1條、第216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修正前常業詐欺取財罪論處;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證券交易法二罪間,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違反89年7月19日修正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斷。被告劉玉增以一行為觸犯 上開證券交易法二罪間,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違反89年7月19日修正施行之證券交易 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斷。 (2)核被告林承豪如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修正前之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被告林承豪與共犯蕭皓偲、林 秀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起訴書雖記載被告林承豪係犯刑法第339條之普通詐欺罪,嗣經檢 察官變更起訴罪名為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見 本院卷卷六第19頁至第20頁),本院自依變更後之起訴法條審理、判決。 3.核被告王宗立如事實欄一、(三)所為,係犯89年6月25日 修正施行公司法第9條第3項前段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罪。 4.核被告王宗立、李緻嫻如事實欄一、(四)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其等二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王宗立、李緻嫻上開修正前背信罪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並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5.核被告王安石如事實欄一、(五)所為,係犯89年6月25日 修正施行公司法第9條第3項前段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罪。 (三)被告王宗立所犯上開修正前常業詐欺罪、違反89年7月19日 修正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86年6月25日修正施行公司法第9條第3 項前段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罪、修正前背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被告王安石所犯上開修正前常業詐欺罪、違反89年7月19日修正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86年6月25日修正施行公司法第9條第3項前段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四)各如附表二、三所示補充理由書補充之犯罪事實,雖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與檢察官起訴部分有一罪關係,應為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自應由本院併予審酌。另各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移送併辦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訴部分有一罪關係,亦為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一併審酌。 (五)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其係刑法量刑規定之補充規定,旨在就久懸未決案件,從量刑補償機制予被告一定之救濟,以保障被告受妥速審判之權利,係重要之司法人權。該條第一款所稱「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係指如訴訟程序因被告逃亡而遭通緝、因病而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服刑、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一再無理由之聲請迴避等,屬被告個人事由所造成案件之延滯而言(參考司法院頒「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行注意事項」第七點之(六))。查被告王宗立、王安石、李緻嫻、劉玉增、林承豪經檢察官起訴後,於94年11月28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戳章可佐(見本院卷卷一第1頁),且被 告王宗立、王安石、李緻嫻、劉玉增、林承豪歷經調查審理,至辯論終結宣判前,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自屬刑事妥 速審判法第7條所定之案件。而被告王宗立、王安石、李緻 嫻、劉玉增、林承豪除部分於歷次審理有正當事由無法到庭外,均按時出庭,並無逃亡遭通緝、因病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服刑、意圖阻撓訴訟程序順利進行而一再無理由聲請迴避等情形,訴訟程序之延滯,尚無可歸責於被告王宗立、王安石、李緻嫻、劉玉增、林承豪之事由,經本院審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所定之3款事項,就被告王宗立、王安石、李緻嫻、劉玉增、林承豪之速審權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為客觀判斷,認被告王宗立、王安石、李緻嫻、劉玉增、林承豪之速審權確已受侵害,且情節重大,有予以適當救濟之必要,爰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對被告王宗立、王安石、李緻嫻、劉玉增 、林承豪減輕其刑。被告王宗立、王安石、李緻嫻、劉玉增部分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六)茲審酌被告王宗立、王安石與共犯林憶慧、楊善博為圖財物,竟不思以正當方法得取,反以詐術為之,並以之為常業,共同以詐術欲騙取投資者金錢,且以偽造之公文書為之,已造成政府公信力、社會信用性之紊亂,其等犯罪所生危害程度非輕;又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為台基開發公司負責人,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募集股票,明知台基開發公司為空殼公司,為吸金以牟利,竟共同詐偽台基開發公司股票值得投資之虛像,對不特定人募集有價證券以吸取社會大眾鉅額游資,危害社會經濟至鉅。被告林承豪因一時貪念與共犯施以詐術,引誘被害人等人投資鉅額金錢為常業,詐騙金額非少。被告王宗立為飛翼公司負責人、王安石為振守公司負責人,其等對公司之應收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違背公司資本充實之原則。又被告王宗立、李緻嫻均任職於台基建設公司,且職務位階非低,本應致力於營運公司,竟以低價買入之股票高價賣予台基建設公司,淘空公司股本而生損害於台基建設公司非輕。又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僅坦承部分犯行,其餘部分則均飾詞否認犯行,被告劉玉增、李緻嫻、林承豪犯後一再否認犯行,均未見悔意,併參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被告王宗立、王安石、李緻嫻、劉玉增、林承豪於犯罪之分工、角色、分擔與檢察官如起訴書之求刑稍屬過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王宗立、王安石部分定其等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七)沒收 1.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 公布,105年7月1日起施行,惟按「刑法沒收、非拘束人身 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並就沒收部分逕行適用裁判時之規定,而毋庸比較新舊法,先予敘明。又「新法」雖將沒收之定位自「從刑」更迭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與「主刑」已不具附從性而有不可割裂之關係,但亦屬應滿足構成要件所生之法律效果,因之,為表明與犯罪事實連結之情形俾彰顯所由來之依據,是就個別沒收(含追徵)仍循往例於與之相關犯罪事實所構成之罪名、刑罰後併予宣告。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犯罪所得可區分為「為了犯罪」及「產自犯罪」之2種利得,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 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其重點在於犯罪行為人及第三人所受不法利得之剝奪,故實際上並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參諸民事法上多數利得人不當得利之返還,並無連帶負責之適用,因此,即令2 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此與犯罪所得之追繳發還被害人,重在填補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之責任(司法院院字第2024號解釋意旨參照),以及以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件類型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之情形,均有不同。因之,最高法院往昔採連帶沒收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相關見解,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 參考,並改採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至於共同正犯各人實際上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7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2.經查:(1)如事實欄一、(一)所示被告王宗立、王安石與 共犯林憶慧、楊善博持以詐騙被害人之如附件一所示之偽造公文書,已交付被害人而屬被害人所有,且該偽造公文書未經扣案,卷內僅存影本僅屬證據性質,是非屬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及共犯林憶慧、楊善博所有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惟該如附件一偽造公文書上偽造「市長張文英」之印文,無證據證明已滅失,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各在被告王宗 立、王安石所犯如事實欄一、(一)所示犯行項下,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分別宣告沒收之。 (2)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或屬附表五所示公司所有,非本案實行犯罪之行為人所有之物,或無證據證明屬被告王宗立、王安石、李緻嫻、劉玉增、林承豪所有,或無證據證明係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亦非屬違禁物,爰均不諭知宣告沒收。 (3)扣案如附表六帳戶內所示金額,部分雖為共犯王宗立、王安石或如事實欄所示共犯王宗立、王安石所負責公司之帳戶所有,然因金錢混同,並無法證明屬被告王宗立、王安石、被告劉玉增或共犯林憶慧、楊善博及其他共犯犯罪所得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4)①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示如附表二未扣案之之犯罪所得部分,因附表二編號35、53犯罪所得金額不詳,依有疑惟利被告原則,以估算之方式不予列入,其餘共1,934萬3,250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附表二編號1《7萬元》+編號2《25萬5,000元》+編號3《32萬元》+編號4《119萬元》+編號5《34萬元》+編號6《25萬5,000元》+編號7《76萬5,000元》+編 號8《17萬元》+編號9《25萬5,000元》+編號10《55萬元》+編號11《17萬元》+編號12《17萬元》+編號13《52萬元》+ 編號14《48萬元》+編號15《25萬5,000元》+編號16《17萬 元》+編號17《25萬5,000元》+編號18《25萬5,000元》+編 號19《34萬元》+編號20《17萬元》+編號21《45萬元》+編 號22《48萬元》+編號23《45萬元》+編號24《27萬元》+編 號25《25萬5,000元》+編號26《19萬元》+編號27《19萬元 》+編號28《19萬元》+編號29《47萬元》+編號30《19萬元 》+編號31《9萬5,000元》+編號32《25萬5,000元》+編號33《9萬5,000元》+編號34《9萬8,000元》+編號36《38萬元》+編號37《19萬元》+編號38《28萬5,000元》+編號39《47萬5,000元》+編號40《19萬6,000元》+編號41《19萬6,000元 》+編號42《29萬4,000元》+編號43《39萬2,000元》+編號 44《147萬元》+編號45《58萬8,000元》+編號46《19萬6,000元》+編號47《49萬元》+編號48《98萬元》+編號49《29萬4,000元》+編號50《9萬5,000元》+編號51《38萬元》+編號52《24萬4,250元》+編號54《19萬元》+編號55《106萬元》+編號56《27萬元》+編號57《4萬5,000元》=1,934萬3,250 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各在被告王宗立如附表一、(一)編號1、被告王安石如附表一、(二)編號1犯行項下予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②被告王安石、劉玉增犯罪事實一、(二)所示如附表三、(一)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部分,因附表三、(一)編號3、49 犯罪所得金額不詳,依有疑惟利被告原則,以估算之方式不予列入,其餘共1,956萬0,279元(計算式:附表三、(一)編號1《8萬5,000元》+編號2《30萬1,949元》+編號4《19萬6,000元》+編號5《9萬8,000元》+編號6《39萬2,000元》+ 編號7《9萬8,000元》+編號8《18萬3,000元》+編號9《11萬0,300元》+編號10《49萬9,000元》+編號11《9萬8,000元》+編號12《9萬8,000元》+編號13《12萬6,005元》+編號14《10萬7,675元》+編號15《9萬9,800元》+編號16《25萬5,000元》+編號17《47萬5,700元》+編號18《19萬9,600元》+編 號19《49萬9,000元》+編號20《10萬5,800元》+編號21《29萬0,100元》+編號22《22萬3,600元》+編號23《22萬3,600 元》+編號24《11萬1,800元》+編號25《49萬2,500元》+編 號26《11萬8,800元》+編號27《34萬2,600元》+編號28《23萬7,600元》+編號29《23萬7,600元》+編號30《9萬8,000元》+編號31《90萬1,600元》+編號32《9萬8,000元》+編號33《103萬0,400元》+編號34《79萬2,800元》+編號35《25萬 7,600元》+編號36《12萬8,800元》+編號37《154萬5,600元》+編號38《66萬4,000元》+編號39《12萬8,800元》+編號 40《25萬7,600元》+編號41《12萬8,800元》+編號42《25萬7,600元》+編號43《61萬5,200元》+編號44《26萬7,600元 》+編號45《38萬6,400元》+編號46《38萬6,400元》+編號 47《25萬7,600元》+編號48《12萬8,800元》+編號50《36萬2,600元元》+編號51《18萬1,300元》+編號52《41萬4,600 元》+編號53《27萬7,600元》+編號54《12萬8,800元》+編 號55《55萬5,200元》+編號56《83萬2,800元》+編號57《13萬8,800元》+編號58《27萬7,600元》+編號59《24萬4,250 元》+編號60《49萬元》+編號61《19萬9,600元》+編號62《22萬3,600元》=1,956萬0,279元)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各在被告王安石如附表一、(二)編號2、被告劉玉增如附表一、(四)犯行項下予以宣告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王宗立犯罪事實一、(二)所示如附表三、(一)未扣案之上開經估算犯罪所得部分(1,956萬0,279元),另未扣案之事實欄一、(二)所示如附表三、(二)之犯罪所得部分,因附表三、(二)編號12、20犯罪所得金額不詳,依有疑惟利被告原則,以估算之方式不予列入,其餘共425萬6,458元(計算式:編號1《24萬6,300元》+編號2《90萬1,600 元》+編號3《12萬8,800元》+編號4《36萬2,600元》+編號5《54萬3,900元》+編號6《12萬8,800元》+編號7《12萬 8,800元》+編號8《12萬8,800元》+編號9《12萬8,800元》+編號10《12萬8,800元》+編號11《12萬9,500元》+編號13《12萬8,800元》+編號14《18萬1,300元》+編號15《27萬7,600元》+編號16《23萬0,400元》+編號17《9萬8,000元》+編 號18《14萬7,658元》+編號19《13萬8,000元》+編號21《9 萬8,0 00元》=425萬6,458元),二者合計2,381萬6,737元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在被告王宗立如附表一、(一)編號2犯行項下予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③被告林承豪犯罪事實一、(二)所示如附表三、(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部分共751萬5,480元(計算式:編號1《39萬 2,000元》+編號2《9萬8,000元》+編號3《18萬3,000元》+ 編號4《11萬0,300元》+編號5《49萬9,000元》+編號6《9萬8,000元》+編號7《9萬8,000元》+編號8《12萬6,005》+編 號9《10萬7,675元》+編號10《9萬9,800元》+編號11《25萬5,000元》+編號12《47萬5,700元》+編號13《19萬9,600元 》+編號14《49萬9,000元》+編號15《10萬5,800元》+編號 16《29萬0,100元》+編號17《22萬3,600元》+編號18《22萬3,600元》+編號19《11萬1,800元》+編號20《49萬2,500元 》+編號21《11萬8,800元》+編號22《34萬2,600元》+編號 23《23萬7,600元》+編號24《9萬8,000元》+編號25《90萬 1,600元》+編號26《9萬8,000元》+編號27《103萬0,400元 》=共計751萬5,480元),考量被告林承豪僅係台基建設公 司員工並非公司負責人,參酌被告林承豪參與本件犯罪之情節,其非主要操作犯罪之角色,僅為受薪階級,自本件取得之犯罪所得並非甚豐,復審酌被告林承豪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本院認若就被告林承豪犯罪利得部分均予以宣告沒收,對其等家庭、生活恐生重大影響,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酌減為100萬元,在被告林承豪如附 表一、(五)犯行項下予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又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之法律效果(立法理由參照),故宣告多數沒收情形,並非數罪併罰,乃配合刪除第51條第9款,另增訂第40條之2第1項「宣告多數沒收 者,併執行之。」規定。是本案宣告多數沒收,自應適用新法,併執行之,爰就沒收部分不另定應執行刑,亦此指明。(八)至公訴意旨雖請求對被告王宗立、王安石諭知強制工作之處分,本院認對其科處刑罰已足,尚無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1.被告王宗立、王安石除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如事實欄一、(一)所示犯罪事實外,另以事實欄一、(一)所示方式,訛詐附表七(一)及附件二附表七(二)所示被害人等語,因認被告王宗立、王安石此部分亦涉及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刑法第216條、第211條 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嫌。 2.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除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如事實欄一、(二)所示犯罪事實外,另以事實欄一、(二)所示方式,訛詐附表八(一)及附件二附表八(二)所示被害人等語,因認被告王宗立、王安石此部分亦涉及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違反89年7月19日修正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有價證券之募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 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之規定,應依其行為時之同法第175條規定論罪科刑、違反89年7月19日修正施行之同法第20條第1項募集有價證券不得有詐欺之行為之規定,應依 其行為時之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論罪科刑等罪嫌。 3.被告王宗立除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如事實欄一、(二)所示犯罪事實外,另以事實欄一、(二)所示方式,訛詐附表九(一)及附件二附表九(二)所示被害人等語,亦認被告王宗立此部分涉及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取財、違反 89年7月19日修正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有價證券之募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之規定,應依其行為時之同法第175條規定論罪科刑、違 反89年7月19日修正施行之同法第20條第1項募集有價證券不得有詐欺之行為之規定,應依其行為時之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論罪科刑等罪嫌。 4.另被告王宗立至91年3月間,續承前常業詐欺犯意,以飛翼 公司名義發行「一代天驕-康熙、雍正、乾隆專案」,內容 以販售旅遊折價券、住宿券、及低價購買保險商品,「康熙專案」售價12萬8,800元,客戶再交保證金23萬4,800元,滿2年後,每年可分得旅遊券3萬元,如折合現金為85%,即2 萬5,500元,「雍正專案」售價9萬8,000元,客戶再交16萬4,370元,每年可分得旅遊券1萬8,000元,如領取現金則折價82%;「乾隆專案」售價6萬8,800元,如一次繳交9萬1,100元後,每年可得1萬元旅遊券,如領取現金則打8折。 並且宣稱客戶享有此權益至99歲為止,如於99歲前死亡,此項權益得轉由客戶指定受益人享有,至指定受益人年滿99歲或死亡為止,有非銀行而收受存款業務之情形。另外亦稱每筆專案提撥百分之10入會費,及2,000萬元共存於銀行,委 託會計師、律師共同保管,所產生之利息及投資所得以前揭方式回饋會員,客戶每年可獲得之孳息從12.5%至最低8.6 %不等,以此名目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迄92年8月20日止,共售出962卡,獲款8704萬元。至前開所提存交會計師等保管之款項,則早於92年12月初,即由王宗立在未經客戶同意之情形下,全數歸還亞洲奇基公司等語,因認被告王宗立此部分亦涉及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 業詐欺取財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涉有上開四、(一)、1.、2.、3.、4.此部分罪嫌,雖以如起訴書「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欄」所示證據並提出補充理由書為據。然查,起訴書「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欄」所示可資證明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如附表七、八、九罪嫌之證據,業據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暨其等辯護人否認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在適用證據法則下,亦認定該等證據不符合證據法則而具有證據能力。此外,本院業已傳喚相關被害人到案為證,然均未到庭,檢察官亦未舉證,是公訴意旨認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涉有上開四、(一)、1.、2.、3.、4此部分罪嫌即屬無證據足以證明,另遍查卷內事證,均無 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有公訴意旨所指上開四、(一)、1.、2.、3.、4此部分罪嫌,即難認定被 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涉有上開四、(一)、1.、2.、3.、4.此部分犯行。此本應為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劉玉增此部分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行間,具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一)被告林憶慧係經由高階業務幹部簡文亮指示林憶慧,隱瞞在台基建設公司上班為業務員之事實,以加入婚友社,表面佯稱欲與客戶交友甚至結婚,實際上則係於認識將逾適齡結婚之客戶並交往幾次後,即佯稱渠等有親戚精通理財,能投資致富,使人輕鬆購屋等能力,誘使前揭不知情之客戶至台基建設公司內,再與事先串通好之台基建設、統瀚公司之高階業務幹部楊善博、陳昭年等人,假冒係親戚關係如阿姨、舅舅等,並施以人海戰術,而以事實欄一、(二)所示詐術,致附表十(一)及附件二附表十(二)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購買富貴專案等語,因認被告林憶慧、楊善博、陳昭年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 嫌。 (二)被告王宗立在事實欄一、(二)所示銷售「寶利專案」、「寶利白金專案」之犯罪事實下,另有投資基金之理賠,約定客戶於一定期間內,若以定期定額投資基金致生虧損者,則亞洲奇基公司於一定金額範圍內理賠損失額二分之一,而經營保險業務。在上開壹、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一、(一)4.公訴意旨所認之常業詐欺犯意下,與羅頌杰均明知飛翼公司並非銀行,亦非保險業,而仍以飛翼公司名義發行「一代天驕─康熙、雍正、乾隆專案」,有非銀行而收受存款業務之情形。另外亦稱每筆專案提撥百分之10入會費,及2,000萬元共存於銀行,委託會計師、律師共同保管,所產生之 利息及投資所得以前揭方式回饋會員,客戶每年可獲得之孳息從12.5%至最低8.6%不等,以此名目向多數人或不特定 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等報酬,並經營類似保險之業務等語。因認被告王宗立此部分涉犯銀行法第125條、保險法第167條等罪嫌。 (三)被告王宗立、李緻嫻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由被告王宗立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台基建設公司營業所得寄存於其個人之安泰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興銀行(現為聯邦銀行所合併)帳戶內,而連續多次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易為所有,或交付予被告李緻嫻、或取出以其私人名義購買股票;被告李緻嫻亦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台基建設款項,變易為其自己所有,除用以支付日常生活之費用外,亦供支付其信用卡之消費,及以其名義購買股票(侵占款項各如附件二附表十一所示)等語。因認被告王宗立、李緻嫻此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四)被告王安石明知其個人及阿肯迪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肯迪亞公司)並非證券商,不得對外承銷、買賣、居間有價證券等,且阿肯迪亞公司亦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對外募集發行新股,又阿肯迪亞公司之財務不佳,89年虧損1170萬元、90年底累積虧損636萬元各等情,竟隱瞞此等事由,以該 公司即將上櫃為由,發行所謂之「富豪專案」、「增值富豪專案」、「尊爵富豪專案」…等不同名稱之專案,每單位要價分別為9萬8,000元、28萬8,000元,56萬8,000元;另「菁英專案」購買一個單位則為5萬元,於92年6月30日前購買者,在92年7月1日至92年8月30日前可以購買500股阿肯迪亞公司股票,「富豪專案」、「增值富豪專案」、「尊爵富豪專案」則分別可以購買1張、4張、8張股票。使潘彥門、王宏 印、洪皓倫等投資人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並交付價金,迄92年6月底,共售出此專案2,000餘筆,金額合計達5億7,000餘萬元,並因而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對外募集發行新股。另有投資人林永恆因王宗貞之詐術行為陷於錯誤而於91年1月17 日以每股36元之高價購入阿肯迪亞公司股票,然實則該公司股票之價值,依被告王安石於同年4月26日、29日所分別出 售55萬股予其小姨子彭素珍、轉讓55萬股予其秘書吳清華等人之價格觀之,僅為面額價10元;被告王安石復明知阿肯迪亞公司營運欠佳,仍自91年4月30日起,在全國各地設立營 業據點,以阿肯迪亞公司股票每股賣60元,1張賣6萬元,1 年可以漲到10萬元,每年可以倍數成長,4、5年可以賺到 100萬元,EPS有6元等之不實訊息,向投資人施以詐術,並 違反證券交易法非證券商不得對外承銷、居間介紹買賣股票之規定。待周大權等人陷於錯誤,而以前揭價格購買後,又告知股票須等到次年2月始能領取,而俟消費者於所述時間 欲前往領取股票時,再告知另須繳費始能購買,或於消費者前往領取股票時,以已有鉅額虧損之阿肯迪亞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交付,此法向投資人行騙,詐取鉅額款項。而阿肯迪亞公司因無投資價值,雖曾經輔導於93年1月9日上興櫃買賣,惟價格迄未見起色,於93年9月間即下市,平均 交易價僅有十元左右,購買者始知受騙。計賣出794張,受 害金額達4900萬元(投資者如附表十二所示)等語。因認被告王安石此部分違反89年7月19日修正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 22條第1項有價證券之募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 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之規定,應依其行為時之同法第175條規定論罪科刑、違反89年7月19日修正施行之同法第20條第1項募集有價證券不得有詐欺之行為之規定,應依其行為 時之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論罪科刑等罪嫌 (五)被告王安石明知振守公司、統瀚公司資本額分別僅為100萬 元,300萬元,且振守公司在88年9月間猶能購買價格為132 萬元之高級轎車,而統瀚公司88年營業收入僅119萬多元, 89年度虧損則達1,532萬餘元各等情,竟仍於振守公司財務 報表上虛偽表示該公司88年全年虧損達400多萬元,89年亦 虧損700多萬元,於統瀚公司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計列股 東往來1,300萬元,表示該公司積欠股東1,300萬元等語。因認被告王安石此部分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者,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藉之證據,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時,均須達於一般之人不至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未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遽為有罪之確信;上開意旨各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52年台上字 第1300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等判例意旨可參。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一)上開公訴意旨一、(一)部分 訊之被告林憶慧、楊善博、陳昭年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林憶慧、楊善博與其等辯護人均辯稱:被告林憶慧、楊善博係負責銷售慈雲寶塔,並未銷售富貴專案等語。被告陳昭年及其辯護人均辯稱:被告陳昭年雖任職於台基建設公司,然其亦信富貴專案值得投資,故進行推銷,被告陳昭年自己也購買富貴專案,甚至在離職台基建設公司後亦購買,可見被告陳昭年並無詐欺犯意等語。經查: 1.被告林憶慧固於87年2月17日至87年11月30日任職於巨宗公 司擔任業務員、於87年11月30日至88年12月9日任職於巨貞 公司擔任高階業務幹部、於88年12月30日至90年4月27日任 職於統瀚公司擔任高階業務幹部。被告楊善博於88年5月間 至90年3、4月間任職於統瀚公司擔任總監,其等二人係負責銷售慈雲寶塔等情,業經本院於另案(追加起訴案號:105 年度訴字第303號)認定明確,且遍查卷內事證並無證據足 資證明被告林憶慧、楊善博有涉及銷售富貴專案之常業詐欺犯行,可見被告林憶慧、楊善博與其等辯護人辯稱被告林憶慧、楊善博並未負責銷售富貴專案等語,並非虛妄,是被告林憶慧、楊善博是否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之常業詐欺犯行,顯有疑義。 2.另查被告陳昭年任職於台基建設公司之期間為89年7月15日 至90年3月19日,此有被告陳昭年之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明細)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卷八第220頁)。而被告陳昭年於任職台基建設公司期間,確有購買富貴專案之情事,此有被告陳昭年提出之統一發票及富貴專案契約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卷十五第209頁至第213頁),甚而 於其離職後之94年4月30日亦有自陳俊彬轉讓購入富貴專案 之情,此有陳俊彬之富貴專案契約書、被告陳昭年之陽信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卷八第59頁、第 117頁),可見被告陳昭年與其辯護人所辯之詞,並非全然 不可採信,則若被告陳昭年在離職台基建設公司之後,由仍購買富貴專案,其主觀上相信富貴專案值得投資而是否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常業詐欺犯意乙節,即有疑義。 (二)上開公訴意旨一、(二)部分 訊之被告王宗立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與其辯護人均辯稱:被告王宗立所為並未違反銀行法及保險法等語。經查: 1.按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非法吸金,若其非法方式存 有欺罔不實情形,行為人並有不法所有的主觀犯意,是否僅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而無依銀行法第125條之 非法吸金罪名處斷餘地?易言之,上揭二罪,是否絕對不能併存?參酌最高法院判決暨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有二: (1)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不外藉由各種名義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方法,以遂其脫法吸收存款之實,此等違法行為,究竟該當於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抑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或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端視其 吸收資金取得之款項,是否自始即基於不法原因為衡。第以銀行法上開規定,其規範目的在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條文既未規定行為人之主觀構成要件,祇須未經依法核准許可,擅自實行本法第29條之1所 定與收受存款相當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即足以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茍行為人自始具有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而以與投資人所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作為其詐取資金之引人入殼之方法,即與所謂之「收受存款」並不相當,而屬於刑法詐欺取財或修正前常業詐欺罪之範疇,且兩罪在性質上互不相容,要無同時成立犯罪之餘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412號判決 意旨參照)。 (2)行為人所為既同時符合非法吸金罪構成要件與詐欺罪構成要件,自應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犯,從一較重的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罪處斷,否則即有評價不足情形存在(最高法院105年8月16日105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一)決 議意旨參照)。 (3)①若依上開1.(1)有關銀行法第125條法律規定之見解,循銀行法之立法意旨,銀行法規範目的在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條文既未規定行為人之主觀構成要件,倘若行為人自始具有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施以詐術詐取資金,即與銀行法所謂之「收受存款」並不相當,而應成立刑法詐欺罪。故公訴意旨指被告王宗立在常業詐欺犯意下,以飛翼公司名義發行「一代天驕-康熙、雍正、乾 隆專案」訛詐被害人吸取資金,即難認定屬非銀行而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而有銀行法第125條之罪嫌。 ②另縱若依上開1.(2)有關銀行法第125條法律規定之見解,然 銀行法29條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 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29條之1係規定:「以借款、收受投 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可知違反銀行法第29條而可構成銀行法第125條之罪,必以:A.「非銀行 」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或B.「非銀行」經營「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為要件。就前開A.要件而言,飛翼公司固非屬銀行,然經營並無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等業務,是應無構成銀行法第29條之餘地。另就前開B.要件而論,飛翼公司所對外推銷者經係「一代天驕-康熙、雍正、乾隆專案」,觀諸公訴意 旨所指前開契約內容係與消費者約定:「『康熙專案』售價12萬8,800元,客戶再交保證金23萬4,800元,滿2年後,每 年可分得旅遊券3萬元,如折合現金為85%,即2萬5,500元 ,『雍正專案」』售價9萬8,000元,客戶再交16萬4,370元 ,每年可分得旅遊券1萬8,000元,如領取現金則折價82%;『乾隆專案』售價6萬8,800元,如一次繳交9萬1,100元後,每年可得1萬元旅遊券,如領取現金則打8折。並且宣稱客戶享有此權益至99歲為止,如於99歲前死亡,此項權益得轉由客戶指定受益人享有,至指定受益人年滿99歲或死亡為止。」,可知「一代天驕-康熙、雍正、乾隆專案」與消費者約 定購買專案後,每年可得者係「旅遊券」而非與消費者約定購買專案後將給付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是被告王宗立如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行為,是否構成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規定,已有疑義。又「一代天驕-康熙、雍正、乾隆專案」契約內容縱約定若未使用旅遊券亦可折換8成不 等之現金,然此亦係與消費者約定之「旅遊券」與「現金」間之轉換權利,並非與消費者直接約定將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是被告王宗立如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行為是否構成銀行法第29條之1而犯銀行法第125條之罪,顯有疑義。 2.(1)另按修正前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原規定:「非保險業不 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同法第167條第1項原規定:「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104年2月4日修正通過,總統於104年2月4日以總一義字第10400014291號令公布之修正後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規定:「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其立法理由謂:「一按本法為規範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之,至於保險業務之認定,應以其兼營業務之性質及內涵判斷之,而非僅檢視其是否具『保險』之名。為免外界誤解有所謂『類似保險』之業務,爰刪除原條文第2項之相關文字。…」)同法第167條第1項規定:「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其立法理由謂 :「一配合第136條第2項,刪除第1項有關類似保險之文字 。....」)修正後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第167條第1項刪除原規定「類似保險」之文字,並非將非保險業經營「類似保險」業務之行為除罪化,而係強調非保險業者所經營者是否為「保險業務」,應以所兼營業務之「性質」及「內涵」判斷之,並避免外界誤解尚有所謂「類似保險」業務存在。準此,被告行為後,修正後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第167條第1項雖刪除「類似保險」之文字,惟保險法第167條第1項之法定構成要件實質上並無不同,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保險法第167條第1項規定。辯護人為被告辯稱:修正後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第167條第1項規定均已刪除「類似保險」之文字,本案有犯罪後廢止刑罰之情事,尚有誤會。 (2)再觀諸保險法第167條第1項歷次修正之立法理由臚列:「以 利管理」、「為強化市場紀律」、「鑒於非保險業經營保險,對於社會及保險市場秩序之安定妨礙甚鉅」,並參酌同法第137條保險業應繳納保證金,及同法第146條關於保險業資金之運用及管理等規定可知,因非保險業者未經保險主管機關之高度監督、管理,享有競爭優勢,除影響合法保險業者之經營外,亦無從確保其業務經營之健全及維繫其清償能力,為避免參與保險之眾多消費者突失保障,有礙社會及保險市場秩序之安定,乃有以刑事處罰非保險業者經營保險業務之必要。因此,非保險業者所經營之業務是否為保險法第167條第1項規定之「保險業務」,應權衡保險監理之目的及保險制度之本質,實質觀察所經營業務之「性質」及「內涵」判斷之。又關於「保險」之本質學理上認應具備「對價關係」、「保險利益」、「可保危險」及「危險承擔」4要件( 保險法第1條、第43條規定參照)。另就保險基本原理而言 ,保險應有經濟單位之結合(含大數法則、同質性、分散性)、補償、轉嫁性、意外性。而保險契約既係依保險行為所為之契約,則保險行為依上揭保險法之規定觀之,法律上之保險,除應用保險基本原理之外,尚及於對價與保險利益。易言之,保險契約需具備下列之構成要件:①要保人對保險標的需有保險利益。②要保人對於標的之利益因特定意外事故之發生而有遭遇損失之危險。③保險人須承擔上述損失之危險。④保險人須將其所承擔之危險分散於可能遭遇同類危險之大眾。⑤對於保險人承擔損失危險之允諾,要保人須支付相當之對價。僅合乎前三項要件者,是為危險移轉契約,並非保險契約。故擔保契約、保證契約、服務契約、年金契約、互助契約、債務免除契約、附隨利益契約、殯葬契約均屬非保險契約之危險移轉契約。足見保險之構成要件固然可由實定法與保險基本原理等二面向加以觀察判斷。惟保險法第136條之類似保險,條文中並無任何構成要件之定義性規 範或指涉之業務範圍,難謂類似保險之構成要件為何,則亦應就保險基本原理、保險契約內容,比對保險要件來推論。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保險與類似保險之認定原則,依該會於95年邀請保險法及保險學學者、公會代表開會會議結論,認為保險包括:對價關係、保險利益、可保危險、危險承擔、危險分散、契約名稱、經濟制度等七要件,如契約具有對價關係、保險利益、可保危險、危險承擔等前四要件,則構成「類似保險」。 (3)經查:①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就「寶利專案」、「寶利白金專案」之銷售有違法經營保險業務之犯行,然依上開「保險」之要件,其中「可保危險」係指可由商業性保險來承保的危險。諸如財產損失保險,但其要件有下列:1.須有大量的同質危險單位、2.損失需出於偶然而非故意、3.損失需明確且可以衡量、4.損失機率需可有效預測、5.須有釀成重大損失的可能、6.多數同質危險單位需個別獨立、7.保險成本需合理可行、8.需具備合法性、9.損失非巨災性質之危險。而不可保危險則係指不能由商業性保險來承保的危險,例如市場危險、生產危險、道德危險、政治危險、銷貨價格變動危險、戰爭危險與消費偏好變動危險等。(見陳雲中著,保險學要義:理論與實務)。而「寶利專案」與「寶利白金專案」與消費者間約定之理賠客體為「基金投資損失」,依上開說明應屬於不可保危險,故無法認屬「保險」或「類似保險契約」而有違反保險法第167條之罪嫌。 ②而所謂「對價關係」是存在於「保險費」與「危險承擔」之間。若「寶利專案」與「寶利白金專案」可認為類似保險,「寶利專案」、「寶利白金專案」之契約內容係約定與富貴專案相同之旅遊服務,投資理財部分則台基開發公司股票為標的;「一代天驕-康熙、雍正、乾隆專案」之契約內容係 販售相關旅遊、住宿優惠券,另可仲介消費者以較便宜之價格購買其他保險業者之保險契約,相關旅遊優惠卷可折抵如上所述成數之現金,並約定消費者享有此權益至99歲為止,如於99歲前死亡,此項權益得轉由客戶指定受益人享有,至指定受益人年滿99歲或死亡為止。是縱認前開「寶利專案」與「寶利白金專案」、「一代天驕-康熙、雍正、乾隆專案 」契約所保證之義務係負有危險承擔義務,應再繼續論及是否成立對價關係要件。觀諸上開契約內容,消費者購買「寶利專案」與「寶利白金專案」付出金錢後,被告王宗立所負責之公司所付出之對價是「旅遊、優先承購台基開發公司股票」,此為彼等間之對價關係;消費者購買「一代天驕-康 熙、雍正、乾隆專案」付出金錢後,被告王宗立所負責之公司所付出之對價是可以取得旅遊、住宿優惠券,至於其餘基金理賠、換回現金之為契約之附帶規範,此純係契約當事人間之約定,而非消費者購買「寶利專案」與「寶利白金專案」、「一代天驕-康熙、雍正、乾隆專案」主要目的並非為 求得此契約附帶約定之保證,消費者購買之「寶利專案」與「寶利白金專案」、「一代天驕-康熙、雍正、乾隆專案」 所給付之金錢,顯難稱以保險費,故消費者購買「寶利專案」與「寶利白金專案」、「一代天驕-康熙、雍正、乾隆專 案」所給付之金錢與上開該等專案附帶保證之契約約定間,並無存在對價關係,上開公訴意旨認被告王宗立此部分涉犯保險法第167條罪嫌,尚有未合。 (三)上開公訴意旨一、(三)部分訊之被告王宗立、李緻嫻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與其等辯護人均辯稱:公訴意旨並未舉證究竟多少台基建設之款項存於被告帳戶內,被告王宗立、李緻嫻並無侵占意圖等語。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王宗立、李緻嫻有上開犯行,係以證人游筑莙、證人黎暐晴(原名黎本桂)、張聖芬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1111偵查卷卷七第150頁至第152頁、卷十第140頁至第143頁、卷十五第114頁至第115頁,本院卷卷二十九第 102頁、卷三十四第171頁至第174頁、卷三十五第129頁至第130頁)、同案被告王宗立、李緻嫻之供述(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1111號偵查卷卷五第102頁至第103頁、卷十二第83頁至第85頁、卷十四第18頁至第22頁、 卷十六第37頁至第39頁)及華優綜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對台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財會作業覆核委任企劃書、台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輔導備忘錄、88年9月3日於安泰銀行00000000000000號王宗立帳戶取款憑條、同日池岳龍、林文德、顧祥生、林嶽樺、簡文亮、洪水源、劉玉增、林敏忠、李慈慧、王宗立、王宗貞、台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匯款委託書、被告李緻嫻之上海商業銀行松南分行第000000 00000000號帳戶 存摺影本(卷102)、被告王宗立之上海商業銀行松南分行 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卷102)、被告李慈慧 之安泰銀行儲蓄部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卷101)各1份為據(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1111號偵查卷卷七第162頁至第172頁、卷十第35頁、第37頁 至第48頁),然上開證據充其量僅足證明被告王宗立、李緻嫻有自其個人帳戶支出如上開公訴意旨主張如附件二附表十一各項資金之事實,惟若如附件二附表十一所示各該資金之支出,係被告王宗立、李緻嫻本人之個人帳戶,因金錢混同之關係,又公訴意旨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何筆進入上開被告王宗立、李緻嫻帳戶內之款項屬於台基建設公司所有而遭被告王宗立、李緻嫻挪為私人之用,即難認定被告王宗立、李緻嫻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之業務侵占犯行。 (四)上開公訴意旨一、(四)部分 訊之被告王安石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與其辯護人辯稱:阿肯迪亞公司依相關財務報表來看,阿肯迪亞公司財務狀況並非不佳。阿肯迪亞公司設立初始資本額為3,000萬元, 此自卷附阿肯迪亞公司財務報表附註可資證明。再查阿肯迪亞公司自89年8月設立,設立該年度因支付推銷費用及固定 支出之故,公司申報虧損881萬元,但自90年度起,公司已 逐年申報淨利,並無虧損,亦即阿肯迪亞設立時資本額3,000萬元,主要係購買固定資產710萬元,存貨增加511萬元, 其他資產增加509萬元,公司當年虧損881萬元,現金及銀行存款尚餘264萬元。又阿肯迪亞公司90年度增資3000萬,資 本額至6,000萬元,主要係曾購固定資產(89年固定資產759萬元、90年4024萬元),此亦可自卷附公司會計師查核報告證明甚清。另觀諸阿肯迪亞公司92年1月至93年12月之營業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可知阿肯迪亞公司財務狀況並無不佳,否則豈有91年、92均繳納高額稅款之事實。自證人周靖棠、李建華之證述可知,阿肯迪亞公司確係實際經營。遑論阿肯迪亞公司為能上櫃,亦經券商輔導、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查核並簽證。加以自鈞院向稅捐機關調得阿肯迪亞之報稅資料,足證阿肯迪亞公司確係正當經營,而無任何詐騙客戶之情形等語。經查: 1.參以卷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105年5月27日證櫃審字第1050014067號函暨所附阿肯迪亞公司登錄興櫃公開說明書含所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暨相關公司財務報表(見本院卷卷三十四第186頁至第285頁),可知,被告王安石及其辯護人上開辯稱阿肯迪亞公司財務狀況並非不佳且有登錄興櫃之辯詞,尚非子虛,而非不可採信,則若阿肯迪亞公司經會計師之查核、檢驗、認證而可輔導申請興櫃,該公司是否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詐欺投資者等情,顯然有疑。另參以證人周靖棠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何時任職阿肯迪亞公司當時,公司約一個月營收有1,000萬元左右,收入還算穩定,獲 利部分伊不記得,但是獲利部分都是正的,都是淨利,任職後公司有一段時間很賺錢的,後來可能因為當時要擴充展場,其實公司並非虧損,而是投入金額去擴充展場及相關的營業地點、存貨,這些商品在現場,有時候消費者喜歡就買,當然有營收。公司的詳細地點不記得,但是在高雄、臺北、臺中、金門機場都有,當時伊等有個商品是機票,就是客戶來了以後,跟伊等購買機票,類似團購的概念,所以機票可以比較便宜,因為有機票這個商品,所以金門及松山機場伊等都有展場。公司絕對有實際的業務在經營,伊等在火車站也有場地。伊擔任副執行長主要的工作就是讓公司業務上更好,獲利更好,能夠符合上市上櫃標準,讓公司可以上櫃,伊到任後大家都很努力,公司很不錯,營業正常,客戶很多,伊等有請券商輔導,銀行也有來伊等店裡開設提款機,還有包括聯合信用卡中心也很支持伊等的經營理念,當時券商跟會計師就支持申請興櫃,也通過了,上興櫃之後還是很不錯等語(見本院卷卷三十五第198頁至第199頁);證人李建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曾經在阿肯迪亞公司任職,公司當時營運的地點、使用的樓層在高雄的部分,地點是高雄新光路38號,樓層有地下1樓、9樓、27至29樓、35、37樓,好像還有1個10幾樓。新光路地下1樓就是約770幾坪的賣場,做 為商品展示,另外在高雄火車站、機場都有客服中心,提供搭機旅客或乘車旅客送免費飲料或休息用,都有兼具展示功能,770幾坪的賣場包含三溫暖、健身房,好像還有個10幾 樓也是展市中心,比較屬於3C的東西。伊那時負責是商品開發,公司會提供一些精品、食衣住行育樂各方面比較低廉的價位提供給客戶使用,至於公司好像是只收取這些客戶的會費,服務範圍食衣住行育樂都有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卷三十五第234頁反面至第235頁),益徵被告王安石及其辯護人辯稱阿肯迪亞公司財務狀況非差有申請興櫃、公司確有實際經營之等情,並非全然無據,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王安石有詐銷阿肯迪亞公司股票等語,尚有疑問。 2.又起訴書暨補充理由書所主張可資證明被告王安石上開犯行之證據,業據被告王安石及其辯護人否認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在適用證據法則下,亦認定該等證據不符合證據法則而具有證據能力。此外,檢察官亦未舉證,是公訴意旨認被告王安石上開罪嫌即屬無證據足以證明,另遍查卷內事證,均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王安石有公訴意旨所指上開罪嫌,即難認定被告王安石此部分犯行。 (五)上開公訴意旨一、(五)部分 訊之被告王安石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與其辯護人辯稱:公司之資本額多寡與實際營運屬二事,起訴書以被告王安石與股東間有往來而認違反商業會計法,顯係速斷等語。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王安石有上開犯行,係以振守公司88年至91年稅務報表、統瀚公司88年至90年稅務報表、振守公司88-92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統瀚公司88-89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振守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年至91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各1份為據(見法務 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王宗立、王宗貞等涉嫌常業詐欺等案卷二第63頁至第70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1111號偵查卷卷十第146頁至第161頁、卷十三第29頁至 第31-1頁、第33頁至第41頁),然此部分僅足證明88年時振守公司確有以132萬購買車輛、振守公司88年度財報上虧損 記載400萬為6,408元、89年度虧損記載為725萬7,696元等事實,卷內並無相關證據可證明振守公司上述記載內容不實,而有何會計科目造假虛偽,認為被告王安石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情事。同理,縱統瀚公司於88年收入為119萬0,476元,89年度虧損為1,532萬4,535元,89年的資產負債表計列股東往來1,300萬元,卷內亦無相關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王 安石身為統瀚公司負責人為會計科目造假虛偽,而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嫌,是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尚難認定。叁、無從併辦部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續字第312號、95年度偵 字第1243號、第1244號、第1245號、第1246號、第1247號 、第1248號、第1249號、第1250號、第1251號、第1252號、第11036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806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840號、95年度 偵字第1990號、第4229號、第21299號、96年度偵字第19146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部分,因無法證明犯罪,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或諭知無罪,已說明如上,則上開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或部分之犯罪事實,均無從併辦,均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89年7月19日修正施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款、第175條,86年6月25日修正施行公司法第9第3項,84年5月19日修正施行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 第28條、第340條、第342條,刑法第211條、第216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55條、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1條前段,刑法第219條、第38條之2,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0條之1、第10條之3,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松德提起公訴,黃建銘、林希鴻到庭執行公訴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邱士賓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89年7月19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 第20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 第22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而可不公開發行者,仍應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準用之。 第171條第1項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第175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或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86年6月25日修正之公司法 第9條第3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第1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一) ┌──┬───┬────────┬──────────────────────┐ │編號│被告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暨宣告刑(含沒收) │ ├──┼───┼────────┼──────────────────────┤ │1 │王宗立│事實欄一、(一)│王宗立共同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叁年。如附│ │ │ │ │件一所示偽造之「市長張文英」印文沒收;未扣案│ │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叁拾肆萬叁仟貳佰伍拾│ │ │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2 │王宗立│事實欄一、(二)│王宗立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有價證券之募│ │ │ │ │集,不能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 │ │ │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新臺幣貳仟叁佰捌拾壹萬陸仟柒佰叁拾柒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 │ ├──┼───┼────────┼──────────────────────┤ │3 │王宗立│事實欄一、(三)│王宗立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 │ │ │ │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4 │王宗立│事實欄一、(四)│王宗立共同連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二) ┌──┬───┬────────┬──────────────────────┐ │編號│被告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暨宣告刑(含沒收) │ ├──┼───┼────────┼──────────────────────┤ │1 │王安石│事實欄一、(一)│王安石共同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叁年。如附│ │ │ │ │件一所示偽造之「市長張文英」印文沒收;未扣案│ │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叁拾肆萬叁仟貳佰伍拾│ │ │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追徵其價額。 │ ├──┼───┼────────┼──────────────────────┤ │2 │王安石│事實欄一、(二)│王安石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有價證券之募│ │ │ │ │集,不能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 │ │ │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陸萬貳佰柒拾玖元沒收,如全│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3 │王安石│事實欄一、(五)│王安石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 │ │ │ │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三) ┌───┬────────┬──────────────────────┐ │被告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暨宣告刑 │ ├───┼────────┼──────────────────────┤ │李緻嫻│事實欄一、(四)│李緻嫻共同連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四) ┌───┬────────┬──────────────────────┐ │被告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暨宣告刑(含沒收) │ ├───┼────────┼──────────────────────┤ │劉玉增│事實欄一、(二)│劉玉增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有價證券之募│ │ │ │集,不能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 │ │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幣壹仟玖佰伍拾陸萬貳佰柒拾玖元沒收,如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五) ┌───┬────────┬──────────────────────┐ │被告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暨宣告刑(含沒收) │ ├───┼────────┼──────────────────────┤ │林承豪│事實欄一、(二)│林承豪共同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 │ │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犯罪行│遭詐欺所購買│時間 │地點 │詐術行為 │起訴出處│ │ │ │為人 │之慈雲專案及│ │ │ │ │ │ │ │ │其他之物暨詐│ │ │ │ │ │ │ │ │騙金額(新臺│ │ │ │ │ │ │ │ │幣) │ │ │ │ │ ├──┼───┼───┼──────┼───┼───┼────────────────┼────┤ │1 │劉裕順│王宗立│慈雲專案1單 │84年7 │臺灣地│公司在明知慈雲寶塔銷售情形欠佳,│101年度 │ │ │ │王安石│位 │月30日│區某不│仍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訓練公司相關員│蒞字第 │ │ │ │ ├──────┤ │詳地點│工幹部,並且利用受過訓練的員工對│14417號 │ │ │ │ │共計 │ │ │外推銷慈雲寶塔,對劉裕順訛稱當時│補充理由│ │ │ │ │7萬元 │ │ │南部塔位價格為15萬至18萬元,而使│書附表編│ │ │ │ │ │ │ │其對於市場行情產生誤判後,再以1 │號282 │ │ │ │ │ │ │ │單位7萬元至10萬元不等價格,進行 │ │ │ │ │ │ │ │ │推銷,且一再強調南二高會通過該路│ │ │ │ │ │ │ │ │段,將來會有遷塚需求,並偽造嘉義│ │ │ │ │ │ │ │ │市政府84年1月13日所發之公告,藉 │ │ │ │ │ │ │ │ │以取信被害人,又以北部經營良好之│ │ │ │ │ │ │ │ │靈骨塔為例,強調靈骨塔行情日後有│ │ │ │ │ │ │ │ │3至4倍的獲利空間,實則毫無市場投│ │ │ │ │ │ │ │ │資價值,消費者日後可隨時將所購靈│ │ │ │ │ │ │ │ │骨塔委託巨宗公司等轉售或由公司消│ │ │ │ │ │ │ │ │化吸收等語誘詐,使劉裕順陷於錯誤│ │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2 │林建良│王宗立│慈雲專案1單 │86年5 │臺北市│林建良於86年間因友人介紹,接觸巨│起訴書附│ │ │ │王安石│位 │月間 │巨宗公│宗公司人員,經業務人員佯稱該塔位│表二(編│ │ │ │ ├──────┼───┤司光復│有增值可能具有投資價值等語施以詐│號六) │ │ │ │ │慈雲專案3單 │86年7 │南路分│術下,使林建良陷於錯誤,因而購買│ │ │ │ │ │位 │月間 │公司 │慈雲寶塔專案。 │ │ │ │ │ ├──────┼───┤ │ │ │ │ │ │ │共計 │ │ │ │ │ │ │ │ │25萬5,000元 │ │ │ │ │ │ │ │ │ │ │ │ │ │ ├──┼───┼───┼──────┼───┼───┼────────────────┼────┤ │3 │黃德光│王宗立│慈雲專案4單 │86年5 │臺北市│黃德光經友人介紹認識公司員工,經│起訴書附│ │ │ │王安石│位 │月間 │光復南│公司員工向黃德光推銷慈雲寶塔,佯│表二(編│ │ │ │ ├──────┤ │路505 │稱該專案具有增值可能有投資價值等│號二十四│ │ │ │ │共計 │ │號3樓 │語施以詐術,使黃德光陷於錯誤,因│) │ │ │ │ │32萬元 │ │之3巨 │而購買巨宗公司慈雲寶塔專案4單位 │ │ │ │ │ │ │ │宗公司│ │ │ ├──┼───┼───┼──────┼───┼───┼────────────────┼────┤ │4 │周淑惠│王宗立│慈雲專案某單│86年6 │臺灣地│公司在明知慈雲寶塔銷售情形欠佳,│101年度 │ │ │ │王安石│位 │月30日│區某不│仍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訓練公司相關員│蒞字第 │ │ │ │ ├──────┤ │詳地點│工幹部,並且利用受過訓練的員工對│14417號 │ │ │ │ │共計 │ │ │外推銷慈雲寶塔,對周淑惠訛稱當時│補充理由│ │ │ │ │119萬元 │ │ │南部塔位價格為15萬至18萬元,而使│書附表編│ │ │ │ │ │ │ │其對於市場行情產生誤判後,再以1 │號274 │ │ │ │ │ │ │ │單位7萬元至10萬元不等價格,進行 │ │ │ │ │ │ │ │ │推銷,且一再強調南二高會通過該路│ │ │ │ │ │ │ │ │段,將來會有遷塚需求,並偽造嘉義│ │ │ │ │ │ │ │ │市政府84年1月13日所發之公告,藉 │ │ │ │ │ │ │ │ │以取信被害人,又以北部經營良好之│ │ │ │ │ │ │ │ │靈骨塔為例,強調靈骨塔行情日後有│ │ │ │ │ │ │ │ │3至4倍的獲利空間,實則毫無市場投│ │ │ │ │ │ │ │ │資價值,消費者日後可隨時將所購靈│ │ │ │ │ │ │ │ │骨塔委託巨宗公司等轉售或由公司消│ │ │ │ │ │ │ │ │化吸收等語誘詐,使周淑惠陷於錯誤│ │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5 │施美娥│王宗立│慈雲專案某單│86年7 │臺灣地│公司在明知慈雲寶塔銷售情形欠佳,│101年度 │ │ │ │王安石│位 │月8日 │區某不│仍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訓練公司相關員│蒞字第 │ │ │ │ ├──────┤ │詳地點│工幹部,並且利用受過訓練的員工對│14417號 │ │ │ │ │共計 │ │ │外推銷慈雲寶塔,對施美娥訛稱當時│補充理由│ │ │ │ │34萬元 │ │ │南部塔位價格為15萬至18萬元,而使│書附表編│ │ │ │ │ │ │ │其對於市場行情產生誤判後,再以1 │號277 │ │ │ │ │ │ │ │單位7萬元至10萬元不等價格,進行 │ │ │ │ │ │ │ │ │推銷,且一再強調南二高會通過該路│ │ │ │ │ │ │ │ │段,將來會有遷塚需求,並偽造嘉義│ │ │ │ │ │ │ │ │市政府84年1月13日所發之公告,藉 │ │ │ │ │ │ │ │ │以取信被害人,又以北部經營良好之│ │ │ │ │ │ │ │ │靈骨塔為例,強調靈骨塔行情日後有│ │ │ │ │ │ │ │ │3至4倍的獲利空間,實則毫無市場投│ │ │ │ │ │ │ │ │資價值,消費者日後可隨時將所購靈│ │ │ │ │ │ │ │ │骨塔委託巨宗公司等轉售或由公司消│ │ │ │ │ │ │ │ │化吸收等語誘詐,使施美娥陷於錯誤│ │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6 │周淑芬│王宗立│慈雲專案某單│86年7 │臺灣地│公司在明知慈雲寶塔銷售情形欠佳,│101年度 │ │ │ │王安石│位 │月12日│區某不│仍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訓練公司相關員│蒞字第 │ │ │ │ ├──────┤ │詳地點│工幹部,並且利用受過訓練的員工對│14417號 │ │ │ │ │共計 │ │ │外推銷慈雲寶塔,對周淑芬訛稱當時│補充理由│ │ │ │ │25萬5,000元 │ │ │南部塔位價格為15萬至18萬元,而使│書附表編│ │ │ │ │ │ │ │其對於市場行情產生誤判後,再以1 │號275 │ │ │ │ │ │ │ │單位7萬元至10萬元不等價格,進行 │ │ │ │ │ │ │ │ │推銷,且一再強調南二高會通過該路│ │ │ │ │ │ │ │ │段,將來會有遷塚需求,並偽造嘉義│ │ │ │ │ │ │ │ │市政府84年1月13日所發之公告,藉 │ │ │ │ │ │ │ │ │以取信被害人,又以北部經營良好之│ │ │ │ │ │ │ │ │靈骨塔為例,強調靈骨塔行情日後有│ │ │ │ │ │ │ │ │3至4倍的獲利空間,實則毫無市場投│ │ │ │ │ │ │ │ │資價值,消費者日後可隨時將所購靈│ │ │ │ │ │ │ │ │骨塔委託巨宗公司等轉售或由公司消│ │ │ │ │ │ │ │ │化吸收等語誘詐,使周淑芬陷於錯誤│ │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7 │周子生│王宗立│慈雲專案某單│86年7 │臺灣地│公司在明知慈雲寶塔銷售情形欠佳,│101年度 │ │ │ │王安石│位 │月12日│區某不│仍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訓練公司相關員│蒞字第 │ │ │ │ ├──────┤ │詳地點│工幹部,並且利用受過訓練的員工對│14417號 │ │ │ │ │共計 │ │ │外推銷慈雲寶塔,對周子生訛稱當時│補充理由│ │ │ │ │76萬5,000元 │ │ │南部塔位價格為15萬至18萬元,而使│書附表編│ │ │ │ │ │ │ │其對於市場行情產生誤判後,再以1 │號276 │ │ │ │ │ │ │ │單位7萬元至10萬元不等價格,進行 │ │ │ │ │ │ │ │ │推銷,且一再強調南二高會通過該路│ │ │ │ │ │ │ │ │段,將來會有遷塚需求,並偽造嘉義│ │ │ │ │ │ │ │ │市政府84年1月13日所發之公告,藉 │ │ │ │ │ │ │ │ │以取信被害人,又以北部經營良好之│ │ │ │ │ │ │ │ │靈骨塔為例,強調靈骨塔行情日後有│ │ │ │ │ │ │ │ │3至4倍的獲利空間,實則毫無市場投│ │ │ │ │ │ │ │ │資價值,消費者日後可隨時將所購靈│ │ │ │ │ │ │ │ │骨塔委託巨宗公司等轉售或由公司消│ │ │ │ │ │ │ │ │化吸收等語誘詐,使周子生陷於錯誤│ │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8 │傅正良│王宗立│慈雲專案2單 │86年7 │臺北市│於86年7月23日下午2時許,經公司員│95年度偵│ │ │ │王安石│位 │月23日│信義路│工介紹至臺北市信義區4段台基分公 │字第1251│ │ │ │ ├──────┤ │4段台 │司,由業務員介紹慈雲專案,佯稱買│號移送併│ │ │ │ │共計 │ │基分公│後2年即可託售,並可獲利3倍以上等│辦意旨書│ │ │ │ │17萬元 │ │司 │語施以詐術,使傅正良陷於錯誤,因│(併C) │ │ │ │ │ │ │ │而購買慈雲專案2單位,共計17萬元 │ │ │ │ │ │ │ │ │,惟2年後傅正良欲售塔位獲利,但 │ │ │ │ │ │ │ │ │公司業務員均避不見面,電詢公司後│ │ │ │ │ │ │ │ │,得知公司並不幫忙託售,使知受騙│ │ ├──┼───┼───┼──────┼───┼───┼────────────────┼────┤ │9 │樊士強│王宗立│慈雲專案3單 │86年8 │臺灣地│樊士強經友人介紹下認識公司員工,│起訴書附│ │ │ │王安石│位 │月14日│區某不│遭到員工推銷慈雲專案,因而購買巨│表二(編│ │ │ │ ├──────┤ │詳地點│宗公司之慈雲寶塔3單位。該員工並 │號五十八│ │ │ │ │共計 │ │ │對其訛稱慈雲寶塔塔位絕對保值,且│) │ │ │ │ │25萬5,000元 │ │ │該公司有二年保證託售制度等語施以│ │ │ │ │ │ │ │ │詐術,使樊士強陷於錯誤因而購買之│ │ │ │ │ │ │ │ │。惟其購買至今,請求託售均無消息│ │ ├──┼───┼───┼──────┼───┼───┼────────────────┼────┤ │10 │廖江興│王宗立│慈雲專案2單 │86年8 │臺灣地│廖江興經友人介紹,認識巨宗公司之│起訴書附│ │ │ │王安石│位 │月21日│區某不│員工,而該員工則藉機向其推銷慈雲│表二(編│ │ │ │ ├──────┼───┤詳地點│寶塔專案,並對其保證慈雲寶塔有增│號五十五│ │ │ │ │慈雲專案4單 │87年7 │ │值價值,且兩年內保證託售等語施以│) │ │ │ │ │位 │月7日 │ │詐術,使廖江興陷於錯誤,因而前後│ │ │ │ │ ├──────┼───┤ │購買該專案。惟廖江興於88年9月後 │ │ │ │ │ │共計 │ │ │,要求該公司代售時,卻遲未獲處理│ │ │ │ │ │55萬元 │ │ │,始知受騙。 │ │ ├──┼───┼───┼──────┼───┼───┼────────────────┼────┤ │11 │侯春玲│王宗立│慈雲專案某單│86年9 │臺灣地│公司在明知慈雲寶塔銷售情形欠佳,│101年度 │ │ │ │王安石│位 │月2日 │區某不│仍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訓練公司相關員│蒞字第 │ │ │ │ ├──────┤ │詳地點│工幹部,並且利用受過訓練的員工對│14417號 │ │ │ │ │共計 │ │ │外推銷慈雲寶塔,對侯春玲訛稱當時│補充理由│ │ │ │ │17萬元 │ │ │南部塔位價格為15萬至18萬元,而使│書附表編│ │ │ │ │ │ │ │其對於市場行情產生誤判後,再以1 │號272 │ │ │ │ │ │ │ │單位7萬元至10萬元不等價格,進行 │ │ │ │ │ │ │ │ │推銷,且一再強調南二高會通過該路│ │ │ │ │ │ │ │ │段,將來會有遷塚需求,並偽造嘉義│ │ │ │ │ │ │ │ │市政府84年1月13日所發之公告,藉 │ │ │ │ │ │ │ │ │以取信被害人,又以北部經營良好之│ │ │ │ │ │ │ │ │靈骨塔為例,強調靈骨塔行情日後有│ │ │ │ │ │ │ │ │3至4倍的獲利空間,實則毫無市場投│ │ │ │ │ │ │ │ │資價值,消費者日後可隨時將所購靈│ │ │ │ │ │ │ │ │骨塔委託巨宗公司等轉售或由公司消│ │ │ │ │ │ │ │ │化吸收等語誘詐,使侯春玲陷於錯誤│ │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12 │侯淑如│王宗立│慈雲專案某單│86年9 │臺灣地│公司在明知慈雲寶塔銷售情形欠佳,│101年度 │ │ │ │王安石│位 │月5日 │區某不│仍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訓練公司相關員│蒞字第 │ │ │ │ ├──────┤ │詳地點│工幹部,並且利用受過訓練的員工對│14417號 │ │ │ │ │共計 │ │ │外推銷慈雲寶塔,對侯淑如訛稱當時│補充理由│ │ │ │ │17萬元 │ │ │南部塔位價格為15萬至18萬元,而使│書附表編│ │ │ │ │ │ │ │其對於市場行情產生誤判後,再以1 │號273 │ │ │ │ │ │ │ │單位7萬元至10萬元不等價格,進行 │ │ │ │ │ │ │ │ │推銷,且一再強調南二高會通過該路│ │ │ │ │ │ │ │ │段,將來會有遷塚需求,並偽造嘉義│ │ │ │ │ │ │ │ │市政府84年1月13日所發之公告,藉 │ │ │ │ │ │ │ │ │以取信被害人,又以北部經營良好之│ │ │ │ │ │ │ │ │靈骨塔為例,強調靈骨塔行情日後有│ │ │ │ │ │ │ │ │3至4倍的獲利空間,實則毫無市場投│ │ │ │ │ │ │ │ │資價值,消費者日後可隨時將所購靈│ │ │ │ │ │ │ │ │骨塔委託巨宗公司等轉售或由公司消│ │ │ │ │ │ │ │ │化吸收等語誘詐,使侯淑如陷於錯誤│ │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13 │吳輝勝│王宗立│慈雲專案4單 │86年10│巨宗國│巨宗公司於86年10月16日至87年間對│96年蒞字│ │ │ │王安石│位 │月16日│際企業│吳輝勝推銷慈雲專案,佯稱投資慈雲│14744 號│ │ │ │ ├──────┤ │股份有│寶塔,未來塔位會大漲等語,使吳輝│補充理由│ │ │ │ │共計 │ │限公司│勝陷於錯誤後,因而購買慈雲專案4 │書,105 │ │ │ │ │52萬元 │ │ │單位。 │年度蒞追│ │ │ │ │ │ │ │ │字4號追 │ │ │ │ │ │ │ │ │加起訴書│ │ │ │ │ │ │ │ │附表編號│ │ │ │ │ │ │ │ │32 │ ├──┼───┼───┼──────┼───┼───┼────────────────┼────┤ │14 │陳哲義│王宗立│慈雲專案6單 │86年間│臺灣地│陳哲義很多友人都有購買慈雲專案,│101年度 │ │ │ │王安石│位 │ │區某不│因而至公司,但經王宗立佯稱投資報│蒞字第 │ │ │ │ ├──────┤ │詳地點│酬率很高,有4、5倍,五院院長有送│14417號 │ │ │ │ │共計 │ │ │匾額等語施以詐術,致使陳哲義陷於│補充理由│ │ │ │ │48萬元 │ │ │錯誤,因而購買6單位的慈雲專案。 │書附表編│ │ │ │ │ │ │ │ │號155 │ ├──┼───┼───┼──────┼───┼───┼────────────────┼────┤ │15 │張簡玉│王宗立│慈雲專案3單 │87年3 │臺灣地│張簡玉雲透過朋友介紹後認識公司業│起訴書附│ │ │雲 │王安石│位 │月5日 │區某不│務員,受到其推銷後因而購買慈雲專│表二(編│ │ │ │林憶慧├──────┤ │詳地點│案。該公司業務員要求張簡玉雲先付│號七十一│ │ │ │ │共計 │ │ │訂金保留塔位,日後若不願購買,可│) │ │ │ │ │25萬5,000 元│ │ │全額退費,然於支付1萬元訂金後, │ │ │ │ │ │ │ │ │接獲該公司職員電話稱不付尾款,即│ │ │ │ │ │ │ │ │將訂金沒收,又支付尾款後,依合約│ │ │ │ │ │ │ │ │內容至該公司託售,惟迄未處理。 │ │ ├──┼───┼───┼──────┼───┼───┼────────────────┼────┤ │16 │陳馥美│王宗立│慈雲專案某單│87年3 │臺灣地│公司在明知慈雲寶塔銷售情形欠佳,│101年度 │ │ │ │王安石│位 │月10日│區某不│仍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訓練公司相關員│蒞字第 │ │ │ │ ├──────┤ │詳地點│工幹部,並且利用受過訓練的員工對│14417號 │ │ │ │ │共計 │ │ │外推銷慈雲寶塔,對陳馥美訛稱當時│補充理由│ │ │ │ │17萬元 │ │ │南部塔位價格為15萬至18萬元,而使│書附表編│ │ │ │ │ │ │ │其對於市場行情產生誤判後,再以1 │號293 │ │ │ │ │ │ │ │單位7萬元至10萬元不等價格,進行 │ │ │ │ │ │ │ │ │推銷,且一再強調南二高會通過該路│ │ │ │ │ │ │ │ │段,將來會有遷塚需求,並偽造嘉義│ │ │ │ │ │ │ │ │市政府84年1月13日所發之公告,藉 │ │ │ │ │ │ │ │ │以取信被害人,又以北部經營良好之│ │ │ │ │ │ │ │ │靈骨塔為例,強調靈骨塔行情日後有│ │ │ │ │ │ │ │ │3至4倍的獲利空間,實則毫無市場投│ │ │ │ │ │ │ │ │資價值,消費者日後可隨時將所購靈│ │ │ │ │ │ │ │ │骨塔委託巨宗公司等轉售或由公司消│ │ │ │ │ │ │ │ │化吸收等語誘詐,使陳馥美陷於錯誤│ │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17 │楊佳玲│王宗立│慈雲專案某單│87年3 │臺灣地│公司在明知慈雲寶塔銷售情形欠佳,│101年度 │ │ │ │王安石│位 │月28日│區某不│仍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訓練公司相關員│蒞字第 │ │ │ │ ├──────┤ │詳地點│工幹部,並且利用受過訓練的員工對│14417號 │ │ │ │ │共計 │ │ │外推銷慈雲寶塔,對楊佳玲訛稱當時│補充理由│ │ │ │ │25萬5,000元 │ │ │南部塔位價格為15萬至18萬元,而使│書附表編│ │ │ │ │ │ │ │其對於市場行情產生誤判後,再以1 │號289 │ │ │ │ │ │ │ │單位7萬元至10萬元不等價格,進行 │ │ │ │ │ │ │ │ │推銷,且一再強調南二高會通過該路│ │ │ │ │ │ │ │ │段,將來會有遷塚需求,並偽造嘉義│ │ │ │ │ │ │ │ │市政府84年1月13日所發之公告,藉 │ │ │ │ │ │ │ │ │以取信被害人,又以北部經營良好之│ │ │ │ │ │ │ │ │靈骨塔為例,強調靈骨塔行情日後有│ │ │ │ │ │ │ │ │3至4倍的獲利空間,實則毫無市場投│ │ │ │ │ │ │ │ │資價值,消費者日後可隨時將所購靈│ │ │ │ │ │ │ │ │骨塔委託巨宗公司等轉售或由公司消│ │ │ │ │ │ │ │ │化吸收等語誘詐,使楊佳玲陷於錯誤│ │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18 │林永利│王宗立│慈雲專案3單 │87年3 │巨宗國│公司員工與林永利前因工作關係認識│起訴書附│ │ │ │王安石│位 │月間 │際企業│,以理財名義,帶林永利至上開地點│表二(編│ │ │ │林憶慧├──────┤ │有限公│,再由公司其他員工對其推銷慈雲寶│號四) │ │ │ │ │共計 │ │司 │塔專案,佯稱慈雲寶塔週邊道路適經│ │ │ │ │ │25萬5,000元 │ │ │南二高,工程完工地價立即暴漲,投│ │ │ │ │ │ │ │ │資可增值數倍,若從購買日起算兩年│ │ │ │ │ │ │ │ │後仍未賣出,公司保證以原價(每單│ │ │ │ │ │ │ │ │位八萬五千元)買回等語施以詐術,│ │ │ │ │ │ │ │ │致使林永利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 │ │ │ │ │ │ │ │案。惟嗣後欲賣出塔位時,發覺因塔│ │ │ │ │ │ │ │ │位過剩,需登記等候有人洽購方可賣│ │ │ │ │ │ │ │ │出。 │ │ ├──┼───┼───┼──────┼───┼───┼────────────────┼────┤ │19 │陳佩玉│王宗立│慈雲專案某單│87年4 │臺灣地│公司在明知慈雲寶塔銷售情形欠佳,│101年度 │ │ │ │王安石│位 │月6日 │區某不│仍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訓練公司相關員│蒞字第 │ │ │ │ ├──────┤ │詳地點│工幹部,並且利用受過訓練的員工對│14417號 │ │ │ │ │共計 │ │ │外推銷慈雲寶塔,對陳佩玉訛稱當時│補充理由│ │ │ │ │34萬元 │ │ │南部塔位價格為15萬至18萬元,而使│書附表編│ │ │ │ │ │ │ │其對於市場行情產生誤判後,再以1 │號287 │ │ │ │ │ │ │ │單位7萬元至10萬元不等價格,進行 │ │ │ │ │ │ │ │ │推銷,且一再強調南二高會通過該路│ │ │ │ │ │ │ │ │段,將來會有遷塚需求,並偽造嘉義│ │ │ │ │ │ │ │ │市政府84年1月13日所發之公告,藉 │ │ │ │ │ │ │ │ │以取信被害人,又以北部經營良好之│ │ │ │ │ │ │ │ │靈骨塔為例,強調靈骨塔行情日後有│ │ │ │ │ │ │ │ │3至4倍的獲利空間,實則毫無市場投│ │ │ │ │ │ │ │ │資價值,消費者日後可隨時將所購靈│ │ │ │ │ │ │ │ │骨塔委託巨宗公司等轉售或由公司消│ │ │ │ │ │ │ │ │化吸收等語誘詐,使陳佩玉陷於錯誤│ │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20 │戴開駿│王宗立│慈雲專案某單│87年4 │臺灣地│公司在明知慈雲寶塔銷售情形欠佳,│101年度 │ │ │ │王安石│位 │月13日│區某不│仍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訓練公司相關員│蒞字第 │ │ │ │ ├──────┤ │詳地點│工幹部,並且利用受過訓練的員工對│14417號 │ │ │ │ │共計 │ │ │外推銷慈雲寶塔,對戴開駿訛稱當時│補充理由│ │ │ │ │17萬元 │ │ │南部塔位價格為15萬至18萬元,而使│書附表編│ │ │ │ │ │ │ │其對於市場行情產生誤判後,再以1 │號292 │ │ │ │ │ │ │ │單位7萬元至10萬元不等價格,進行 │ │ │ │ │ │ │ │ │推銷,且一再強調南二高會通過該路│ │ │ │ │ │ │ │ │段,將來會有遷塚需求,並偽造嘉義│ │ │ │ │ │ │ │ │市政府84年1月13日所發之公告,藉 │ │ │ │ │ │ │ │ │以取信被害人,又以北部經營良好之│ │ │ │ │ │ │ │ │靈骨塔為例,強調靈骨塔行情日後有│ │ │ │ │ │ │ │ │3至4倍的獲利空間,實則毫無市場投│ │ │ │ │ │ │ │ │資價值,消費者日後可隨時將所購靈│ │ │ │ │ │ │ │ │骨塔委託巨宗公司等轉售或由公司消│ │ │ │ │ │ │ │ │化吸收等語誘詐,使戴開駿陷於錯誤│ │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21 │洪雅惠│王宗立│慈雲專案某單│87年4 │臺灣地│公司在明知慈雲寶塔銷售情形欠佳,│101年度 │ │ │ │王安石│位 │月18日│區某不│仍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訓練公司相關員│蒞字第 │ │ │ │ ├──────┤ │詳地點│工幹部,並且利用受過訓練的員工對│14417號 │ │ │ │ │共計 │ │ │外推銷慈雲寶塔,對洪雅惠訛稱當時│補充理由│ │ │ │ │45萬元 │ │ │南部塔位價格為15萬至18萬元,而使│書附表編│ │ │ │ │ │ │ │其對於市場行情產生誤判後,再以1 │號290 │ │ │ │ │ │ │ │單位7萬元至10萬元不等價格,進行 │ │ │ │ │ │ │ │ │推銷,且一再強調南二高會通過該路│ │ │ │ │ │ │ │ │段,將來會有遷塚需求,並偽造嘉義│ │ │ │ │ │ │ │ │市政府84年1月13日所發之公告,藉 │ │ │ │ │ │ │ │ │以取信被害人,又以北部經營良好之│ │ │ │ │ │ │ │ │靈骨塔為例,強調靈骨塔行情日後有│ │ │ │ │ │ │ │ │3至4倍的獲利空間,實則毫無市場投│ │ │ │ │ │ │ │ │資價值,消費者日後可隨時將所購靈│ │ │ │ │ │ │ │ │骨塔委託巨宗公司等轉售或由公司消│ │ │ │ │ │ │ │ │化吸收等語誘詐,使洪雅惠陷於錯誤│ │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22 │林坤生│王宗立│慈雲專案某單│87年4 │臺灣地│公司在明知慈雲寶塔銷售情形欠佳,│101年度 │ │ │ │王安石│位 │月間 │區某不│仍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訓練公司相關員│蒞字第 │ │ │ │ ├──────┤ │詳地點│工幹部,並且利用受過訓練的員工對│14417號 │ │ │ │ │共計 │ │ │外推銷慈雲寶塔,對林坤生訛稱當時│補充理由│ │ │ │ │48萬元 │ │ │南部塔位價格為15萬至18萬元,而使│書附表編│ │ │ │ │ │ │ │其對於市場行情產生誤判後,再以1 │號286 │ │ │ │ │ │ │ │單位7萬元至10萬元不等價格,進行 │ │ │ │ │ │ │ │ │推銷,且一再強調南二高會通過該路│ │ │ │ │ │ │ │ │段,將來會有遷塚需求,並偽造嘉義│ │ │ │ │ │ │ │ │市政府84年1月13日所發之公告,藉 │ │ │ │ │ │ │ │ │以取信被害人,又以北部經營良好之│ │ │ │ │ │ │ │ │靈骨塔為例,強調靈骨塔行情日後有│ │ │ │ │ │ │ │ │3至4倍的獲利空間,實則毫無市場投│ │ │ │ │ │ │ │ │資價值,消費者日後可隨時將所購靈│ │ │ │ │ │ │ │ │骨塔委託巨宗公司等轉售或由公司消│ │ │ │ │ │ │ │ │化吸收等語誘詐,使林坤生陷於錯誤│ │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23 │高德偉│王宗立│慈雲專案某單│87年5 │臺灣地│公司在明知慈雲寶塔銷售情形欠佳,│101年度 │ │ │ │王安石│位 │月5日 │區某不│仍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訓練公司相關員│蒞字第 │ │ │ │ ├──────┤ │詳地點│工幹部,並且利用受過訓練的員工對│14417號 │ │ │ │ │共計 │ │ │外推銷慈雲寶塔,對高德偉訛稱當時│補充理由│ │ │ │ │45萬元 │ │ │南部塔位價格為15萬至18萬元,而使│書附表編│ │ │ │ │ │ │ │其對於市場行情產生誤判後,再以1 │號283 │ │ │ │ │ │ │ │單位7萬元至10萬元不等價格,進行 │ │ │ │ │ │ │ │ │推銷,且一再強調南二高會通過該路│ │ │ │ │ │ │ │ │段,將來會有遷塚需求,並偽造嘉義│ │ │ │ │ │ │ │ │市政府84年1月13日所發之公告,藉 │ │ │ │ │ │ │ │ │以取信被害人,又以北部經營良好之│ │ │ │ │ │ │ │ │靈骨塔為例,強調靈骨塔行情日後有│ │ │ │ │ │ │ │ │3至4倍的獲利空間,實則毫無市場投│ │ │ │ │ │ │ │ │資價值,消費者日後可隨時將所購靈│ │ │ │ │ │ │ │ │骨塔委託巨宗公司等轉售或由公司消│ │ │ │ │ │ │ │ │化吸收等語誘詐,使高德偉陷於錯誤│ │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24 │葉婷瑩│王宗立│慈雲專案某單│87年6 │臺灣地│公司在明知慈雲寶塔銷售情形欠佳,│101年度 │ │ │ │王安石│位 │月間 │區某不│仍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訓練公司相關員│蒞字第 │ │ │ │ ├──────┤ │詳地點│工幹部,並且利用受過訓練的員工對│14417號 │ │ │ │ │共計 │ │ │外推銷慈雲寶塔,對葉婷瑩訛稱當時│補充理由│ │ │ │ │27萬元 │ │ │南部塔位價格為15萬至18萬元,而使│書附表編│ │ │ │ │ │ │ │其對於市場行情產生誤判後,再以1 │號288 │ │ │ │ │ │ │ │單位7萬元至10萬元不等價格,進行 │ │ │ │ │ │ │ │ │推銷,且一再強調南二高會通過該路│ │ │ │ │ │ │ │ │段,將來會有遷塚需求,並偽造嘉義│ │ │ │ │ │ │ │ │市政府84年1月13日所發之公告,藉 │ │ │ │ │ │ │ │ │以取信被害人,又以北部經營良好之│ │ │ │ │ │ │ │ │靈骨塔為例,強調靈骨塔行情日後有│ │ │ │ │ │ │ │ │3至4倍的獲利空間,實則毫無市場投│ │ │ │ │ │ │ │ │資價值,消費者日後可隨時將所購靈│ │ │ │ │ │ │ │ │骨塔委託巨宗公司等轉售或由公司消│ │ │ │ │ │ │ │ │化吸收等語誘詐,使葉婷瑩陷於錯誤│ │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25 │鍾莉萍│王宗立│慈雲專案3單 │87年6 │臺灣地│公司在明知慈雲寶塔銷售情形欠佳,│101年度 │ │ │ │王安石│位 │月間 │區某不│仍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訓練公司相關員│蒞字第 │ │ │ │ ├──────┤ │詳地點│工幹部,並且利用受過訓練的員工對│14417號 │ │ │ │ │共計 │ │ │外推銷慈雲寶塔,對鍾莉萍訛稱當時│補充理由│ │ │ │ │25萬5,000 元│ │ │南部塔位價格為15萬至18萬元,而使│書附表編│ │ │ │ │ │ │ │其對於市場行情產生誤判後,再以1 │號285 │ │ │ │ │ │ │ │單位7萬元至10萬元不等價格,進行 │ │ │ │ │ │ │ │ │推銷,且一再強調南二高會通過該路│ │ │ │ │ │ │ │ │段,將來會有遷塚需求,並偽造嘉義│ │ │ │ │ │ │ │ │市政府84年1月13日所發之公告,藉 │ │ │ │ │ │ │ │ │以取信被害人,又以北部經營良好之│ │ │ │ │ │ │ │ │靈骨塔為例,強調靈骨塔行情日後有│ │ │ │ │ │ │ │ │3至4倍的獲利空間,實則毫無市場投│ │ │ │ │ │ │ │ │資價值,消費者日後可隨時將所購靈│ │ │ │ │ │ │ │ │骨塔委託巨宗公司等轉售或由公司消│ │ │ │ │ │ │ │ │化吸收等語誘詐,使鍾莉萍陷於錯誤│ │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26 │蕭仲文│王宗立│慈雲專案2單 │87年中│巨宗公│蕭仲文透過友人介紹,至巨宗公司聽│起訴書附│ │ │ │王安石│位 │旬 │司 │說明會,該公司主管向推銷慈雲寶塔│表二(編│ │ │ │林憶慧├──────┤ │ │,並佯稱93年南二高完成後,經過嘉│號六十二│ │ │ │ │共計 │ │ │義一帶所有土葬墳會全數強制遷移至│) │ │ │ │ │19萬元 │ │ │嘉義之慈雲寶塔,屆時寶塔將自原價│ │ │ │ │ │ │ │ │9萬5000元倍增至30萬一個,買下寶 │ │ │ │ │ │ │ │ │塔2年後便會開始排隊出售,預計89 │ │ │ │ │ │ │ │ │年後就會售出等語施以詐術,使蕭仲│ │ │ │ │ │ │ │ │文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慈雲專案。惟│ │ │ │ │ │ │ │ │至今其所購之慈雲專案塔位仍未售出│ │ ├──┼───┼───┼──────┼───┼───┼────────────────┼────┤ │27 │劉秋月│王宗立│慈雲專案2單 │87年9 │巨宗公│劉秋月應徵巨宗公司擔任業務工作後│起訴書附│ │ │ │王安石│位 │月中旬│司 │,因業績不佳,公司其他員工趁機向│表二(編│ │ │ │林憶慧├──────┤ │ │其推銷慈雲寶塔專案,對其佯稱慈雲│號九) │ │ │ │ │共計 │ │ │寶塔將來獲利多,係不錯之投資理財│ │ │ │ │ │19萬元 │ │ │方式,且員工投資又可計入業績績效│ │ │ │ │ │ │ │ │等語施以詐術,使劉秋月陷於錯誤,│ │ │ │ │ │ │ │ │在投資理財的考量及業績壓力下購買│ │ │ │ │ │ │ │ │2單位的慈雲專案。 │ │ ├──┼───┼───┼──────┼───┼───┼────────────────┼────┤ │28 │王筱瑜│王宗立│慈雲專案某單│87年10│臺灣地│公司員工對王筱瑜推銷慈雲專案後,│101年度 │ │ │ │王安石│位 │月20日│區某不│對其訛稱該塔位可增值有投資價值等│蒞字第 │ │ │ │ ├──────┤ │詳地點│語施以詐術,使王筱瑜陷於錯誤,因│14417號 │ │ │ │ │共計 │ │ │而購買該專案。 │補充理由│ │ │ │ │19萬元 │ │ │ │書附表編│ │ │ │ │ │ │ │ │號296 │ ├──┼───┼───┼──────┼───┼───┼────────────────┼────┤ │29 │潘宜琳│王宗立│慈雲專案5單 │87年10│臺北市│潘宜琳因台全公司的業務員推銷,並│起訴書附│ │ │(原名│王安石│位 │月26日│八德路│對其佯稱購買慈雲寶塔如日後不願購│表二(編│ │ │潘靜芬│林憶慧├──────┤ │3段32 │買,可全額退費,但如不先付清尾款│號四十四│ │ │) │ │共計 │ │號台全│,則頭款將被沒收等語施以詐術,使│) │ │ │ │ │47萬元 │ │分公司│潘宜琳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 │ │ │ │惟嗣後潘宜琳發覺情況與業務員所言│ │ │ │ │ │ │ │ │不符。 │ │ ├──┼───┼───┼──────┼───┼───┼────────────────┼────┤ │30 │李曉菁│王宗立│慈雲專案2單 │87年11│臺灣地│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原名王宗貞)│起訴書附│ │ │ │王安石│位 │月3日 │區某不│明知慈雲寶塔於87年間之市價為2、 │表二(編│ │ │ │林憶慧├──────┤ │詳地點│3萬元,對外謊稱行情價為15萬至18 │號三十三│ │ │ │ │共計 │ │ │萬元,再以每單位8萬8000元9萬8000│) │ │ │ │ │19萬元 │ │ │元之價格銷售之,並以不實資訊誇大│ │ │ │ │ │ │ │ │該專案之價值,公司之業務員並對李│ │ │ │ │ │ │ │ │曉菁佯稱購買慈雲寶塔專案,如日後│ │ │ │ │ │ │ │ │不願購買,可全額退費,且不先付清│ │ │ │ │ │ │ │ │尾款,頭款將被沒收等語施以詐術,│ │ │ │ │ │ │ │ │使黃曉菁陷於錯誤,誤信該專案具有│ │ │ │ │ │ │ │ │增值可能有投資價值,因而購買該專│ │ │ │ │ │ │ │ │案。惟嗣後發覺契約書所載與業務員│ │ │ │ │ │ │ │ │所言並不符合。 │ │ ├──┼───┼───┼──────┼───┼───┼────────────────┼────┤ │31 │王嘉南│王宗立│慈雲專案1單 │87年間│巨宗公│王嘉南在巨宗公司工作時,因相信公│起訴書附│ │ │ │王安石│位 │ │司 │司對於慈雲專案的說明,陷於錯誤,│表二(編│ │ │ │林憶慧├──────┤ │ │因而購買慈雲專案。 │號六十三│ │ │ │ │共計 │ │ │ │) │ │ │ │ │9萬5,000元 │ │ │ │ │ ├──┼───┼───┼──────┼───┼───┼────────────────┼────┤ │32 │顏珮瑜│王宗立│慈雲專案3單 │87年間│巨宗公│嚴珮瑜透過友人介紹,前往公司聽說│起訴書附│ │ │ │王安石│位 │ │司南京│明後,因公司業務員的推銷,訛稱巨│表二(編│ │ │ │林憶慧├──────┤ │東路分│宗公司保證2年後如未出售,會為其 │號六十)│ │ │ │ │共計 │ │公司 │變賣所購之寶塔等語施以詐術,使其│ │ │ │ │ │25萬5,000 元│ │ │陷於錯誤,因而購買慈雲專案。惟嗣│ │ │ │ │ │ │ │ │後詢問該公司,得知需排隊等候出售│ │ │ │ │ │ │ │ │或低價出售 │ │ ├──┼───┼───┼──────┼───┼───┼────────────────┼────┤ │33 │葉文萍│王宗立│慈雲專案1單 │87年間│臺灣地│葉文萍與公司員工原係同事,葉文萍│起訴書附│ │ │ │王安石│位 │ │區某不│離職後,假藉同事之誼,趁機對其推│表二(編│ │ │ │林憶慧├──────┤ │詳地點│銷慈雲寶塔,並訛稱已其幫葉文萍保│號四十九│ │ │ │ │共計 │ │ │留一個風水極佳之塔位,將來一定大│) │ │ │ │ │9萬5,000元 │ │ │賣等語施以詐術,使葉文萍陷於錯誤│ │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惟嗣後雖向公司│ │ │ │ │ │ │ │ │提出託售,至今仍未售出。 │ │ ├──┼───┼───┼──────┼───┼───┼────────────────┼────┤ │34 │蘇芳正│王宗立│慈雲專案4單 │88年3 │臺灣地│公司員工對蘇芳正推銷慈雲專案後,│101年度 │ │ │ │王安石│位 │月8日 │區某不│對其訛稱該塔位可增值有投資價值等│蒞字第 │ │ │ │ ├──────┤ │詳地點│語施以詐術,使蘇芳正陷於錯誤,因│14417號 │ │ │ │ │共計 │ │ │而購買該專案。 │補充理由│ │ │ │ │38萬元 │ │ │ │書附表編│ │ │ │ │ │ │ │ │號307 │ ├──┼───┼───┼──────┼───┼───┼────────────────┼────┤ │35 │潘郁鈞│王宗立│慈雲專案3單 │88年3 │臺灣地│公司員工向潘郁鈞表示該公司所提供│起訴書附│ │ │ │王安石│位 │月17日│區某不│之投資專案保證賺錢,欲購從速等語│表二(編│ │ │ │林憶慧├──────┤ │詳地點│施以詐術,使潘郁鈞陷於錯誤,因而│號五十二│ │ │ │ │金額不詳 │ │ │購買該專案,惟嗣後導致潘郁鈞血本│) │ │ │ │ │ │ │ │無歸。 │ │ ├──┼───┼───┼──────┼───┼───┼────────────────┼────┤ │36 │許郭蕊│王宗立│慈雲專案某單│88年4 │臺灣地│公司在明知慈雲寶塔銷售情形欠佳,│101年度 │ │ │ │王安石│位 │月24日│區某不│仍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訓練公司相關員│蒞字第 │ │ │ │ ├──────┤ │詳地點│工幹部,並且利用受過訓練的員工對│14417號 │ │ │ │ │共計 │ │ │外推銷慈雲寶塔,對許郭蕊訛稱當時│補充理由│ │ │ │ │38萬元 │ │ │南部塔位價格為15萬至18萬元,而使│書附表編│ │ │ │ │ │ │ │其對於市場行情產生誤判後,再以1 │號279 │ │ │ │ │ │ │ │單位7萬元至10萬元不等價格,進行 │ │ │ │ │ │ │ │ │推銷,且一再強調南二高會通過該路│ │ │ │ │ │ │ │ │段,將來會有遷塚需求,並偽造嘉義│ │ │ │ │ │ │ │ │市政府84年1月13日所發之公告,藉 │ │ │ │ │ │ │ │ │以取信被害人,又以北部經營良好之│ │ │ │ │ │ │ │ │靈骨塔為例,強調靈骨塔行情日後有│ │ │ │ │ │ │ │ │3至4倍的獲利空間,實則毫無市場投│ │ │ │ │ │ │ │ │資價值,消費者日後可隨時將所購靈│ │ │ │ │ │ │ │ │骨塔委託巨宗公司等轉售或由公司消│ │ │ │ │ │ │ │ │化吸收等語誘詐,使許郭蕊陷於錯誤│ │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37 │許睦崧│王宗立│慈雲專案某單│88年5 │臺灣地│公司在明知慈雲寶塔銷售情形欠佳,│101年度 │ │ │ │王安石│位 │月1日 │區某不│仍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訓練公司相關員│蒞字第 │ │ │ │ ├──────┤ │詳地點│工幹部,並且利用受過訓練的員工對│14417號 │ │ │ │ │共計 │ │ │外推銷慈雲寶塔,對許睦崧訛稱當時│補充理由│ │ │ │ │19萬元 │ │ │南部塔位價格為15萬至18萬元,而使│書附表編│ │ │ │ │ │ │ │其對於市場行情產生誤判後,再以1 │號281 │ │ │ │ │ │ │ │單位7萬元至10萬元不等價格,進行 │ │ │ │ │ │ │ │ │推銷,且一再強調南二高會通過該路│ │ │ │ │ │ │ │ │段,將來會有遷塚需求,並偽造嘉義│ │ │ │ │ │ │ │ │市政府84年1月13日所發之公告,藉 │ │ │ │ │ │ │ │ │以取信被害人,又以北部經營良好之│ │ │ │ │ │ │ │ │靈骨塔為例,強調靈骨塔行情日後有│ │ │ │ │ │ │ │ │3至4倍的獲利空間,實則毫無市場投│ │ │ │ │ │ │ │ │資價值,消費者日後可隨時將所購靈│ │ │ │ │ │ │ │ │骨塔委託巨宗公司等轉售或由公司消│ │ │ │ │ │ │ │ │化吸收等語誘詐,使許睦崧陷於錯誤│ │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38 │劉裕源│王宗立│慈雲專案3單 │88年5 │臺灣地│公司員工對劉裕源推銷慈雲專案後,│101年度 │ │ │ │王安石│位 │月8日 │區某不│對其訛稱該塔位可增值有投資價值等│蒞字第 │ │ │ │ ├──────┤ │詳地點│語施以詐術,使劉裕源陷於錯誤,因│14417號 │ │ │ │ │共計 │ │ │而購買該專案。 │補充理由│ │ │ │ │28萬5,000 元│ │ │ │書附表編│ │ │ │ │ │ │ │ │號303 │ ├──┼───┼───┼──────┼───┼───┼────────────────┼────┤ │39 │許睦晟│王宗立│慈雲專案某單│88年5 │臺灣地│公司在明知慈雲寶塔銷售情形欠佳,│101年度 │ │ │ │王安石│位 │月21日│區某不│仍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訓練公司相關員│蒞字第 │ │ │ │ ├──────┤ │詳地點│工幹部,並且利用受過訓練的員工對│14417號 │ │ │ │ │共計 │ │ │外推銷慈雲寶塔,對許睦晟訛稱當時│補充理由│ │ │ │ │47萬5,000元 │ │ │南部塔位價格為15萬至18萬元,而使│書附表編│ │ │ │ │ │ │ │其對於市場行情產生誤判後,再以1 │號280 │ │ │ │ │ │ │ │單位7萬元至10萬元不等價格,進行 │ │ │ │ │ │ │ │ │推銷,且一再強調南二高會通過該路│ │ │ │ │ │ │ │ │段,將來會有遷塚需求,並偽造嘉義│ │ │ │ │ │ │ │ │市政府84年1月13日所發之公告,藉 │ │ │ │ │ │ │ │ │以取信被害人,又以北部經營良好之│ │ │ │ │ │ │ │ │靈骨塔為例,強調靈骨塔行情日後有│ │ │ │ │ │ │ │ │3至4倍的獲利空間,實則毫無市場投│ │ │ │ │ │ │ │ │資價值,消費者日後可隨時將所購靈│ │ │ │ │ │ │ │ │骨塔委託巨宗公司等轉售或由公司消│ │ │ │ │ │ │ │ │化吸收等語誘詐,使許睦晟陷於錯誤│ │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40 │劉文鈞│王宗立│慈雲專案2單 │89年1 │臺北市│公司員工謝忠芳之妻被告呂靜琬,呂│起訴書附│ │ │ │王安石│位 │月16日│松江路│靜琬雖非公司員工,但仍於88年底至│表一 │ │ │ │林憶慧├──────┤ │與長安│89年初加入佳緣天地婚友社,與劉文│ │ │ │ │楊善博│共計 │ │東路附│鈞交往後,藉規劃婚後理財名義為由│ │ │ │ │ │19萬6,000元 │ │近某間│,邀劉文均至公司,由執行協理張清│ │ │ │ │ │ │ │餐廳 │杉、承辦人張容茜對其推銷慈雲寶塔│ │ │ │ │ │ │ │ │塔位。並訛稱購買慈雲寶塔可理財等│ │ │ │ │ │ │ │ │語施以詐術,使劉文鈞陷於錯誤,因│ │ │ │ │ │ │ │ │而購買相關專案。惟被害人於89年1 │ │ │ │ │ │ │ │ │月21日提出解約,遭公司拒絕,而被│ │ │ │ │ │ │ │ │告呂靜琬嗣後亦避不見面,因認遭受│ │ │ │ │ │ │ │ │詐欺。 │ │ ├──┼───┼───┼──────┼───┼───┼────────────────┼────┤ │41 │林敬智│王宗立│慈雲專案1單 │89年4 │高雄市│林敬智透過友人介紹認識公司員工後│起訴書附│ │ │ │王安石│位 │月間 │苓雅區│,該員工與統翰公司其他員工,假藉│表二(編│ │ │ │林憶慧├──────┤ │新光路│理財名義,趁機推銷慈雲寶塔。對林│號七) │ │ │ │楊善博│19萬6,000元 │ │38號25│敬智佯稱購買慈雲寶塔2年內可賺數 │ │ │ │ │ │ │ │樓之4 │倍,若未賺錢,公司會償還本錢等語│ │ │ │ │ │ │ │統翰國│施以詐術,使林敬智陷於錯誤,因而│ │ │ │ │ │ │ │際股份│購買該專案。 │ │ │ │ │ │ │ │有限公│ │ │ │ │ │ │ │ │司,為│ │ │ │ │ │ │ │ │台基建│ │ │ │ │ │ │ │ │設公司│ │ │ │ │ │ │ │ │之分公│ │ │ │ │ │ │ │ │司 │ │ │ ├──┼───┼───┼──────┼───┼───┼────────────────┼────┤ │42 │熊城新│王宗立│慈雲專案某單│89年6 │臺北市│被告林憶慧(原林月桂)加入婚友社,│101年度 │ │ │ │王安石│位 │月20日│士林區│與熊城新交往,由被告楊善博(原名│字第2754│ │ │ │林憶慧├──────┤ │至善路│楊偉祥)藉理財名義趁機推銷慈雲寶│號補充理│ │ │ │楊善博│共計 │ │2段188│塔公司之納骨塔位。明知國道第二高│由書, │ │ │ │ │29萬4,000元 │ │號2樓 │速公路嘉義路段經過嘉義縣水上鄉牛│105 年度│ │ │ │ │ │ │統翰國│稠埔段土地而須遷塚者,實際數字僅│蒞追字4 │ │ │ │ │ │ │際有限│為331座等情卻佯稱該路段工程須遷 │號追加起│ │ │ │ │ │ │公司 │塚者達10萬7,000座,每座墳墓每坪 │訴書附表│ │ │ │ │ │ │ │可獲得補償金2萬元,未來該處靈骨 │編號33 │ │ │ │ │ │ │ │塔之需求量將遠大於供給量,行情大│ │ │ │ │ │ │ │ │好,並以北部經營效果良好之靈骨塔│ │ │ │ │ │ │ │ │如金寶山等塔位行情已由4萬元漲28 │ │ │ │ │ │ │ │ │萬元甚或更高,及消費者日後隨時可│ │ │ │ │ │ │ │ │將所購之靈骨塔委託巨宗公司等轉售│ │ │ │ │ │ │ │ │或由巨宗公司消化吸收,可順利脫手│ │ │ │ │ │ │ │ │等語施以詐術,使熊城新陷於錯誤,│ │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惟熊城新至慈雲寶│ │ │ │ │ │ │ │ │塔地點勘查,發現僅完成外部建築。│ │ ├──┼───┼───┼──────┼───┼───┼────────────────┼────┤ │43 │盧廷瑋│王宗立│慈雲專案4單 │89年7 │臺灣地│公司女員工與盧廷瑋經由交誼活動認│起訴書附│ │ │ │王安石│位 │月間 │區某不│識後,藉理財名義,趁機對其推銷寶│表二(編│ │ │ │林憶慧├──────┤ │詳地點│塔專案,並訛稱慈雲專案有增值可能│號十九)│ │ │ │楊善博│共計 │ │ │有投資價值等語施以詐術,使盧廷瑋│ │ │ │ │ │39萬2,000元 │ │ │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44 │黃東朋│王宗立│慈雲專案15單│89年7 │統瀚國│於89年間經公司員工陳佩吟邀約至統│95年度偵│ │ │ │王安石│位 │月間 │際企業│瀚公司內,經由公司業務員蕭思豪拿│字第1252│ │ │ │ ├──────┤ │股份有│出各項資料,佯稱其因投資靈骨塔獲│號移送併│ │ │ │ │共計 │ │限公司│利不斐,願以員工價格出售予黃東朋│辦意旨書│ │ │ │ │147萬元 │ │ │等語施以詐術,致使黃東朋陷於錯誤│(併C) │ │ │ │ │ │ │ │,因而陸續購買15單位的慈雲專案。│ │ ├──┼───┼───┼──────┼───┼───┼────────────────┼────┤ │45 │陸愷掄│王宗立│慈雲專案6單 │89年8 │臺灣地│公司員工對陸愷掄推銷慈雲專案後,│101年度 │ │ │ │王安石│位 │月19日│區某不│對其訛稱該塔位可增值有投資價值等│蒞字第 │ │ │ │ ├──────┤ │詳地點│語施以詐術,使陸愷掄陷於錯誤,因│14417號 │ │ │ │ │共計 │ │ │而購買該專案。 │補充理由│ │ │ │ │58萬8,000 元│ │ │ │書附表編│ │ │ │ │ │ │ │ │號308 │ ├──┼───┼───┼──────┼───┼───┼────────────────┼────┤ │46 │黃俊傑│王宗立│慈雲專案2單 │89年間│台基公│公司女員工透過加入交友社的方式,│起訴書附│ │ │ │王安石│位 │ │司高雄│與黃俊傑交往後,與台基公司其他員│表二(編│ │ │ │林憶慧├──────┤ │地區之│工共同藉理財名義,趁機推銷慈雲寶│號十三)│ │ │ │楊善博│共計 │ │分公司│塔專案,並對黃俊傑佯稱慈雲寶塔周│ │ │ │ │ │19萬6,000元 │ │(統翰│圍靈骨塔均為違建,且因南二高(或│ │ │ │ │ │ │ │公司)│高鐵)經過,周圍墳墓需拆遷搬入靈│ │ │ │ │ │ │ │ │骨塔,而慈雲係惟一合法之靈骨塔,│ │ │ │ │ │ │ │ │屆時將供不應求,日後一個塔位要賣│ │ │ │ │ │ │ │ │20 幾萬絕無問題,且官員吳伯雄亦 │ │ │ │ │ │ │ │ │有購買等語施以詐術,使黃俊傑陷於│ │ │ │ │ │ │ │ │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惟嗣後塔位│ │ │ │ │ │ │ │ │一直無法賣出 │ │ ├──┼───┼───┼──────┼───┼───┼────────────────┼────┤ │47 │張政凱│王宗立│慈雲專案3單 │89年12│台基建│公司職員假藉婚友社交友等方式認識│101年度 │ │ │(原名│王安石│位 │月底 │設公司│張政凱(原名張見堂)後,藉機推銷│蒞字第 │ │ │張見堂│ ├──────┼───┤ │慈雲專案,對其訛稱公司的投資專案│14417號 │ │ │) │ │慈雲專案2單 │90年1 │ │有增值可能有投資價值等語施以詐術│補充理由│ │ │ │ │位 │月1日 │ │,使張政凱(原名張見堂)陷於錯誤│書附表編│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3單位。 │號337 │ │ │ │ │共計 │ │ │而於90年元旦時,再次來電推銷下,│ │ │ │ │ │49萬元 │ │ │又再加購2單位。 │ │ ├──┼───┼───┼──────┼───┼───┼────────────────┼────┤ │48 │江增誠│王宗立│慈雲專案10單│90年2 │臺北市│公司女員工呂佩芬加入婚友社,與江│起訴書附│ │ │ │王安石│位 │月14日│民權東│增誠交往後,與台基公司員工被告楊│表一 │ │ │ │林憶慧├──────┤ │路3段 │善博(原名楊偉祥)、其他員工共同│ │ │ │ │楊善博│共計 │ │6號5樓│藉理財名義,推銷慈雲寶塔塔位。楊│ │ │ │ │ │98萬元 │ │統翰分│善博(原名楊偉祥)對其佯稱慈雲寶│ │ │ │ │ │ │ │公司 │塔設於嘉義縣水上鄉,為唯一合法,│ │ │ │ │ │ │ │ │並以李登輝等政要所送匾額博取江增│ │ │ │ │ │ │ │ │誠信任,使江增誠陷於錯誤,因而以│ │ │ │ │ │ │ │ │每單位9萬8000元之價格購買10個塔 │ │ │ │ │ │ │ │ │位。 │ │ ├──┼───┼───┼──────┼───┼───┼────────────────┼────┤ │49 │曾南榮│王宗立│慈雲專案某單│90年2 │臺灣地│公司在明知慈雲寶塔銷售情形欠佳,│101年度 │ │ │ │王安石│位 │月間 │區某不│仍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訓練公司相關員│蒞字第 │ │ │ │ ├──────┤ │詳地點│工幹部,並且利用受過訓練的員工對│14417號 │ │ │ │ │共計 │ │ │外推銷慈雲寶塔,對曾南榮訛稱當時│補充理由│ │ │ │ │29萬4,000元 │ │ │南部塔位價格為15萬至18萬元,而使│書附表編│ │ │ │ │ │ │ │其對於市場行情產生誤判後,再以1 │號271 │ │ │ │ │ │ │ │單位7萬元至10萬元不等價格,進行 │ │ │ │ │ │ │ │ │推銷,且一再強調南二高會通過該路│ │ │ │ │ │ │ │ │段,將來會有遷塚需求,並偽造嘉義│ │ │ │ │ │ │ │ │市政府84年1月13日所發之公告,藉 │ │ │ │ │ │ │ │ │以取信被害人,又以北部經營良好之│ │ │ │ │ │ │ │ │靈骨塔為例,強調靈骨塔行情日後有│ │ │ │ │ │ │ │ │3至4倍的獲利空間,實則毫無市場投│ │ │ │ │ │ │ │ │資價值,消費者日後可隨時將所購靈│ │ │ │ │ │ │ │ │骨塔委託巨宗公司等轉售或由公司消│ │ │ │ │ │ │ │ │化吸收等語誘詐,使曾南榮陷於錯誤│ │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50 │陳淑婷│王宗立│慈雲專案1單 │被害時│臺灣地│陳淑婷經友人介紹認識公司員工顧祥│起訴書附│ │ │ │王安石│位 │間經查│區某不│生,顧祥生假藉理財名義,趁機對陳│表二(編│ │ │ │ ├──────┤卷內未│詳地點│淑婷推銷慈雲寶塔專案,對其佯稱慈│號八) │ │ │ │ │共計 │記載 │ │雲專案有很好的獲利機會等語,使陳│ │ │ │ │ │9萬5,000元 │ │ │淑婷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51 │高志銘│王宗立│慈雲專案4單 │被害時│臺灣地│高志銘經友人介紹認識公司員工,因│起訴書附│ │ │ │王安石│位 │間經查│區某不│而遭推銷慈雲專案,公司並對其佯稱│表二(編│ │ │ │ ├──────┤卷內未│詳地點│兩年內會將靈骨塔以良好的價格賣出│號十) │ │ │ │ │共計 │記載 │ │等語,使高志銘陷於錯誤,因而購買│ │ │ │ │ │38萬元 │ │ │靈骨塔。 │ │ ├──┼───┼───┼──────┼───┼───┼────────────────┼────┤ │52 │王怡方│王宗立│慈雲專案某單│被害時│臺灣地│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原名王宗貞)│起訴書附│ │ │ │王安石│位 │間經查│區某不│明知慈雲寶塔於87年間之市價為2萬 │表二(編│ │ │ │ ├──────┤卷內未│詳地點│、3萬元,竟對外謊稱行情價為15萬 │號二十二│ │ │ │ │共計 │記載 │ │至18萬元,再以每單位8萬8000元至9│) │ │ │ │ │24萬4,250元 │ │ │萬8000元之價格銷售之,並以不實資│ │ │ │ │ │ │ │ │訊誇大該專案之價值,使王怡方陷於│ │ │ │ │ │ │ │ │錯誤,誤信該專案具有增值可能有投│ │ │ │ │ │ │ │ │資價值,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53 │胥傳龍│王宗立│慈雲專案1單 │被害時│巨宗公│胥傳龍經友人介紹,進入巨宗公司工│起訴書附│ │ │ │王安石│位 │間經查│司南京│作,公司其他員工趁機對其推銷慈雲│表二(編│ │ │ │ ├──────┤卷內未│東路分│專案,並對其訛稱投資慈雲寶塔專案│號二十六│ │ │ │ │金額不詳 │記載 │公司 │有利潤,且兩年內如不能賣出,公司│) │ │ │ │ │ │ │ │會義務託售等語施以詐術,使胥傳龍│ │ │ │ │ │ │ │ │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惟嗣後│ │ │ │ │ │ │ │ │巨宗公司惡性倒閉,並更換公司名稱│ │ │ │ │ │ │ │ │繼續詐欺他人。 │ │ ├──┼───┼───┼──────┼───┼───┼────────────────┼────┤ │54 │王明斌│王宗立│慈雲專案2單 │被害時│臺灣地│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原名王宗貞)│起訴書附│ │ │ │王安石│位 │間經查│區某不│明知慈雲寶塔於87年間之市價為2萬 │表二(編│ │ │ │ ├──────┤卷內未│詳地點│、3萬元,竟對外謊稱行情價為15萬 │號三十四│ │ │ │ │共計 │記載 │ │至18萬元,再以每單位8萬8000元至9│) │ │ │ │ │19萬元 │ │ │萬8000元之價格銷售之,並以不實資│ │ │ │ │ │ │ │ │訊誇大該專案之價值,使王明斌陷於│ │ │ │ │ │ │ │ │錯誤,誤信該專案具有增值可能有投│ │ │ │ │ │ │ │ │資價值,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55 │陳淑櫻│王宗立│慈雲專案12單│被害時│臺灣地│公司員工透過陳淑櫻的友人介紹認識│起訴書附│ │ │ │王安石│位 │間經查│區某不│陳淑櫻之後,趁機對陳淑櫻推銷慈雲│表二(編│ │ │ │ ├──────┤卷內未│詳地點│寶塔專案,並對其訛稱該專案具有增│號三十五│ │ │ │ │共計 │記載 │ │值可能有投資價值等語施以詐術,使│) │ │ │ │ │106萬元 │ │ │陳淑櫻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56 │李佩茹│王宗立│慈雲專案3單 │被害時│臺灣地│被告王宗立、王安石(原名王宗貞)│起訴書附│ │ │ │王安石│位 │間經查│區某不│明知慈雲寶塔於87年間之市價為2萬 │表二(編│ │ │ │ ├──────┤卷內未│詳地點│、3萬元,竟對外謊稱行情價為15萬 │號五十九│ │ │ │ │共計 │記載 │ │至18萬元,再以每單位8萬8000元至9│) │ │ │ │ │27萬元 │ │ │萬8000元之價格銷售之,並以不實資│ │ │ │ │ │ │ │ │訊誇大該專案之價值,使李佩茹陷於│ │ │ │ │ │ │ │ │錯誤,誤信該專案具有增值可能有投│ │ │ │ │ │ │ │ │資價值,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57 │鄭琍凌│王宗立│慈雲專案1單 │被害時│巨宗公│鄭琍凌(原名鄭銀慧)於86年至87年│101年度 │ │ │(原名│王安石│位 │間經查│司 │間擔任公司職員期間,曾介紹友人曾│蒞字第 │ │ │鄭銀慧│ ├──────┤卷內未│ │宏仕購買慈雲專案,但於支付5萬元 │14417號 │ │ │) │ │共計 │記載 │ │訂金後,友人反悔想解約退款,鄭琍│補充理由│ │ │ │ │4萬5000元 │ │ │凌為了息事寧人,即補足餘款4萬 │書附表編│ │ │ │ │ │ │ │5000元,自行承受該友人所購買之慈│號336 │ │ │ │ │ │ │ │雲專案。 │ │ └──┴───┴───┴──────┴───┴───┴────────────────┴────┘ 附表三 (一) ┌──┬───┬───┬──────┬───┬───┬────────────────┬────┐ │編號│被害人│犯罪行│遭詐欺所購買│ 時間 │地點 │ 詐術行為 │起訴出處│ │ │ │為人 │之富貴專案及│ │ │ │ │ │ │ │ │其他之物暨詐│ │ │ │ │ │ │ │ │騙金額(新臺│ │ │ │ │ │ │ │ │幣) │ │ │ │ │ ├──┼───┼───┼──────┼───┼───┼────────────────┼────┤ │1 │吳輝勝│ │富貴專案1單 │87年12│台基建│公司員工黃安琪於87年12月6日對吳 │96年蒞字│ │ │ │ │位 │月6日 │設公司│輝勝推銷富貴專案,使吳輝勝陷於錯│14744 號│ │ │ │ ├──────┤ │ │誤後,因而花費8萬5,000元購買富貴│補充理由│ │ │ │ │共計 │ │ │專案1單位。 │書,105 │ │ │ │ │8萬5,000元 │ │ │ │年度蒞追│ │ │ │ │ │ │ │ │字4號追 │ │ │ │ │ │ │ │ │加起訴書│ │ │ │ │ │ │ │ │附表編號│ │ │ │ │ │ │ │ │32 │ ├──┼───┼───┼──────┼───┼───┼────────────────┼────┤ │2 │趙文壁│ │富貴專案3單 │88年2 │新竹市│台基公司以召募業務人員名義,俟趙│起訴書附│ │ │ │ │位 │月間 │林森路│文壁加入後,趁機對趙文壁推銷富貴│表二(編│ │ │ │ ├──────┤ │台基公│購屋專案,使其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號三十)│ │ │ │ │認購台基公司│ │司新竹│該專案並認購公司股票。 │ │ │ │ │ │股票757股 │ │分公司│ │ │ │ │ │ ├──────┤ │ │ │ │ │ │ │ │共計 │ │ │ │ │ │ │ │ │30萬1,949元 │ │ │ │ │ ├──┼───┼───┼──────┼───┼───┼────────────────┼────┤ │3 │潘郁鈞│ │富貴專案3單 │88年3 │臺灣地│公司員工向潘郁鈞表示該公司所提供│起訴書附│ │ │ │ │位 │月17日│區某不│之投資專案保證賺錢,欲購從速等語│表二(編│ │ │ │ ├──────┤ │詳地點│施以詐術,使潘郁鈞陷於錯誤,因而│號五十二│ │ │ │ │金額不詳 │ │ │購買該專案,惟嗣後導致潘郁鈞血本│) │ │ │ │ │ │ │ │無歸。 │ │ ├──┼───┼───┼──────┼───┼───┼────────────────┼────┤ │4 │王季瑜│ │富貴專案某單│88年6 │臺灣地│經公司業務員推銷該專案,佯稱可享│101年度 │ │ │ │ │位 │月30日│區某不│有購屋、旅遊、認購公司股票之優惠│蒞字 │ │ │ │ ├──────┤ │詳地點│,施以詐術,使王季瑜陷於錯誤,因│14417號 │ │ │ │ │共計 │ │ │而購買該專案。 │補充理由│ │ │ │ │19萬6,000元 │ │ │ │書附表編│ │ │ │ │ │ │ │ │號299 │ ├──┼───┼───┼──────┼───┼───┼────────────────┼────┤ │5 │王季瑞│ │富貴專案某單│88年7 │臺灣地│經公司業務員推銷該專案,佯稱可享│101年度 │ │ │ │ │位 │月25日│區某不│有購屋、旅遊、認購公司股票之優惠│蒞字 │ │ │ │ ├──────┤ │詳地點│,施以詐術,使王季瑞陷於錯誤,因│14417號 │ │ │ │ │共計 │ │ │而購買該專案。 │補充理由│ │ │ │ │9萬8,000元 │ │ │ │書附表編│ │ │ │ │ │ │ │ │號300 │ ├──┼───┼───┼──────┼───┼───┼────────────────┼────┤ │6 │洪瑞亨│ │富貴專案2單 │88年11│臺北市│於88年11月25日接到公司員工孫慈雲│起訴書附│ │ │ │ │位 │月26日│忠孝東│經由電訪方式,藉理財名義,邀洪瑞│表二(編│ │ │ │ ├──────┼───┤路與松│亨至上開地點,趁機推銷富貴專案並│號七十)│ │ │ │ │富貴專案2單 │89年1 │山路口│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後可認購臺基公司│ │ │ │ │ │位 │月1日 │台基公│股票,該公司旗下投資包括食品、觀│ │ │ │ │ ├──────┼───┤司 │光、房地產等多項產業,且準備上市│ │ │ │ │ │共計 │ │ │上櫃,可獲得豐厚之利潤等語施以詐│ │ │ │ │ │39萬2,000 元│ │ │術,使洪瑞亨陷於錯誤,進而在88年│ │ │ │ │ │ │ │ │11月26日、89年1月1日分別購買富貴│ │ │ │ │ │ │ │ │專案各2單位,共計4單位,總共39萬│ │ │ │ │ │ │ │ │2000元,但其後欲退款時,遭公司拒│ │ │ │ │ │ │ │ │絕,始知受騙。 │ │ ├──┼───┼───┼──────┼───┼───┼────────────────┼────┤ │7 │徐振家│ │富貴專案1單 │88年11│臺北市│徐振家接獲公司職員電話推銷富貴專│起訴書附│ │ │ │ │位 │月27日│松山區│案,並前往上址聽說明會,經公司員│表一 │ │ │ │ ├──────┤ │台翔分│工遊說以加入台基公司從事業務員工│ │ │ │ │ │共計 │ │公司 │作的名義向徐振家推銷富貴專案,使│ │ │ │ │ │9萬8,000元 │ │ │徐振家陷於錯誤,因而購買富貴專案│ │ │ │ │ │ │ │ │,嗣後徐振家對於該專案購屋優惠部│ │ │ │ │ │ │ │ │分,請台基公司提供購屋資訊,惟該│ │ │ │ │ │ │ │ │公司人員稱需確定購買才能提供,查│ │ │ │ │ │ │ │ │覺有異,於88年12月中旬離職,並提│ │ │ │ │ │ │ │ │出退費要求,台基公司以超過7日為 │ │ │ │ │ │ │ │ │由拒絕,後見新聞報導台基公司涉嫌│ │ │ │ │ │ │ │ │詐欺,因而提出告訴。 │ │ ├──┼───┼───┼──────┼───┼───┼────────────────┼────┤ │8 │吳銘燿│ │富貴專案某單│88年間│臺灣地│經公司業務推銷公司專案,對吳銘燿│101年度 │ │ │ │ │位 │ │區某不│佯稱購買後可享購屋、旅遊、認購公│蒞字 │ │ │ │ ├──────┤ │詳地點│司股票等優惠,施以詐術,使吳銘燿│14417號 │ │ │ │ │共計 │ │ │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補充理由│ │ │ │ │18萬3,000元 │ │ │ │書附表編│ │ │ │ │ │ │ │ │號295 │ ├──┼───┼───┼──────┼───┼───┼────────────────┼────┤ │9 │魏開智│ │富貴專案1單 │89年1 │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蕭皓偲透過婚友社方式│起訴書附│ │ │ │ │位 │月18日│八德路│,與魏開智交往後,與其他公司員工│表一 │ │ │ │ ├──────┤ │3段32 │一起向魏開智推銷富貴專案,並訛稱│ │ │ │ │ │認購台基開發│ │號9樓 │購買富貴專案可享有購屋優惠、住宿│ │ │ │ │ │公司股票 │ │台全分│優惠,並可認購台基開發公司股票,│ │ │ │ │ ├──────┤ │公司 │且台基公司股票將於89年9月上市其 │ │ │ │ │ │共計 │ │ │獲利將會倍數成長等語施以詐術,使│ │ │ │ │ │11萬0,300元 │ │ │魏開智陷於錯誤,因而以9萬5,000元│ │ │ │ │ │ │ │ │購買富貴專案1單位,並以1萬500元 │ │ │ │ │ │ │ │ │認購1張台基開發公司股票,共計11 │ │ │ │ │ │ │ │ │萬300元,嗣後台基公司股票並未上 │ │ │ │ │ │ │ │ │市。 │ │ ├──┼───┼───┼──────┼───┼───┼────────────────┼────┤ │10 │劉文鈞│ │富貴專案5單 │89年1 │臺北市│公司員工謝忠芳之妻被告呂靜琬,呂│起訴書附│ │ │ │ │位 │月16日│松江路│靜琬雖非公司員工,但仍於88年底至│表一 │ │ │ │ ├──────┤ │與長安│89年初加入佳緣天地婚友社,與劉文│ │ │ │ │ │共計 │ │東路附│鈞交往後,藉規劃婚後理財名義為由│ │ │ │ │ │49萬9,000元 │ │近某間│,邀劉文均至公司,由執行協理張清│ │ │ │ │ │ │ │餐廳 │杉、承辦人張容茜對其推銷富貴專案│ │ │ │ │ │ │ │ │,並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享有優先認│ │ │ │ │ │ │ │ │購台基公司未上市上櫃股票及優先購│ │ │ │ │ │ │ │ │買低於市價房屋之權利,並有國內外│ │ │ │ │ │ │ │ │旅遊住宿優惠等語施以詐術,使劉文│ │ │ │ │ │ │ │ │鈞陷於錯誤,因而購買富貴專案5單 │ │ │ │ │ │ │ │ │位,每單位9萬9,800元,共計49 萬 │ │ │ │ │ │ │ │ │9,000元。惟劉文鈞於89年1月21 日 │ │ │ │ │ │ │ │ │提出解約,遭公司拒絕,而被告呂靜│ │ │ │ │ │ │ │ │琬嗣後亦避不見面,因認遭受詐騙。│ │ ├──┼───┼───┼──────┼───┼───┼────────────────┼────┤ │11 │盛其倫│ │富貴專案1單 │89年1 │新竹市│公司員工林麗君向盛其倫推銷富貴專│起訴書附│ │ │ │ │位 │月間 │林森路│案,並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持續增│表二(編│ │ │ │ ├──────┤ │臺基公│值,滿一年後,其可負責以更高之價│號二十八│ │ │ │ │共計 │ │司新竹│格出售等語施以詐術,使盛其倫陷於│) │ │ │ │ │9萬8,000 元 │ │分公司│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業務員並對│ │ │ │ │ │ │ │ │盛其倫表示一年後會幫忙轉售,惟盛│ │ │ │ │ │ │ │ │其倫於滿一年後,透過台基公司均無│ │ │ │ │ │ │ │ │法與當初的銷售業務員取得聯繫,且│ │ │ │ │ │ │ │ │該公司亦無人理會,始知受騙。 │ │ ├──┼───┼───┼──────┼───┼───┼────────────────┼────┤ │12 │趙君香│ │富貴專案1單 │89年1 │新竹市│公司員工林麗君向趙君香推銷富貴專│起訴書附│ │ │ │ │位 │月 │林森路│案,並對其訛稱購買富貴專案事後可│表二(編│ │ │ │ ├──────┤ │台基分│增值等語施以詐術,使趙君香陷於錯│號七十二│ │ │ │ │共計 │ │公司新│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 │ │9萬8,000 元 │ │竹分公│ │ │ │ │ │ │ │ │司 │ │ │ ├──┼───┼───┼──────┼───┼───┼────────────────┼────┤ │13 │宋乃仁│ │富貴專案1單 │89年2 │新竹市│公司員工林麗君向宋乃仁推銷富貴專│起訴書附│ │ │ │ │位 │月間 │林森路│案,並訛稱購買該專案可增值且可以│表二(編│ │ │ │ ├──────┤ │台基公│認購台基公司股票等語施以詐術,使│號二十九│ │ │ │ │認購台基公司│ │司新竹│宋乃仁陷於錯誤後,購買該專案,並│) │ │ │ │ │股票2500股 │ │分公司│且認購台基公司股票。 │ │ │ │ │ ├──────┤ │ │ │ │ │ │ │ │共計 │ │ │ │ │ │ │ │ │12萬6,005 元│ │ │ │ │ ├──┼───┼───┼──────┼───┼───┼────────────────┼────┤ │14 │李昱蓁│ │富貴專案2單 │89年3 │臺灣地│公司員工與黃昱臻為朋友關係,藉其│起訴書附│ │ │ │ │位 │月中旬│區某不│信任,與該公司主管共同推銷富貴專│表二(編│ │ │ │ ├──────┤ │詳地點│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享住宿優惠│號四十七│ │ │ │ │認購台基公司│ │ │、並可認購台基公司股票等語施以詐│) │ │ │ │ │股票757股 │ │ │術,使李昱臻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 │ │ │ │ ├──────┤ │ │專案,且認購台基公司股票,惟嗣後│ │ │ │ │ │共計 │ │ │發覺,住宿飯店根本未享有折扣。 │ │ │ │ │ │10萬7,675元 │ │ │ │ │ ├──┼───┼───┼──────┼───┼───┼────────────────┼────┤ │15 │張智義│ │富貴專案1單 │89年3 │新竹縣│公司員工與張智義為同學關係,藉其│起訴書附│ │ │ │ │位 │月25日│湖口鄉│信任,趁機推銷台基公司之專案,訛│表二(編│ │ │ │ ├──────┤ │某處茶│稱購買購買該專案,有增值空間,就│號五十)│ │ │ │ │共計 │ │館 │跟買股票一樣,漲價時可賣出賺價差│ │ │ │ │ │9萬9,800 元 │ │ │,且日後可以市價七五折購屋等語施│ │ │ │ │ │ │ │ │以詐術,使張智義陷於錯誤,因而購│ │ │ │ │ │ │ │ │買該專案,惟嗣後欲委託代為出售該│ │ │ │ │ │ │ │ │專案,遭到推託,後亦無法找到公司│ │ │ │ │ │ │ │ │的銷售業務員 │ │ ├──┼───┼───┼──────┼───┼───┼────────────────┼────┤ │16 │林能全│ │富貴專案2單 │89年3 │新竹市│經友人介紹認識台基公司員工,其假│起訴書附│ │ │ │ │位 │月間 │林森路│藉理財名義,趁機推銷富貴專案,訛│表二(編│ │ │ │ ├──────┤ │台基公│稱其專案內容包含投資理財、休憩旅│號二) │ │ │ │ │認購股票5000│ │司 │遊、購屋等語施以詐術,使林能全陷│ │ │ │ │ │股 │ │ │於錯誤,因而購買富貴專案,並認購│ │ │ │ │ ├──────┤ │ │股票。惟其拿到契約書後,發覺契約│ │ │ │ │ │共計 │ │ │內容與業務人員所言有些不同,始知│ │ │ │ │ │25萬5,000元 │ │ │受騙。 │ │ ├──┼───┼───┼──────┼───┼───┼────────────────┼────┤ │17 │李世璋│ │富貴專案4單 │89年3 │台基公│公司員工以電話邀李世璋至上開地點│起訴書附│ │ │ │ │位 │月間 │司新竹│,趁機推銷台基公司之專案,訛稱購│表二(編│ │ │ │ ├──────┤ │分公司│買台基公司之專案可以一成頭期款、│號四十二│ │ │ │ │認購台基公司│ │ │九成銀行貸款方式購買房子,且可用│) │ │ │ │ │股票5000股 │ │ │很便宜之價錢住宿大飯店,並可認購│ │ │ │ │ ├──────┤ │ │5張台基公司股票,該公司股票將會 │ │ │ │ │ │共計 │ │ │上櫃等語施以詐術,使李世璋陷於錯│ │ │ │ │ │47萬5,700元 │ │ │誤,因而購買專案並認購公司股票。│ │ │ │ │ │ │ │ │惟嗣後發覺,台基公司根本並未與飯│ │ │ │ │ │ │ │ │店結盟,而是以購買住宿券方式給專│ │ │ │ │ │ │ │ │案會員使用,而房子都是法拍屋居多│ │ │ │ │ │ │ │ │,股票亦未上櫃。 │ │ ├──┼───┼───┼──────┼───┼───┼────────────────┼────┤ │18 │黃耀庭│ │富貴專案2單 │89年4 │臺北市│公司員工加入婚友社,與黃耀庭交往│起訴書附│ │ │ │ │位 │月18日│松山區│後,與公司其他員工共同藉理財名義│表一 │ │ │ │ ├──────┤ │八德路│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 │ │ │ │ │共計 │ │3段32 │以低於市價之價格購得房屋,且只要│ │ │ │ │ │19萬9,600元 │ │號9樓 │自備一成、銀行貸款七成,另外兩成│ │ │ │ │ │ │ │台全分│由台基公司負責,並有權以每股10.5│ │ │ │ │ │ │ │公司 │元之價格,認購台基公司股票,且該│ │ │ │ │ │ │ │ │公司股票將於90年度上櫃、上市,屆│ │ │ │ │ │ │ │ │時股價將會飆漲,可獲極大利益等語│ │ │ │ │ │ │ │ │施以詐術,使黃耀庭陷於錯誤,因而│ │ │ │ │ │ │ │ │購買該專案。惟黃耀廷於繳錢完畢後│ │ │ │ │ │ │ │ │,該員工即藉故避不見面,因認遭受│ │ │ │ │ │ │ │ │詐騙。 │ │ ├──┼───┼───┼──────┼───┼───┼────────────────┼────┤ │19 │蔡松青│ │富貴專案5單 │89年4 │臺北市│蔡松青接獲台基公司業務員以光武工│起訴書附│ │ │ │ │位 │月28日│忠孝東│專校友為學弟妹規劃理財名義,邀約│表二(編│ │ │ │ ├──────┤、29日│路5段 │至上開地點,趁機推銷該公司之專案│號四十)│ │ │ │ │共計 │ │482號 │,訛稱購買台基公司專案可以使被害│ │ │ │ │ │49萬9,000元 │ │4樓台 │人享受優質生活,該公司和大飯店結│ │ │ │ │ │ │ │基公司│盟,可以有許多優惠,且該公司股票│ │ │ │ │ │ │ │宇陽分│預計2、3年內上市,屆時原始股東可│ │ │ │ │ │ │ │公司 │分紅等語施以詐術,使蔡松青陷於錯│ │ │ │ │ │ │ │ │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20 │吳智遠│ │富貴專案1單 │89年6 │新竹市│公司員工於中央信託局推廣保險業務│起訴書附│ │ │ │ │位 │月16日│文教新│時認識吳智遠,轉任台基公司後,聯│表二(編│ │ │ │ ├──────┤ │城囉曼│繫吳智遠,與公司其他員工共同推銷│號三十八│ │ │ │ │共計 │ │咖啡店│富貴專案,訛稱富貴專案具有休閒、│) │ │ │ │ │10萬5,800元 │ │ │購屋、理財三合一功能等語施以詐術│ │ │ │ │ │ │ │ │,使吳智遠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 │ │ │ │ │ │ │ │案。 │ │ ├──┼───┼───┼──────┼───┼───┼────────────────┼────┤ │21 │傅煥鈞│ │富貴專案1單 │89年6 │新竹市│傅煥鈞接獲公司員工莊景雲電話,以│起訴書附│ │ │ │ │位 │月30日│林森路│投資理財名義,約至新竹市林森路台│表二(編│ │ │ │ │ │ │台基公│基公司新竹分公司見面後,與公司其│號十一)│ │ │ │ │ │ │司新竹│他員工馬筱伶等人共同推銷富貴專案│ │ │ │ │ │10萬5,800元 │ │分公司│,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享有購屋優惠│ │ │ │ │ ├──────┼───┼───┤、認購台基公司股票5張及休閒旅遊 │ │ │ │ │ │認購台基公司│89年10│匯款至│等優惠,台基公司預計89年11月初上│ │ │ │ │ │股票 │月間、│王宗立│市上櫃,上市價格每股108元,且台 │ │ │ │ │ │5萬2,500元 │12月間│帳戶 │基公司正興建渡假飯店,並與高雄漢│ │ │ │ │ ├──────┼───┼───┤王、溪頭米堤、臺北圓山、臺中全國│ │ │ │ │ │富貴專案1單 │90年10│台基公│等知名飯店簽訂合作契約,憑會員資│ │ │ │ │ │位 │月3日 │司新竹│格可享有住宿二折起之優惠,並提供│ │ │ │ │ │ │ │駿陽分│溪頭米堤飯店股票為擔保等語施以詐│ │ │ │ │ │12萬8,800元 │ │公司 │術,使傅煥鈞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 │ │ │ │ ├──────┼───┼───┤專案。惟嗣後台基公司新竹分公司關│ │ │ │ │ │繳交年費3000│被害時│臺灣地│閉。其後傅煥鈞又接獲電話,假藉台│ │ │ │ │ │元 │間於某│區某不│基公司臺北總公司要在新竹地區重新│ │ │ │ │ │ │不詳時│詳地點│開設駿陽分公司服務客戶名義,趁機│ │ │ │ │ │ │間 │ │推銷富貴專案,再次訛稱購買富貴專│ │ │ │ │ ├──────┼───┼───┤案可享有購物、旅遊、買股票之優惠│ │ │ │ │ │共計 │ │ │,原本10萬餘元現已漲價至12萬8800│ │ │ │ │ │29萬0,100元 │ │ │元,日後仍會續漲,且台基公司已在│ │ │ │ │ │ │ │ │美國投資設立公司,在91年中會在那│ │ │ │ │ │ │ │ │斯達克上市,如購買小套房,可介紹│ │ │ │ │ │ │ │ │台基公司員工承租等語對其施以詐術│ │ │ │ │ │ │ │ │,使傅煥鈞再次陷於錯誤,而加購該│ │ │ │ │ │ │ │ │專案,惟嗣後台基公司時常變更公司│ │ │ │ │ │ │ │ │名稱、電話及地址。 │ │ ├──┼───┼───┼──────┼───┼───┼────────────────┼────┤ │22 │羅仁宏│ │富貴專案2單 │89年7 │臺灣地│公司員工向羅仁宏推銷富貴專案,對│101年度 │ │ │ │ │位 │月8日 │區某不│其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享有高獲利並│蒞字 │ │ │ │ ├──────┤ │詳地點│可享住宿優惠等語施以詐術,使羅仁│14417號 │ │ │ │ │共計 │ │ │宏陷於錯誤,因而於當下購買富貴專│補充理由│ │ │ │ │22萬3,600元 │ │ │案2單位,每單位11萬1,800元,共計│書附表編│ │ │ │ │ │ │ │22萬3,600元 │號309 │ ├──┼───┼───┼──────┼───┼───┼────────────────┼────┤ │23 │徐錦德│ │富貴專案2單 │89年7 │臺灣地│公司員工向徐錦德推銷富貴專案,對│101年度 │ │ │ │ │位 │月16日│區某不│其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享有高獲利並│蒞字 │ │ │ │ ├──────┤ │詳地點│可享住宿優惠等語施以詐術,使徐錦│14417號 │ │ │ │ │共計 │ │ │德陷於錯誤,因而於當下購買富貴專│補充理由│ │ │ │ │22萬3,600元 │ │ │案2單位,每單位11萬1,800元,共計│書附表編│ │ │ │ │ │ │ │22萬3,600元 │號302 │ ├──┼───┼───┼──────┼───┼───┼────────────────┼────┤ │24 │何人豪│ │富貴專案1單 │89年7 │台基公│公司員工打電話邀何人豪至公司,並│起訴書附│ │ │ │ │位 │月間 │司新竹│趁機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表二(編│ │ │ │ ├──────┤ │分公司│案,可用便宜之價錢住宿大飯店,可│號四十三│ │ │ │ │共計 │ │ │用一至二成之頭期款購買房子,可認│) │ │ │ │ │11萬1,800元 │ │ │購台基公司股票5張,該公司股票1、│ │ │ │ │ │ │ │ │2年內會上市、上櫃等語施以詐術, │ │ │ │ │ │ │ │ │使何人豪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 │ │ │ │。惟嗣後發覺,台基公司並未與飯店│ │ │ │ │ │ │ │ │結盟,而是以買住宿券方式給專案會│ │ │ │ │ │ │ │ │員使用,公司之房子是法拍屋,且股│ │ │ │ │ │ │ │ │票根本未上市或上櫃。 │ │ ├──┼───┼───┼──────┼───┼───┼────────────────┼────┤ │25 │王柏清│ │富貴專案4單 │89年8 │臺灣地│公司員工以電訪方式,藉理財名義邀│起訴書附│ │ │ │ │位 │月7日 │區某不│王柏清至台基公司,與公司其他員工│表二(編│ │ │ │ ├──────┤ │詳地點│共同推銷台基公司富貴專案,訛稱台│號三十六│ │ │ │ │共計 │ │ │基公司與很多公司簽約,其底下之關│) │ │ │ │ │49萬2,500元 │ │ │係企業,與中華開發交換持股,購買│ │ │ │ │ │ │ │ │台基公司專案,可有很大之獲利,使│ │ │ │ │ │ │ │ │用會員卡消費有打折、可購買比市價│ │ │ │ │ │ │ │ │便宜之房子並可貸到購屋之頭期款、│ │ │ │ │ │ │ │ │可認購台基公司股票,2年後公司股 │ │ │ │ │ │ │ │ │票上市之後,股價會跟廣達、華碩等│ │ │ │ │ │ │ │ │公司一樣高獲利之價位,並可擁有漢│ │ │ │ │ │ │ │ │神實業之股票,另有2張擔保品,買 │ │ │ │ │ │ │ │ │房子可換成股票等語施以詐術,使王│ │ │ │ │ │ │ │ │柏清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其│ │ │ │ │ │ │ │ │後公司員工以再加買台基之專案,即│ │ │ │ │ │ │ │ │可延後認股日期,以再加買1單位之 │ │ │ │ │ │ │ │ │專案,可買間小套房租給別人,房貸│ │ │ │ │ │ │ │ │的錢就用租金付,很有獲利空間之詞│ │ │ │ │ │ │ │ │誘使王柏清再簽合約。 │ │ │ │ │ │ │ │ │該公司主管在高雄以電話再為推銷,│ │ │ │ │ │ │ │ │王柏清匯錢之後,收到第6份合約書 │ │ ├──┼───┼───┼──────┼───┼───┼────────────────┼────┤ │26 │王景民│ │富貴專案1單 │89年10│台基公│公司員工以電訪方式,藉理財名義,│起訴書附│ │ │ │ │位 │月22日│司忠孝│邀王景民至上開地點,趁機推銷富貴│表二(編│ │ │ │ ├──────┤ │東路分│專案,訛稱富貴專案包含購屋、休閒│號三十一│ │ │ │ │共計 │ │公司 │、股票等優惠,購屋方面可用一成之│) │ │ │ │ │11萬8,800 元│ │ │頭期款、九成貸款方式,以市價六成│ │ │ │ │ │ │ │ │購得房屋,休閒方面,台基公司與圓│ │ │ │ │ │ │ │ │山飯店、溪頭米堤飯店等知名飯店結│ │ │ │ │ │ │ │ │盟,可享受二折不等之優惠,股票方│ │ │ │ │ │ │ │ │面則為贈送高雄漢來百貨股票2張, │ │ │ │ │ │ │ │ │1張契約書下來後領取,另1張則在購│ │ │ │ │ │ │ │ │屋後領取等語施以詐術,使王景民陷│ │ │ │ │ │ │ │ │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27 │呂志勇│ │富貴專案2單 │89年10│臺灣地│公司員工參加婚友社,與呂志勇交往│起訴書附│ │ │ │ │位 │月間 │區某不│後,與公司其他員工共同假藉理財名│表二(編│ │ │ │ │ │ │詳地點│義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號三) │ │ │ │ │23萬7,600元 │ │ │可認購台基公司股票,股票會在2年 │ │ │ │ │ ├──────┤ │ │內上市,並可以市價七、八成之價格│ │ │ │ │ │認購台基公司│ │ │,買到便宜之房屋,另外公司與國內│ │ │ │ │ │股票1萬股 │ │ │多家五星級飯店異業結盟,可享受較│ │ │ │ │ │10萬5,000元 │ │ │市價便宜或免費之住宿等語施以詐術│ │ │ │ │ ├──────┤ │ │,使呂志勇陷於錯誤,因而購買2單 │ │ │ │ │ │共計 │ │ │位富貴專案並認購台基公司股票。惟│ │ │ │ │ │34萬2,600元 │ │ │收到契約書後,始發覺要貸款購屋必│ │ │ │ │ │ │ │ │須另繳9萬元保證金,每年尚需另繳 │ │ │ │ │ │ │ │ │年費。 │ │ ├──┼───┼───┼──────┼───┼───┼────────────────┼────┤ │28 │黃東朋│ │富貴專案2單 │89年11│亞洲奇│於89年年底時公司員工陳佩吟來電詢│95年偵字│ │ │ │ │位 │月27日│基綜合│問黃東朋有無購屋計畫,並稱台基建│1252號併│ │ │ │ ├──────┤ │計畫公│設公司有推出優惠購屋方案,藉機向│辦C卷 │ │ │ │ │共計 │ │司統瀚│其推銷富貴專案,經公司員工李元邦│ │ │ │ │ │23萬7,600元 │ │分公司│及陳佩吟的極力遊說,對黃東朋訛稱│ │ │ │ │ │ │ │ │購買該專案可享有優惠購屋且旅遊住│ │ │ │ │ │ │ │ │飯店較便宜等語施以詐術,使黃東朋│ │ │ │ │ │ │ │ │陷於錯誤,因而購買2單位富貴專案 │ │ │ │ │ │ │ │ │,每單位11萬8,800元,共計23萬7, │ │ │ │ │ │ │ │ │600元。 │ │ ├──┼───┼───┼──────┼───┼───┼────────────────┼────┤ │29 │黃士禎│ │富貴專案2單 │89年11│臺灣地│公司員工以電訪方式,得知黃士禎有│起訴書附│ │ │ │ │位 │月間 │區台基│購屋計畫時,藉以低於市價購屋之名│表二(編│ │ │ │ ├──────┤ │公司某│,邀約黃士禎至台基公司,趁機推銷│號四十八│ │ │ │ │共計 │ │處分公│富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以│) │ │ │ │ │23萬7,600元 │ │司 │低於市價三成之價格購屋,並贈送市│ │ │ │ │ │ │ │ │值約8、9萬元之股票憑證,於購屋後│ │ │ │ │ │ │ │ │才能變賣該股票,且公司與圓山飯店│ │ │ │ │ │ │ │ │結盟,憑會員卡可享住宿優惠等語施│ │ │ │ │ │ │ │ │以詐術,使黃士禎陷於錯誤,因而購│ │ │ │ │ │ │ │ │買該專案。惟其於隔年欲購屋時發覺│ │ │ │ │ │ │ │ │,該公司介紹者皆為以法拍屋,根本│ │ │ │ │ │ │ │ │無需透過台基公司即可購得,而前開│ │ │ │ │ │ │ │ │股票憑證所能換發之股票亦不值錢 │ │ ├──┼───┼───┼──────┼───┼───┼────────────────┼────┤ │30 │蘇芳正│ │富貴專案1單 │89年12│臺灣地│公司員工對蘇芳正推銷富貴專案後,│101年度 │ │ │ │ │位 │月11日│區某不│對其訛稱可享有購屋、旅遊、認購公│蒞字第 │ │ │ │ ├──────┤ │詳地點│司股票等優惠,施以詐術,使蘇芳正│14417號 │ │ │ │ │共計 │ │ │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補充理由│ │ │ │ │9萬8,000元 │ │ │ │書附表編│ │ │ │ │ │ │ │ │號307 │ ├──┼───┼───┼──────┼───┼───┼────────────────┼────┤ │31 │黃炳璋│ │富貴專案2單 │90年1 │臺北市│公司員工藉由電訪方式,藉理財名義│起訴書附│ │ │ │ │位 │月1日 │忠孝東│,邀約黃炳璋至上開地點,由該公司│表二(編│ │ │ │ ├──────┼───┤路5段 │分析師趁機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號六十八│ │ │ │ │富貴專案5單 │90年3 │482號 │富貴專案可以1股10元之價格認購台 │) │ │ │ │ │位 │月2日 │4樓台 │基公司股票,台基公司在2、3年內將│ │ │ │ │ │認購台基公司│、4月 │基公司│上櫃上市,並以每股盈餘5元成為高 │ │ │ │ │ │股票1000股 │5日、4│宇陽分│價值之股票,每股可以100元股價賣 │ │ │ │ │ │ │月13日│公司 │出等語施以詐術,使黃炳璋陷於錯誤│ │ │ │ │ │ │、5月8│ │,因而購買該專案與認購公司股票。│ │ │ │ │ │ │日 │ │嗣於上開時間再次以台基公司2、3年│ │ │ │ │ ├──────┼───┤ │內會上市、上櫃,購買富貴專案可認│ │ │ │ │ │共計 │ │ │購台基公司股票,且專案價格會漲價│ │ │ │ │ │90萬1,600元 │ │ │,之後賣出可賺到升值,不斷鼓吹其│ │ │ │ │ │ │ │ │繼續購買公司股票與專案。 │ │ ├──┼───┼───┼──────┼───┼───┼────────────────┼────┤ │32 │歐品宏│ │富貴專案1單 │90年2 │臺灣地│公司業務員對歐品宏推銷富貴專案,│101年度 │ │ │ │ │位 │月17日│區某不│對其訛稱購買該專案可獲利等語施以│蒞字 │ │ │ │ ├──────┤ │詳地點│詐術,使歐品宏陷於錯誤,因而購買│14417號 │ │ │ │ │9萬8,000元 │ │ │富貴專案。 │補充理由│ │ │ │ │ │ │ │ │書附表編│ │ │ │ │ │ │ │ │號297 │ ├──┼───┼───┼──────┼───┼───┼────────────────┼────┤ │33 │江增誠│ │富貴專案8單 │90年2 │臺北市│公司女員工呂佩芬加入婚友社,與江│起訴書附│ │ │ │ │位 │月22日│民權東│增誠交往後,與台基公司員工共同藉│表一 │ │ │ │ ├──────┤ │路3段 │理財名義,趁機推銷富貴專案。並於│ │ │ │ │ │共計 │ │6號5樓│90年2月22日,由公司業務員向江增 │ │ │ │ │ │103萬0,400元│ │統翰分│誠遊說購買台基公司富貴專案,訛稱│ │ │ │ │ │ │ │公司 │劉泰英為該公司股東之一,且微軟公│ │ │ │ │ │ │ │ │司比爾蓋茲為該公司顧問之一等與施│ │ │ │ │ │ │ │ │以詐術,使江增誠陷於錯誤,因而以│ │ │ │ │ │ │ │ │每單位12萬8,800元之價格,購買富 │ │ │ │ │ │ │ │ │貴專案8單位,共計103萬0,400元。 │ │ │ │ │ │ │ │ │但公司業務員於繳錢之後即避不見面│ │ │ │ │ │ │ │ │,因認遭受詐騙。 │ │ ├──┼───┼───┼──────┼───┼───┼────────────────┼────┤ │34 │徐毅鴻│ │富貴專案4單 │90年3 │臺北市│於90年3月24日時公司員工孫介芳以 │起訴書附│ │ │ │ │位 │月24日│承德路│電訪方式,對徐毅鴻稱該公司專案適│表二(編│ │ │ │ │ │ │台基公│合有購屋計畫之人,進而邀約徐毅鴻│號五十七│ │ │ │ │51萬5,200元 │ │司 │至上開地點,趁機向其推銷富貴專案│) │ │ │ │ ├──────┼───┼───┤,對其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以買到便│ │ │ │ │ │富貴專案1單 │91年10│新竹 │宜的房子等語,使徐毅鴻陷於錯誤,│ │ │ │ │ │位 │月4日 │ │而以每單位12萬8,800元價格購買4單│ │ │ │ │ │13萬8,800元 │ │ │位富貴專案,共計51萬5,200元。其 │ │ │ │ │ ├──────┼───┼───┤後因公司員工孫介芳一再向徐毅鴻推│ │ │ │ │ │富貴專案1單 │91年10│臺北市│銷,在推辭不過,而持續向其購買各│ │ │ │ │ │位 │月21日│八德路│種專案。 │ │ │ │ │ │13萬8,800元 │ │市立體│ │ │ │ │ │ │ │ │育館對│ │ │ │ │ │ │ │ │面之台│ │ │ │ │ │ │ │ │基公司│ │ │ │ │ │ ├──────┼───┼───┤ │ │ │ │ │ │共計 │ │ │ │ │ │ │ │ │79萬2,800元 │ │ │ │ │ ├──┼───┼───┼──────┼───┼───┼────────────────┼────┤ │35 │王一全│ │富貴專案某單│90年4 │臺灣地│公司業務員向王一全推銷公司專案,│101年度 │ │ │ │ │位 │月27日│區某不│佯稱可享有旅遊、購屋、認購公司股│蒞字 │ │ │ │ ├──────┤ │詳地點│票等優惠,施以詐術,使王一全陷於│14417號 │ │ │ │ │共計 │ │ │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補充理由│ │ │ │ │25萬7,600元 │ │ │ │書附表編│ │ │ │ │ │ │ │ │號301 │ ├──┼───┼───┼──────┼───┼───┼────────────────┼────┤ │36 │楊雅智│ │富貴專案1單 │90年4 │臺灣地│公司業務員向楊雅智推銷公司專案,│101年度 │ │ │ │ │位 │月27日│區某不│佯稱可享有旅遊、購屋、認購公司股│蒞字 │ │ │ │ ├──────┤ │詳地點│票等優惠,施以詐術,使楊雅智陷於│14417號 │ │ │ │ │共計 │ │ │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補充理由│ │ │ │ │12萬8,800元 │ │ │ │書附表編│ │ │ │ │ │ │ │ │號298 │ ├──┼───┼───┼──────┼───┼───┼────────────────┼────┤ │37 │陳國益│ │富貴專案12單│90年4 │台基公│公司員工對陳國益推銷富貴專案,佯│101年度 │ │ │ │ │位 │月間 │司忠孝│稱該專案係與各大飯店業者結盟,加│蒞字 │ │ │ │ ├──────┤ │營業處│入後可享有10年不限次數之住宿優惠│14417號 │ │ │ │ │共計 │ │所 │,且享有低於市價3成至5成的購屋優│補充理由│ │ │ │ │154萬5,600元│ │ │待價格等語施以詐術,使陳國益陷於│書附表編│ │ │ │ │ │ │ │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號160 │ ├──┼───┼───┼──────┼───┼───┼────────────────┼────┤ │38 │徐力鴻│ │富貴專案3單 │90年4 │台基公│90年4月時公司員工孫介芳藉理財名 │起訴書附│ │ │ │ │位 │月間 │司 │義,以電話邀徐力鴻至台基公司,趁│表二(編│ │ │ │ ├──────┼───┤ │機對其推銷富貴專案,並對其訛稱購│號二十一│ │ │ │ │富貴專案2單 │91年11│ │買富貴專案可買到便宜房子、貸款利│) │ │ │ │ │位 │月間 │ │率較低,並可升值、便宜住五星級飯│ │ │ │ │ ├──────┼───┤ │店轉手賣出可賺約40萬元之價錢等語│ │ │ │ │ │共計 │ │ │施以詐術,使徐力鴻陷於錯誤,因而│ │ │ │ │ │66萬4,000元 │ │ │以每單位12萬8,800元購買富貴專案3│ │ │ │ │ │ │ │ │單位。共計38萬6,400元。 │ │ │ │ │ │ │ │ │嗣後於91年11月時,又前往公司復遭│ │ │ │ │ │ │ │ │公司業務員孫介芳推銷,訛稱公司有│ │ │ │ │ │ │ │ │推出低價房屋,未來專案價值會上升│ │ │ │ │ │ │ │ │等語,再加購2單位的富貴專案,每 │ │ │ │ │ │ │ │ │單位為13萬8,800元共計27萬7,600元│ │ ├──┼───┼───┼──────┼───┼───┼────────────────┼────┤ │39 │李靜怡│ │富貴專案1單 │90年6 │臺中市│公司員工與李靜怡為高職同學,藉同│起訴書附│ │ │ │ │位 │月22日│中港路│學聚餐之名,邀其至上開地點,再由│表二(編│ │ │ │ ├──────┤ │與英才│公司業務員趁機推銷富貴專案,對其│號五十三│ │ │ │ │共計 │ │路附近│訛稱購買富貴專案獲利性高,適合投│) │ │ │ │ │12萬8,800元 │ │台基公│資,有很多福利且將來公司要上市上│ │ │ │ │ │ │ │司台陽│櫃,會幫客戶賺錢等語施以詐術,再│ │ │ │ │ │ │ │分公司│透過人海戰術,與其長談達3小時之 │ │ │ │ │ │ │ │ │久,使李靜怡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 │ │ │ │ │ │ │ │專案。 │ │ ├──┼───┼───┼──────┼───┼───┼────────────────┼────┤ │40 │陳維志│ │富貴專案2單 │90年10│新竹市│公司員工以電訪方式,邀約陳維志至│起訴書附│ │ │ │ │位 │月26日│民生路│上開地點,趁機推銷該公司之專案,│表二(編│ │ │ │ ├──────┤ │新竹分│公司業務員對陳維志訛稱該專案具有│號五十四│ │ │ │ │共計 │ │公司 │投資價值,可享旅遊優惠且日後可轉│) │ │ │ │ │25萬7,600元 │ │ │讓等語施以詐術,使陳維志陷於錯誤│ │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惟嗣後陳維志欲│ │ │ │ │ │ │ │ │轉讓時,該業務員卻表示需自行尋找│ │ │ │ │ │ │ │ │受讓者。 │ │ ├──┼───┼───┼──────┼───┼───┼────────────────┼────┤ │41 │游筑莙│ │富貴專案1單 │90年10│臺北市│游筑莙因有購屋需求,在友人介紹下│起訴書附│ │ │ │ │位 │月間 │松山區│,前往上開地點,公司員工趁機推銷│表二(編│ │ │ │ ├──────┤ │八德路│富貴專案,並對其訛稱購買富貴專案│號一) │ │ │ │ │共計 │ │3段32 │每單位可認購5張台基公司股票,91 │ │ │ │ │ │12萬8,800元 │ │號9樓 │年年初即可以2張股票配1張股票,且│ │ │ │ │ │ │ │亞洲奇│台基公司股票預計91年年底上櫃,上│ │ │ │ │ │ │ │基綜合│櫃價格每股150元,3年後目標倍增10│ │ │ │ │ │ │ │計畫股│倍等語施以詐術,使游筑莙陷於錯誤│ │ │ │ │ │ │ │份有限│,因而購買1單位富貴專案。 │ │ │ │ │ │ │ │公司 │ │ │ ├──┼───┼───┼──────┼───┼───┼────────────────┼────┤ │42 │張永毅│ │富貴專案2單 │90年11│臺灣地│公司員工以電話邀約張永毅加入富貴│起訴書附│ │ │ │ │位 │月間 │區某不│專案,並對其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享│表二(編│ │ │ │ ├──────┤ │詳地點│有低價購屋、休閒住宿,並以原始價│號五) │ │ │ │ │共計 │ │ │格認購台基公司股票,股票在2年內 │ │ │ │ │ │25萬7,600元 │ │ │會上市等語施以詐術,使張永毅陷於│ │ │ │ │ │ │ │ │錯誤,因而購買2單位富貴專案,惟 │ │ │ │ │ │ │ │ │嗣後收到契約書,其上業務員登載與│ │ │ │ │ │ │ │ │原本承購時之業務員不同且欲解約亦│ │ │ │ │ │ │ │ │遭該公司推託。 │ │ ├──┼───┼───┼──────┼───┼───┼────────────────┼────┤ │43 │曾聖翔│ │富貴專案某單│90年12│臺北市│曾聖翔接到公司電訪後,經業務員介│95年偵字│ │ │ │ │位 │月底至│八德路│紹富貴專案,佯稱可幫助其購買法拍│1252號併│ │ │ │ ├──────┤91 年2│3段敦 │屋等語施以詐術,使曾聖翔陷於錯誤│辦C卷 │ │ │ │ │共計 │月中旬│北長城│,因而在90年12月底至91年2月中旬 │ │ │ │ │ │61萬5,200元 │ │大樓亞│購買該專案。嗣後發生與實際情形不│ │ │ │ │ │ │ │洲奇基│符,始知受騙。 │ │ │ │ │ │ │ │公司某│ │ │ │ │ │ │ │ │分公司│ │ │ ├──┼───┼───┼──────┼───┼───┼────────────────┼────┤ │44 │董博健│ │富貴專案1單 │91年1 │駿陽分│90年12月中旬時公司業務員被告林秀│101年度 │ │ │ │ │位 │月7日 │公司(│里利用電訪向董博健推銷富貴專案,│蒞字 │ │ │ │ ├──────┼───┤臺北市│並對其訛稱加入會員後有購屋利率 │14417號 │ │ │ │ │富貴專案1單 │92年3 │承德路│2.5% ,住宿飯店只需付三成的優惠 │補充理由│ │ │ │ │位 │月30 │1段某 │,還有不定期房屋資訊,此外還有一│書附表編│ │ │ │ ├──────┼───┤處,富│張漢神公司股票及台基建設富貴專案│號264 │ │ │ │ │共計 │ │邦銀行│股票擔保憑證等語施以詐術,使董博│ │ │ │ │ │26萬7,600元 │ │樓上)│健相信購買富貴專案可享有高額利益│ │ │ │ │ │ │ │、鼎鑫│,待其後91年1月7日時董博健至駿陽│ │ │ │ │ │ │ │分公司│分公司聽取專案內容,林秀里又對董│ │ │ │ │ │ │ │(臺北│博健說明公司於91年8月即將上市上 │ │ │ │ │ │ │ │市八德│櫃,購買公司富貴專案可認購股票享│ │ │ │ │ │ │ │路3段 │有利益,因而以12萬8,800元購買1單│ │ │ │ │ │ │ │32號9 │位富貴專案。 │ │ │ │ │ │ │ │樓) │92年3月底,被告林秀里又以人情邀 │ │ │ │ │ │ │ │ │約董博健至鼎鑫分公司(臺北市八德│ │ │ │ │ │ │ │ │路3段32號9樓),並且以理財規劃為│ │ │ │ │ │ │ │ │手段,詐騙董博健再次以13萬8,800 │ │ │ │ │ │ │ │ │元購買富貴專案1單位,故前後兩次 │ │ │ │ │ │ │ │ │共計花費26萬8,800元。 │ │ ├──┼───┼───┼──────┼───┼───┼────────────────┼────┤ │45 │董正偉│ │富貴專案3單 │91年1 │亞洲奇│公司業務員被告林秀里利用一般軍人│101年度 │ │ │ │ │位 │月間 │基公司│欠缺社會經驗及理財相關智能,向任│蒞字 │ │ │ │ ├──────┤ │鼎鑫分│職於軍中的被害人董正偉推銷公司的│14417號 │ │ │ │ │共計 │ │公司(│富貴專案,並透過訛稱公司前景等詐│補充理由│ │ │ │ │38萬6,400元 │ │臺北市│術,使董正偉陷於錯誤,進而購買富│書附表編│ │ │ │ │ │ │圓環、│貴專案。 │號263 │ │ │ │ │ │ │重慶北│ │ │ │ │ │ │ │ │路附近│ │ │ │ │ │ │ │ │) │ │ │ ├──┼───┼───┼──────┼───┼───┼────────────────┼────┤ │46 │張世狄│ │富貴專案某單│91年2 │臺中市│於91年2月6日、5月10日在臺中市中 │101年度 │ │ │ │ │位 │月6日 │中港路│港路台基公司辦公室內,經公司員工│蒞字 │ │ │ │ ├──────┼───┤台基公│推銷,對張世狄佯稱可享有購屋、旅│14417號 │ │ │ │ │共計 │5月10 │司辦公│遊、認購股票優惠等語施以詐術,使│補充理由│ │ │ │ │38萬6,400元 │日 │處所 │張世狄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書附表編│ │ │ │ │ ├───┤ │ │號149, │ │ │ │ │ │ │ │ │98偵字 │ │ │ │ │ │ │ │ │3475號(│ │ │ │ │ │ │ │ │併辦Z卷 │ │ │ │ │ │ │ │ │) │ ├──┼───┼───┼──────┼───┼───┼────────────────┼────┤ │47 │吳乾禎│ │富貴專案2單 │91年5 │臺灣地│公司業務員向吳乾禎推銷富貴專案,│101年度 │ │ │ │ │位 │月18日│區某不│並對其佯稱可享有購屋、旅遊、認購│蒞字 │ │ │ │ ├──────┤ │詳地點│公司股票之優惠,施以詐術後,使吳│14417號 │ │ │ │ │共計 │ │ │乾禎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2單 │補充理由│ │ │ │ │25萬7,600元 │ │ │位,共計25萬7,600元。 │書附表編│ │ │ │ │ │ │ │ │號306 │ ├──┼───┼───┼──────┼───┼───┼────────────────┼────┤ │48 │簡旭鴻│ │富貴專案1單 │91年8 │亞洲奇│91年8月中旬時公司業務員被告林秀 │101年度 │ │ │ │ │位 │月中旬│基公司│里來電邀約簡旭鴻至公司,其後利用│蒞字 │ │ │ │ ├──────┤ │(臺北│一般軍人欠缺社會經驗及理財相關智│14417號 │ │ │ │ │共計 │ │市承德│能,向任職於軍中的被害人簡旭鴻推│補充理由│ │ │ │ │12萬8,800元 │ │路上)│銷公司的富貴專案,拿出相關文件例│書附表編│ │ │ │ │ │ │ │如董事長被告王宗立獲得中小企業創│號265 │ │ │ │ │ │ │ │業獎及記者採訪內容、且認購專案後│ │ │ │ │ │ │ │ │可享有公司旅遊訂房可打八五折的優│ │ │ │ │ │ │ │ │惠,且公司與建商合作之後可以低利│ │ │ │ │ │ │ │ │購屋,還有股票優惠專案,聲稱91 │ │ │ │ │ │ │ │ │年9月時要召開股東大會,若亞洲奇 │ │ │ │ │ │ │ │ │基公司上市,股價可以狂飆五倍等語│ │ │ │ │ │ │ │ │施以詐術,使簡旭鴻陷於錯誤,進而│ │ │ │ │ │ │ │ │購買富貴專案1單位,共計12萬8,800│ │ │ │ │ │ │ │ │元。 │ │ ├──┼───┼───┼──────┼───┼───┼────────────────┼────┤ │49 │吳明和│ │富貴專案某單│91年8 │奇基公│公司員工經由電訪,邀約吳明和至上│起訴書附│ │ │ │ │位 │月17日│司臺中│開地點,藉理財名義與其他公司員工│表二(編│ │ │ │ ├──────┤ │分公司│共同趁機推銷富貴專案,並對其訛稱│號六十七│ │ │ │ │金額不詳 │ │ │購買富貴專案可以1成頭款、9成貸款│) │ │ │ │ │ │ │ │及市價6成購屋,公司與圓山、全國 │ │ │ │ │ │ │ │ │、漢來等一系列知名飯店結盟,可享│ │ │ │ │ │ │ │ │2折不等之優惠價,並於契約書完成 │ │ │ │ │ │ │ │ │時贈送2張高雄漢來百貨公司股票, │ │ │ │ │ │ │ │ │下個月即將自現值12萬8800元漲價為│ │ │ │ │ │ │ │ │13萬8800元等語施以詐術,使吳明和│ │ │ │ │ │ │ │ │陷於錯誤,因而購買公司的專案及認│ │ │ │ │ │ │ │ │購公司股票。 │ │ ├──┼───┼───┼──────┼───┼───┼────────────────┼────┤ │50 │李四維│ │富貴專案1單 │91年8 │亞洲奇│公司業務員游媛舒電訪時,趁機對李│101年度 │ │ │ │ │位 │月20日│基公司│四維推銷公司的富貴專案,並對其佯│蒞字 │ │ │ │ ├──────┼───┤(臺中│稱購買富貴專案會員卡可提供旅遊折│14417號 │ │ │ │ │富貴專案1單 │91年8 │市臺中│扣、購屋優惠等語施以詐術,使李四│補充理由│ │ │ │ │位 │月23日│港路1 │維陷於錯誤,而於91年8月20日於亞 │書附表編│ │ │ │ ├──────┼───┤段160 │洲奇基公司以12萬8,800元購買富貴 │134,中 │ │ │ │ │認購亞洲奇基│91年8 │之1號 │專案1單位。嗣後游媛舒又以買一份 │檢95偵字│ │ │ │ │公司股票5張 │月27日│21樓)│富貴專案的優待較低,加購後可以增│第1600號│ │ │ │ ├──────┼───┤ │加購物優惠、以及加購亞洲奇基公司│(併辦G │ │ │ │ │共計 │ │ │股票等語施以詐術,使李四維再次加│卷) │ │ │ │ │36萬2,600元 │ │ │購1單位富貴專案12萬8,800元以及5 │ │ │ │ │ │ │ │ │張亞洲奇基公司股票10萬5,000元, │ │ │ │ │ │ │ │ │共計36萬2,600元。 │ │ ├──┼───┼───┼──────┼───┼───┼────────────────┼────┤ │51 │黃豪慧│ │富貴專案1單 │91年10│臺北市│黃豪慧經公司職員推銷專案後,因受│起訴書附│ │ │ │ │位 │月間 │八德路│到公司員工推銷,對其訛稱購買富貴│表二(編│ │ │ │ ├──────┤ │3段32 │專案,若不想要時,可以退回,就像│號三十二│ │ │ │ │認購台基公司│ │號9樓 │基金一樣方便,且91年12月該公司股│) │ │ │ │ │股票5000股 │ │奇基公│票即會上櫃,隔年1月會上市等語施 │ │ │ │ │ ├──────┤ │司宏揚│以詐術,使黃豪慧陷於錯誤,因而購│ │ │ │ │ │合計 │ │分公司│買該專案。惟嗣後該公司股票並未上│ │ │ │ │ │18萬1,300元 │ │ │市或上櫃。 │ │ ├──┼───┼───┼──────┼───┼───┼────────────────┼────┤ │52 │許富清│ │富貴專案3單 │92年3 │新竹地│公司員工藉與許富清有親屬關係,藉│起訴書附│ │ │ │ │位 │月間至│區 │許富清之信任,與奇基公司協理、執│表二(編│ │ │ │ ├──────┤4月間 │ │行協理共同向其推銷富貴專案,對其│號四十六│ │ │ │ │共計 │止 │ │訛稱購買富貴專案,直接持該專案會│) │ │ │ │ │41萬4,600元 │ │ │員卡至合約內容所載之飯店櫃台辦理│ │ │ │ │ │ │ │ │住宿,即可享有合約內容所載之優惠│ │ │ │ │ │ │ │ │,可以市價7至9成之價格購屋,購屋│ │ │ │ │ │ │ │ │後每單位專案可免費獲得台基公司股│ │ │ │ │ │ │ │ │票2張,加入專案1年後,可以每張1 │ │ │ │ │ │ │ │ │萬元之價格,認購台基公司股票2張 │ │ │ │ │ │ │ │ │,並保證台基公司於92年6月將於美 │ │ │ │ │ │ │ │ │國那斯達克上市,可自股票獲得相當│ │ │ │ │ │ │ │ │之利潤等語施以詐術,使許富清陷於│ │ │ │ │ │ │ │ │錯誤,因而陸續購買該專案。惟嗣後│ │ │ │ │ │ │ │ │查證,該公司並未與合約內容所載之│ │ │ │ │ │ │ │ │飯店如臺中全國飯店、臺北喜來登飯│ │ │ │ │ │ │ │ │店簽訂住宿優惠合約,且該公司並未│ │ │ │ │ │ │ │ │於美國上市。 │ │ ├──┼───┼───┼──────┼───┼───┼────────────────┼────┤ │53 │陳正峰│ │富貴專案2單 │92年4 │亞洲奇│92年2月初接獲公司業務黃雅芳之電 │101年度 │ │ │ │ │位 │月18日│基公司│話,向陳正峰推銷富貴專案,並對其│蒞字 │ │ │ │ ├──────┤ │ │佯稱可享有低價購屋、旅遊住宿等優│14417號 │ │ │ │ │共計 │ │ │惠,施以詐術,使陳正峰陷於錯誤,│補充理由│ │ │ │ │27萬7,600元 │ │ │因而購買該專案。並於92年4月12日 │書附表編│ │ │ │ │ │ │ │時由公司業務員吳明峰至營區向陳正│號161 │ │ │ │ │ │ │ │峰收取身份證和私章用以辦理貸款,│ │ │ │ │ │ │ │ │而於92年4月18日貸款撥款後,以27 │ │ │ │ │ │ │ │ │萬7,600元金額購買2單位的富貴專案│ │ │ │ │ │ │ │ │。 │ │ ├──┼───┼───┼──────┼───┼───┼────────────────┼────┤ │54 │陳明德│ │富貴專案1單 │92年4 │奇基公│公司員工對陳明德推銷該專案,並由│起訴書附│ │ │ │ │位 │月25日│司關係│公司分析師對陳明德訛稱該公司要在│表二(編│ │ │ │ ├──────┤ │企業臻│美國上市,一年後可以2萬1000元之 │號五十六│ │ │ │ │共計 │ │豐公司│價格,購得2張台基公司股票,報酬 │) │ │ │ │ │12萬8,800元 │ │ │率非常高等語施以詐術,使陳明德陷│ │ │ │ │ │ │ │ │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55 │張盛昌│ │富貴專案4單 │92年6 │臺灣地│被害人楊森全與張盛昌係軍中袍澤,│起訴書附│ │ │ │ │位 │月間 │區某不│以提供購屋資訊名義,介紹張盛昌認│表二(編│ │ │ │ ├──────┤ │詳地點│識公司業務員,公司業務員卻趁機推│號六十五│ │ │ │ │共計 │ │ │銷富貴專案。對其訛稱富貴專案係一│) │ │ │ │ │55萬5,200元 │ │ │購屋之好機會等語施以詐術,使張盛│ │ │ │ │ │ │ │ │昌陷於錯誤,遂購買之。 │ │ ├──┼───┼───┼──────┼───┼───┼────────────────┼────┤ │56 │楊森全│ │富貴專案6單 │92年6 │臺灣地│公司女員工以與楊森全交往名義,趁│起訴書附│ │ │ │ │位 │月間 │區某不│機推銷公司富貴專案,並對其訛稱可│表二(編│ │ │ │ ├──────┤ │詳地點│藉此獲利、可便宜買屋、旅遊優惠等│號六十六│ │ │ │ │共計 │ │ │語施以詐術,使楊森全陷於錯誤,因│) │ │ │ │ │83萬2,800元 │ │ │而購買公司各專案。 │ │ ├──┼───┼───┼──────┼───┼───┼────────────────┼────┤ │57 │許瑄玲│ │富貴專案1單 │92年7 │臺灣地│公司員工與許瑄玲有親屬關係,藉許│起訴書附│ │ │ │ │位 │月間 │區某不│瑄玲之信任,趁機推銷富貴專案。對│表二(編│ │ │ │ ├──────┤ │詳地點│其佯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以低於市價│號四十五│ │ │ │ │共計 │ │ │之價格購買房子,並以1張1萬元之價│) │ │ │ │ │13萬8,800元 │ │ │格認購公司股票且該公司於92年年底│ │ │ │ │ │ │ │ │前就會上市,將獲得很多之利潤,另│ │ │ │ │ │ │ │ │有飯店住宿優惠等語施以詐術,使許│ │ │ │ │ │ │ │ │瑄玲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 │ │ │ │ │嗣後經查證,該公司並未與飯店就住│ │ │ │ │ │ │ │ │宿優惠簽約,股票亦未上市。 │ │ ├──┼───┼───┼──────┼───┼───┼────────────────┼────┤ │58 │張偉程│ │富貴專案2單 │92年9 │臺北市│經公司業務員向張偉程推銷富貴專案│101年度 │ │ │ │ │位 │月12日│光復南│,公司業務員並對其佯稱可享國內外│蒞字 │ │ │ │ ├──────┤ │路488 │旅遊之優惠與購屋優惠等語施以詐術│14417號 │ │ │ │ │共計 │ │號7樓 │,使張偉程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補充理由│ │ │ │ │27萬7,600元 │ │焱鑫有│案。 │書附表編│ │ │ │ │ │ │限公司│ │號338 │ ├──┼───┼───┼──────┼───┼───┼────────────────┼────┤ │59 │王怡方│ │富貴專案某單│被害時│臺灣地│王怡方因先前有購買慈雲寶塔緣故,│起訴書附│ │ │ │ │位 │間經查│區某不│已認識公司員工,後因公司員工推銷│表二(編│ │ │ │ ├──────┤卷內無│詳地點│,其謊稱該專案具有旅遊優惠、可購│號二十二│ │ │ │ │共計 │記載 │ │買便宜房屋、轉手可獲利等語施以詐│) │ │ │ │ │24萬4,250元 │ │ │術,使王怡方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 │ │ │ │ │ │ │ │專案。 │ │ ├──┼───┼───┼──────┼───┼───┼────────────────┼────┤ │60 │張長倩│ │富貴專案5單 │被害時│臺灣地│張長倩因公司員工之推銷,對其訛稱│起訴書附│ │ │ │ │位 │間經查│區某不│該專案有旅遊優惠、可購買便宜房屋│表二(編│ │ │ │ ├──────┤卷內無│詳地點│、轉手可獲利等語施以詐術,使張長│號三十七│ │ │ │ │共計 │記載 │ │倩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 │ │49萬元 │ │ │ │ │ ├──┼───┼───┼──────┼───┼───┼────────────────┼────┤ │61 │葉明輝│ │富貴專案2單 │被害時│公司員│葉明輝與公司員工徐某為小學同學,│起訴書附│ │ │ │ │位 │間經查│工徐首│於路上偶遇後,即藉理財名義,約葉│表二(編│ │ │ │ ├──────┤卷內無│豪住處│明輝至家中,趁機推銷台基公司之專│號三十九│ │ │ │ │共計 │記載 │ │案,對其訛稱購買台基公司之專案1 │) │ │ │ │ │19萬9,600元 │ │ │單位可得到台基公司股票10張,明年│ │ │ │ │ │ │ │ │台基公司將上市上櫃,另有長榮飯店│ │ │ │ │ │ │ │ │住處、漢神百貨購物打折等許多優惠│ │ │ │ │ │ │ │ │等語施以詐術,使葉明輝陷於錯誤,│ │ │ │ │ │ │ │ │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62 │羅明德│ │富貴專案2單 │被害時│臺灣地│經公司業務員向其推銷後,佯稱公司│101年度 │ │ │ │ │位 │間經查│區某不│專案可享有購屋、旅遊、認購公司股│蒞字 │ │ │ │ ├──────┤卷內無│詳地點│票且曾文水庫的飯店等開發完成後,│14417號 │ │ │ │ │共計 │記載 │ │專案會增值,具有投資價值等語施以│補充理由│ │ │ │ │22萬3,600元 │ │ │詐術,使羅明德陷於錯誤,因而購買│書附表編│ │ │ │ │ │ │ │富貴專案2單位,每單位11萬1,800元│號267 │ │ │ │ │ │ │ │,共計22萬3,600元。 │ │ └──┴───┴───┴──────┴───┴───┴────────────────┴────┘ (二) ┌──┬───┬───┬──────┬───┬───┬────────────────┬────┐ │編號│被害人│犯罪行│遭詐欺所購買│時間 │地點 │詐術行為 │起訴出處│ │ │ │為人 │之寶利專案、│ │ │ │ │ │ │ │ │寶利白金專案│ │ │ │ │ │ │ │ │及其他之物暨│ │ │ │ │ │ │ │ │詐騙金額(新│ │ │ │ │ │ │ │ │臺幣) │ │ │ │ │ ├──┼───┼───┼──────┼───┼───┼────────────────┼────┤ │1 │王柏清│王宗立│寶利白金專案│89年8 │臺灣地│公司主管對王柏清稱原本的銷售業務│起訴書附│ │ │ │ │2單位 │月7日 │區某不│員已經離職,伺機再推銷奇基公司之│表二(編│ │ │ │ ├──────┤幾個月│詳地點│專案,訛稱只要買基金,賠錢的時候│號三十六│ │ │ │ │共計 │之後 │ │,可以賠一半就好,而亞洲奇基公司│) │ │ │ │ │24萬6,300元 │ │ │快上市,上市之後股價會到210元之 │ │ │ │ │ │ │ │ │價位等語施以詐術,使王柏清陷於錯│ │ │ │ │ │ │ │ │誤,因而再次購買寶利白金專案。 │ │ │ │ │ │ │ │ │嗣後,該公司主管在高雄以電話再為│ │ │ │ │ │ │ │ │推銷,王柏清匯錢之後,收到第2份 │ │ │ │ │ │ │ │ │寶利白金專案合約書 │ │ ├──┼───┼───┼──────┼───┼───┼────────────────┼────┤ │2 │馮明禁│王宗立│寶利白金專案│90年9 │臺灣地│公司業務員對馮明禁推銷寶利白金專│101年度 │ │ │ │ │某單位 │月6日 │區某不│案,對其訛稱購買寶利白金專案可享│蒞字 │ │ │ │ ├──────┤ │詳地點│基金投資虧損理賠一半、認購公司股│14417號 │ │ │ │ │共計 │ │ │票、可享旅遊折扣等語,施以詐術,│補充理由│ │ │ │ │90萬1,600元 │ │ │使馮明禁陷於錯誤,因而購買寶利白│書附表編│ │ │ │ │ │ │ │金專案數單位。 │號304 │ ├──┼───┼───┼──────┼───┼───┼────────────────┼────┤ │3 │游筑莙│王宗立│寶利白金專案│90年12│臺北市│游筑莙因有購屋需求,在友人介紹下│起訴書附│ │ │ │ │1單位 │月間 │松山區│,前往上開地點,公司員工趁機推銷│表二( │ │ │ │ ├──────┤ │八德路│寶利白金專案,並對其訛稱購買寶利│編號一 │ │ │ │ │共計 │ │3段32 │白金專案若購買基金虧損時,公司會│) │ │ │ │ │12萬8,800元 │ │號9樓 │替會員承擔一半損失,並可再認購台│ │ │ │ │ │ │ │亞洲奇│基公司股票5張,惟嗣後台基公司股 │ │ │ │ │ │ │ │基公司│票並未上市上櫃。 │ │ ├──┼───┼───┼──────┼───┼───┼────────────────┼────┤ │4 │陳益龍│王宗立│寶利白金專案│91年1 │亞洲奇│⑴於90年11月中旬,陳益龍巧遇多年│101年度 │ │ │ │ │1單位 │月7日 │基公司│ 好友陳星光及助理陳麗娟,當時陳│蒞字第 │ │ │ │ ├──────┼───┤八德路│ 星光擔任亞洲奇基公司業務經理,│14417號 │ │ │ │ │寶利白金專案│91年5 │臺北分│ 該2人不斷遊說陳益龍加入亞洲奇 │補充理由│ │ │ │ │1單位 │月15日│公司 │ 基公司會員,並向其訛稱購買寶利│書附表編│ │ │ │ ├──────┼───┤ │ 白金專案可認購公司股票,並保證│號105, │ │ │ │ │台基開發公司│92年2 │ │ 股票上櫃上市後將有驚人獲利,惟│95偵1250│ │ │ │ │股票10張 │月20日│ │ 名額有限,只剩幾個名額等語,陳│(併辦C │ │ │ │ ├──────┼───┤ │ 益龍遂以12萬8,800元買下寶利日 │) │ │ │ │ │共計 │ │ │ 金會員權利,惟事後發現事實非如│ │ │ │ │ │36萬2,600元 │ │ │ 該2人所言,要求陳星光及陳麗娟 │ │ │ │ │ │ │ │ │ 解約退款事宜,該2人避不見面, │ │ │ │ │ │ │ │ │ 始知受騙。 │ │ │ │ │ │ │ │ │⑵於91年5月初,陳星光及陳麗娟要 │ │ │ │ │ │ │ │ │ 求陳益龍幫忙購買寶利白金之會員│ │ │ │ │ │ │ │ │ 專案,表示91年底台基開發公司股│ │ │ │ │ │ │ │ │ 票上市後,再向陳益龍買回會員權│ │ │ │ │ │ │ │ │ 利,並保證不會影響陳益龍任何權│ │ │ │ │ │ │ │ │ 益,陳益龍遂以12萬8,800元買下 │ │ │ │ │ │ │ │ │ 寶利白金專案,惟事後要求陳星光│ │ │ │ │ │ │ │ │ 買回,陳星光卻藉故不理。 │ │ │ │ │ │ │ │ │⑶陳益龍於92年2月20日以10萬5,000│ │ │ │ │ │ │ │ │ 元購買台基開發公司股票1萬股共 │ │ │ │ │ │ │ │ │ 計10張,在取得股票後,詢問陳星│ │ │ │ │ │ │ │ │ 光該公司上市情形,陳星光等人一│ │ │ │ │ │ │ │ │ 再推說公司因內部行政程序及大陸│ │ │ │ │ │ │ │ │ 對岸阻撓發展,表示公司股票將會│ │ │ │ │ │ │ │ │ 延後幾個月,但後又表示總公司內│ │ │ │ │ │ │ │ │ 部並無任何股票上市時間保證。 │ │ ├──┼───┼───┼──────┼───┼───┼────────────────┼────┤ │5 │李明恩│王宗立│寶利白金專案│91年1 │亞洲奇│於91年1月21日李明恩接獲公司業務 │101年度 │ │ │ │ │2單位 │月21日│基公司│員被告林秀里電話邀約其至公司,利│蒞字 │ │ │ │ ├──────┼───┤ │用一般軍人欠缺社會經驗及理財相關│14417號 │ │ │ │ │寶利白金專案│91年2 │ │智能,向任職於軍中的被害人李明恩│補充理由│ │ │ │ │1單位 │月4日 │ │推銷公司的寶利白金專案,並透過訛│書附表編│ │ │ │ ├──────┼───┤ │稱公司前景、購買基金虧損時可享理│號266 │ │ │ │ │認購台基開發│91年9 │ │賠等語施以詐術,使李明恩陷於錯誤│ │ │ │ │ │公司股票15張│月間 │ │,進而購買寶利白金專案2單位。嗣 │ │ │ │ │ ├──────┼───┤ │後公司員工又以電訪方式對其為推銷│ │ │ │ │ │共計 │ │ │,使其陸續再為購買專案1單位和認 │ │ │ │ │ │54萬3,900元 │ │ │購台基開發公司股票15張。 │ │ ├──┼───┼───┼──────┼───┼───┼────────────────┼────┤ │6 │林智華│王宗立│寶利白金專案│91年1 │亞洲奇│於91年6月中旬,林智華巧遇多年好 │101年度 │ │ │ │ │1單位 │月30日│基公司│友陳星光及助理陳麗娟,該2人不斷 │蒞字第 │ │ │ │ ├──────┤ │八德路│遊說林智華購買亞洲奇基公司寶利白│14417號 │ │ │ │ │共計 │ │臺北分│金專案股票,並保證股票會上櫃上市│補充理由│ │ │ │ │12萬8,800 元│ │公司 │買賣,未來將有驚人獲利,林智華遂│書附表編│ │ │ │ │ │ │ │於91年1月30日以12萬8,800元購買,│號102, │ │ │ │ │ │ │ │惟事後發現,事實並非該2人所言, │95偵1247│ │ │ │ │ │ │ │要求該2人解約退款,該2人避不見面│(併辦C │ │ │ │ │ │ │ │,林智華始知受騙。 │) │ ├──┼───┼───┼──────┼───┼───┼────────────────┼────┤ │7 │董正偉│王宗立│寶利白金專案│91年2 │亞洲奇│於91年1月時公司業務員被告林秀里 │101年度 │ │ │ │ │1單位 │月4日 │基公司│向董正偉介紹亞洲奇基公司,並邀請│蒞字 │ │ │ │ ├──────┤ │鼎鑫分│其至公司瞭解,其後與公司協理蔡碧│14417號 │ │ │ │ │共計 │ │公司 │英等人共同向董正偉推銷公司的寶利│補充理由│ │ │ │ │12萬8,800元 │ │ │白金專案,並透過訛稱公司未來將從│書附表編│ │ │ │ │ │ │ │事基金銷售、觀光事業等、購買基金│號263 │ │ │ │ │ │ │ │虧損時可享理賠等語施以詐術,使董│ │ │ │ │ │ │ │ │正偉陷於錯誤,進而以每單位12萬 │ │ │ │ │ │ │ │ │8,800元購買寶利白金專案1單位。 │ │ ├──┼───┼───┼──────┼───┼───┼────────────────┼────┤ │8 │黃家振│王宗立│寶利白金專案│91年3 │臺北市│於91年3月間,公司顧問提供基金投 │101年度 │ │ │ │ │1單位 │月間 │松山區│資方式,向黃家振介紹寶利白金專案│蒞字第 │ │ │ │ ├──────┤ │南京東│,對其佯稱,該專案較有保障,如有│14417號 │ │ │ │ │共計 │ │路5段 │虧損,會將虧損金額補還,且享有貴│補充理由│ │ │ │ │12萬8,800元 │ │108號6│賓招待及認股權利等語,致黃家振陷│書附表編│ │ │ │ │ │ │樓 │於錯誤,因而以貸款方式購買專案1 │號131, │ │ │ │ │ │ │ │個單位。 │95偵1252│ │ │ │ │ │ │ │ │(併辦C │ │ │ │ │ │ │ │ │) │ ├──┼───┼───┼──────┼───┼───┼────────────────┼────┤ │9 │劉世彥│王宗立│寶利白金專案│91年4 │新竹市│於91年3月26日,公司業務員陳女向 │101年度 │ │ │ │ │1單位 │月2日 │民生路│劉世彥介紹公司其他理財專員,對劉│蒞字第 │ │ │ │ ├──────┤ │駿陽新│世彥佯稱,可協助其做理財規劃等語│14417號 │ │ │ │ │共計 │ │竹分公│,並推銷寶利白金專案,使劉世彥陷│補充理由│ │ │ │ │12萬8,800元 │ │司 │於錯誤,欲購買該專案,但劉世彥表│書附表編│ │ │ │ │ │ │ │示已無資金,公司職員便幫劉世彥辦│號100, │ │ │ │ │ │ │ │理貸款。 │95偵1245│ │ │ │ │ │ │ │ │(併辦C │ │ │ │ │ │ │ │ │) │ ├──┼───┼───┼──────┼───┼───┼────────────────┼────┤ │10 │陳聖翰│王宗立│寶利白金專案│91年6 │亞洲奇│在軍中學長帶領下前往八德路亞洲奇│101年度 │ │ │ │ │1單位 │月25日│基公司│基分公司,經公司員工遊說,誤信公│蒞字第 │ │ │ │ ├──────┤ │八德路│司所販售之專案具有購屋、旅遊、認│14417號 │ │ │ │ │共計 │ │臺北分│購股票之優惠。陳聖翰在陷於錯誤的│補充理由│ │ │ │ │12萬8,800元 │ │公司 │情形下,買了1份寶利白金專案,嗣 │書附表編│ │ │ │ │ │ │ │後因無推銷時之優惠,始知受騙。 │號104, │ │ │ │ │ │ │ │ │95偵1249│ │ │ │ │ │ │ │ │(併辦C │ │ │ │ │ │ │ │ │) │ ├──┼───┼───┼──────┼───┼───┼────────────────┼────┤ │11 │鄭瑞萍│王宗立│寶利專案1單 │91年7 │臺北市│鄭瑞萍透過同事接觸公司後,由公司│起訴書附│ │ │ │ │位 │月3日 │八德路│員工對鄭瑞萍推銷寶利專案,並訛稱│表二(編│ │ │ │ ├──────┤ │3段32 │公司股票日後上市上櫃,可享高額獲│號四十一│ │ │ │ │認購公司股票│ │號9樓 │利等語,使鄭瑞萍陷於錯誤,因而購│) │ │ │ │ │3張 │ │奇基公│買寶利專案且認購公司股票3張 │ │ │ │ │ ├──────┤ │司宇陽│ │ │ │ │ │ │共計 │ │分公司│ │ │ │ │ │ │12萬9,500元 │ │ │ │ │ ├──┼───┼───┼──────┼───┼───┼────────────────┼────┤ │12 │吳明和│王宗立│寶利白金專案│91年8 │奇基公│公司員工經由電訪,邀約吳明和至上│起訴書附│ │ │ │ │某單位 │月17日│司臺中│開地點,藉理財名義與其他公司員工│表二(編│ │ │ │ ├──────┤ │分公司│共同趁機推銷寶利白金專案,並對其│號六十七│ │ │ │ │金額不詳 │ │ │訛稱購買寶利白金專案可享有理財規│) │ │ │ │ │ │ │ │劃、投資基金保障等語施以詐術,使│ │ │ │ │ │ │ │ │吳明和陷於錯誤,因而購買公司寶利│ │ │ │ │ │ │ │ │白金專案。 │ │ ├──┼───┼───┼──────┼───┼───┼────────────────┼────┤ │13 │黃豪慧│王宗立│寶利白金專案│91年10│臺北市│黃豪慧經公司職員推銷專案後,因受│起訴書附│ │ │ │ │1單位 │月間 │八德路│到公司員工推銷,對其訛稱購買寶利│表二(編│ │ │ │ ├──────┤ │3段32 │白金專案,若不想要時,可以退回,│號三十二│ │ │ │ │共計 │ │號9樓 │就像基金一樣方便,且91年12月該公│) │ │ │ │ │12萬8,800元 │ │亞洲奇│司股票即會上櫃,隔年1月會上市等 │ │ │ │ │ │ │ │基公司│語施以詐術,使黃豪慧陷於錯誤,因│ │ │ │ │ │ │ │宏揚分│而購買該專案。惟嗣後該公司股票並│ │ │ │ │ │ │ │公司 │未上市或上櫃。 │ │ ├──┼───┼───┼──────┼───┼───┼────────────────┼────┤ │14 │劉瑞青│王宗立│寶利白金專案│91年間│臺北市│亞洲奇基公司業務員以電訪方式,邀│起訴書附│ │ │ │ │1單位 │ │亞洲奇│約劉瑞青至公司,並趁機對其推銷寶│表二(編│ │ │ │ ├──────┤ │基公司│利白金專案,對其訛稱,購買專案後│號十八)│ │ │ │ │認購公司股票│ │八德路│可認購公司股票,而公司其後將上市│ │ │ │ │ │5張 │ │分公司│上櫃,可享有高額獲利等語,使劉瑞│ │ │ │ │ ├──────┤ │ │青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和認購│ │ │ │ │ │共計 │ │ │公司股票五張。 │ │ │ │ │ │18萬1,300元 │ │ │ │ │ ├──┼───┼───┼──────┼───┼───┼────────────────┼────┤ │15 │李四維│王宗立│寶利白金專案│92年1 │亞洲奇│於92年1月27日公司業務員游媛舒向 │101年度 │ │ │ │ │2單位 │月27日│基公司│李四維介紹亞洲奇基公司之寶利白金│蒞字第 │ │ │ │ ├──────┤ │ │專案會員卡,誆稱:購買寶利白金專│14417號 │ │ │ │ │共計 │ │ │案會員卡除可提供國內旅遊、飯店住│補充理由│ │ │ │ │27萬7,600元 │ │ │宿優惠折扣外,可附加1單位獲利可 │書附表編│ │ │ │ │ │ │ │觀之基金理財特約,李四維不疑有他│號134, │ │ │ │ │ │ │ │,遂認購亞洲奇基公司寶利白金專案│中檢95偵│ │ │ │ │ │ │ │2份,當日以信用卡刷卡2萬5,000元 │1600(併│ │ │ │ │ │ │ │外,並於次日再刷卡6萬3,000元及向│辦G) │ │ │ │ │ │ │ │板信銀行申請信用貸款20萬元,於29│ │ │ │ │ │ │ │ │日在萬泰銀行台中分行以跨行轉帳方│ │ │ │ │ │ │ │ │式及提款交付現金與游媛舒,共交付│ │ │ │ │ │ │ │ │27萬7,600元與亞洲奇基公司。 │ │ │ │ │ │ │ │ │嗣於92年9月18日聯合報報導亞洲奇 │ │ │ │ │ │ │ │ │基公經檢調單位調查,王宗立於85年│ │ │ │ │ │ │ │ │間銷售馬可波羅富貴增值卡被控吸金│ │ │ │ │ │ │ │ │3億元,王宗立另與其兄弟王安石( │ │ │ │ │ │ │ │ │原名王宗貞)再以成立台基集團以類│ │ │ │ │ │ │ │ │似手法販售富貴專案會員卡等繼續行│ │ │ │ │ │ │ │ │騙,李四維始知受騙上當。 │ │ ├──┼───┼───┼──────┼───┼───┼────────────────┼────┤ │16 │陳志文│王宗立│寶利白金專案│92年1 │臺中市│於92年初,由公司業務員蔡耀輝介紹│101年度 │ │ │ │ │3單位 │月間 │中港路│該公司有寶利白金專案,對其誆稱,│蒞字第 │ │ │ │ ├──────┤ │龍寶大│購買1個單位可認購5張未上市股票,│14417號 │ │ │ │ │共計 │ │樓台基│公司於1、2年內將上市上櫃,獲利驚│補充理由│ │ │ │ │23萬0,400元 │ │分公司│人,還享有飯店之旅遊優惠等語,致│書附表編│ │ │ │ │ │ │ │陳志文陷於錯誤,因而購買3個單位 │號132, │ │ │ │ │ │ │ │。 │95偵1252│ │ │ │ │ │ │ │ │(併辦C │ │ │ │ │ │ │ │ │) │ ├──┼───┼───┼──────┼───┼───┼────────────────┼────┤ │17 │沈坤葦│王宗立│寶利專案1單 │92年2 │奇基公│由公司員工陳女電訪後,邀請沈坤葦│起訴書附│ │ │ │ │位 │月28日│司尊憶│至公司參加說明會,並趁機對其推銷│表二(編│ │ │ │ ├──────┤ │分公司│富貴專案、寶利白金專案等,對其訛│號六十九│ │ │ │ │共計 │ │ │稱可享購屋、旅遊、認購股票優惠或│) │ │ │ │ │9萬8,000元 │ │ │基金理財優惠等語,使沈坤葦陷於錯│ │ │ │ │ │ │ │ │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18 │呂岳霖│王宗立│寶利專案1單 │92年3 │亞洲奇│亞洲奇基公司的業務對呂岳霖佯稱,│101年度 │ │ │ │ │位 │月2日 │基公司│購買公司的相關專案可享國內外旅遊│蒞字第 │ │ │ │ ├──────┤ │高雄分│折扣、優惠房價等條件,且該公司股│14417號 │ │ │ │ │共計 │ │公司 │票於92年底即會在美國上市,公司之│補充理由│ │ │ │ │14萬7,658元 │ │ │龐大資產遍及大陸及各國等語,且未│書附表編│ │ │ │ │ │ │ │說明該公司實際財務狀況,致呂岳霖│號126, │ │ │ │ │ │ │ │誤信股票有增值空間而予以購買。 │95偵1252│ │ │ │ │ │ │ │ │(併辦C │ │ │ │ │ │ │ │ │) │ ├──┼───┼───┼──────┼───┼───┼────────────────┼────┤ │19 │張盛昌│王宗立│寶利白金專案│92年6 │臺灣地│被害人楊森全與張盛昌係軍中袍澤,│起訴書附│ │ │ │ │1單位 │月間 │區某不│以提供購屋資訊名義,介紹張盛昌認│表二(編│ │ │ │ ├──────┤ │詳地點│識公司業務員,公司業務員除推銷富│號六十五│ │ │ │ │共計 │ │ │貴專案外,又另對張盛昌推銷寶利白│) │ │ │ │ │13萬8,000元 │ │ │金專案。對其訛稱該專案係一投資好│ │ │ │ │ │ │ │ │機會,可享有高額獲利、基金投資保│ │ │ │ │ │ │ │ │障等語施以詐術,使張盛昌陷於錯誤│ │ │ │ │ │ │ │ │,遂購買1單位的寶利白金專案。 │ │ ├──┼───┼───┼──────┼───┼───┼────────────────┼────┤ │20 │蘇慶義│王宗立│台基開發公司│92年6 │亞洲奇│於92年6月間,經公司業務員潘柔君 │101年度 │ │ │ │ │股票2000股 │月間 │基公司│對其佯稱:該公司股票於92年底即會│蒞字第 │ │ │ │ ├──────┤ │尊億分│在美國上市等語施以詐術,但未說明│14417號 │ │ │ │ │金額不詳 │ │公司 │該公司實際財務狀況,致蘇慶義誤信│補充理由│ │ │ │ │ │ │ │股票有增值空間而購買之 │書附表編│ │ │ │ │ │ │ │ │號120, │ │ │ │ │ │ │ │ │95偵1252│ │ │ │ │ │ │ │ │(併辦C │ │ │ │ │ │ │ │ │) │ ├──┼───┼───┼──────┼───┼───┼────────────────┼────┤ │21 │楊森全│王宗立│寶利專案1單 │92年6 │臺灣地│公司女員工以與楊森全交往名義,趁│起訴書附│ │ │ │ │位 │月間 │區某不│機推銷公司富貴專案、寶利白金專案│表二(編│ │ │ │ ├──────┤ │詳地點│,並對其訛稱可藉此獲利、可便宜買│號六十六│ │ │ │ │共計 │ │ │屋、旅遊優惠等語施以詐術,使楊森│) │ │ │ │ │9萬8,000元 │ │ │全陷於錯誤,因而購買公司各專案。│ │ └──┴───┴───┴──────┴───┴───┴────────────────┴────┘ (三) ┌──┬───┬───┬──────┬───┬───┬────────────────┬────┐ │編號│被害人│犯罪行│遭詐欺所購買│ 時間 │地點 │ 詐術行為 │起訴出處│ │ │ │為人 │之富貴專案及│ │ │ │ │ │ │ │ │其他之物暨詐│ │ │ │ │ │ │ │ │騙金額(新臺│ │ │ │ │ │ │ │ │幣) │ │ │ │ │ ├──┼───┼───┼──────┼───┼───┼────────────────┼────┤ │1 │洪瑞亨│ │富貴專案2單 │88年11│臺北市│於88年11月25日接到公司員工孫慈雲│起訴書附│ │ │ │ │位 │月26日│忠孝東│經由電訪方式,藉理財名義,邀洪瑞│表二(編│ │ │ │ ├──────┼───┤路與松│亨至上開地點,趁機推銷富貴專案並│號七十)│ │ │ │ │富貴專案2單 │89年1 │山路口│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後可認購臺基公司│ │ │ │ │ │位 │月1日 │台基公│股票,該公司旗下投資包括食品、觀│ │ │ │ │ ├──────┼───┤司 │光、房地產等多項產業,且準備上市│ │ │ │ │ │共計 │ │ │上櫃,可獲得豐厚之利潤等語施以詐│ │ │ │ │ │39萬2,000 元│ │ │術,使洪瑞亨陷於錯誤,進而在88年│ │ │ │ │ │ │ │ │11月26日、89年1月1日分別購買富貴│ │ │ │ │ │ │ │ │專案各2單位,共計4單位,總共39萬│ │ │ │ │ │ │ │ │2,000元,但其後欲退款時,遭公司 │ │ │ │ │ │ │ │ │拒絕,始知受騙。 │ │ ├──┼───┼───┼──────┼───┼───┼────────────────┼────┤ │2 │徐振家│ │富貴專案1單 │88年11│臺北市│徐振家接獲公司職員電話推銷富貴專│起訴書附│ │ │ │ │位 │月27日│松山區│案,並前往上址聽說明會,經公司員│表一 │ │ │ │ ├──────┤ │台翔分│工遊說以加入台基公司從事業務員工│ │ │ │ │ │共計 │ │公司 │作的名義向徐振家推銷富貴專案,使│ │ │ │ │ │9萬8,000元 │ │ │徐振家陷於錯誤,因而購買富貴專案│ │ │ │ │ │ │ │ │,嗣後徐振家對於該專案購屋優惠部│ │ │ │ │ │ │ │ │分,請台基公司提供購屋資訊,惟該│ │ │ │ │ │ │ │ │公司人員稱需確定購買才能提供,查│ │ │ │ │ │ │ │ │覺有異,於88年12月中旬離職,並提│ │ │ │ │ │ │ │ │出退費要求,台基公司以超過7日為 │ │ │ │ │ │ │ │ │由拒絕,後見新聞報導台基公司涉嫌│ │ │ │ │ │ │ │ │詐欺,因而提出告訴。 │ │ ├──┼───┼───┼──────┼───┼───┼────────────────┼────┤ │3 │吳銘燿│ │富貴專案某單│88年間│臺灣地│經公司業務推銷公司專案,對吳銘燿│101年度 │ │ │ │ │位 │ │區某不│佯稱購買後可享購屋、旅遊、認購公│蒞字 │ │ │ │ ├──────┤ │詳地點│司股票等優惠,施以詐術,使吳銘燿│14417號 │ │ │ │ │共計 │ │ │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補充理由│ │ │ │ │18萬3,000元 │ │ │ │書附表編│ │ │ │ │ │ │ │ │號295 │ ├──┼───┼───┼──────┼───┼───┼────────────────┼────┤ │4 │魏開智│ │富貴專案1單 │89年1 │臺北市│公司員工被告蕭皓偲透過婚友社方式│起訴書附│ │ │ │ │位 │月18日│八德路│,與魏開智交往後,與其他公司員工│表一 │ │ │ │ ├──────┤ │3段32 │一起向魏開智推銷富貴專案,並訛稱│ │ │ │ │ │認購台基開發│ │號9樓 │購買富貴專案可享有購屋優惠、住宿│ │ │ │ │ │公司股票 │ │台全分│優惠,並可認購台基開發公司股票,│ │ │ │ │ ├──────┤ │公司 │且台基公司股票將於89年9月上市其 │ │ │ │ │ │共計 │ │ │獲利將會倍數成長等語施以詐術,使│ │ │ │ │ │11萬0,300元 │ │ │魏開智陷於錯誤,因而以9萬5,000元│ │ │ │ │ │ │ │ │購買富貴專案1單位,並以1萬0,500 │ │ │ │ │ │ │ │ │元認購1張台基開發公司股票,共計 │ │ │ │ │ │ │ │ │11 萬0,300元,嗣後台基公司股票並│ │ │ │ │ │ │ │ │未上市。 │ │ ├──┼───┼───┼──────┼───┼───┼────────────────┼────┤ │5 │劉文鈞│ │富貴專案5單 │89年1 │臺北市│公司員工謝忠芳之妻被告呂靜琬,呂│起訴書附│ │ │ │ │位 │月16日│松江路│靜琬雖非公司員工,但仍於88年底至│表一 │ │ │ │ ├──────┤ │與長安│89年初加入佳緣天地婚友社,與劉文│ │ │ │ │ │共計 │ │東路附│鈞交往後,藉規劃婚後理財名義為由│ │ │ │ │ │49萬9,000元 │ │近某間│,邀劉文均至公司,由執行協理張清│ │ │ │ │ │ │ │餐廳 │杉、承辦人張容茜對其推銷富貴專案│ │ │ │ │ │ │ │ │,並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享有優先認│ │ │ │ │ │ │ │ │購台基公司未上市上櫃股票及優先購│ │ │ │ │ │ │ │ │買低於市價房屋之權利,並有國內外│ │ │ │ │ │ │ │ │旅遊住宿優惠等語施以詐術,使劉文│ │ │ │ │ │ │ │ │鈞陷於錯誤,因而購買富貴專案5單 │ │ │ │ │ │ │ │ │位,每單位9萬9,800元,共計49 萬 │ │ │ │ │ │ │ │ │9,000元。惟劉文鈞於89年1月21 日 │ │ │ │ │ │ │ │ │提出解約,遭公司拒絕,而被告呂靜│ │ │ │ │ │ │ │ │琬嗣後亦避不見面,因認遭受詐騙。│ │ ├──┼───┼───┼──────┼───┼───┼────────────────┼────┤ │6 │盛其倫│ │富貴專案1單 │89年1 │新竹市│公司員工林麗君向盛其倫推銷富貴專│起訴書附│ │ │ │ │位 │月間 │林森路│案,並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持續增│表二(編│ │ │ │ ├──────┤ │臺基公│值,滿一年後,其可負責以更高之價│號二十八│ │ │ │ │共計 │ │司新竹│格出售等語施以詐術,使盛其倫陷於│) │ │ │ │ │9萬8,000 元 │ │分公司│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業務員並對│ │ │ │ │ │ │ │ │盛其倫表示一年後會幫忙轉售,惟盛│ │ │ │ │ │ │ │ │其倫於滿一年後,透過台基公司均無│ │ │ │ │ │ │ │ │法與當初的銷售業務員取得聯繫,且│ │ │ │ │ │ │ │ │該公司亦無人理會,始知受騙。 │ │ ├──┼───┼───┼──────┼───┼───┼────────────────┼────┤ │7 │趙君香│ │富貴專案1單 │89年1 │新竹市│公司員工林麗君向趙君香推銷富貴專│起訴書附│ │ │ │ │位 │月 │林森路│案,並對其訛稱購買富貴專案事後可│表二(編│ │ │ │ ├──────┤ │台基分│增值等語施以詐術,使趙君香陷於錯│號七十二│ │ │ │ │共計 │ │公司新│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 │ │9萬8,000 元 │ │竹分公│ │ │ │ │ │ │ │ │司 │ │ │ ├──┼───┼───┼──────┼───┼───┼────────────────┼────┤ │8 │宋乃仁│ │富貴專案1單 │89年2 │新竹市│公司員工林麗君向宋乃仁推銷富貴專│起訴書附│ │ │ │ │位 │月間 │林森路│案,並訛稱購買該專案可增值且可以│表二(編│ │ │ │ ├──────┤ │台基公│認購台基公司股票等語施以詐術,使│號二十九│ │ │ │ │認購台基公司│ │司新竹│宋乃仁陷於錯誤後,購買該專案,並│) │ │ │ │ │股票2500股 │ │分公司│且認購台基公司股票。 │ │ │ │ │ ├──────┤ │ │ │ │ │ │ │ │共計 │ │ │ │ │ │ │ │ │12萬6,005 元│ │ │ │ │ ├──┼───┼───┼──────┼───┼───┼────────────────┼────┤ │9 │李昱蓁│ │富貴專案2單 │89年3 │臺灣地│公司員工與黃昱臻為朋友關係,藉其│起訴書附│ │ │ │ │位 │月中旬│區某不│信任,與該公司主管共同推銷富貴專│表二(編│ │ │ │ ├──────┤ │詳地點│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享住宿優惠│號四十七│ │ │ │ │認購台基公司│ │ │、並可認購台基公司股票等語施以詐│) │ │ │ │ │股票757股 │ │ │術,使李昱臻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 │ │ │ │ ├──────┤ │ │專案,且認購台基公司股票,惟嗣後│ │ │ │ │ │共計 │ │ │發覺,住宿飯店根本未享有折扣。 │ │ │ │ │ │10萬7,675元 │ │ │ │ │ ├──┼───┼───┼──────┼───┼───┼────────────────┼────┤ │10 │張智義│ │富貴專案1單 │89年3 │新竹縣│公司員工與張智義為同學關係,藉其│起訴書附│ │ │ │ │位 │月25日│湖口鄉│信任,趁機推銷台基公司之專案,訛│表二(編│ │ │ │ ├──────┤ │某處茶│稱購買購買該專案,有增值空間,就│號五十)│ │ │ │ │共計 │ │館 │跟買股票一樣,漲價時可賣出賺價差│ │ │ │ │ │9萬9,800 元 │ │ │,且日後可以市價七五折購屋等語施│ │ │ │ │ │ │ │ │以詐術,使張智義陷於錯誤,因而購│ │ │ │ │ │ │ │ │買該專案,惟嗣後欲委託代為出售該│ │ │ │ │ │ │ │ │專案,遭到推託,後亦無法找到公司│ │ │ │ │ │ │ │ │的銷售業務員 │ │ ├──┼───┼───┼──────┼───┼───┼────────────────┼────┤ │11 │林能全│ │富貴專案2單 │89年3 │新竹市│經友人介紹認識台基公司員工,其假│起訴書附│ │ │ │ │位 │月間 │林森路│藉理財名義,趁機推銷富貴專案,訛│表二(編│ │ │ │ ├──────┤ │台基公│稱其專案內容包含投資理財、休憩旅│號二) │ │ │ │ │認購股票5000│ │司 │遊、購屋等語施以詐術,使林能全陷│ │ │ │ │ │股 │ │ │於錯誤,因而購買富貴專案,並認購│ │ │ │ │ ├──────┤ │ │股票。惟其拿到契約書後,發覺契約│ │ │ │ │ │共計 │ │ │內容與業務人員所言有些不同,始知│ │ │ │ │ │25萬5,000元 │ │ │受騙。 │ │ ├──┼───┼───┼──────┼───┼───┼────────────────┼────┤ │12 │李世璋│ │富貴專案4單 │89年3 │台基公│公司員工以電話邀李世璋至上開地點│起訴書附│ │ │ │ │位 │月間 │司新竹│,趁機推銷台基公司之專案,訛稱購│表二(編│ │ │ │ ├──────┤ │分公司│買台基公司之專案可以一成頭期款、│號四十二│ │ │ │ │認購台基公司│ │ │九成銀行貸款方式購買房子,且可用│) │ │ │ │ │股票5000股 │ │ │很便宜之價錢住宿大飯店,並可認購│ │ │ │ │ ├──────┤ │ │5張台基公司股票,該公司股票將會 │ │ │ │ │ │共計 │ │ │上櫃等語施以詐術,使李世璋陷於錯│ │ │ │ │ │47萬5,700元 │ │ │誤,因而購買專案並認購公司股票。│ │ │ │ │ │ │ │ │惟嗣後發覺,台基公司根本並未與飯│ │ │ │ │ │ │ │ │店結盟,而是以購買住宿券方式給專│ │ │ │ │ │ │ │ │案會員使用,而房子都是法拍屋居多│ │ │ │ │ │ │ │ │,股票亦未上櫃。 │ │ ├──┼───┼───┼──────┼───┼───┼────────────────┼────┤ │13 │黃耀庭│ │富貴專案2單 │89年4 │臺北市│公司員工加入婚友社,與黃耀庭交往│起訴書附│ │ │ │ │位 │月18日│松山區│後,與公司其他員工共同藉理財名義│表一 │ │ │ │ ├──────┤ │八德路│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 │ │ │ │ │共計 │ │3段32 │以低於市價之價格購得房屋,且只要│ │ │ │ │ │19萬9,600元 │ │號9樓 │自備一成、銀行貸款七成,另外兩成│ │ │ │ │ │ │ │台全分│由台基公司負責,並有權以每股10.5│ │ │ │ │ │ │ │公司 │元之價格,認購台基公司股票,且該│ │ │ │ │ │ │ │ │公司股票將於90年度上櫃、上市,屆│ │ │ │ │ │ │ │ │時股價將會飆漲,可獲極大利益等語│ │ │ │ │ │ │ │ │施以詐術,使黃耀庭陷於錯誤,因而│ │ │ │ │ │ │ │ │購買該專案。惟黃耀廷於繳錢完畢後│ │ │ │ │ │ │ │ │,該員工即藉故避不見面,因認遭受│ │ │ │ │ │ │ │ │詐騙。 │ │ ├──┼───┼───┼──────┼───┼───┼────────────────┼────┤ │14 │蔡松青│ │富貴專案5單 │89年4 │臺北市│蔡松青接獲台基公司業務員以光武工│起訴書附│ │ │ │ │位 │月28日│忠孝東│專校友為學弟妹規劃理財名義,邀約│表二(編│ │ │ │ ├──────┤、29日│路5段 │至上開地點,趁機推銷該公司之專案│號四十)│ │ │ │ │共計 │ │482號 │,訛稱購買台基公司專案可以使被害│ │ │ │ │ │49萬9,000元 │ │4樓台 │人享受優質生活,該公司和大飯店結│ │ │ │ │ │ │ │基公司│盟,可以有許多優惠,且該公司股票│ │ │ │ │ │ │ │宇陽分│預計2、3年內上市,屆時原始股東可│ │ │ │ │ │ │ │公司 │分紅等語施以詐術,使蔡松青陷於錯│ │ │ │ │ │ │ │ │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15 │吳智遠│ │富貴專案1單 │89年6 │新竹市│公司員工於中央信託局推廣保險業務│起訴書附│ │ │ │ │位 │月16日│文教新│時認識吳智遠,轉任台基公司後,聯│表二(編│ │ │ │ ├──────┤ │城囉曼│繫吳智遠,與公司其他員工共同推銷│號三十八│ │ │ │ │共計 │ │咖啡店│富貴專案,訛稱富貴專案具有休閒、│) │ │ │ │ │10萬5,800元 │ │ │購屋、理財三合一功能等語施以詐術│ │ │ │ │ │ │ │ │,使吳智遠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 │ │ │ │ │ │ │ │案。 │ │ ├──┼───┼───┼──────┼───┼───┼────────────────┼────┤ │16 │傅煥鈞│ │富貴專案1單 │89年6 │新竹市│傅煥鈞接獲公司員工莊景雲電話,以│起訴書附│ │ │ │ │位 │月30日│林森路│投資理財名義,約至新竹市林森路台│表二(編│ │ │ │ │ │ │台基公│基公司新竹分公司見面後,與公司其│號十一)│ │ │ │ │ │ │司新竹│他員工馬筱伶等人共同推銷富貴專案│ │ │ │ │ │10萬5,800元 │ │分公司│,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享有購屋優惠│ │ │ │ │ ├──────┼───┼───┤、認購台基公司股票5張及休閒旅遊 │ │ │ │ │ │認購台基公司│89年10│匯款至│等優惠,台基公司預計89年11月初上│ │ │ │ │ │股票 │月間、│王宗立│市上櫃,上市價格每股108元,且台 │ │ │ │ │ │5萬2,500元 │12月間│帳戶 │基公司正興建渡假飯店,並與高雄漢│ │ │ │ │ ├──────┼───┼───┤王、溪頭米堤、臺北圓山、臺中全國│ │ │ │ │ │繳交年費3000│被害時│臺灣地│等知名飯店簽訂合作契約,憑會員資│ │ │ │ │ │元 │間於某│區某不│格可享有住宿二折起之優惠,並提供│ │ │ │ │ │ │不詳時│詳地點│溪頭米堤飯店股票為擔保等語施以詐│ │ │ │ │ │ │間 │ │術,使傅煥鈞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 │ │ │ │ ├──────┼───┼───┤專案。惟嗣後台基公司新竹分公司關│ │ │ │ │ │共計 │ │ │閉。其後傅煥鈞又接獲電話,假藉台│ │ │ │ │ │29萬0,100元 │ │ │基公司臺北總公司要在新竹地區重新│ │ │ │ │ │ │ │ │開設駿陽分公司服務客戶名義,趁機│ │ │ │ │ │ │ │ │推銷富貴專案,再次訛稱購買富貴專│ │ │ │ │ │ │ │ │案可享有購物、旅遊、買股票之優惠│ │ │ │ │ │ │ │ │,原本10萬餘元現已漲價至12萬8800│ │ │ │ │ │ │ │ │元,日後仍會續漲,且台基公司已在│ │ │ │ │ │ │ │ │美國投資設立公司,在91年中會在那│ │ │ │ │ │ │ │ │斯達克上市,如購買小套房,可介紹│ │ │ │ │ │ │ │ │台基公司員工承租等語對其施以詐術│ │ │ │ │ │ │ │ │,使傅煥鈞再次陷於錯誤,而加購該│ │ │ │ │ │ │ │ │專案,惟嗣後台基公司時常變更公司│ │ │ │ │ │ │ │ │名稱、電話及地址。 │ │ ├──┼───┼───┼──────┼───┼───┼────────────────┼────┤ │17 │羅仁宏│ │富貴專案2單 │89年7 │臺灣地│公司員工向羅仁宏推銷富貴專案,對│101年度 │ │ │ │ │位 │月8日 │區某不│其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享有高獲利並│蒞字 │ │ │ │ ├──────┤ │詳地點│可享住宿優惠等語施以詐術,使羅仁│14417號 │ │ │ │ │共計 │ │ │宏陷於錯誤,因而於當下購買富貴專│補充理由│ │ │ │ │22萬3,600元 │ │ │案2單位,每單位11萬1,800元,共計│書附表編│ │ │ │ │ │ │ │22萬3,600元 │號309 │ ├──┼───┼───┼──────┼───┼───┼────────────────┼────┤ │18 │徐錦德│ │富貴專案2單 │89年7 │臺灣地│公司員工向徐錦德推銷富貴專案,對│101年度 │ │ │ │ │位 │月16日│區某不│其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享有高獲利並│蒞字 │ │ │ │ ├──────┤ │詳地點│可享住宿優惠等語施以詐術,使徐錦│14417號 │ │ │ │ │共計 │ │ │德陷於錯誤,因而於當下購買富貴專│補充理由│ │ │ │ │22萬3,600元 │ │ │案2單位,每單位11萬1,800元,共計│書附表編│ │ │ │ │ │ │ │22萬3,600元 │號302 │ ├──┼───┼───┼──────┼───┼───┼────────────────┼────┤ │19 │何人豪│ │富貴專案1單 │89年7 │台基公│公司員工打電話邀何人豪至公司,並│起訴書附│ │ │ │ │位 │月間 │司新竹│趁機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表二(編│ │ │ │ ├──────┤ │分公司│案,可用便宜之價錢住宿大飯店,可│號四十三│ │ │ │ │共計 │ │ │用一至二成之頭期款購買房子,可認│) │ │ │ │ │11萬1,800元 │ │ │購台基公司股票5張,該公司股票1、│ │ │ │ │ │ │ │ │2年內會上市、上櫃等語施以詐術, │ │ │ │ │ │ │ │ │使何人豪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 │ │ │ │。惟嗣後發覺,台基公司並未與飯店│ │ │ │ │ │ │ │ │結盟,而是以買住宿券方式給專案會│ │ │ │ │ │ │ │ │員使用,公司之房子是法拍屋,且股│ │ │ │ │ │ │ │ │票根本未上市或上櫃。 │ │ ├──┼───┼───┼──────┼───┼───┼────────────────┼────┤ │20 │王柏清│ │富貴專案4單 │89年8 │臺灣地│公司員工以電訪方式,藉理財名義邀│起訴書附│ │ │ │ │位 │月7日 │區某不│王柏清至台基公司,與公司其他員工│表二(編│ │ │ │ ├──────┤ │詳地點│共同推銷台基公司富貴專案,訛稱台│號三十六│ │ │ │ │共計 │ │ │基公司與很多公司簽約,其底下之關│) │ │ │ │ │49萬2,500元 │ │ │係企業,與中華開發交換持股,購買│ │ │ │ │ │ │ │ │台基公司專案,可有很大之獲利,使│ │ │ │ │ │ │ │ │用會員卡消費有打折、可購買比市價│ │ │ │ │ │ │ │ │便宜之房子並可貸到購屋之頭期款、│ │ │ │ │ │ │ │ │可認購台基公司股票,2年後公司股 │ │ │ │ │ │ │ │ │票上市之後,股價會跟廣達、華碩等│ │ │ │ │ │ │ │ │公司一樣高獲利之價位,並可擁有漢│ │ │ │ │ │ │ │ │神實業之股票,另有2張擔保品,買 │ │ │ │ │ │ │ │ │房子可換成股票等語施以詐術,使王│ │ │ │ │ │ │ │ │柏清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其│ │ │ │ │ │ │ │ │後公司員工以再加買台基之專案,即│ │ │ │ │ │ │ │ │可延後認股日期,以再加買1單位之 │ │ │ │ │ │ │ │ │專案,可買間小套房租給別人,房貸│ │ │ │ │ │ │ │ │的錢就用租金付,很有獲利空間之詞│ │ │ │ │ │ │ │ │誘使王柏清再簽合約。 │ │ │ │ │ │ │ │ │該公司主管在高雄以電話再為推銷,│ │ │ │ │ │ │ │ │王柏清匯錢之後,收到第6份合約書 │ │ ├──┼───┼───┼──────┼───┼───┼────────────────┼────┤ │21 │王景民│ │富貴專案1單 │89年10│台基公│公司員工以電訪方式,藉理財名義,│起訴書附│ │ │ │ │位 │月22日│司忠孝│邀王景民至上開地點,趁機推銷富貴│表二(編│ │ │ │ ├──────┤ │東路分│專案,訛稱富貴專案包含購屋、休閒│號三十一│ │ │ │ │共計 │ │公司 │、股票等優惠,購屋方面可用一成之│) │ │ │ │ │11萬8,800 元│ │ │頭期款、九成貸款方式,以市價六成│ │ │ │ │ │ │ │ │購得房屋,休閒方面,台基公司與圓│ │ │ │ │ │ │ │ │山飯店、溪頭米堤飯店等知名飯店結│ │ │ │ │ │ │ │ │盟,可享受二折不等之優惠,股票方│ │ │ │ │ │ │ │ │面則為贈送高雄漢來百貨股票2張, │ │ │ │ │ │ │ │ │1張契約書下來後領取,另1張則在購│ │ │ │ │ │ │ │ │屋後領取等語施以詐術,使王景民陷│ │ │ │ │ │ │ │ │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 │ ├──┼───┼───┼──────┼───┼───┼────────────────┼────┤ │22 │呂志勇│ │富貴專案2單 │89年10│臺灣地│公司員工參加婚友社,與呂志勇交往│起訴書附│ │ │ │ │位 │月間 │區某不│後,與公司其他員工共同假藉理財名│表二(編│ │ │ │ │ │ │詳地點│義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號三) │ │ │ │ │23萬7,600元 │ │ │可認購台基公司股票,股票會在2年 │ │ │ │ │ ├──────┤ │ │內上市,並可以市價七、八成之價格│ │ │ │ │ │認購台基公司│ │ │,買到便宜之房屋,另外公司與國內│ │ │ │ │ │股票1萬股 │ │ │多家五星級飯店異業結盟,可享受較│ │ │ │ │ │10萬5,000元 │ │ │市價便宜或免費之住宿等語施以詐術│ │ │ │ │ ├──────┤ │ │,使呂志勇陷於錯誤,因而購買2單 │ │ │ │ │ │共計 │ │ │位富貴專案並認購台基公司股票。惟│ │ │ │ │ │34萬2,600元 │ │ │收到契約書後,始發覺要貸款購屋必│ │ │ │ │ │ │ │ │須另繳9萬元保證金,每年尚需另繳 │ │ │ │ │ │ │ │ │年費。 │ │ ├──┼───┼───┼──────┼───┼───┼────────────────┼────┤ │23 │黃士禎│ │富貴專案2單 │89年11│臺灣地│公司員工以電訪方式,得知黃士禎有│起訴書附│ │ │ │ │位 │月間 │區台基│購屋計畫時,藉以低於市價購屋之名│表二(編│ │ │ │ ├──────┤ │公司某│,邀約黃士禎至臺基公司,趁機推銷│號四十八│ │ │ │ │共計 │ │處分公│富貴專案,訛稱購買富貴專案,可以│) │ │ │ │ │23萬7,600元 │ │司 │低於市價三成之價格購屋,並贈送市│ │ │ │ │ │ │ │ │值約8、9萬元之股票憑證,於購屋後│ │ │ │ │ │ │ │ │才能變賣該股票,且公司與圓山飯店│ │ │ │ │ │ │ │ │結盟,憑會員卡可享住宿優惠等語施│ │ │ │ │ │ │ │ │以詐術,使黃士禎陷於錯誤,因而購│ │ │ │ │ │ │ │ │買該專案。惟其於隔年欲購屋時發覺│ │ │ │ │ │ │ │ │,該公司介紹者皆為以法拍屋,根本│ │ │ │ │ │ │ │ │無需透過台基公司即可購得,而前開│ │ │ │ │ │ │ │ │股票憑證所能換發之股票亦不值錢 │ │ ├──┼───┼───┼──────┼───┼───┼────────────────┼────┤ │24 │蘇芳正│ │富貴專案1單 │89年12│臺灣地│公司員工對蘇芳正推銷富貴專案後,│101年度 │ │ │ │ │位 │月11日│區某不│對其訛稱可享有購屋、旅遊、認購公│蒞字第 │ │ │ │ ├──────┤ │詳地點│司股票等優惠,施以詐術,使蘇芳正│14417號 │ │ │ │ │共計 │ │ │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專案。 │補充理由│ │ │ │ │9萬8,000元 │ │ │ │書附表編│ │ │ │ │ │ │ │ │號307 │ ├──┼───┼───┼──────┼───┼───┼────────────────┼────┤ │25 │黃炳璋│ │富貴專案2單 │90年1 │臺北市│公司員工藉由電訪方式,藉理財名義│起訴書附│ │ │ │ │位 │月1日 │忠孝東│,邀約黃炳璋至上開地點,由該公司│表二(編│ │ │ │ ├──────┼───┤路5段 │分析師趁機推銷富貴專案,訛稱購買│號六十八│ │ │ │ │富貴專案5單 │90年3 │482號 │富貴專案可以1股10元之價格認購台 │) │ │ │ │ │位 │月2日 │4樓台 │基公司股票,台基公司在2、3年內將│ │ │ │ │ │認購台基公司│ │基公司│上櫃上市,並以每股盈餘5元成為高 │ │ │ │ │ │股票1000股 │ │宇陽分│價值之股票,每股可以100元股價賣 │ │ │ │ │ ├──────┼───┤公司 │出等語施以詐術,使黃炳璋陷於錯誤│ │ │ │ │ │共計 │ │ │,因而購買該專案與認購公司股票。│ │ │ │ │ │90萬1,600元 │ │ │嗣於上開時間再次以台基公司2、3年│ │ │ │ │ │ │ │ │內會上市、上櫃,購買富貴專案可認│ │ │ │ │ │ │ │ │購台基公司股票,且專案價格會漲價│ │ │ │ │ │ │ │ │,之後賣出可賺到升值,不斷鼓吹其│ │ │ │ │ │ │ │ │繼續購買公司股票與專案。 │ │ ├──┼───┼───┼──────┼───┼───┼────────────────┼────┤ │26 │歐品宏│ │富貴專案1單 │90年2 │臺灣地│公司業務員對歐品宏推銷富貴專案,│101年度 │ │ │ │ │位 │月17日│區某不│對其訛稱購買該專案可獲利等語施以│蒞字 │ │ │ │ ├──────┤ │詳地點│詐術,使歐品宏陷於錯誤,因而購買│14417號 │ │ │ │ │9萬8,000元 │ │ │富貴專案。 │補充理由│ │ │ │ │ │ │ │ │書附表編│ │ │ │ │ │ │ │ │號297 │ ├──┼───┼───┼──────┼───┼───┼────────────────┼────┤ │27 │江增誠│ │富貴專案8單 │90年2 │臺北市│公司女員工呂佩芬加入婚友社,與江│起訴書附│ │ │ │ │位 │月22日│民權東│增誠交往後,與台基公司員工共同藉│表一 │ │ │ │ ├──────┤ │路3段 │理財名義,趁機推銷富貴專案。並於│ │ │ │ │ │共計 │ │6號5樓│90年2月22日,由公司業務員向江增 │ │ │ │ │ │103萬0,400元│ │統翰分│誠遊說購買台基公司富貴專案,訛稱│ │ │ │ │ │ │ │公司 │劉泰英為該公司股東之一,且微軟公│ │ │ │ │ │ │ │ │司比爾蓋茲為該公司顧問之一等與施│ │ │ │ │ │ │ │ │以詐術,使江增誠陷於錯誤,因而以│ │ │ │ │ │ │ │ │每單位12萬8,800元之價格,購買富 │ │ │ │ │ │ │ │ │貴專案8單位,共計103萬0,400元。 │ │ │ │ │ │ │ │ │但公司業務員於繳錢之後即避不見面│ │ │ │ │ │ │ │ │,因認遭受詐騙。 │ │ └──┴───┴───┴──────┴───┴───┴────────────────┴────┘ 附表四 ┌──┬───┬───┬───────┬────────┬──────┐ │編號│出賣人│買受人│股票張數價格 │股票張數價格 │備註說明 │ ├──┼───┼───┼───────┼────────┼──────┤ │1 │彭麗卿│王宗立│89年7月26日買 │89年8月9日漢神公│王宗立向他人│ │ │ │ │進漢神公司每股│司每股30元賣與台│購買後賣給台│ │ │ │ │10元,買200萬 │基建設公司 │基建設公司 │ │ │ │ │股 │ │ │ ├──┼───┼───┼───────┼────────┼──────┤ │2 │呂意忠│李緻嫻│89年12月11日買│89年12月14日漢神│李緻嫻向他人│ │ │ │ │進漢神公司每股│公司每股25元賣與│購買後賣給台│ │ │ │ │10元,買100萬 │台基建設公司 │基建設公司 │ │ │ │ │股 │ │ │ ├──┼───┼───┼───────┼────────┼──────┤ │3 │陳淑華│李緻嫻│90年1月17日買 │90年1月18日漢神 │李緻嫻向他人│ │ │ │ │進漢神公司每股│公司每股25元賣與│購買後賣給台│ │ │ │ │10元,買100萬 │台基建設公司 │基建設公司 │ │ │ │ │股 │ │ │ ├──┼───┼───┼───────┼────────┼──────┤ │4 │彭麗卿│李緻嫻│90年9月6日買進│90年9月7日漢神公│李緻嫻向他人│ │ │ │ │漢神公司每股10│司每股15元賣與台│購買後賣給台│ │ │ │ │元,買100萬股 │基建設公司 │基建設公司 │ ├──┼───┼───┼───────┼────────┼──────┤ │5 │王宗立│亞洲奇│台基開發公司股│91年10月24日台基│王宗立將原有│ │ │ │基 │票票面股價為10│開發公司每股35元│持股賣給公司│ │ │ │ │元 │,賣給亞洲奇基公│ │ │ │ │ │ │司200萬股 │ │ ├──┼───┼───┼───────┼────────┼──────┤ │6 │王宗立│亞洲奇│台基開發公司股│92年2月20日台基 │王宗立將原有│ │ │ │基 │票票面股價為10│開發公司每股27.5│持股賣給公司│ │ │ │ │元 │元,賣給亞洲奇基│ │ │ │ │ │ │公司50萬股 │ │ ├──┼───┼───┼───────┼────────┼──────┤ │7 │王宗立│亞洲奇│台基開發公司股│92年5月15日台基 │王宗立將原有│ │ │ │基 │票票面股價為10│開發公司每股29.5│持股賣給公司│ │ │ │ │元 │元,賣給亞洲奇基│ │ │ │ │ │ │公司60萬股 │ │ ├──┼───┼───┼───────┼────────┼──────┤ │8 │王宗立│亞洲奇│台基開發公司股│92年8月19日台基 │王宗立將原有│ │ │ │基 │票票面股價為10│開發公司每股15元│持股賣給公司│ │ │ │ │元 │,賣給亞洲奇基公│ │ │ │ │ │ │司13萬股 │ │ ├──┼───┼───┼───────┼────────┼──────┤ │9 │王宗立│亞洲奇│台基開發公司股│92年8月29日台基 │王宗立將原有│ │ │ │基 │票票面股價為10│開發公司每股15元│持股賣給公司│ │ │ │ │元 │,賣給亞洲奇基公│ │ │ │ │ │ │司50萬股 │ │ ├──┼───┼───┼───────┼────────┼──────┤ │10 │王宗立│台基建│新安育樂公司股│87年12月31日新安│王宗立將原有│ │ │ │設 │票票面價為10元│育樂公司每股30元│新安育樂公司│ │ │ │ │ │,賣給台基建設公│股票賣給公司│ │ │ │ │ │司90萬股 │ │ ├──┼───┼───┼───────┼────────┼──────┤ │11 │王宗立│台基建│新安育樂公司股│88年1月21日新安 │王宗立將原有│ │ │ │設 │票票面價為10元│育樂公司每股30元│新安育樂公司│ │ │ │ │ │,賣給台基建設公│股票賣給公司│ │ │ │ │ │司60萬股 │ │ ├──┼───┼───┼───────┼────────┼──────┤ │12 │王宗立│台基建│新安育樂公司股│88年3月3日新安育│王宗立將原有│ │ │ │設 │票票面價為10元│樂公司每股30元,│新安育樂公司│ │ │ │ │ │賣給台基建設公司│股票賣給公司│ │ │ │ │ │50萬股 │ │ ├──┼───┼───┼───────┼────────┼──────┤ │13 │王宗立│台基建│新安育樂公司股│88年4月26日新安 │王宗立將原有│ │ │ │設 │票票面價為10元│育樂公司每股30元│新安育樂公司│ │ │ │ │ │,賣給台基建設公│股票賣給公司│ │ │ │ │ │司50萬股 │ │ ├──┼───┼───┼───────┼────────┼──────┤ │14 │王宗立│台基建│新安育樂公司股│88年7月8日新安育│王宗立將原有│ │ │ │設 │票票面價為10元│樂公司每股30元,│新安育樂公司│ │ │ │ │ │賣給台基建設公司│股票賣給公司│ │ │ │ │ │50萬股 │ │ ├──┼───┼───┼───────┼────────┼──────┤ │15 │王宗立│台基建│新安育樂公司股│88年7月20日新安 │王宗立將原有│ │ │ │設 │票票面價為10元│育樂公司每股30元│新安育樂公司│ │ │ │ │ │,賣給台基建設公│股票賣給公司│ │ │ │ │ │司80萬股 │ │ ├──┼───┼───┼───────┼────────┼──────┤ │16 │王宗立│台基建│新安育樂公司股│88年9月23日新安 │王宗立將原有│ │ │ │設 │票票面價為10元│育樂公司每股30元│新安育樂公司│ │ │ │ │ │,賣給台基建設公│股票賣給公司│ │ │ │ │ │司150萬股 │ │ └──┴───┴───┴───────┴────────┴──────┘ 附表五 ┌──┬───────────┬──┬───┐ │編號│ 名 稱 │數量│所有人│ │ │ │ │ │ ├──┼───────────┼──┼───┤ │1 │亞洲奇基地產部90年度會│108 │亞洲奇│ │ │議紀錄 │張 │基公司│ ├──┼───────────┼──┼───┤ │2 │亞洲奇基地產部91年度會│89張│亞洲奇│ │ │議紀錄 │ │基公司│ ├──┼───────────┼──┼───┤ │3 │亞洲奇基91年度經發會會│9張 │亞洲奇│ │ │議紀錄 │ │基公司│ ├──┼───────────┼──┼───┤ │4 │亞洲奇基地產部92年度經│39張│亞洲奇│ │ │發會會議紀錄 │ │基公司│ ├──┼───────────┼──┼───┤ │5 │客戶資料 │37張│亞洲奇│ │ │ │ │基公司│ ├──┼───────────┼──┼───┤ │6 │客戶資料 │241 │亞洲奇│ │ │ │張 │基公司│ ├──┼───────────┼──┼───┤ │7 │客戶暨成交資料 │73張│亞洲奇│ │ │ │ │基公司│ ├──┼───────────┼──┼───┤ │8 │亞洲奇基、寶利專案暨授│1本 │亞洲奇│ │ │信公司合作計畫書 │ │基公司│ ├──┼───────────┼──┼───┤ │9 │台基富貴專案文宣資料 │6張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0 │亞洲奇基文宣資料 │18張│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1 │亞洲之翼(教戰手冊)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2 │亞洲之翼(會員專案)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3 │國際飛翼、亞洲奇基92年│19張│亞洲奇│ │ │度整合服務行銷計畫 │ │基公司│ ├──┼───────────┼──┼───┤ │14 │亞洲奇基內部人員訓練資│56張│亞洲奇│ │ │料 │ │基公司│ ├──┼───────────┼──┼───┤ │15 │寶利專案成交契約書 │2件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6 │亞洲之翼成交契約書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7 │飛翼國際公司91年12月入│9張 │亞洲奇│ │ │會費及保證金統計表 │ │基公司│ ├──┼───────────┼──┼───┤ │18 │客戶退款資料 │9張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9 │90、91年成交明細總表 │2張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20 │台基開發(股)公司91年│1本 │台基開│ │ │1月至10月損益表 │ │發公司│ ├──┼───────────┼──┼───┤ │21 │王宗立聯徵資料 │2張 │不詳 │ ├──┼───────────┼──┼───┤ │22 │富貴專案客戶暨專案成交│186 │亞洲奇│ │ │資料 │張 │基公司│ ├──┼───────────┼──┼───┤ │23 │亞洲之翼合約(乾隆專案│5張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24 │亞洲之翼合約(康熙專案│7張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25 │亞洲之翼合約(雍正專案│8張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26 │亞洲之翼合約乾隆專案會│1本 │亞洲奇│ │ │員卡明細 │ │基公司│ ├──┼───────────┼──┼───┤ │27 │亞洲奇基公司90、91年客│1本 │亞洲奇│ │ │戶明細 │ │基公司│ ├──┼───────────┼──┼───┤ │28 │亞洲奇基公司90年會員名│1本 │亞洲奇│ │ │冊 │ │基公司│ ├──┼───────────┼──┼───┤ │29 │富貴專案、寶利、寶利白│4件 │亞洲奇│ │ │金專案、一代天驕康熙雍│ │基公司│ │ │正乾隆專案合約書樣本 │ │ │ ├──┼───────────┼──┼───┤ │30 │台基開發公司股票影本及│8張 │台基開│ │ │擔保憑證 │ │發公司│ ├──┼───────────┼──┼───┤ │31 │購買股票客戶名單 │52張│台基建│ │ │ │ │設公司│ ├──┼───────────┼──┼───┤ │32 │台基建設公司自救會名冊│25張│台基建│ │ │ │ │設公司│ ├──┼───────────┼──┼───┤ │33 │富貴專案、寶利、寶利白│6張 │亞洲奇│ │ │金、一代天驕康熙雍正乾│ │基公司│ │ │隆專案空白會員卡 │ │ │ ├──┼───────────┼──┼───┤ │34 │亞洲奇基公司人事資料碟│1片 │亞洲奇│ │ │片 │ │基公司│ ├──┼───────────┼──┼───┤ │35 │阿肯迪亞事件客戶問答資│1張 │亞洲奇│ │ │料樣本 │ │基公司│ ├──┼───────────┼──┼───┤ │36 │合作廠商名單及優惠價格│11張│亞洲奇│ │ │表 │ │基公司│ ├──┼───────────┼──┼───┤ │37 │富貴專案權益規章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38 │寶利白金專案權益規章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39 │富貴專案客戶Q&A │30張│亞洲奇│ │ │ │ │基公司│ ├──┼───────────┼──┼───┤ │40 │寶利白金專案客戶Q&A │21張│亞洲奇│ │ │ │ │基公司│ ├──┼───────────┼──┼───┤ │41 │亞洲之翼教戰手冊 │44張│亞洲奇│ │ │ │ │基公司│ ├──┼───────────┼──┼───┤ │42 │亞洲之翼專案一代天驕介│56張│亞洲奇│ │ │紹 │ │基公司│ ├──┼───────────┼──┼───┤ │43 │客戶糾紛資料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44 │特約廠商合作契約影本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45 │凱歌高爾夫球CLUB資料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46 │一代天驕康熙雍正乾隆專│1本 │亞洲奇│ │ │案退款資料 │ │基公司│ ├──┼───────────┼──┼───┤ │47 │亞洲奇基、台基建設公司│1本 │亞洲奇│ │ │訴訟資料 │ │基公司│ ├──┼───────────┼──┼───┤ │48 │富貴專案面談資料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49 │台基開發公司股東常會議│1本 │台基開│ │ │事錄 │ │發公司│ ├──┼───────────┼──┼───┤ │50 │台基集團會議資料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51 │亞洲奇基公司銀行交易明│1本 │亞洲奇│ │ │細表 │ │基公司│ ├──┼───────────┼──┼───┤ │52 │保證金收支表與亞洲之翼│9張 │亞洲奇│ │ │會員人數 │ │基公司│ ├──┼───────────┼──┼───┤ │53 │王宗立個人資料表 │5張 │不詳 │ ├──┼───────────┼──┼───┤ │54 │台基開發自動扣款繳費須│18張│亞洲奇│ │ │知等(亞洲之翼) │ │基公司│ ├──┼───────────┼──┼───┤ │55 │富貴專案契約書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56 │台基建設保證金收據 │1本 │台基建│ │ │ │ │設公司│ ├──┼───────────┼──┼───┤ │57 │台基開發富貴專案保證金│1本 │亞洲奇│ │ │轉換股票同意書 │ │基公司│ ├──┼───────────┼──┼───┤ │58 │亞洲奇基公司員工人事資│1本 │亞洲奇│ │ │料 │ │基公司│ ├──┼───────────┼──┼───┤ │59 │亞洲奇基公司基金申購標│1本 │亞洲奇│ │ │準 │ │基公司│ ├──┼───────────┼──┼───┤ │60 │亞洲奇基公司工作聯繫單│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61 │一代天驕康熙雍正乾隆專│1本 │亞洲奇│ │ │案保證金申請書 │ │基公司│ ├──┼───────────┼──┼───┤ │62 │台基開發股東名冊資料等│1本 │台基開│ │ │ │ │發公司│ ├──┼───────────┼──┼───┤ │63 │台基開發一般資料表 │10張│台基開│ │ │ │ │發公司│ ├──┼───────────┼──┼───┤ │64 │亞洲奇基公司、台基建設│10張│亞洲奇│ │ │公司匯款單、支出證明單│ │基公司│ ├──┼───────────┼──┼───┤ │65 │台基開發公司增資後股東│2張 │台基開│ │ │持股數 │ │發公司│ ├──┼───────────┼──┼───┤ │66 │亞洲奇基公司總分類帳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67 │亞洲奇基公司總分類帳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68 │亞洲奇基公司日記帳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69 │台基開發資產負債表損益│1本 │台基開│ │ │表 │ │發公司│ ├──┼───────────┼──┼───┤ │70 │亞洲奇基公司日記帳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71 │台基建設公司明細表 │1本 │台基建│ │ │ │ │設公司│ ├──┼───────────┼──┼───┤ │72 │台基建設公司試算表等帳│1本 │台基建│ │ │冊 │ │設公司│ ├──┼───────────┼──┼───┤ │73 │台基建設公司90年日記帳│1本 │台基建│ │ │ │ │設公司│ ├──┼───────────┼──┼───┤ │74 │台基建設公司90年日記帳│1本 │台基建│ │ │ │ │設公司│ ├──┼───────────┼──┼───┤ │75 │台基建設公司稅帳 │1本 │台基建│ │ │ │ │設公司│ ├──┼───────────┼──┼───┤ │76 │亞洲奇基公司、飛翼國際│14本│亞洲奇│ │ │公司送件簽收單 │ │基公司│ ├──┼───────────┼──┼───┤ │77 │亞洲奇基公司營業收入日│2本 │亞洲奇│ │ │報表 │ │基公司│ ├──┼───────────┼──┼───┤ │78 │富貴專案、寶利、寶利白│7本 │亞洲奇│ │ │金專案、一代天驕康熙雍│ │基公司│ │ │正乾隆專案宣傳資料 │ │ │ ├──┼───────────┼──┼───┤ │79 │客戶資料 │8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80 │富貴專案申請書 │2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81 │寶利、寶利白金專案、一│1本 │亞洲奇│ │ │代天驕康熙雍正乾隆專案│ │基公司│ │ │繳款憑證 │ │ │ ├──┼───────────┼──┼───┤ │82 │亞洲奇基公司文件資料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83 │漢神實業股票影本 │2張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84 │亞洲奇基公司簽呈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85 │信貸申請書 │2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86 │結件表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87 │軍人貸款辦法 │7張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88 │勞保資料 │1本 │不詳 │ ├──┼───────────┼──┼───┤ │89 │台基建設宇陽分公司員工│1張 │台基建│ │ │通訊錄 │ │設公司│ ├──┼───────────┼──┼───┤ │90 │台基集團營運規劃資料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91 │亞洲奇基收支週報表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92 │台基集團員工薪資表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93 │資金明細表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94 │台基建設公司呈級會議紀│1本 │台基建│ │ │錄 │ │設公司│ ├──┼───────────┼──┼───┤ │95 │台基集團各公司業績 │1本 │台基建│ │ │ │ │設公司│ ├──┼───────────┼──┼───┤ │96 │台基富貴各項不利問題資│1張 │台基建│ │ │料 │ │設公司│ ├──┼───────────┼──┼───┤ │97 │台基公司及心想室成公司│3張 │台基建│ │ │合作契約書 │ │設公司│ ├──┼───────────┼──┼───┤ │98 │台基集團各專案企劃資料│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99 │寶利白金專案銷售手冊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00 │台基集團迪柏卡企劃書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01 │亞洲之翼宣傳及契約資料│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02 │台基集團亞洲之翼專案教│1本 │亞洲奇│ │ │戰手冊 │ │基公司│ ├──┼───────────┼──┼───┤ │103 │台基集團訓練資料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04 │阿肯迪亞公司訓練教材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05 │台基集團大陸分公司營運│1本 │台基建│ │ │資料 │ │設公司│ ├──┼───────────┼──┼───┤ │106 │馬可波羅俱樂部合約書 │1本 │不詳 │ ├──┼───────────┼──┼───┤ │107 │亞洲奇基公司客戶資料簽│1本 │亞洲奇│ │ │領單(一) │ │基公司│ ├──┼───────────┼──┼───┤ │108 │亞洲奇基公司客戶資料簽│1本 │亞洲奇│ │ │領單(二) │ │基公司│ ├──┼───────────┼──┼───┤ │109 │亞洲奇基公司客戶資料簽│1本 │亞洲奇│ │ │領單(三) │ │基公司│ ├──┼───────────┼──┼───┤ │110 │亞洲奇基公司客戶登錄名│1本 │亞洲奇│ │ │冊 │ │基公司│ ├──┼───────────┼──┼───┤ │111 │亞洲奇基公司客戶權益物│1本 │亞洲奇│ │ │領取明細表 │ │基公司│ ├──┼───────────┼──┼───┤ │112 │台基開發公司股東開會通│1本 │台基開│ │ │知(91、92年樣本) │ │發公司│ ├──┼───────────┼──┼───┤ │113 │台基建設公司、亞洲奇基│1本 │台基建│ │ │公司會員渡假及訂房資料│ │設公司│ │ │ │ │、亞洲│ │ │ │ │奇基公│ │ │ │ │司 │ ├──┼───────────┼──┼───┤ │114 │台基集團相關資料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15 │台基集團員工教戰手冊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16 │台基集團股票認購資料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17 │台基集團公告資料(台基│1本 │亞洲奇│ │ │開發公司、亞洲奇基公司│ │基公司│ │ │、飛翼國際公司) │ │ │ ├──┼───────────┼──┼───┤ │118 │富貴專案客戶申訴單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19 │台基集團廣告資料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20 │富貴專案資料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21 │台基集團雜誌資料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22 │亞洲之翼員工教戰手冊 │1本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23 │亞洲奇基公司磁片 │2張 │亞洲奇│ │ │ │ │基公司│ ├──┼───────────┼──┼───┤ │124 │董博健軍人身份證影本及│7張 │林秀里│ │ │任官令等文件 │ │ │ ├──┼───────────┼──┼───┤ │125 │阿肯迪亞公司組織圖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26 │阿肯迪亞公司執照影本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27 │阿肯迪亞公司組訓資料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28 │阿肯迪亞公司組訓資料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29 │阿肯迪亞公司結業證書 │2張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30 │阿肯迪亞公司台中客戶資│1本 │阿肯迪│ │ │料 │ │亞公司│ ├──┼───────────┼──┼───┤ │131 │阿肯迪亞公司台中客戶資│1本 │阿肯迪│ │ │料 │ │亞公司│ ├──┼───────────┼──┼───┤ │132 │阿肯迪亞公司台中客戶資│1本 │阿肯迪│ │ │料 │ │亞公司│ ├──┼───────────┼──┼───┤ │133 │阿肯迪亞公司台中客戶資│1本 │阿肯迪│ │ │料 │ │亞公司│ ├──┼───────────┼──┼───┤ │134 │WHOHOT會員卡 │10張│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35 │阿肯迪亞公司四聯式繳款│1本 │阿肯迪│ │ │單 │ │亞公司│ ├──┼───────────┼──┼───┤ │136 │阿肯迪亞公司繳款書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37 │阿肯迪亞公司五聯式繳款│1本 │阿肯迪│ │ │單 │ │亞公司│ ├──┼───────────┼──┼───┤ │138 │阿肯迪亞公司三聯式存入│1本 │阿肯迪│ │ │憑條 │ │亞公司│ ├──┼───────────┼──┼───┤ │139 │阿肯迪亞公司信用卡存單│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40 │匯款資料(匯款帳號為王│2張 │阿肯迪│ │ │安石萬通銀行帳號) │ │亞公司│ ├──┼───────────┼──┼───┤ │141 │專案會員權益物申請書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42 │專案會員權益物簽領單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43 │權益物配送單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44 │契約書(精英專案)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45 │合約書(富豪專案) │2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46 │契約書(尊爵專案)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47 │領取契約書登記表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48 │納骨塔位使用權狀影本 │1本 │不詳 │ │ │(彭蓉蓉、張欣浩、張欣│ │ │ │ │隆) │ │ │ ├──┼───────────┼──┼───┤ │149 │可轉換有價證券樣本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50 │WHOHOT住宿券、禮券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51 │阿肯迪亞公司各專案價格│1本 │阿肯迪│ │ │表 │ │亞公司│ ├──┼───────────┼──┼───┤ │152 │顧客申訴報告書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53 │阿肯迪亞公司會議紀錄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54 │阿肯迪亞公司薪資明細單│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55 │阿肯迪亞公司電腦磁片 │1片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56 │阿肯迪亞公司雜項資料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57 │阿肯迪亞客戶名單 │70張│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58 │阿肯迪亞92年4月至5月客│1本 │阿肯迪│ │ │戶交易明細 │ │亞公司│ ├──┼───────────┼──┼───┤ │159 │客服中心課程表及會員名│10張│阿肯迪│ │ │冊 │ │亞公司│ ├──┼───────────┼──┼───┤ │160 │阿肯迪亞數位科技(股)│14本│阿肯迪│ │ │公司存摺影本 │ │亞公司│ ├──┼───────────┼──┼───┤ │161 │阿肯迪亞91、92年度總分│2本 │阿肯迪│ │ │類帳 │ │亞公司│ ├──┼───────────┼──┼───┤ │162 │阿肯迪亞股票轉讓通報表│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63 │阿肯迪亞契約書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64 │阿肯迪亞產品申請書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65 │阿肯迪亞財務報表暨查核│1本 │阿肯迪│ │ │報告 │ │亞公司│ ├──┼───────────┼──┼───┤ │166 │僑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查│1本 │僑蔚國│ │ │核報告書 │ │際公司│ │ │ │ │(原為│ │ │ │ │阿肯迪│ │ │ │ │亞) │ ├──┼───────────┼──┼───┤ │167 │僑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資│1本 │僑蔚國│ │ │金調度表 │ │際公司│ │ │ │ │(原為│ │ │ │ │阿肯迪│ │ │ │ │亞) │ ├──┼───────────┼──┼───┤ │168 │阿肯迪亞股東臨時會資料│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69 │阿肯迪亞薪資數明細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70 │阿肯迪亞公司公告 │2張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71 │阿肯迪亞公司薪資資料 │1本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72 │阿肯迪亞公司雜項資料 │22張│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73 │員工薪資資料(王安石所│3張 │阿肯迪│ │ │有) │ │亞公司│ ├──┼───────────┼──┼───┤ │174 │電腦主機 │1件 │阿肯迪│ │ │ │ │亞公司│ ├──┼───────────┼──┼───┤ │175 │收支日報表影本等及錄音│1箱 │王宗立│ │ │帶一盒 │ │ │ ├──┼───────────┼──┼───┤ │176 │阿肯迪亞公司資料一份 │1袋 │王安石│ └──┴───────────┴──┴───┘ 附表六 ┌──┬─────┬───────┬───────────┬───────┐ │編號│戶名 │銀行全稱 │扣押帳戶 │金額 │ ├──┼─────┼───────┼───────────┼───────┤ │1 │王宗立 │臺灣土地銀行 │王宗立(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12萬 │ │ │ │信義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1,479 元 │ ├──┼─────┼───────┼───────────┼───────┤ │2 │王宗立 │第一商業銀行 │王宗立(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10元 │ │ │ │建成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 │ ├──┼─────┼───────┼───────────┼───────┤ │3 │王宗立 │臺北富邦商業銀│王宗立(身份證編號: │該帳戶內所有之│ │ │ │行苓雅、建國分│Z000000000)所有帳戶 │金額 │ │ │ │行 │ │ │ ├──┼─────┼───────┼───────────┼───────┤ │4 │王宗立 │臺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3,323元 │ │ │ │新莊分行 │ │(需扣郵費、手│ │ │ │ │ │續費200元) │ ├──┼─────┼───────┼───────────┼───────┤ │5 │王宗立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該帳戶內所有之│ │ │ │北桃分行 │ │金額 │ ├──┼─────┼───────┼───────────┼───────┤ │6 │王宗立 │中國信託商業銀│王宗立(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5,693元 │ │ │ │行城東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 │ ├──┼─────┼───────┼───────────┼───────┤ │7 │王宗立 │中國信託商業銀│王宗立(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198元 │ │ │ │行南桃園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 │ ├──┼─────┼───────┼───────────┼───────┤ │8 │王宗立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387元 │ │ │ │行館前分行 │ │ │ ├──┼─────┼───────┼───────────┼───────┤ │9 │王宗立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100元 │ │ │ │行仁愛分行 │ │ │ ├──┼─────┼───────┼───────────┼───────┤ │10 │王宗立 │彰化商業銀行 │王宗立(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1,684元 │ │ │ │西松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 │ ├──┼─────┼───────┼───────────┼───────┤ │11 │王宗立 │上海商業儲蓄銀│0000000000000 │該帳戶內所有之│ │ │ │行松南分行 │ │金額 │ ├──┼─────┼───────┼───────────┼───────┤ │12 │王宗立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61元 │ │ │ │中崙分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14元 │ │ │ │ │000000000000 │新臺幣2,629元 │ ├──┼─────┼───────┼───────────┼───────┤ │13 │王宗立 │玉山商業銀行 │王宗立(身份證編號: │該帳戶內所有之│ │ │ │民生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金額 │ ├──┼─────┼───────┼───────────┼───────┤ │14 │王宗貞 │寶華商業銀行 │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875元 │ │ │ │(已為星展銀行│Z000000000)所有帳戶 │ │ │ │ │接管) │ │ │ ├──┼─────┼───────┼───────────┼───────┤ │15 │王宗貞 │寶華商業銀行 │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該帳戶內所有之│ │ │ │中港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金額 │ │ │ │(已為星展銀行│ │ │ │ │ │接管) │ │ │ ├──┼─────┼───────┼───────────┼───────┤ │16 │王宗貞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1萬9,251│ │ │ │松江分行 │ │元 │ ├──┼─────┼───────┼───────────┼───────┤ │17 │王宗貞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新臺幣9,271元 │ │ │ │世貿分行 │ │ │ ├──┼─────┼───────┼───────────┼───────┤ │18 │王宗貞 │臺北富邦商業銀│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該帳戶內所有之│ │ │ │行古亭、仁愛、│Z000000000)所有帳戶 │金額 │ │ │ │新興、安和、苓│ │ │ │ │ │雅分行 │ │ │ ├──┼─────┼───────┼───────────┼───────┤ │19 │王宗貞 │臺灣中小企業銀│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該帳戶內所有之│ │ │ │行建國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金額 │ ├──┼─────┼───────┼───────────┼───────┤ │20 │王宗貞 │中國信託商業銀│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6,289元 │ │ │ │行城中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 │ ├──┼─────┼───────┼───────────┼───────┤ │21 │王宗貞 │中國信託商業銀│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656元 │ │ │ │行西台中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 │ ├──┼─────┼───────┼───────────┼───────┤ │22 │王宗貞 │中國信託商業銀│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23萬 │ │ │ │行板橋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4,109 元 │ ├──┼─────┼───────┼───────────┼───────┤ │23 │王宗貞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1,037元 │ │ │ │行館前分行 │ │ │ ├──┼─────┼───────┼───────────┼───────┤ │24 │王宗貞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18萬 │ │ │ │行館前分行 │ │2,648 元 │ ├──┼─────┼───────┼───────────┼───────┤ │25 │王宗貞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1,039元 │ │ │ │行館前分行 │ │ │ ├──┼─────┼───────┼───────────┼───────┤ │26 │王宗貞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2,357元 │ │ │ │行復興分行 │ │ │ ├──┼─────┼───────┼───────────┼───────┤ │27 │王宗貞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486元 │ │ │ │行民權分行 │ │ │ │ │ │ │ │ │ │ │ │ │ │ │ ├──┼─────┼───────┼───────────┼───────┤ │28 │王宗貞 │臺北縣中和地區│0000-00-00000-0-00 │新臺幣4萬7,288│ │ │ │農會永盛收付處│ │元(需扣手續費│ │ │ │ │ │100元) │ ├──┼─────┼───────┼───────────┼───────┤ │29 │王宗貞 │寶華商業銀行 │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該帳戶內所有之│ │ │ │中港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金額 │ │ │ │(已為星展銀行│ │ │ │ │ │接管) │ │ │ ├──┼─────┼───────┼───────────┼───────┤ │30 │王宗貞 │美商花旗銀行 │臺幣活存 │臺幣活存 │ │ │ │臺北分行 │0000000000 │新臺幣1萬2,693│ │ │ │ │美金活存 │元 │ │ │ │ │0000000000CHPS840 │美金活存 │ │ │ │ │美金活存(應為歐元活存│381.23美元 │ │ │ │ │) │歐元活存 │ │ │ │ │0000000000CHPS978 │2.28歐元 │ ├──┼─────┼───────┼───────────┼───────┤ │31 │王宗貞 │臺灣中小企業銀│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11萬 │ │ │ │行建國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5,644 元(需扣│ │ │ │ │ │手續費150元) │ ├──┼─────┼───────┼───────────┼───────┤ │32 │王宗貞 │香港商香港上海│000-000000 │新臺幣5萬6,839│ │ │ │匯豐銀行 │ │元 │ ├──┼─────┼───────┼───────────┼───────┤ │33 │王宗貞 │國泰世華商業銀│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18萬 │ │ │ │行營業部 │Z000000000)所有帳戶 │7,567 元 │ ├──┼─────┼───────┼───────────┼───────┤ │34 │王宗貞 │臺灣中小企業銀│王宗貞(身份證編號: │新臺幣121元 │ │ │ │行高雄分行 │Z000000000)所有帳戶 │ │ ├──┼─────┼───────┼───────────┼───────┤ │35 │李慈慧 │慶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新臺幣224元 │ │ │ │ │ │ │ ├──┼─────┼───────┼───────────┼───────┤ │36 │李慈慧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該帳戶內所有之│ │ │ │中山分行 │ │金額 │ ├──┼─────┼───────┼───────────┼───────┤ │37 │李慈慧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66萬 │ │ │ │行館前分行 │ │0,123 元 │ ├──┼─────┼───────┼───────────┼───────┤ │38 │李慈慧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206元 │ │ │ │行古亭分行 │ │ │ ├──┼─────┼───────┼───────────┼───────┤ │39 │李慈慧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1萬4,737│ │ │ │行二重分行 │ │元 │ ├──┼─────┼───────┼───────────┼───────┤ │40 │李慈慧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3萬8,008│ │ │ │行民生分行 │ │元 │ ├──┼─────┼───────┼───────────┼───────┤ │41 │李慈慧 │慶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新臺幣224元 │ │ │ │ │ │ │ ├──┼─────┼───────┼───────────┼───────┤ │42 │李慈慧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新臺幣5萬2,666│ │ │ │興雅分行 │ │元 │ ├──┼─────┼───────┼───────────┼───────┤ │43 │李慈慧 │美商花旗銀行 │臺幣活存0000000000 │臺幣活存 │ │ │ │松江分行 │臺幣支存0000000000 │新臺幣38萬 │ │ │ │ │美金活存 │4,863 元 │ │ │ │ │0000000000CHPS840 │臺幣支存 │ │ │ │ │歐元活存 │新臺幣16萬 │ │ │ │ │0000000000CHPS978 │0,642元 │ │ │ │ │ │美金活存 │ │ │ │ │ │0.02美元 │ │ │ │ │ │歐元活存 │ │ │ │ │ │1.57歐元 │ ├──┼─────┼───────┼───────────┼───────┤ │44 │李慈慧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新臺幣150元 │ │ │ │中山分行 │ │ │ ├──┼─────┼───────┼───────────┼───────┤ │45 │李慈慧 │上海商業儲蓄銀│000000000 │支存 │ │ │ │行松南分行 │ │新臺幣3,346 元│ │ │ │ │ │活存 │ │ │ │ │ │新臺幣1萬7,433│ │ │ │ │ │元 │ ├──┼─────┼───────┼───────────┼───────┤ │46 │王秀錦 │上海商業儲蓄銀│00000000000000 │美金468.2元 │ │ │ │行西湖分行 │ │ │ ├──┼─────┼───────┼───────────┼───────┤ │47 │台基開發股│臺灣土地銀行 │台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新臺幣│ │ │份有限公司│長春分行 │統一編號:00000000)所│1元、支票存款 │ │ │(下稱台基│ │有帳戶 │新臺幣3,730元 │ │ │開發公司)│ │ │ │ ├──┼─────┼───────┼───────────┼───────┤ │48 │台基建設股│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231元 │ │ │份有限公司│松江分行 │ │ │ │ │(下稱台基│ │ │ │ │ │建設公司)│ │ │ │ ├──┼─────┼───────┼───────────┼───────┤ │49 │台基開發公│萬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65元 │ │ │司 │松江分行 │ │ │ ├──┼─────┼───────┼───────────┼───────┤ │50 │台基開發公│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新臺幣95元 │ │ │司 │南門分行 │ │ │ ├──┼─────┼───────┼───────────┼───────┤ │51 │台基開發公│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196元 │ │ │司 │行館前分行 │ │ │ ├──┼─────┼───────┼───────────┼───────┤ │52 │台基開發公│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680元 │ │ │司 │中崙分行 │ │ │ ├──┼─────┼───────┼───────────┼───────┤ │53 │台基建設公│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1萬0,233│ │ │司(其後更│中崙分行 │ │元 │ │ │名為亞洲奇│ │ │ │ │ │基綜合計畫│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 │54 │阿肯迪亞數│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 │新臺幣817元 │ │ │位科技股份│前金分行 │0000000000000 │新臺幣966元 │ │ │有限公司 │ │0000000000000 │新臺幣182元 │ ├──┼─────┼───────┼───────────┼───────┤ │55 │阿肯迪亞數│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20元(無│ │ │位科技股份│信維分行 │ │扣押實益,未扣│ │ │有限公司 │ │ │押) │ ├──┼─────┼───────┼───────────┼───────┤ │56 │阿肯迪亞數│合作金庫銀行 │支存0000000000000 │新臺幣1萬元 │ │ │位科技股份│大安分行 │活存0000000000000 │新臺幣1,901元 │ │ │有限公司 │ │(已於93.11.19被高雄行│ │ │ │ │ │政執行處扣押在案) │ │ ├──┼─────┼───────┼───────────┼───────┤ │57 │阿肯迪亞數│華僑商業銀行 │阿肯迪亞數位科技股份有│新臺幣8元 │ │ │位科技股份│高雄分行 │限公司(統一編號: │ │ │ │有限公司 │ │00000000)所有帳戶 │ │ │ │ │ │(已於94.3.10被高雄地 │ │ │ │ │ │院民事執行處扣押命令扣│ │ │ │ │ │押) │ │ ├──┼─────┼───────┼───────────┼───────┤ │58 │阿肯迪亞國│華僑商業銀行 │阿肯迪亞國際食品股份有│新臺幣2萬2,600│ │ │際食品股份│高雄分行 │限公司(統一編號: │元 │ │ │有限公司 │ │00000000)所有帳戶 │ │ ├──┼─────┼───────┼───────────┼───────┤ │59 │亞洲奇基綜│臺北富邦商業銀│亞洲奇基綜合計畫股份有│該帳戶內所有之│ │ │合計畫股份│行建國分行 │限公司(統一編號: │金額 │ │ │有限公司(│ │00000000)所有帳戶 │ │ │ │下稱亞洲奇│ │ │ │ │ │基公司) │ │ │ │ ├──┼─────┼───────┼───────────┼───────┤ │60 │亞洲奇基公│中國信託商業銀│亞洲奇基綜合計畫股份有│新臺幣5萬0,322│ │ │司 │行中崙分行 │限公司(統一編號: │元 │ │ │ │ │00000000)所有帳戶 │ │ ├──┼─────┼───────┼───────────┼───────┤ │61 │亞洲奇基公│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1萬0,046│ │ │司 │中崙分行 │000000000000 │元 │ │ │ │ │000000000000 │新臺幣19萬0, │ │ │ │ │ │687元 │ │ │ │ │ │新臺幣800 元 │ ├──┼─────┼───────┼───────────┼───────┤ │62 │新台基聯合│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3,174元 │ │ │企業股份有│中崙分行 │ │ │ │ │限公司 │ │ │ │ ├──┼─────┼───────┼───────────┼───────┤ │63 │飛翼國際股│臺灣土地銀行 │飛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 │ │ │份有限公司│長春分行 │統一編號:00000000)帳│新臺幣100萬 │ │ │(下稱飛翼│ │戶 │0,992元 │ │ │公司) │ │ │支票存款 │ │ │ │ │ │新臺幣4萬4,630│ │ │ │ │ │元 │ ├──┼─────┼───────┼───────────┼───────┤ │64 │飛翼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000000000000 │新臺幣36元 │ │ │ │行松山分行 │ │ │ ├──┼─────┼───────┼───────────┼───────┤ │65 │飛翼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1元 │ │ │ │城東分行 │000000000000 │新臺幣71元 │ │ │ │ │000000000000 │新臺幣7萬5,922│ │ │ │ │ │元 │ ├──┼─────┼───────┼───────────┼───────┤ │66 │飛翼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元 │ │ │ │行西湖分行 │ │ │ │ │ │ │ │ │ ├──┼─────┼───────┼───────────┼───────┤ │67 │飛翼國際旅│臺灣土地銀行 │飛翼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活期存款新臺 │ │ │行社股份有│長春分行 │公司(統一編號: │幣111 元 │ │ │限公司 │ │00000000)所有帳戶 │ │ └──┴─────┴───────┴───────────┴───────┘ 附表七 (一)起訴書部分 附表1. ┌───┬────┬────┬───┬───┬──────┬──────┐ │被害人│被害金額│被害時間│地點 │相關人│ 犯罪手段㈠ │ 犯罪手段㈡ │ │ │單位:新│ │ │ │ │ │ │ │臺幣元 │ │ │ │ │ │ ├───┼────┼────┼───┼───┼──────┼──────┤ │林順國│一百六十│八十九年│臺北市│李杏枝│李杏枝參加天│李女對被害人│ │ │二萬八千│十一月十│民權東│(台基│長地久聯誼社│稱其表哥B男│ │ │四百元 │三日 │路三段│公司業│,與被害人交│在台基公司擔│ │ │ │ │六號五│務員)│往後,佯稱台│任經理,有配│ │ │ │ │樓統翰│B男,│基公司經理B│發該公司之未│ │ │ │ │分公司│(台基│男為其表哥,│上市上櫃股票│ │ │ │ │ │公司經│以理財名義趁│及靈骨塔等福│ │ │ │ │ │理),│機推銷富貴專│利,要求其表│ │ │ │ │ │姓名年│案及慈雲寶塔│哥讓出八個靈│ │ │ │ │ │籍不詳│塔位。 │骨塔讓其與被│ │ │ │ │ │ │ │害人承購,並│ │ │ │ │ │ │ │稱已向其表哥│ │ │ │ │ │ │ │購買三單位富│ │ │ │ │ │ │ │貴專案,另慈│ │ │ │ │ │ │ │雲寶塔之靈骨│ │ │ │ │ │ │ │塔塔位及阿肯│ │ │ │ │ │ │ │迪亞數位科技│ │ │ │ │ │ │ │一、二年後即│ │ │ │ │ │ │ │可增值三、四│ │ │ │ │ │ │ │十倍,被害人│ │ │ │ │ │ │ │遂以每單位十│ │ │ │ │ │ │ │一萬八千八百│ │ │ │ │ │ │ │元之價格購買│ │ │ │ │ │ │ │三單位富貴專│ │ │ │ │ │ │ │案(共計三十│ │ │ │ │ │ │ │五萬六千四百│ │ │ │ │ │ │ │元)、每單位│ │ │ │ │ │ │ │九萬八千元之│ │ │ │ │ │ │ │價格購買慈雲│ │ │ │ │ │ │ │寶塔九單位(│ │ │ │ │ │ │ │共計八十八萬│ │ │ │ │ │ │ │二千元),另│ │ │ │ │ │ │ │以每單位二萬│ │ │ │ │ │ │ │六千元之價格│ │ │ │ │ │ │ │,購買阿肯迪│ │ │ │ │ │ │ │亞數位科技公│ │ │ │ │ │ │ │司十五單位(│ │ │ │ │ │ │ │共計三十九萬│ │ │ │ │ │ │ │元)。惟被害│ │ │ │ │ │ │ │人購買前開專│ │ │ │ │ │ │ │案產品後,李│ │ │ │ │ │ │ │杏枝即避不見│ │ │ │ │ │ │ │面,且富貴專│ │ │ │ │ │ │ │案契約書於簽│ │ │ │ │ │ │ │約後三週才交│ │ │ │ │ │ │ │付被害人,慈│ │ │ │ │ │ │ │雲寶塔之憑證│ │ │ │ │ │ │ │則於媒體爆發│ │ │ │ │ │ │ │富貴專案之事│ │ │ │ │ │ │ │後才寄發被害│ │ │ │ │ │ │ │人,而數位科│ │ │ │ │ │ │ │技公司部分至│ │ │ │ │ │ │ │今未收到合約│ │ │ │ │ │ │ │書及擔保品,│ │ │ │ │ │ │ │因認遭受詐騙│ │ │ │ │ │ │ │。 │ └───┴────┴────┴───┴───┴──────┴──────┘ 附表2. ┌──┬───┬────┬────┬───┬───┬──────┬──────┐ │編號│被害人│被害金額│時 間│地 點│相關人│ 犯罪手段㈠ │ 犯罪手段㈡ │ │ │ │單位:新│ │ │ │ │ │ │ │ │臺幣 │ │ │ │ │ │ ├──┼───┼────┼────┼───┼───┼──────┼──────┤ │廿 │莊明珊│八十二萬│不詳 │臺北市│顧祥生│巨宗公司宣浩│購買慈雲寶塔│ │ │ │五千元(│ │南京東│(分公│分公司登報徵│專案,可獲利│ │ │ │慈雲專案│ │路巨宗│司負責│求行政助理,│二、三倍,且│ │ │ │九單位)│ │公司宣│人) │被害人應徵後│兩年內未賣出│ │ │ │ │ │浩分公│不詳 │,經該分公司│時,公司負責│ │ │ │ │ │司 │(分公│主管及同事趁│在短期內託售│ │ │ │ │ │ │司主管│機推銷慈雲寶│,惟嗣後被害│ │ │ │ │ │ │) │塔專案。 │人發覺巨宗公│ │ │ │ │ │ │ │ │司哄抬寶塔價│ │ │ │ │ │ │ │ │位,且並無幫│ │ │ │ │ │ │ │ │客戶託售意願│ │ │ │ │ │ │ │ │。 │ ├──┼───┼────┼────┼───┼───┼──────┼──────┤ │廿三│賴錫奎│不詳 │⒈八十九│臺基公│林瑩貞│林瑩貞參加臺│⒈購買臺基公│ │ │ │包含: │年四月十│司臺中│(臺基│中市第一廣場│司慈雲寶塔專│ │ │ │⒈慈雲寶│日 │市中港│公司業│婚友中心,與│案,隔年即可│ │ │ │塔專案四│⒉八十九│路分公│務員)│被害人交往後│以高於購買金│ │ │ │單位 │年七月或│司 │姓名年│,趁機推銷專│額二、三倍之│ │ │ │⒉美金三│八月間 │ │籍不詳│案,並向被害│金額賣出,且│ │ │ │萬九千元│⒊不詳 │ │之臺基│人借款二十三│公司會負責出│ │ │ │(富爾頓│ │ │公司主│萬八千一百二│售之事。⒉購│ │ │ │專案) │ │ │管 │十八元,嗣以│買富爾頓專案│ │ │ │⒊二十 │ │ │ │無法還款為由│,可享有分時│ │ │ │三萬八千│ │ │ │,藉機再推銷│渡假權利。 │ │ │ │一百二十│ │ │ │阿肯迪亞專案│⒊以替被害人│ │ │ │八元(購│ │ │ │以抵償。 │購買阿肯迪亞│ │ │ │買阿肯迪│ │ │ │ │專案方式,抵│ │ │ │亞專案)│ │ │ │ │償借款。 │ │ │ │,市價二│ │ │ │ │ │ │ │ │萬六千元│ │ │ │ │ │ │ │ │,以被害│ │ │ │ │ │ │ │ │人借與林│ │ │ │ │ │ │ │ │瑩貞之二│ │ │ │ │ │ │ │ │十五萬借│ │ │ │ │ │ │ │ │款抵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廿五│郭振源│⒈不詳(│⒈八十六│不詳 │王宗立│巨宗公司以召│⒈不詳。 │ │ │ │慈雲專案│年間 │ │(巨宗│募業務人員名│⒉富貴專案與│ │ │ │七單位)│⒉八十八│ │公司董│義,於被害人│政府、銀行團│ │ │ │⒉不詳(│年間 │ │事長)│加入後,王宗│合作,又與各│ │ │ │富貴專案│ │ │ │立於公司週會│大飯店結盟。│ │ │ │二單位)│ │ │ │上,不斷釋放│ │ │ │ │ │ │ │ │利多消息,使│ │ │ │ │ │ │ │ │被害人對巨宗│ │ │ │ │ │ │ │ │公司產生信心│ │ │ │ │ │ │ │ │,因而購買慈│ │ │ │ │ │ │ │ │雲及富貴專案│ │ │ │ │ │ │ │ │。 │ │ └──┴───┴────┴────┴───┴───┴──────┴──────┘ 附表八 (一)起訴書附表部分 附表1. ┌───┬────┬────┬───┬───┬──────┬──────┐ │被害人│被害金額│被害時間│地點 │相關人│ 犯罪手段㈠ │ 犯罪手段㈡ │ │ │單位:新│ │ │ │ │ │ │ │臺幣元 │ │ │ │ │ │ ├───┼────┼────┼───┼───┼──────┼──────┤ │楊明參│四十二萬│八十九年│臺北市│林恂如│林女加入禧福│購買富貴專案│ │ │三千二百│六月二十│松山區│(台基│姻緣顧問股份│每單位可配發│ │ │元 │五日 │八德路│公司業│有限公司(下│五張台基公司│ │ │ │ │三段三│務員)│稱禧福婚友社│股票,而該股│ │ │ │ │十二號│江玉蓮│),與被害人│票將增值多倍│ │ │ │ │九樓台│(台基│交往後,佯稱│,惟被害人收│ │ │ │ │全分公│公司顧│台基公司另一│到契約書後發│ │ │ │ │司 │問,負│員工C女為其│現,股票需另│ │ │ │ │ │責向楊│表姐,假藉理│外購買,而非│ │ │ │ │ │某解說│財名義,趁機│附送。 │ │ │ │ │ │富貴專│推銷富貴專案│ │ │ │ │ │ │案) │。 │ │ │ │ │ │ │C女,│ │ │ │ │ │ │ │姓名年│ │ │ │ │ │ │ │籍不詳│ │ │ ├───┼────┼────┼───┼───┼──────┼──────┤ │李順興│七十一萬│八十九年│臺北市│張曉媛│張曉媛加入禧│購買富貴專案│ │ │二千八百│十月一日│松山區│(台基│福婚友社,與│每單位可配發│ │ │元 │ │八德路│公司業│被害人交往後│五張台基公司│ │ │ │ │三段三│務員)│,佯稱台基公│股票,若購買│ │ │ │ │十二號│江玉蓮│司另一員工C│六單位即配發│ │ │ │ │九樓台│(負責│女為其阿姨,│三十張台基公│ │ │ │ │全分公│向李某│以C女關心其│司股票,於第│ │ │ │ │司 │解說富│交往狀況為由│二年未賣出即│ │ │ │ │ │貴專案│,趁機推銷富│可再配發三十│ │ │ │ │ │) │貴專案。 │張股票,第三│ │ │ │ │ │C女,│ │年即增加為一│ │ │ │ │ │姓名年│ │百二十張股票│ │ │ │ │ │籍不詳│ │,以此類推,│ │ │ │ │ │李坤勇│ │到第五年即可│ │ │ │ │ │(被害│ │獲利八、九百│ │ │ │ │ │人款項│ │萬元,惟被害│ │ │ │ │ │匯入之│ │人嗣後發現,│ │ │ │ │ │帳戶)│ │購買富貴專案│ │ │ │ │ │ │ │僅係獲得優先│ │ │ │ │ │ │ │認購台基公司│ │ │ │ │ │ │ │股票之機會,│ │ │ │ │ │ │ │並無購買一個│ │ │ │ │ │ │ │單位可配發五│ │ │ │ │ │ │ │張股票之事。│ ├───┼────┼────┼───┼───┼──────┼──────┤ │黃文彥│五十一萬│八十九年│臺北市│黃秀甄│黃秀甄參加花│購買富貴專案│ │ │五千二百│十一月二│松山區│(台基│旗生活諮詢廣│可優先購買台│ │ │元 │十七日 │八德路│公司業│場(下稱花旗│基公司股票,│ │ │ │ │三段三│務員)│婚友社),與│股票上市後會│ │ │ │ │十二號│江玉蓮│被害人交往後│倍數成長,另│ │ │ │ │九樓台│(負責│,佯稱台基公│可享受國內外│ │ │ │ │全分公│向黃某│司另一員工陳│旅遊之優惠條│ │ │ │ │司 │解說富│世英為其小阿│件,並可以低│ │ │ │ │ │貴專案│姨,假藉理財│於市價買到房│ │ │ │ │ │) │名義,趁機推│子,惟被害人│ │ │ │ │ │陳世英│銷富貴專案。│收到契約書後│ │ │ │ │ │(負責│ │發現對方未經│ │ │ │ │ │向黃某│ │其同意,在該│ │ │ │ │ │吹噓台│ │契約書上蓋用│ │ │ │ │ │基公司│ │其印章。 │ │ │ │ │ │營運狀│ │ │ │ │ │ │ │況) │ │ │ ├───┼────┼────┼───┼───┼──────┼──────┤ │曾建樺│十二萬八│八十九年│臺北市│王逸立│王逸立與被害│以每單位十一│ │ │千八百元│十一月中│忠孝東│(台基│人為高中同學│萬八千八百元│ │ │ │旬 │路五段│公司業│,王逸立以理│之價格購買富│ │ │ │ │四八四│務員)│財名義,帶被│貴專案,即可│ │ │ │ │號二樓│B男,│害人至上開地│享有至與台基│ │ │ │ │駿陽分│姓名年│點,再由該公│公司簽約之特│ │ │ │ │公司 │籍不詳│司高級主管B│約飯店、渡假│ │ │ │ │ │(台基│男對曾某推銷│村消費打折之│ │ │ │ │ │公司高│富貴專案。 │優惠,並可購│ │ │ │ │ │級主管│ │置房屋及投資│ │ │ │ │ │,負責│ │,惟被害人收│ │ │ │ │ │向曾某│ │到契約書後竟│ │ │ │ │ │解說富│ │發現,該份契│ │ │ │ │ │貴專案│ │約書並非其當│ │ │ │ │ │) │ │初與台基公司│ │ │ │ │ │張家綺│ │所簽,契約書│ │ │ │ │ │(台基│ │日期為八十九│ │ │ │ │ │公司員│ │年十二月二日│ │ │ │ │ │工,負│ │,其上之被害│ │ │ │ │ │責與被│ │人簽名、印文│ │ │ │ │ │害人簽│ │均係偽造,且│ │ │ │ │ │約) │ │將富貴專案價│ │ │ │ │ │ │ │金變更為十二│ │ │ │ │ │ │ │萬八千八百元│ │ │ │ │ │ │ │。 │ ├───┼────┼────┼───┼───┼──────┼──────┤ │陳世斌│十九萬九│八十九年│臺北市│劉怡蘭│劉怡蘭加入花│購買富貴專案│ │ │千六百元│三月上旬│松山區│(台基│旗婚友社,與│可得十張台基│ │ │ │ │八德路│公司業│被害人交往後│公司股票,台│ │ │ │ │三段三│務員)│,佯稱台基公│基公司股票將│ │ │ │ │十二號│劉芳誠│司另一員工蔡│於八十九年十│ │ │ │ │九樓台│(台基│女為其表姐,│月份上市,其│ │ │ │ │全分公│公司員│蔡女佯稱台基│價值將難以估│ │ │ │ │司 │工,負│公司另一員工│計,惟被害人│ │ │ │ │ │責向陳│劉芳誠為其舅│於簽約時發現│ │ │ │ │ │某解說│舅,亦為劉女│契約書並無記│ │ │ │ │ │富貴專│之叔,藉理財│載十張台基公│ │ │ │ │ │案) │名義,趁機推│司股票,經詢│ │ │ │ │ │蔡女,│銷富貴專案。│問劉芳誠之助│ │ │ │ │ │姓名年│ │理,告知僅有│ │ │ │ │ │籍不詳│ │一張台基公司│ │ │ │ │ │劉芳誠│ │股票認購權證│ │ │ │ │ │之助理│ │,有權認購十│ │ │ │ │ │,姓名│ │張,並有二張│ │ │ │ │ │年籍不│ │溪頭米堤飯店│ │ │ │ │ │詳 │ │股票(嗣後因│ │ │ │ │ │黃經理│ │九二一地震換│ │ │ │ │ │,姓名│ │成漢神實業開│ │ │ │ │ │年籍不│ │發股份有限公│ │ │ │ │ │詳 │ │司股票),後│ │ │ │ │ │ │ │自稱黃經理之│ │ │ │ │ │ │ │人又對被害人│ │ │ │ │ │ │ │稱台基公司股│ │ │ │ │ │ │ │票已公開發行│ │ │ │ │ │ │ │,且發展潛力│ │ │ │ │ │ │ │無窮,委託被│ │ │ │ │ │ │ │害人代其買富│ │ │ │ │ │ │ │貴專案以得到│ │ │ │ │ │ │ │台基公司股票│ │ │ │ │ │ │ │,被害人因而│ │ │ │ │ │ │ │決定多買一單│ │ │ │ │ │ │ │位,並代黃經│ │ │ │ │ │ │ │理買一單位,│ │ │ │ │ │ │ │總共購買三單│ │ │ │ │ │ │ │位,劉芳誠乃│ │ │ │ │ │ │ │直接在已簽訂│ │ │ │ │ │ │ │之契約書上,│ │ │ │ │ │ │ │將「壹」單位│ │ │ │ │ │ │ │改為「參」單│ │ │ │ │ │ │ │位,惟嗣後劉│ │ │ │ │ │ │ │怡蘭對被害人│ │ │ │ │ │ │ │稱該契約因經│ │ │ │ │ │ │ │更改無效,需│ │ │ │ │ │ │ │重新擬定合約│ │ │ │ │ │ │ │,迨被害人拿│ │ │ │ │ │ │ │到契約書後,│ │ │ │ │ │ │ │發現所載單位│ │ │ │ │ │ │ │為「貳」單位│ │ │ │ │ │ │ │,而契約書上│ │ │ │ │ │ │ │之簽名、印文│ │ │ │ │ │ │ │均非被害人所│ │ │ │ │ │ │ │為,且前開所│ │ │ │ │ │ │ │謂漢神公司股│ │ │ │ │ │ │ │票,僅為一擔│ │ │ │ │ │ │ │保憑證,唯有│ │ │ │ │ │ │ │在被害人購買│ │ │ │ │ │ │ │台基公司之房│ │ │ │ │ │ │ │屋後,始能擁│ │ │ │ │ │ │ │有漢神公司股│ │ │ │ │ │ │ │票,且台基公│ │ │ │ │ │ │ │司股票尚未公│ │ │ │ │ │ │ │開發行,根本│ │ │ │ │ │ │ │無從交易買賣│ │ │ │ │ │ │ │。 │ ├───┼────┼────┼───┼───┼──────┼──────┤ │杜弨 │二十六萬│八十九年│臺北市│朱宏心│朱宏心加入幸│購買富貴專案│ │ │六千六百│六月十一│松山區│(台基│福生活諮詢廣│可以低於市價│ │ │元 │日 │八德路│公司業│場,與被害人│之價錢購得房│ │ │ │ │三段三│務員)│交往後,以優│屋,惟被害人│ │ │ │ │十二號│林嘉芬│惠購屋名義推│簽約後久未獲│ │ │ │ │九樓台│(台基│銷富貴專案。│得台基公司提│ │ │ │ │全分公│公司員│ │供房屋資訊,│ │ │ │ │司 │工) │ │欲解約請求退│ │ │ │ │ │許小青│ │款,吳建森、│ │ │ │ │ │(化名│ │孫偉志遂提供│ │ │ │ │ │許成佳│ │臺北市文山區│ │ │ │ │ │,台基│ │興隆路二段一│ │ │ │ │ │公司員│ │五三巷六弄九│ │ │ │ │ │工) │ │號地下一樓之│ │ │ │ │ │吳建森│ │六房屋及土地│ │ │ │ │ │(台基│ │資料給被害人│ │ │ │ │ │公司地│ │,被害人對該│ │ │ │ │ │產部經│ │屋並不滿意,│ │ │ │ │ │理) │ │然因吳建森對│ │ │ │ │ │孫偉志│ │被害人稱其久│ │ │ │ │ │(董事│ │未有業績,請│ │ │ │ │ │長室執│ │被害人先付訂│ │ │ │ │ │行特助│ │金,若真的不│ │ │ │ │ │) │ │買可退還該訂│ │ │ │ │ │ │ │金,被害人遂│ │ │ │ │ │ │ │支付五萬五千│ │ │ │ │ │ │ │元訂金給吳建│ │ │ │ │ │ │ │森,惟嗣後經│ │ │ │ │ │ │ │被害人多次催│ │ │ │ │ │ │ │討,均拒不返│ │ │ │ │ │ │ │還訂金。 │ ├───┼────┼────┼───┼───┼──────┼──────┤ │江承霖│九萬九千│八十九年│臺北市│蘇百薇│被害人與案外│購買富貴專案│ │ │八百元 │一月十五│南京東│(台基│人周資評前係│可認購台基公│ │ │ │日 │路四段│公司業│同事關係,經│司未上市之股│ │ │ │ │十樓台│務員)│周資評介紹認│票、以低於市│ │ │ │ │基公司│劉芳誠│識台基公司員│價優先選購台│ │ │ │ │ │(台基│工蘇百薇,蘇│基公司在法院│ │ │ │ │ │公司協│百薇遂與劉芳│承購之法拍屋│ │ │ │ │ │理) │誠共同向被害│,並可享受國│ │ │ │ │ │(右二│人推銷富貴專│內外住宿旅遊│ │ │ │ │ │人共同│案。 │之優待及臺北│ │ │ │ │ │向江某│ │縣市拖吊服務│ │ │ │ │ │解說富│ │打折,惟被害│ │ │ │ │ │貴專案│ │人發現該契約│ │ │ │ │ │) │ │書係由縱友梅│ │ │ │ │ │ │ │轉讓而來,另│ │ │ │ │ │ │ │有一份轉讓書│ │ │ │ │ │ │ │為被害人轉讓│ │ │ │ │ │ │ │予李敏菁,惟│ │ │ │ │ │ │ │前開二份轉讓│ │ │ │ │ │ │ │書上之簽名、│ │ │ │ │ │ │ │印文均非被害│ │ │ │ │ │ │ │人所為,被害│ │ │ │ │ │ │ │人亦未曾委託│ │ │ │ │ │ │ │他人受讓或轉│ │ │ │ │ │ │ │讓該份契約書│ │ │ │ │ │ │ │,而臺北縣市│ │ │ │ │ │ │ │拖吊服務經查│ │ │ │ │ │ │ │詢才知業已過│ │ │ │ │ │ │ │期。 │ ├───┼────┼────┼───┼───┼──────┼──────┤ │胡星華│三十五萬│八十九年│臺北市│錢燕婷│錢燕婷參加禧│購買富貴專案│ │ │六千四百│十月四日│信義路│(台基│福婚友社,與│可享有認購台│ │ │元 │ │四段九│公司業│被害人交往後│基公司股票之│ │ │ │ │六號十│務員)│,佯稱台基公│權利及購買房│ │ │ │ │樓之一│林軒瑜│司另一員工林│屋之優惠,而│ │ │ │ │台分公│(台基│軒瑜為其姊夫│股票將於九十│ │ │ │ │司 │公司經│,再假藉理財│年三月上櫃,│ │ │ │ │ │理,負│名義,伺機推│四月上市,在│ │ │ │ │ │責向胡│銷富貴專案。│三至五年內可│ │ │ │ │ │某解說│ │增值一千五百│ │ │ │ │ │富貴專│ │萬元,且台基│ │ │ │ │ │案) │ │公司在台南科│ │ │ │ │ │陳昭年│ │學園區有投資│ │ │ │ │ │(台基│ │一間飯店,蓋│ │ │ │ │ │公司副│ │好後即可享有│ │ │ │ │ │理,負│ │住宿優惠,並│ │ │ │ │ │責向被│ │可成為該飯店│ │ │ │ │ │害人收│ │股東,可分享│ │ │ │ │ │取價金│ │該飯店之利潤│ │ │ │ │ │) │ │。 │ ├───┼────┼────┼───┼───┼──────┼──────┤ │程傳鈾│二十一萬│八十九年│臺北市│林美玲│林美玲假藉台│購買富貴專案│ │ │一千六百│七月三日│南京東│(台基│基公司招募儲│即可進入台基│ │ │元 │ │路五段│公司業│備幹部名義推│公司成為儲備│ │ │ │ │一○八│務員)│銷富貴專案。│幹部,惟被害│ │ │ │ │號七樓│ │ │人購買後,林│ │ │ │ │ │ │ │美玲即避不見│ │ │ │ │ │ │ │面。 │ ├───┼────┼────┼───┼───┼──────┼──────┤ │陳文軒│十萬元 │八十九年│臺北市│胡欣如│胡欣如透過網│購買富貴專案│ │ │ │十二月二│信義區│(台基│路與被害人交│可享有優惠購│ │ │ │十日 │四段二│公司業│往後,藉優惠│買房屋、飯店│ │ │ │ │九六號│務員)│購屋為名,推│住宿折扣等多│ │ │ │ │十一樓│鄭經理│銷富貴專案。│項好處,但需│ │ │ │ │之一台│,姓名│ │一次購買三個│ │ │ │ │申分公│年籍不│ │單位,每單位│ │ │ │ │司 │詳(負│ │十二萬八千八│ │ │ │ │ │責向陳│ │百元,惟被害│ │ │ │ │ │某解說│ │人簽約付訂金│ │ │ │ │ │富貴專│ │後隨即後悔,│ │ │ │ │ │案) │ │要求解約及退│ │ │ │ │ │蔡建清│ │款,鄭經理答│ │ │ │ │ │林軒瑜│ │應退款,被害│ │ │ │ │ │ │ │人遂於該月二│ │ │ │ │ │ │ │十七日與同事│ │ │ │ │ │ │ │至台基公司,│ │ │ │ │ │ │ │鄭經理要被害│ │ │ │ │ │ │ │人在退款切結│ │ │ │ │ │ │ │書上簽名後,│ │ │ │ │ │ │ │即將切結書收│ │ │ │ │ │ │ │走,後蔡建清│ │ │ │ │ │ │ │即將被害人架│ │ │ │ │ │ │ │至公司樓梯間│ │ │ │ │ │ │ │,胡欣如、林│ │ │ │ │ │ │ │軒瑜及二名女│ │ │ │ │ │ │ │職員、一名男│ │ │ │ │ │ │ │職員圍著被害│ │ │ │ │ │ │ │人,胡欣如即│ │ │ │ │ │ │ │將十萬元之砸│ │ │ │ │ │ │ │在被害人臉上│ │ │ │ │ │ │ │,紙鈔散落一│ │ │ │ │ │ │ │地,胡欣如要│ │ │ │ │ │ │ │被害人跪在地│ │ │ │ │ │ │ │上道歉,並將│ │ │ │ │ │ │ │十萬元撿起交│ │ │ │ │ │ │ │還,並踹被害│ │ │ │ │ │ │ │人一腳,被害│ │ │ │ │ │ │ │人心生畏懼,│ │ │ │ │ │ │ │遂與同事逃離│ │ │ │ │ │ │ │該處。 │ ├───┼────┼────┼───┼───┼──────┼──────┤ │黃偉郎│四十九萬│八十九年│臺北市│呂慧貞│呂慧貞參加花│購買富貴專案│ │ │九千元 │一月十一│敦化南│(台基│旗婚友社,與│可享有簽約飯│ │ │ │日 │路某家│公司業│被害人交往後│店免費渡假權│ │ │ │ │餐廳 │務員)│,佯稱台基公│益、有權利購│ │ │ │ │ │林岳樺│司另一員工黃│買台基公司股│ │ │ │ │ │(台基│女為其表姐,│票及台基公司│ │ │ │ │ │公司經│藉理財名義趁│推售房屋可享│ │ │ │ │ │理,負│機推銷富貴專│有優惠購屋,│ │ │ │ │ │責向黃│案。 │被害人稱契約│ │ │ │ │ │某解說│ │內容與業務員│ │ │ │ │ │富貴專│ │口頭所言並無│ │ │ │ │ │案) │ │不同,係因其│ │ │ │ │ │黃女,│ │看見報紙刊載│ │ │ │ │ │姓名年│ │台基公司利用│ │ │ │ │ │籍不詳│ │女業務員參加│ │ │ │ │ │(台基│ │婚友社詐騙之│ │ │ │ │ │公司員│ │事,加上呂慧│ │ │ │ │ │工) │ │貞在被害人簽│ │ │ │ │ │ │ │約後即失去聯│ │ │ │ │ │ │ │絡,與報紙刊│ │ │ │ │ │ │ │載情節相同,│ │ │ │ │ │ │ │因而認其遭受│ │ │ │ │ │ │ │詐騙。 │ ├───┼────┼────┼───┼───┼──────┼──────┤ │楊世章│十九萬九│八十九年│臺北市│竇玉如│竇玉如以電話│購買富貴專案│ │ │千六百元│五月十九│信義區│(台基│訪問方式認識│,可享有旅遊│ │ │ │日 │忠孝東│公司業│被害人後,伺│折價卡、優先│ │ │ │ │路五段│務員)│機推銷富貴專│承購法拍屋或│ │ │ │ │四八二│ │案。 │其他房屋,且│ │ │ │ │號宇陽│ │ │購屋可向台基│ │ │ │ │分公司│ │ │公司辦理優惠│ │ │ │ │ │ │ │貸款,且可配│ │ │ │ │ │ │ │台基公司股票│ │ │ │ │ │ │ │十張,惟被害│ │ │ │ │ │ │ │人收到該契約│ │ │ │ │ │ │ │書後,發現僅│ │ │ │ │ │ │ │附有貴賓卡二│ │ │ │ │ │ │ │張、新安育樂│ │ │ │ │ │ │ │事業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股票二張│ │ │ │ │ │ │ │、購屋專案二│ │ │ │ │ │ │ │張、開億富裕│ │ │ │ │ │ │ │專案貴賓卡二│ │ │ │ │ │ │ │張,並未有竇│ │ │ │ │ │ │ │玉如所稱購買│ │ │ │ │ │ │ │第二個單位有│ │ │ │ │ │ │ │十張股票,且│ │ │ │ │ │ │ │前開所附股票│ │ │ │ │ │ │ │並未上市,無│ │ │ │ │ │ │ │法換回現金。│ ├───┼────┼────┼───┼───┼──────┼──────┤ │徐志德│十九萬九│八十九年│臺北市│李坤勇│李坤勇利用其│購買富貴專案│ │ │千六百元│一月二十│八德路│(台基│與被害人為軍│可以較市價低│ │ │ │二日 │三段三│公司經│中學長、學弟│之價錢承購台│ │ │ │ │十二號│理,負│關係,向被害│基公司房屋、│ │ │ │ │九樓台│責向徐│人推銷富貴專│可優先認購未│ │ │ │ │全分公│某解說│案。 │上市、未上櫃│ │ │ │ │司 │富貴專│ │之股票、享有│ │ │ │ │ │案) │ │國內外旅遊住│ │ │ │ │ │林嘉芬│ │宿優待(國內│ │ │ │ │ │(台基│ │旅遊住宿五星│ │ │ │ │ │公司員│ │級飯店,假日│ │ │ │ │ │工,負│ │五折、平時免│ │ │ │ │ │責與被│ │費招待),且│ │ │ │ │ │害人簽│ │台基公司股票│ │ │ │ │ │約) │ │在八十九年八│ │ │ │ │ │ │ │月份就可以上│ │ │ │ │ │ │ │市上櫃,惟被│ │ │ │ │ │ │ │害人收到契約│ │ │ │ │ │ │ │書後,發現第│ │ │ │ │ │ │ │二份契約書上│ │ │ │ │ │ │ │簽名非其所為│ │ │ │ │ │ │ │,蓋印亦未經│ │ │ │ │ │ │ │對方知會。 │ ├───┼────┼────┼───┼───┼──────┼──────┤ │張俊雄│二十一萬│八十九年│臺北市│葉美玲│葉美玲參加幸│購買富貴專案│ │ │一千六百│六月二十│八德路│(台基│福婚友社,與│可享有購買房│ │ │元 │四日 │三段三│公司業│被害人交往後│屋貸款至七成│ │ │ │ │十二號│務員)│,佯稱台基公│、溪頭米堤飯│ │ │ │ │九樓台│B女,│司經理B女為│店、墾丁歐克│ │ │ │ │全分公│姓名年│其表姐,以理│飯店免費住宿│ │ │ │ │司 │籍不詳│財名義推銷富│、台基公司股│ │ │ │ │ │(台基│貴專案。 │票等權益,且│ │ │ │ │ │公司經│ │台基公司股票│ │ │ │ │ │理) │ │獲利良好,等│ │ │ │ │ │台基公│ │上市上櫃後獲│ │ │ │ │ │司顧問│ │利更多,惟被│ │ │ │ │ │,姓名│ │害人匯款後一│ │ │ │ │ │籍不詳│ │週,向台基公│ │ │ │ │ │(由右│ │司電話查詢配│ │ │ │ │ │三人共│ │發股票事宜,│ │ │ │ │ │同向張│ │該公司客服部│ │ │ │ │ │某解說│ │人員稱並無贈│ │ │ │ │ │富貴專│ │送股票之事,│ │ │ │ │ │案) │ │,且契約書所│ │ │ │ │ │ │ │附台基公司貴│ │ │ │ │ │ │ │賓卡、漢神實│ │ │ │ │ │ │ │業開發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股票兩│ │ │ │ │ │ │ │張,與業務員│ │ │ │ │ │ │ │口頭說明有台│ │ │ │ │ │ │ │基公司股票不│ │ │ │ │ │ │ │同。 │ ├───┼────┼────┼───┼───┼──────┼──────┤ │蘇玉明│二十五萬│八十九年│臺北市│呂慧貞│呂慧貞化名呂│購買富貴專案│ │ │四千二百│十二月份│八德路│(台基│儀玲參加婚友│可以低於市價│ │ │元 │ │三段三│公司業│社,與被害人│三成之價格購│ │ │ │ │十九樓│務員)│交往後,佯稱│買預售屋,嗣│ │ │ │ │台全分│廖憲章│化名為「呂慧│被害人因呂慧│ │ │ │ │公司 │(化名│貞」之台基公│貞遲未交付契│ │ │ │ │ │廖凱興│司經理C女為│約書,心生懷│ │ │ │ │ │,台基│其表姐,以優│疑,遂上網查│ │ │ │ │ │公司副│惠購屋名義,│詢,發覺有多│ │ │ │ │ │理,負│伺機推銷富貴│人談論台基公│ │ │ │ │ │責向黃│專案。 │司詐欺之情,│ │ │ │ │ │某解說│ │始知受騙。 │ │ │ │ │ │富貴專│ │ │ │ │ │ │ │案) │ │ │ │ │ │ │ │C女(│ │ │ │ │ │ │ │化名呂│ │ │ │ │ │ │ │慧貞)│ │ │ │ │ │ │ │,姓名│ │ │ │ │ │ │ │年籍不│ │ │ │ │ │ │ │詳 │ │ │ ├───┼────┼────┼───┼───┼──────┼──────┤ │鍾李宏│五十九萬│八十九年│臺北市│高雅芬│高雅芬加入禧│購買富貴專案│ │ │四千元 │九月二十│八德路│(台基│福婚友社,與│五個單位成為│ │ │ │四日 │三段某│公司業│被害人交往後│會員後再買台│ │ │ │ │間餐廳│務員)│,佯稱台基公│基公司股票,│ │ │ │ │ │江玉蓮│司另一員工林│在十年內就可│ │ │ │ │ │(台基│女為其表姐,│累積財富至二│ │ │ │ │ │公司顧│藉理財名義,│千萬元,且台│ │ │ │ │ │問,負│趁機推銷富貴│基公司營業項│ │ │ │ │ │責向鍾│專案。 │目很多,有房│ │ │ │ │ │某解說│ │地產、皮鞋工│ │ │ │ │ │富貴專│ │廠、眼鏡公司│ │ │ │ │ │案) │ │等,該公司與│ │ │ │ │ │林女,│ │政府關係很好│ │ │ │ │ │姓名年│ │,公司具有潛│ │ │ │ │ │不詳 │ │力,並可享有│ │ │ │ │ │ │ │購屋七折、住│ │ │ │ │ │ │ │宿優待,被害│ │ │ │ │ │ │ │人稱其於簽約│ │ │ │ │ │ │ │二週後取得契│ │ │ │ │ │ │ │約書,附有台│ │ │ │ │ │ │ │基公司貴賓卡│ │ │ │ │ │ │ │、漢神實業開│ │ │ │ │ │ │ │發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股票五張,│ │ │ │ │ │ │ │與江玉蓮所言│ │ │ │ │ │ │ │大致相同。 │ ├───┼────┼────┼───┼───┼──────┼──────┤ │陳界宏│三十一萬│八十九年│新竹市│黃則盛│黃則盛利用其│購買富貴專案│ │ │七千四百│七月三日│林森路│(台基│與被害人為軍│可以低於市價│ │ │元 │ │騰鷹分│公司業│中同梯關係,│一至四成之優│ │ │ │ │公司 │務員)│藉理財名義,│惠價格購買房│ │ │ │ │ │黃佳偉│趁機推銷富貴│屋,另可享有│ │ │ │ │ │(台基│專案。 │休閒渡假、特│ │ │ │ │ │公司襄│ │約飯店住宿優│ │ │ │ │ │理,負│ │惠,以及認購│ │ │ │ │ │責向陳│ │台基公司股票│ │ │ │ │ │某解說│ │之權利,惟簽│ │ │ │ │ │富貴專│ │約後三至四天│ │ │ │ │ │案) │ │,被害人要求│ │ │ │ │ │ │ │解約退還款項│ │ │ │ │ │ │ │,惟黃則盛、│ │ │ │ │ │ │ │黃佳偉均稱無│ │ │ │ │ │ │ │法退費,但被│ │ │ │ │ │ │ │害人於簽約一│ │ │ │ │ │ │ │個月後拿到其│ │ │ │ │ │ │ │授權黃則盛代│ │ │ │ │ │ │ │其簽名、蓋章│ │ │ │ │ │ │ │之契約書,發│ │ │ │ │ │ │ │覺其授權購買│ │ │ │ │ │ │ │二單位,契約│ │ │ │ │ │ │ │書上變成三個│ │ │ │ │ │ │ │單位。 │ ├───┼────┼────┼───┼───┼──────┼──────┤ │曾慶中│五十萬元│八十九年│臺北市│李家蓉│李家蓉加入花│購買富貴專案│ │ │ │三月十日│八德路│(台基│旗婚友社,與│可購置房屋、│ │ │ │ │三段三│公司業│被害人交往後│以台基卡旅遊│ │ │ │ │十二號│務員)│,佯稱台基公│可打折消費,│ │ │ │ │九樓台│劉怡蘭│司協理C男為│且台基公司股│ │ │ │ │全分公│(台基│其姊夫,藉理│票將於該年六│ │ │ │ │司 │公司員│財名義,趁機│月份左右上櫃│ │ │ │ │ │工,協│推銷富貴專案│,屆時即可獲│ │ │ │ │ │理C男│。 │利,被害人自│ │ │ │ │ │之助理│ │富貴專案取得│ │ │ │ │ │) │ │富貴專案識別│ │ │ │ │ │C男,│ │卡四張、股票│ │ │ │ │ │姓名年│ │擔保憑證四張│ │ │ │ │ │籍不詳│ │、米堤飯店股│ │ │ │ │ │(台基│ │票四張等,惟│ │ │ │ │ │公司協│ │嗣後被害人欲│ │ │ │ │ │理,負│ │聯繫李家蓉,│ │ │ │ │ │責向曾│ │李女即以加班│ │ │ │ │ │某解說│ │等各種理由避│ │ │ │ │ │富貴專│ │不見面,又見│ │ │ │ │ │案) │ │報章雜誌登載│ │ │ │ │ │「黃炎│ │台基公司詐騙│ │ │ │ │ │昇」,│ │之事,因認遭│ │ │ │ │ │姓名年│ │受詐騙。 │ │ │ │ │ │籍不詳│ │ │ ├───┼────┼────┼───┼───┼──────┼──────┤ │王鼎耀│十二萬八│八十九年│臺北市│李月真│李月真與被害│購買富貴專案│ │ │千八百元│十二月十│忠孝東│(台基│人原係同事關│可以低於市價│ │ │ │日 │路五段│公司業│係,藉理財名│約一百萬至二│ │ │ │ │四八二│務員)│義,趁機推銷│百萬之價格,│ │ │ │ │號四樓│吳貞怡│富貴專案。 │購買台基公司│ │ │ │ │宇陽分│(台基│ │所推售之房屋│ │ │ │ │公司 │公司經│ │,該優惠可享│ │ │ │ │ │理,負│ │用十年,另有│ │ │ │ │ │責向王│ │五星級飯店住│ │ │ │ │ │某解說│ │宿低價優惠,│ │ │ │ │ │富貴專│ │並提供兩張股│ │ │ │ │ │案) │ │票擔保品,惟│ │ │ │ │ │ │ │被害人收到契│ │ │ │ │ │ │ │約書後發現,│ │ │ │ │ │ │ │欲享有旅遊住│ │ │ │ │ │ │ │宿優惠,每年│ │ │ │ │ │ │ │需另繳三千元│ │ │ │ │ │ │ │之年費。 │ ├───┼────┼────┼───┼───┼──────┼──────┤ │張佳勇│十二萬八│八十九年│臺北市│林偉婷│林偉婷以電話│購買富貴專案│ │ │千八百元│十二月十│忠孝東│(台基│向被害人推銷│可以低於市價│ │ │ │七日 │路五段│公司業│富貴專案,並│一成至三成之│ │ │ │ │四八二│務員)│約被害人至上│價格,購買房│ │ │ │ │號宇陽│王琮仁│開地點由特助│屋,另可享有│ │ │ │ │分公司│(台基│王琮仁及該公│飯店二至三折│ │ │ │ │ │公司特│司分析師推銷│住宿優惠,並│ │ │ │ │ │助,與│富貴專案。 │可購買台基公│ │ │ │ │ │台基公│ │司股票等優惠│ │ │ │ │ │司分析│ │,該專案只到│ │ │ │ │ │師共同│ │九十年一月底│ │ │ │ │ │與張某│ │結束,期間只│ │ │ │ │ │洽談,│ │讓二十幾歲至│ │ │ │ │ │並負責│ │三十幾歲無房│ │ │ │ │ │與張某│ │屋之年輕人優│ │ │ │ │ │簽約)│ │惠承購,之後│ │ │ │ │ │台基公│ │則以每單位三│ │ │ │ │ │司分析│ │十萬元之價錢│ │ │ │ │ │師,姓│ │開放給社會大│ │ │ │ │ │名年籍│ │眾購買,惟被│ │ │ │ │ │不詳(│ │害人嗣後發現│ │ │ │ │ │負責向│ │富貴專案並未│ │ │ │ │ │張某解│ │於九十年一月│ │ │ │ │ │說富貴│ │底結束優惠開│ │ │ │ │ │專案)│ │放社會大眾以│ │ │ │ │ │ │ │三十萬元購買│ │ │ │ │ │ │ │,其所購買之│ │ │ │ │ │ │ │價格亦非優惠│ │ │ │ │ │ │ │價格。 │ ├───┼────┼────┼───┼───┼──────┼──────┤ │陳登鈺│八十一萬│八十九年│臺北市│呂慧貞│呂慧貞加入花│台基公司股票│ │ │六千四百│三月份 │八德路│(台基│旗婚友社,與│每股十元,於│ │ │元 │ │三段三│公司業│被害人交往後│八十九年八月│ │ │ │ │十二號│務員)│,佯稱台基公│即會上市上櫃│ │ │ │ │台全分│廖憲章│司另一員工C│,之後每股價│ │ │ │ │公司 │(台基│女為其表姐,│錢就會以倍數│ │ │ │ │ │公司經│藉理財名義,│狂飆,投資獲│ │ │ │ │ │理,負│趁機推銷富貴│利也跟著倍數│ │ │ │ │ │責向陳│專案。 │成長,富貴專│ │ │ │ │ │某解說│ │案為購買台基│ │ │ │ │ │富貴專│ │公司股票之贈│ │ │ │ │ │案) │ │品,可享有優│ │ │ │ │ │C女,│ │惠購屋及住宿│ │ │ │ │ │姓名年│ │優待,被害人│ │ │ │ │ │籍不詳│ │為購買台基公│ │ │ │ │ │(台基│ │司股票以獲利│ │ │ │ │ │公司員│ │,遂前後購買│ │ │ │ │ │工) │ │八萬股之台基│ │ │ │ │ │ │ │公司股票,惟│ │ │ │ │ │ │ │嗣後被害人發│ │ │ │ │ │ │ │現收到之三份│ │ │ │ │ │ │ │富貴專案契約│ │ │ │ │ │ │ │書,分別為二│ │ │ │ │ │ │ │單位(二十一│ │ │ │ │ │ │ │萬一千六百元│ │ │ │ │ │ │ │)、五單位(│ │ │ │ │ │ │ │四十九萬九千│ │ │ │ │ │ │ │元)及一單位│ │ │ │ │ │ │ │(十萬五千八│ │ │ │ │ │ │ │百元),而非│ │ │ │ │ │ │ │其所欲購買之│ │ │ │ │ │ │ │台基公司八萬│ │ │ │ │ │ │ │股股票。 │ ├───┼────┼────┼───┼───┼──────┼──────┤ │蔡建華│十九萬九│八十九年│臺北市│呂慧萍│呂慧萍參加佳│購買富貴專案│ │ │千六百元│一月三十│八德路│(台基│禾婚友社,與│可認購台基公│ │ │ │日 │三段三│公司業│被害人交往後│司股票,該公│ │ │ │ │十二號│務員)│,佯稱台基公│司股票現未上│ │ │ │ │台全分│林得時│司經理林得時│市上櫃,每股│ │ │ │ │公司附│(台基│為其姊夫,趁│為十點五元,│ │ │ │ │近某間│公司經│機推銷富貴專│等八十九年二│ │ │ │ │咖啡店│理,負│案。 │、三月份該公│ │ │ │ │ │責向蔡│ │司股票上櫃、│ │ │ │ │ │某解說│ │上市後,股價│ │ │ │ │ │富貴專│ │即會飆漲,另│ │ │ │ │ │案) │ │可享有優惠購│ │ │ │ │ │ │ │屋,可以較市│ │ │ │ │ │ │ │價便宜價格購│ │ │ │ │ │ │ │屋,且不滿意│ │ │ │ │ │ │ │七日內可退費│ │ │ │ │ │ │ │,然被害人於│ │ │ │ │ │ │ │同年二月三日│ │ │ │ │ │ │ │打電話向林得│ │ │ │ │ │ │ │時請求退費,│ │ │ │ │ │ │ │林得時以其在│ │ │ │ │ │ │ │休假為理由拖│ │ │ │ │ │ │ │延至超過退費│ │ │ │ │ │ │ │期間,而呂慧│ │ │ │ │ │ │ │萍更於被害人│ │ │ │ │ │ │ │繳費完畢即避│ │ │ │ │ │ │ │不見面,被害│ │ │ │ │ │ │ │人因認遭受詐│ │ │ │ │ │ │ │騙。 │ ├───┼────┼────┼───┼───┼──────┼──────┤ │林順國│一百六十│八十九年│臺北市│李杏枝│李杏枝參加天│李女對被害人│ │ │二萬八千│十一月十│民權東│(台基│長地久聯誼社│稱其表哥B男│ │ │四百元 │三日 │路三段│公司業│,與被害人交│在台基公司擔│ │ │ │ │六號五│務員)│往後,佯稱台│任經理,有配│ │ │ │ │樓統翰│B男,│基公司經理B│發該公司之未│ │ │ │ │分公司│(台基│男為其表哥,│上市上櫃股票│ │ │ │ │ │公司經│以理財名義趁│及靈骨塔等福│ │ │ │ │ │理),│機推銷富貴專│利,要求其表│ │ │ │ │ │姓名年│案及慈雲寶塔│哥讓出八個靈│ │ │ │ │ │籍不詳│塔位。 │骨塔讓其與被│ │ │ │ │ │ │ │害人承購,並│ │ │ │ │ │ │ │稱已向其表哥│ │ │ │ │ │ │ │購買三單位富│ │ │ │ │ │ │ │貴專案,另慈│ │ │ │ │ │ │ │雲寶塔之靈骨│ │ │ │ │ │ │ │塔塔位及阿肯│ │ │ │ │ │ │ │迪亞數位科技│ │ │ │ │ │ │ │一、二年後即│ │ │ │ │ │ │ │可增值三、四│ │ │ │ │ │ │ │十倍,被害人│ │ │ │ │ │ │ │遂以每單位十│ │ │ │ │ │ │ │一萬八千八百│ │ │ │ │ │ │ │元之價格購買│ │ │ │ │ │ │ │三單位富貴專│ │ │ │ │ │ │ │案(共計三十│ │ │ │ │ │ │ │五萬六千四百│ │ │ │ │ │ │ │元)、每單位│ │ │ │ │ │ │ │九萬八千元之│ │ │ │ │ │ │ │價格購買慈雲│ │ │ │ │ │ │ │寶塔九單位(│ │ │ │ │ │ │ │共計八十八萬│ │ │ │ │ │ │ │二千元),另│ │ │ │ │ │ │ │以每單位二萬│ │ │ │ │ │ │ │六千元之價格│ │ │ │ │ │ │ │,購買阿肯迪│ │ │ │ │ │ │ │亞數位科技公│ │ │ │ │ │ │ │司十五單位(│ │ │ │ │ │ │ │共計三十九萬│ │ │ │ │ │ │ │元)。惟被害│ │ │ │ │ │ │ │人購買前開專│ │ │ │ │ │ │ │案產品後,李│ │ │ │ │ │ │ │杏枝即避不見│ │ │ │ │ │ │ │面,且富貴專│ │ │ │ │ │ │ │案契約書於簽│ │ │ │ │ │ │ │約後三週才交│ │ │ │ │ │ │ │付被害人,慈│ │ │ │ │ │ │ │雲寶塔之憑證│ │ │ │ │ │ │ │則於媒體爆發│ │ │ │ │ │ │ │富貴專案之事│ │ │ │ │ │ │ │後才寄發被害│ │ │ │ │ │ │ │人,而數位科│ │ │ │ │ │ │ │技公司部分至│ │ │ │ │ │ │ │今未收到合約│ │ │ │ │ │ │ │書及擔保品,│ │ │ │ │ │ │ │因認遭受詐騙│ │ │ │ │ │ │ │。 │ ├───┼────┼────┼───┼───┼──────┼──────┤ │李時靂│二十五萬│九十年一│臺北市│呂慧貞│呂慧貞化名為│購買富貴專案│ │ │七千六百│月十日 │八德路│(台基│呂儀玲加入花│每一單位有權│ │ │元(購買│ │三段三│公司業│旗婚友社,與│以每股十點五│ │ │兩單位,│ │十二號│務員)│被害人交往後│元之價格認購│ │ │已繳二十│ │九樓台│廖憲章│,佯稱在台基│五張台基公司│ │ │三萬七千│ │全分公│(台基│公司擔任經理│股票,九十年│ │ │六百元)│ │司 │公司經│之C女為其姐│台基公司股票│ │ │ │ │ │理,化│,藉理財名義│上市、上櫃每│ │ │ │ │ │名廖凱│,趁機推銷富│股會飆到三十│ │ │ │ │ │興,負│貴專案。 │至四十元,惟│ │ │ │ │ │責向李│ │嗣後被害人發│ │ │ │ │ │某解說│ │現台基公司股│ │ │ │ │ │富貴專│ │票尚未公開發│ │ │ │ │ │案) │ │行故無法買賣│ │ │ │ │ │C女,│ │。 │ │ │ │ │ │姓名年│ │ │ │ │ │ │ │籍不詳│ │ │ ├───┼────┼────┼───┼───┼──────┼──────┤ │洪俊良│四十七萬│八十九年│臺北市│張曉媛│張曉媛加入禧│(警詢中並未│ │ │五千二百│九月十五│八德路│(台基│福婚友社,與│說明蘇家慶向│ │ │元 │日 │三段三│公司業│被害人交往後│其解說之富貴│ │ │ │ │十二號│務員)│,佯稱台基公│專案內容為何│ │ │ │ │九樓台│陳世英│司顧問陳世英│),惟被害人│ │ │ │ │全分公│(台基│為其小阿姨,│繳清款項後,│ │ │ │ │司 │公司顧│藉理財名義,│遲未取得契約│ │ │ │ │ │問) │趁機推銷富貴│書及會員識別│ │ │ │ │ │蘇家慶│專案。 │卡、漢來公司│ │ │ │ │ │(台基│ │股票、客戶權│ │ │ │ │ │公司業│ │益規章等相關│ │ │ │ │ │務員,│ │文件。 │ │ │ │ │ │負責向│ │ │ │ │ │ │ │洪某解│ │ │ │ │ │ │ │說富貴│ │ │ │ │ │ │ │專案)│ │ │ ├───┼────┼────┼───┼───┼──────┼──────┤ │陳俊欽│五十九萬│八十九年│臺北市│林玉芳│林玉芳加入花│購買富貴專案│ │ │四千元 │十一月二│八德路│(台基│旗婚友社,與│有權認購台基│ │ │ │十三日 │三段三│公司業│被害人交往後│公司股票,該│ │ │ │ │十二號│務員)│,佯稱在台基│公司股票將於│ │ │ │ │九樓台│陳世英│公司擔任顧問│九十年六月上│ │ │ │ │全分公│(台基│之陳世英為其│市,且台基公│ │ │ │ │司 │公司顧│小阿姨,藉理│司可隨時應會│ │ │ │ │ │問) │財名義趁機推│員要求買回富│ │ │ │ │ │江玉蓮│銷富貴專案。│貴專案轉賣他│ │ │ │ │ │(台基│ │人,惟嗣後被│ │ │ │ │ │公司顧│ │害人發現台基│ │ │ │ │ │問,負│ │公司股票未上│ │ │ │ │ │責向陳│ │市,且台基公│ │ │ │ │ │某解說│ │司至今尚未贖│ │ │ │ │ │富貴專│ │回該契約書。│ │ │ │ │ │案) │ │ │ └───┴────┴────┴───┴───┴──────┴──────┘ 附表2. ┌──┬───┬────┬────┬───┬───┬──────┬──────┐ │編號│被害人│被害金額│時 間│地 點│相關人│ 犯罪手段㈠ │ 犯罪手段㈡ │ │ │ │單位:新│ │ │ │ │ │ │ │ │臺幣 │ │ │ │ │ │ ├──┼───┼────┼────┼───┼───┼──────┼──────┤ │十二│李家林│十五萬二│八十九年│臺北市│陳毓文│被害人接獲臺│購買富貴專案│ │ │ │千三百元│四月二十│忠孝東│(台基│基公司職員電│可有高額獲利│ │ │ │包含: │七日 │路五段│公司分│話,以該公司│,該公司與多│ │ │ │⒈富貴專│ │四八二│析師)│莊姓主管為松│家知名飯店、│ │ │ │案一單位│ │號四樓│ │山農工校友,│商店異業結盟│ │ │ │⒉認購臺│ │臺基公│ │為嘉惠學弟妹│,不久之後將│ │ │ │基公司股│ │司宇陽│ │,推出優惠專│上櫃上市,被│ │ │ │票五千股│ │分公司│ │案,邀約被害│害人交付款項│ │ │ │ │ │ │ │人至上開地點│與之簽約時,│ │ │ │ │ │ │ │,由陳毓文趁│發現契約條款│ │ │ │ │ │ │ │機推銷富貴專│明定會員卡每│ │ │ │ │ │ │ │案。 │年要繳交年會│ │ │ │ │ │ │ │ │費,詢之陳毓│ │ │ │ │ │ │ │ │文,其保證被│ │ │ │ │ │ │ │ │害人毋庸繳交│ │ │ │ │ │ │ │ │,惟翌年被害│ │ │ │ │ │ │ │ │人竟收到臺基│ │ │ │ │ │ │ │ │公司會員卡繳│ │ │ │ │ │ │ │ │交年會費通知│ │ │ │ │ │ │ │ │。 │ ├──┼───┼────┼────┼───┼───┼──────┼──────┤ │廿五│郭振源│⒈不詳(│⒈八十六│不詳 │王宗立│巨宗公司以召│⒈不詳。 │ │ │ │慈雲專案│年間 │ │(巨宗│募業務人員名│⒉富貴專案與│ │ │ │七單位)│⒉八十八│ │公司董│義,於被害人│政府、銀行團│ │ │ │⒉不詳(│年間 │ │事長)│加入後,王宗│合作,又與各│ │ │ │富貴專案│ │ │ │立於公司週會│大飯店結盟。│ │ │ │二單位)│ │ │ │上,不斷釋放│ │ │ │ │ │ │ │ │利多消息,使│ │ │ │ │ │ │ │ │被害人對巨宗│ │ │ │ │ │ │ │ │公司產生信心│ │ │ │ │ │ │ │ │,因而購買慈│ │ │ │ │ │ │ │ │雲及富貴專案│ │ │ │ │ │ │ │ │。 │ │ ├──┼───┼────┼────┼───┼───┼──────┼──────┤ │廿七│王奎元│二十五萬│⒈九十年│不詳 │鍾小姐│鍾小姐以電話│臺基公司職員│ │ │ │七千六百│一月七日│ │(真實│邀被害人至臺│對被害人稱可│ │ │ │元(富貴│⒉九十年│ │姓名年│基公司,再由│先付頭款以保│ │ │ │專案二單│一月十四│ │籍不詳│該公司職員向│留購買富貴專│ │ │ │位) │日 │ │,臺基│被害人推銷富│案之名額,被│ │ │ │ │ │ │公司職│貴專案。 │害人遂轉帳十│ │ │ │ │ │ │員) │ │五萬元,嗣後│ │ │ │ │ │ │姓名年│ │被害人接獲臺│ │ │ │ │ │ │籍不詳│ │基公司電話,│ │ │ │ │ │ │之臺基│ │稱必需先付清│ │ │ │ │ │ │公司職│ │尾款,否則頭│ │ │ │ │ │ │員 │ │款將被沒收,│ │ │ │ │ │ │ │ │且以轉帳方式│ │ │ │ │ │ │ │ │付款,將來一│ │ │ │ │ │ │ │ │定可以退還,│ │ │ │ │ │ │ │ │被害人因而再│ │ │ │ │ │ │ │ │轉帳十萬七千│ │ │ │ │ │ │ │ │六百元,惟被│ │ │ │ │ │ │ │ │害人嗣後接獲│ │ │ │ │ │ │ │ │契約書,始發│ │ │ │ │ │ │ │ │覺臺基公司職│ │ │ │ │ │ │ │ │員偽簽其名,│ │ │ │ │ │ │ │ │並盜刻其印章│ │ │ │ │ │ │ │ │,蓋於契約書│ │ │ │ │ │ │ │ │上。 │ ├──┼───┼────┼────┼───┼───┼──────┼──────┤ │六四│鄒積健│一百四十│⒈八十八│ │⒈林來│林來福參加婚│富貴專案係結│ │ │ │五萬零四│年七月間│ │福(台│友社認識被害│合理財、購屋│ │ │ │百元 │⒉八十九│ │基公司│人後,邀約被│及休閒之產品│ │ │ │包含: │年八月 │ │業務員│害人碰面,伺│,可免費或以│ │ │ │⒈富貴專│⒊九十一│ │) │機推銷富貴專│折扣方式住宿│ │ │ │案二單位│年一月 │ │⒉不詳│案。 │國內五星級飯│ │ │ │、認購臺│⒋九十二│ │⒊林月│ │店,會員繳交│ │ │ │基公司股│年七月 │ │玫(臺│ │保證金後,便│ │ │ │票十張 │ │ │基公司│ │可貸到最多九│ │ │ │⒉富貴專│ │ │執行長│ │成之房貸來購│ │ │ │案一單位│ │ │)、黃│ │屋,房貸繳清│ │ │ │⒊寶利白│ │ │佳玲(│ │後,免費贈送│ │ │ │金專案、│ │ │臺基公│ │兩張溪頭米堤│ │ │ │康熙專案│ │ │司業務│ │飯店股票,且│ │ │ │共七單位│ │ │員) │ │可認購臺基公│ │ │ │⒋臺基公│ │ │⒋王春│ │司股票,利潤│ │ │ │司之專案│ │ │年(臺│ │都將回饋至會│ │ │ │專案二單│ │ │基公司│ │員身上。而寶│ │ │ │位 │ │ │協理)│ │利白金專案係│ │ │ │ │ │ │ │ │投資共同基金│ │ │ │ │ │ │ │ │,若虧損了,│ │ │ │ │ │ │ │ │便可理賠百分│ │ │ │ │ │ │ │ │之五十,而康│ │ │ │ │ │ │ │ │熙專案則為旅│ │ │ │ │ │ │ │ │遊方案,會員│ │ │ │ │ │ │ │ │繳交兩年之保│ │ │ │ │ │ │ │ │證金後,便可│ │ │ │ │ │ │ │ │每年領旅遊津│ │ │ │ │ │ │ │ │貼,臺基公司│ │ │ │ │ │ │ │ │投資遍及大陸│ │ │ │ │ │ │ │ │及海內外,並│ │ │ │ │ │ │ │ │同步在美國及│ │ │ │ │ │ │ │ │臺灣上市,嗣│ │ │ │ │ │ │ │ │因被害人舉債│ │ │ │ │ │ │ │ │度日,王春年│ │ │ │ │ │ │ │ │以可幫被害人│ │ │ │ │ │ │ │ │辦理利率較低│ │ │ │ │ │ │ │ │之小額信用貸│ │ │ │ │ │ │ │ │款,但需加購│ │ │ │ │ │ │ │ │兩單位專案為│ │ │ │ │ │ │ │ │由,使被害人│ │ │ │ │ │ │ │ │再購該專案二│ │ │ │ │ │ │ │ │單位。 │ └──┴───┴────┴────┴───┴───┴──────┴──────┘ 附表九 (一)起訴書部分 附表2. ┌──┬───┬────┬────┬───┬───┬──────┬──────┐ │編號│被害人│被害金額│時 間│地 點│相關人│ 犯罪手段㈠ │ 犯罪手段㈡ │ │ │ │單位:新│ │ │ │ │ │ │ │ │臺幣 │ │ │ │ │ │ ├──┼───┼────┼────┼───┼───┼──────┼──────┤ │六四│鄒積健│一百四十│⒈八十八│ │⒈林來│林來福參加婚│富貴專案係結│ │ │ │五萬零四│年七月間│ │福(台│友社認識被害│合理財、購屋│ │ │ │百元 │⒉八十九│ │基公司│人後,邀約被│及休閒之產品│ │ │ │包含: │年八月 │ │業務員│害人碰面,伺│,可免費或以│ │ │ │⒈富貴專│⒊九十一│ │) │機推銷富貴專│折扣方式住宿│ │ │ │案二單位│年一月 │ │⒉不詳│案。 │國內五星級飯│ │ │ │、認購臺│⒋九十二│ │⒊林月│ │店,會員繳交│ │ │ │基公司股│年七月 │ │玫(臺│ │保證金後,便│ │ │ │票十張 │ │ │基公司│ │可貸到最多九│ │ │ │⒉富貴專│ │ │執行長│ │成之房貸來購│ │ │ │案一單位│ │ │)、黃│ │屋,房貸繳清│ │ │ │⒊寶利白│ │ │佳玲(│ │後,免費贈送│ │ │ │金專案、│ │ │臺基公│ │兩張溪頭米堤│ │ │ │康熙專案│ │ │司業務│ │飯店股票,且│ │ │ │共七單位│ │ │員) │ │可認購臺基公│ │ │ │⒋臺基公│ │ │⒋王春│ │司股票,利潤│ │ │ │司之專案│ │ │年(臺│ │都將回饋至會│ │ │ │專案二單│ │ │基公司│ │員身上。而寶│ │ │ │位 │ │ │協理)│ │利白金專案係│ │ │ │ │ │ │ │ │投資共同基金│ │ │ │ │ │ │ │ │,若虧損了,│ │ │ │ │ │ │ │ │便可理賠百分│ │ │ │ │ │ │ │ │之五十,而康│ │ │ │ │ │ │ │ │熙專案則為旅│ │ │ │ │ │ │ │ │遊方案,會員│ │ │ │ │ │ │ │ │繳交兩年之保│ │ │ │ │ │ │ │ │證金後,便可│ │ │ │ │ │ │ │ │每年領旅遊津│ │ │ │ │ │ │ │ │貼,臺基公司│ │ │ │ │ │ │ │ │投資遍及大陸│ │ │ │ │ │ │ │ │及海內外,並│ │ │ │ │ │ │ │ │同步在美國及│ │ │ │ │ │ │ │ │臺灣上市,嗣│ │ │ │ │ │ │ │ │因被害人舉債│ │ │ │ │ │ │ │ │度日,王春年│ │ │ │ │ │ │ │ │以可幫被害人│ │ │ │ │ │ │ │ │辦理利率較低│ │ │ │ │ │ │ │ │之小額信用貸│ │ │ │ │ │ │ │ │款,但需加購│ │ │ │ │ │ │ │ │兩單位專案為│ │ │ │ │ │ │ │ │由,使被害人│ │ │ │ │ │ │ │ │再購該專案二│ │ │ │ │ │ │ │ │單位。 │ └──┴───┴────┴────┴───┴───┴──────┴──────┘ 附表十 (一)起訴書部分 附表1. ┌───┬────┬────┬───┬───┬──────┬──────┐ │被害人│被害金額│被害時間│地點 │相關人│ 犯罪手段㈠ │ 犯罪手段㈡ │ │ │單位:新│ │ │ │ │ │ │ │臺幣元 │ │ │ │ │ │ ├───┼────┼────┼───┼───┼──────┼──────┤ │楊明參│四十二萬│八十九年│臺北市│林恂如│林女加入禧福│購買富貴專案│ │ │三千二百│六月二十│松山區│(台基│姻緣顧問股份│每單位可配發│ │ │元 │五日 │八德路│公司業│有限公司(下│五張台基公司│ │ │ │ │三段三│務員)│稱禧福婚友社│股票,而該股│ │ │ │ │十二號│江玉蓮│),與被害人│票將增值多倍│ │ │ │ │九樓台│(台基│交往後,佯稱│,惟被害人收│ │ │ │ │全分公│公司顧│台基公司另一│到契約書後發│ │ │ │ │司 │問,負│員工C女為其│現,股票需另│ │ │ │ │ │責向楊│表姐,假藉理│外購買,而非│ │ │ │ │ │某解說│財名義,趁機│附送。 │ │ │ │ │ │富貴專│推銷富貴專案│ │ │ │ │ │ │案) │。 │ │ │ │ │ │ │C女,│ │ │ │ │ │ │ │姓名年│ │ │ │ │ │ │ │籍不詳│ │ │ ├───┼────┼────┼───┼───┼──────┼──────┤ │李順興│七十一萬│八十九年│臺北市│張曉媛│張曉媛加入禧│購買富貴專案│ │ │二千八百│十月一日│松山區│(台基│福婚友社,與│每單位可配發│ │ │元 │ │八德路│公司業│被害人交往後│五張台基公司│ │ │ │ │三段三│務員)│,佯稱台基公│股票,若購買│ │ │ │ │十二號│江玉蓮│司另一員工C│六單位即配發│ │ │ │ │九樓台│(負責│女為其阿姨,│三十張台基公│ │ │ │ │全分公│向李某│以C女關心其│司股票,於第│ │ │ │ │司 │解說富│交往狀況為由│二年未賣出即│ │ │ │ │ │貴專案│,趁機推銷富│可再配發三十│ │ │ │ │ │) │貴專案。 │張股票,第三│ │ │ │ │ │C女,│ │年即增加為一│ │ │ │ │ │姓名年│ │百二十張股票│ │ │ │ │ │籍不詳│ │,以此類推,│ │ │ │ │ │李坤勇│ │到第五年即可│ │ │ │ │ │(被害│ │獲利八、九百│ │ │ │ │ │人款項│ │萬元,惟被害│ │ │ │ │ │匯入之│ │人嗣後發現,│ │ │ │ │ │帳戶)│ │購買富貴專案│ │ │ │ │ │ │ │僅係獲得優先│ │ │ │ │ │ │ │認購台基公司│ │ │ │ │ │ │ │股票之機會,│ │ │ │ │ │ │ │並無購買一個│ │ │ │ │ │ │ │單位可配發五│ │ │ │ │ │ │ │張股票之事。│ ├───┼────┼────┼───┼───┼──────┼──────┤ │黃文彥│五十一萬│八十九年│臺北市│黃秀甄│黃秀甄參加花│購買富貴專案│ │ │五千二百│十一月二│松山區│(台基│旗生活諮詢廣│可優先購買台│ │ │元 │十七日 │八德路│公司業│場(下稱花旗│基公司股票,│ │ │ │ │三段三│務員)│婚友社),與│股票上市後會│ │ │ │ │十二號│江玉蓮│被害人交往後│倍數成長,另│ │ │ │ │九樓台│(負責│,佯稱台基公│可享受國內外│ │ │ │ │全分公│向黃某│司另一員工陳│旅遊之優惠條│ │ │ │ │司 │解說富│世英為其小阿│件,並可以低│ │ │ │ │ │貴專案│姨,假藉理財│於市價買到房│ │ │ │ │ │) │名義,趁機推│子,惟被害人│ │ │ │ │ │陳世英│銷富貴專案。│收到契約書後│ │ │ │ │ │(負責│ │發現對方未經│ │ │ │ │ │向黃某│ │其同意,在該│ │ │ │ │ │吹噓台│ │契約書上蓋用│ │ │ │ │ │基公司│ │其印章。 │ │ │ │ │ │營運狀│ │ │ │ │ │ │ │況) │ │ │ ├───┼────┼────┼───┼───┼──────┼──────┤ │曾建樺│十二萬八│八十九年│臺北市│王逸立│王逸立與被害│以每單位十一│ │ │千八百元│十一月中│忠孝東│(台基│人為高中同學│萬八千八百元│ │ │ │旬 │路五段│公司業│,王逸立以理│之價格購買富│ │ │ │ │四八四│務員)│財名義,帶被│貴專案,即可│ │ │ │ │號二樓│B男,│害人至上開地│享有至與台基│ │ │ │ │駿陽分│姓名年│點,再由該公│公司簽約之特│ │ │ │ │公司 │籍不詳│司高級主管B│約飯店、渡假│ │ │ │ │ │(台基│男對曾某推銷│村消費打折之│ │ │ │ │ │公司高│富貴專案。 │優惠,並可購│ │ │ │ │ │級主管│ │置房屋及投資│ │ │ │ │ │,負責│ │,惟被害人收│ │ │ │ │ │向曾某│ │到契約書後竟│ │ │ │ │ │解說富│ │發現,該份契│ │ │ │ │ │貴專案│ │約書並非其當│ │ │ │ │ │) │ │初與台基公司│ │ │ │ │ │張家綺│ │所簽,契約書│ │ │ │ │ │(台基│ │日期為八十九│ │ │ │ │ │公司員│ │年十二月二日│ │ │ │ │ │工,負│ │,其上之被害│ │ │ │ │ │責與被│ │人簽名、印文│ │ │ │ │ │害人簽│ │均係偽造,且│ │ │ │ │ │約) │ │將富貴專案價│ │ │ │ │ │ │ │金變更為十二│ │ │ │ │ │ │ │萬八千八百元│ │ │ │ │ │ │ │。 │ ├───┼────┼────┼───┼───┼──────┼──────┤ │陳世斌│十九萬九│八十九年│臺北市│劉怡蘭│劉怡蘭加入花│購買富貴專案│ │ │千六百元│三月上旬│松山區│(台基│旗婚友社,與│可得十張台基│ │ │ │ │八德路│公司業│被害人交往後│公司股票,台│ │ │ │ │三段三│務員)│,佯稱台基公│基公司股票將│ │ │ │ │十二號│劉芳誠│司另一員工蔡│於八十九年十│ │ │ │ │九樓台│(台基│女為其表姐,│月份上市,其│ │ │ │ │全分公│公司員│蔡女佯稱台基│價值將難以估│ │ │ │ │司 │工,負│公司另一員工│計,惟被害人│ │ │ │ │ │責向陳│劉芳誠為其舅│於簽約時發現│ │ │ │ │ │某解說│舅,亦為劉女│契約書並無記│ │ │ │ │ │富貴專│之叔,藉理財│載十張台基公│ │ │ │ │ │案) │名義,趁機推│司股票,經詢│ │ │ │ │ │蔡女,│銷富貴專案。│問劉芳誠之助│ │ │ │ │ │姓名年│ │理,告知僅有│ │ │ │ │ │籍不詳│ │一張台基公司│ │ │ │ │ │劉芳誠│ │股票認購權證│ │ │ │ │ │之助理│ │,有權認購十│ │ │ │ │ │,姓名│ │張,並有二張│ │ │ │ │ │年籍不│ │溪頭米堤飯店│ │ │ │ │ │詳 │ │股票(嗣後因│ │ │ │ │ │黃經理│ │九二一地震換│ │ │ │ │ │,姓名│ │成漢神實業開│ │ │ │ │ │年籍不│ │發股份有限公│ │ │ │ │ │詳 │ │司股票),後│ │ │ │ │ │ │ │自稱黃經理之│ │ │ │ │ │ │ │人又對被害人│ │ │ │ │ │ │ │稱台基公司股│ │ │ │ │ │ │ │票已公開發行│ │ │ │ │ │ │ │,且發展潛力│ │ │ │ │ │ │ │無窮,委託被│ │ │ │ │ │ │ │害人代其買富│ │ │ │ │ │ │ │貴專案以得到│ │ │ │ │ │ │ │台基公司股票│ │ │ │ │ │ │ │,被害人因而│ │ │ │ │ │ │ │決定多買一單│ │ │ │ │ │ │ │位,並代黃經│ │ │ │ │ │ │ │理買一單位,│ │ │ │ │ │ │ │總共購買三單│ │ │ │ │ │ │ │位,劉芳誠乃│ │ │ │ │ │ │ │直接在已簽訂│ │ │ │ │ │ │ │之契約書上,│ │ │ │ │ │ │ │將「壹」單位│ │ │ │ │ │ │ │改為「參」單│ │ │ │ │ │ │ │位,惟嗣後劉│ │ │ │ │ │ │ │怡蘭對被害人│ │ │ │ │ │ │ │稱該契約因經│ │ │ │ │ │ │ │更改無效,需│ │ │ │ │ │ │ │重新擬定合約│ │ │ │ │ │ │ │,迨被害人拿│ │ │ │ │ │ │ │到契約書後,│ │ │ │ │ │ │ │發現所載單位│ │ │ │ │ │ │ │為「貳」單位│ │ │ │ │ │ │ │,而契約書上│ │ │ │ │ │ │ │之簽名、印文│ │ │ │ │ │ │ │均非被害人所│ │ │ │ │ │ │ │為,且前開所│ │ │ │ │ │ │ │謂漢神公司股│ │ │ │ │ │ │ │票,僅為一擔│ │ │ │ │ │ │ │保憑證,唯有│ │ │ │ │ │ │ │在被害人購買│ │ │ │ │ │ │ │台基公司之房│ │ │ │ │ │ │ │屋後,始能擁│ │ │ │ │ │ │ │有漢神公司股│ │ │ │ │ │ │ │票,且台基公│ │ │ │ │ │ │ │司股票尚未公│ │ │ │ │ │ │ │開發行,根本│ │ │ │ │ │ │ │無從交易買賣│ │ │ │ │ │ │ │。 │ ├───┼────┼────┼───┼───┼──────┼──────┤ │杜弨 │二十六萬│八十九年│臺北市│朱宏心│朱宏心加入幸│購買富貴專案│ │ │六千六百│六月十一│松山區│(台基│福生活諮詢廣│可以低於市價│ │ │元 │日 │八德路│公司業│場,與被害人│之價錢購得房│ │ │ │ │三段三│務員)│交往後,以優│屋,惟被害人│ │ │ │ │十二號│林嘉芬│惠購屋名義推│簽約後久未獲│ │ │ │ │九樓台│(台基│銷富貴專案。│得台基公司提│ │ │ │ │全分公│公司員│ │供房屋資訊,│ │ │ │ │司 │工) │ │欲解約請求退│ │ │ │ │ │許小青│ │款,吳建森、│ │ │ │ │ │(化名│ │孫偉志遂提供│ │ │ │ │ │許成佳│ │臺北市文山區│ │ │ │ │ │,台基│ │興隆路二段一│ │ │ │ │ │公司員│ │五三巷六弄九│ │ │ │ │ │工) │ │號地下一樓之│ │ │ │ │ │吳建森│ │六房屋及土地│ │ │ │ │ │(台基│ │資料給被害人│ │ │ │ │ │公司地│ │,被害人對該│ │ │ │ │ │產部經│ │屋並不滿意,│ │ │ │ │ │理) │ │然因吳建森對│ │ │ │ │ │孫偉志│ │被害人稱其久│ │ │ │ │ │(董事│ │未有業績,請│ │ │ │ │ │長室執│ │被害人先付訂│ │ │ │ │ │行特助│ │金,若真的不│ │ │ │ │ │) │ │買可退還該訂│ │ │ │ │ │ │ │金,被害人遂│ │ │ │ │ │ │ │支付五萬五千│ │ │ │ │ │ │ │元訂金給吳建│ │ │ │ │ │ │ │森,惟嗣後經│ │ │ │ │ │ │ │被害人多次催│ │ │ │ │ │ │ │討,均拒不返│ │ │ │ │ │ │ │還訂金。 │ ├───┼────┼────┼───┼───┼──────┼──────┤ │江承霖│九萬九千│八十九年│臺北市│蘇百薇│被害人與案外│購買富貴專案│ │ │八百元 │一月十五│南京東│(台基│人周資評前係│可認購台基公│ │ │ │日 │路四段│公司業│同事關係,經│司未上市之股│ │ │ │ │十樓台│務員)│周資評介紹認│票、以低於市│ │ │ │ │基公司│劉芳誠│識台基公司員│價優先選購台│ │ │ │ │ │(台基│工蘇百薇,蘇│基公司在法院│ │ │ │ │ │公司協│百薇遂與劉芳│承購之法拍屋│ │ │ │ │ │理) │誠共同向被害│,並可享受國│ │ │ │ │ │(右二│人推銷富貴專│內外住宿旅遊│ │ │ │ │ │人共同│案。 │之優待及臺北│ │ │ │ │ │向江某│ │縣市拖吊服務│ │ │ │ │ │解說富│ │打折,惟被害│ │ │ │ │ │貴專案│ │人發現該契約│ │ │ │ │ │) │ │書係由縱友梅│ │ │ │ │ │ │ │轉讓而來,另│ │ │ │ │ │ │ │有一份轉讓書│ │ │ │ │ │ │ │為被害人轉讓│ │ │ │ │ │ │ │予李敏菁,惟│ │ │ │ │ │ │ │前開二份轉讓│ │ │ │ │ │ │ │書上之簽名、│ │ │ │ │ │ │ │印文均非被害│ │ │ │ │ │ │ │人所為,被害│ │ │ │ │ │ │ │人亦未曾委託│ │ │ │ │ │ │ │他人受讓或轉│ │ │ │ │ │ │ │讓該份契約書│ │ │ │ │ │ │ │,而臺北縣市│ │ │ │ │ │ │ │拖吊服務經查│ │ │ │ │ │ │ │詢才知業已過│ │ │ │ │ │ │ │期。 │ ├───┼────┼────┼───┼───┼──────┼──────┤ │胡星華│三十五萬│八十九年│臺北市│錢燕婷│錢燕婷參加禧│購買富貴專案│ │ │六千四百│十月四日│信義路│(台基│福婚友社,與│可享有認購台│ │ │元 │ │四段九│公司業│被害人交往後│基公司股票之│ │ │ │ │六號十│務員)│,佯稱台基公│權利及購買房│ │ │ │ │樓之一│林軒瑜│司另一員工林│屋之優惠,而│ │ │ │ │台分公│(台基│軒瑜為其姊夫│股票將於九十│ │ │ │ │司 │公司經│,再假藉理財│年三月上櫃,│ │ │ │ │ │理,負│名義,伺機推│四月上市,在│ │ │ │ │ │責向胡│銷富貴專案。│三至五年內可│ │ │ │ │ │某解說│ │增值一千五百│ │ │ │ │ │富貴專│ │萬元,且台基│ │ │ │ │ │案) │ │公司在台南科│ │ │ │ │ │陳昭年│ │學園區有投資│ │ │ │ │ │(台基│ │一間飯店,蓋│ │ │ │ │ │公司副│ │好後即可享有│ │ │ │ │ │理,負│ │住宿優惠,並│ │ │ │ │ │責向被│ │可成為該飯店│ │ │ │ │ │害人收│ │股東,可分享│ │ │ │ │ │取價金│ │該飯店之利潤│ │ │ │ │ │) │ │。 │ ├───┼────┼────┼───┼───┼──────┼──────┤ │程傳鈾│二十一萬│八十九年│臺北市│林美玲│林美玲假藉台│購買富貴專案│ │ │一千六百│七月三日│南京東│(台基│基公司招募儲│即可進入台基│ │ │元 │ │路五段│公司業│備幹部名義推│公司成為儲備│ │ │ │ │一○八│務員)│銷富貴專案。│幹部,惟被害│ │ │ │ │號七樓│ │ │人購買後,林│ │ │ │ │ │ │ │美玲即避不見│ │ │ │ │ │ │ │面。 │ ├───┼────┼────┼───┼───┼──────┼──────┤ │陳文軒│十萬元 │八十九年│臺北市│胡欣如│胡欣如透過網│購買富貴專案│ │ │ │十二月二│信義區│(台基│路與被害人交│可享有優惠購│ │ │ │十日 │四段二│公司業│往後,藉優惠│買房屋、飯店│ │ │ │ │九六號│務員)│購屋為名,推│住宿折扣等多│ │ │ │ │十一樓│鄭經理│銷富貴專案。│項好處,但需│ │ │ │ │之一台│,姓名│ │一次購買三個│ │ │ │ │申分公│年籍不│ │單位,每單位│ │ │ │ │司 │詳(負│ │十二萬八千八│ │ │ │ │ │責向陳│ │百元,惟被害│ │ │ │ │ │某解說│ │人簽約付訂金│ │ │ │ │ │富貴專│ │後隨即後悔,│ │ │ │ │ │案) │ │要求解約及退│ │ │ │ │ │蔡建清│ │款,鄭經理答│ │ │ │ │ │林軒瑜│ │應退款,被害│ │ │ │ │ │ │ │人遂於該月二│ │ │ │ │ │ │ │十七日與同事│ │ │ │ │ │ │ │至台基公司,│ │ │ │ │ │ │ │鄭經理要被害│ │ │ │ │ │ │ │人在退款切結│ │ │ │ │ │ │ │書上簽名後,│ │ │ │ │ │ │ │即將切結書收│ │ │ │ │ │ │ │走,後蔡建清│ │ │ │ │ │ │ │即將被害人架│ │ │ │ │ │ │ │至公司樓梯間│ │ │ │ │ │ │ │,胡欣如、林│ │ │ │ │ │ │ │軒瑜及二名女│ │ │ │ │ │ │ │職員、一名男│ │ │ │ │ │ │ │職員圍著被害│ │ │ │ │ │ │ │人,胡欣如即│ │ │ │ │ │ │ │將十萬元之砸│ │ │ │ │ │ │ │在被害人臉上│ │ │ │ │ │ │ │,紙鈔散落一│ │ │ │ │ │ │ │地,胡欣如要│ │ │ │ │ │ │ │被害人跪在地│ │ │ │ │ │ │ │上道歉,並將│ │ │ │ │ │ │ │十萬元撿起交│ │ │ │ │ │ │ │還,並踹被害│ │ │ │ │ │ │ │人一腳,被害│ │ │ │ │ │ │ │人心生畏懼,│ │ │ │ │ │ │ │遂與同事逃離│ │ │ │ │ │ │ │該處。 │ ├───┼────┼────┼───┼───┼──────┼──────┤ │黃偉郎│四十九萬│八十九年│臺北市│呂慧貞│呂慧貞參加花│購買富貴專案│ │ │九千元 │一月十一│敦化南│(台基│旗婚友社,與│可享有簽約飯│ │ │ │日 │路某家│公司業│被害人交往後│店免費渡假權│ │ │ │ │餐廳 │務員)│,佯稱台基公│益、有權利購│ │ │ │ │ │林岳樺│司另一員工黃│買台基公司股│ │ │ │ │ │(台基│女為其表姐,│票及台基公司│ │ │ │ │ │公司經│藉理財名義趁│推售房屋可享│ │ │ │ │ │理,負│機推銷富貴專│有優惠購屋,│ │ │ │ │ │責向黃│案。 │被害人稱契約│ │ │ │ │ │某解說│ │內容與業務員│ │ │ │ │ │富貴專│ │口頭所言並無│ │ │ │ │ │案) │ │不同,係因其│ │ │ │ │ │黃女,│ │看見報紙刊載│ │ │ │ │ │姓名年│ │台基公司利用│ │ │ │ │ │籍不詳│ │女業務員參加│ │ │ │ │ │(台基│ │婚友社詐騙之│ │ │ │ │ │公司員│ │事,加上呂慧│ │ │ │ │ │工) │ │貞在被害人簽│ │ │ │ │ │ │ │約後即失去聯│ │ │ │ │ │ │ │絡,與報紙刊│ │ │ │ │ │ │ │載情節相同,│ │ │ │ │ │ │ │因而認其遭受│ │ │ │ │ │ │ │詐騙。 │ ├───┼────┼────┼───┼───┼──────┼──────┤ │楊世章│十九萬九│八十九年│臺北市│竇玉如│竇玉如以電話│購買富貴專案│ │ │千六百元│五月十九│信義區│(台基│訪問方式認識│,可享有旅遊│ │ │ │日 │忠孝東│公司業│被害人後,伺│折價卡、優先│ │ │ │ │路五段│務員)│機推銷富貴專│承購法拍屋或│ │ │ │ │四八二│ │案。 │其他房屋,且│ │ │ │ │號宇陽│ │ │購屋可向台基│ │ │ │ │分公司│ │ │公司辦理優惠│ │ │ │ │ │ │ │貸款,且可配│ │ │ │ │ │ │ │台基公司股票│ │ │ │ │ │ │ │十張,惟被害│ │ │ │ │ │ │ │人收到該契約│ │ │ │ │ │ │ │書後,發現僅│ │ │ │ │ │ │ │附有貴賓卡二│ │ │ │ │ │ │ │張、新安育樂│ │ │ │ │ │ │ │事業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股票二張│ │ │ │ │ │ │ │、購屋專案二│ │ │ │ │ │ │ │張、開億富裕│ │ │ │ │ │ │ │專案貴賓卡二│ │ │ │ │ │ │ │張,並未有竇│ │ │ │ │ │ │ │玉如所稱購買│ │ │ │ │ │ │ │第二個單位有│ │ │ │ │ │ │ │十張股票,且│ │ │ │ │ │ │ │前開所附股票│ │ │ │ │ │ │ │並未上市,無│ │ │ │ │ │ │ │法換回現金。│ ├───┼────┼────┼───┼───┼──────┼──────┤ │徐志德│十九萬九│八十九年│臺北市│李坤勇│李坤勇利用其│購買富貴專案│ │ │千六百元│一月二十│八德路│(台基│與被害人為軍│可以較市價低│ │ │ │二日 │三段三│公司經│中學長、學弟│之價錢承購台│ │ │ │ │十二號│理,負│關係,向被害│基公司房屋、│ │ │ │ │九樓台│責向徐│人推銷富貴專│可優先認購未│ │ │ │ │全分公│某解說│案。 │上市、未上櫃│ │ │ │ │司 │富貴專│ │之股票、享有│ │ │ │ │ │案) │ │國內外旅遊住│ │ │ │ │ │林嘉芬│ │宿優待(國內│ │ │ │ │ │(台基│ │旅遊住宿五星│ │ │ │ │ │公司員│ │級飯店,假日│ │ │ │ │ │工,負│ │五折、平時免│ │ │ │ │ │責與被│ │費招待),且│ │ │ │ │ │害人簽│ │台基公司股票│ │ │ │ │ │約) │ │在八十九年八│ │ │ │ │ │ │ │月份就可以上│ │ │ │ │ │ │ │市上櫃,惟被│ │ │ │ │ │ │ │害人收到契約│ │ │ │ │ │ │ │書後,發現第│ │ │ │ │ │ │ │二份契約書上│ │ │ │ │ │ │ │簽名非其所為│ │ │ │ │ │ │ │,蓋印亦未經│ │ │ │ │ │ │ │對方知會。 │ ├───┼────┼────┼───┼───┼──────┼──────┤ │張俊雄│二十一萬│八十九年│臺北市│葉美玲│葉美玲參加幸│購買富貴專案│ │ │一千六百│六月二十│八德路│(台基│福婚友社,與│可享有購買房│ │ │元 │四日 │三段三│公司業│被害人交往後│屋貸款至七成│ │ │ │ │十二號│務員)│,佯稱台基公│、溪頭米堤飯│ │ │ │ │九樓台│B女,│司經理B女為│店、墾丁歐克│ │ │ │ │全分公│姓名年│其表姐,以理│飯店免費住宿│ │ │ │ │司 │籍不詳│財名義推銷富│、台基公司股│ │ │ │ │ │(台基│貴專案。 │票等權益,且│ │ │ │ │ │公司經│ │台基公司股票│ │ │ │ │ │理) │ │獲利良好,等│ │ │ │ │ │台基公│ │上市上櫃後獲│ │ │ │ │ │司顧問│ │利更多,惟被│ │ │ │ │ │,姓名│ │害人匯款後一│ │ │ │ │ │籍不詳│ │週,向台基公│ │ │ │ │ │(由右│ │司電話查詢配│ │ │ │ │ │三人共│ │發股票事宜,│ │ │ │ │ │同向張│ │該公司客服部│ │ │ │ │ │某解說│ │人員稱並無贈│ │ │ │ │ │富貴專│ │送股票之事,│ │ │ │ │ │案) │ │,且契約書所│ │ │ │ │ │ │ │附台基公司貴│ │ │ │ │ │ │ │賓卡、漢神實│ │ │ │ │ │ │ │業開發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股票兩│ │ │ │ │ │ │ │張,與業務員│ │ │ │ │ │ │ │口頭說明有台│ │ │ │ │ │ │ │基公司股票不│ │ │ │ │ │ │ │同。 │ ├───┼────┼────┼───┼───┼──────┼──────┤ │蘇玉明│二十五萬│八十九年│臺北市│呂慧貞│呂慧貞化名呂│購買富貴專案│ │ │四千二百│十二月份│八德路│(台基│儀玲參加婚友│可以低於市價│ │ │元 │ │三段三│公司業│社,與被害人│三成之價格購│ │ │ │ │十九樓│務員)│交往後,佯稱│買預售屋,嗣│ │ │ │ │台全分│廖憲章│化名為「呂慧│被害人因呂慧│ │ │ │ │公司 │(化名│貞」之台基公│貞遲未交付契│ │ │ │ │ │廖凱興│司經理C女為│約書,心生懷│ │ │ │ │ │,台基│其表姐,以優│疑,遂上網查│ │ │ │ │ │公司副│惠購屋名義,│詢,發覺有多│ │ │ │ │ │理,負│伺機推銷富貴│人談論台基公│ │ │ │ │ │責向黃│專案。 │司詐欺之情,│ │ │ │ │ │某解說│ │始知受騙。 │ │ │ │ │ │富貴專│ │ │ │ │ │ │ │案) │ │ │ │ │ │ │ │C女(│ │ │ │ │ │ │ │化名呂│ │ │ │ │ │ │ │慧貞)│ │ │ │ │ │ │ │,姓名│ │ │ │ │ │ │ │年籍不│ │ │ │ │ │ │ │詳 │ │ │ ├───┼────┼────┼───┼───┼──────┼──────┤ │鍾李宏│五十九萬│八十九年│臺北市│高雅芬│高雅芬加入禧│購買富貴專案│ │ │四千元 │九月二十│八德路│(台基│福婚友社,與│五個單位成為│ │ │ │四日 │三段某│公司業│被害人交往後│會員後再買台│ │ │ │ │間餐廳│務員)│,佯稱台基公│基公司股票,│ │ │ │ │ │江玉蓮│司另一員工林│在十年內就可│ │ │ │ │ │(台基│女為其表姐,│累積財富至二│ │ │ │ │ │公司顧│藉理財名義,│千萬元,且台│ │ │ │ │ │問,負│趁機推銷富貴│基公司營業項│ │ │ │ │ │責向鍾│專案。 │目很多,有房│ │ │ │ │ │某解說│ │地產、皮鞋工│ │ │ │ │ │富貴專│ │廠、眼鏡公司│ │ │ │ │ │案) │ │等,該公司與│ │ │ │ │ │林女,│ │政府關係很好│ │ │ │ │ │姓名年│ │,公司具有潛│ │ │ │ │ │不詳 │ │力,並可享有│ │ │ │ │ │ │ │購屋七折、住│ │ │ │ │ │ │ │宿優待,被害│ │ │ │ │ │ │ │人稱其於簽約│ │ │ │ │ │ │ │二週後取得契│ │ │ │ │ │ │ │約書,附有台│ │ │ │ │ │ │ │基公司貴賓卡│ │ │ │ │ │ │ │、漢神實業開│ │ │ │ │ │ │ │發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股票五張,│ │ │ │ │ │ │ │與江玉蓮所言│ │ │ │ │ │ │ │大致相同。 │ ├───┼────┼────┼───┼───┼──────┼──────┤ │陳界宏│三十一萬│八十九年│新竹市│黃則盛│黃則盛利用其│購買富貴專案│ │ │七千四百│七月三日│林森路│(台基│與被害人為軍│可以低於市價│ │ │元 │ │騰鷹分│公司業│中同梯關係,│一至四成之優│ │ │ │ │公司 │務員)│藉理財名義,│惠價格購買房│ │ │ │ │ │黃佳偉│趁機推銷富貴│屋,另可享有│ │ │ │ │ │(台基│專案。 │休閒渡假、特│ │ │ │ │ │公司襄│ │約飯店住宿優│ │ │ │ │ │理,負│ │惠,以及認購│ │ │ │ │ │責向陳│ │台基公司股票│ │ │ │ │ │某解說│ │之權利,惟簽│ │ │ │ │ │富貴專│ │約後三至四天│ │ │ │ │ │案) │ │,被害人要求│ │ │ │ │ │ │ │解約退還款項│ │ │ │ │ │ │ │,惟黃則盛、│ │ │ │ │ │ │ │黃佳偉均稱無│ │ │ │ │ │ │ │法退費,但被│ │ │ │ │ │ │ │害人於簽約一│ │ │ │ │ │ │ │個月後拿到其│ │ │ │ │ │ │ │授權黃則盛代│ │ │ │ │ │ │ │其簽名、蓋章│ │ │ │ │ │ │ │之契約書,發│ │ │ │ │ │ │ │覺其授權購買│ │ │ │ │ │ │ │二單位,契約│ │ │ │ │ │ │ │書上變成三個│ │ │ │ │ │ │ │單位。 │ ├───┼────┼────┼───┼───┼──────┼──────┤ │曾慶中│五十萬元│八十九年│臺北市│李家蓉│李家蓉加入花│購買富貴專案│ │ │ │三月十日│八德路│(台基│旗婚友社,與│可購置房屋、│ │ │ │ │三段三│公司業│被害人交往後│以台基卡旅遊│ │ │ │ │十二號│務員)│,佯稱台基公│可打折消費,│ │ │ │ │九樓台│劉怡蘭│司協理C男為│且台基公司股│ │ │ │ │全分公│(台基│其姊夫,藉理│票將於該年六│ │ │ │ │司 │公司員│財名義,趁機│月份左右上櫃│ │ │ │ │ │工,協│推銷富貴專案│,屆時即可獲│ │ │ │ │ │理C男│。 │利,被害人自│ │ │ │ │ │之助理│ │富貴專案取得│ │ │ │ │ │) │ │富貴專案識別│ │ │ │ │ │C男,│ │卡四張、股票│ │ │ │ │ │姓名年│ │擔保憑證四張│ │ │ │ │ │籍不詳│ │、米堤飯店股│ │ │ │ │ │(台基│ │票四張等,惟│ │ │ │ │ │公司協│ │嗣後被害人欲│ │ │ │ │ │理,負│ │聯繫李家蓉,│ │ │ │ │ │責向曾│ │李女即以加班│ │ │ │ │ │某解說│ │等各種理由避│ │ │ │ │ │富貴專│ │不見面,又見│ │ │ │ │ │案) │ │報章雜誌登載│ │ │ │ │ │「黃炎│ │台基公司詐騙│ │ │ │ │ │昇」,│ │之事,因認遭│ │ │ │ │ │姓名年│ │受詐騙。 │ │ │ │ │ │籍不詳│ │ │ ├───┼────┼────┼───┼───┼──────┼──────┤ │徐振家│九萬八千│八十八年│臺北市│蘇王佑│被害人接獲台│(警詢中並未│ │ │元 │十一月二│松山區│(台基│基公司女性職│說明富貴專案│ │ │ │十七日 │台翔分│公司執│員電話推銷富│之內容) │ │ │ │ │公司 │行協理│貴專案,並前│嗣後被害人對│ │ │ │ │ │) │往上址聽說明│於該專案購屋│ │ │ │ │ │徐經理│會,蘇王佑與│優惠部分,請│ │ │ │ │ │(台基│徐經理共同以│台基公司提供│ │ │ │ │ │公司經│加入台基公司│購屋資訊,惟│ │ │ │ │ │理),│從事業務員工│該公司人員稱│ │ │ │ │ │姓名年│作名義向徐某│需確定購買才│ │ │ │ │ │籍不詳│推銷富貴專案│能提供,被害│ │ │ │ │ │(右二│。 │人查覺有異,│ │ │ │ │ │人共同│ │於八十八年十│ │ │ │ │ │遊說徐│ │二月中旬離職│ │ │ │ │ │某購買│ │,並提出退費│ │ │ │ │ │富貴專│ │要求,台基公│ │ │ │ │ │案) │ │司以超過七日│ │ │ │ │ │ │ │為由拒絕,後│ │ │ │ │ │ │ │見新聞報導台│ │ │ │ │ │ │ │基公司涉嫌詐│ │ │ │ │ │ │ │欺,因而提出│ │ │ │ │ │ │ │告訴。 │ ├───┼────┼────┼───┼───┼──────┼──────┤ │劉文鈞│六十九萬│八十九年│臺北市│呂靜琬│呂靜琬參加佳│購買富貴專案│ │ │五千元 │一月十六│松江路│(台基│緣天地婚友社│享有優先認購│ │ │ │日 │與長安│公司業│,與被害人交│台基公司未上│ │ │ │ │東路附│務人員│往後,佯稱台│市上櫃股票及│ │ │ │ │近某間│) │基公司另一員│優先購買低於│ │ │ │ │餐廳 │張清松│工張容瑄為其│市價房屋之權│ │ │ │ │ │(台基│嫂,藉理財名│利,並有國內│ │ │ │ │ │公司台│義,趁機推銷│外旅遊住宿優│ │ │ │ │ │盛分公│富貴專案及慈│惠,購買慈雲│ │ │ │ │ │司執行│雲寶塔塔位。│寶塔可理財,│ │ │ │ │ │協理)│ │,惟被害人於│ │ │ │ │ │張容瑄│ │八十九年一月│ │ │ │ │ │(台基│ │二十一日提出│ │ │ │ │ │公司員│ │解約,遭張容│ │ │ │ │ │工) │ │瑄拒絕,且張│ │ │ │ │ │(由右│ │容瑄未經被害│ │ │ │ │ │二人負│ │人授權,擅自│ │ │ │ │ │責向劉│ │在慈雲寶塔之│ │ │ │ │ │某解說│ │契約書上簽名│ │ │ │ │ │富貴專│ │、蓋章(註:│ │ │ │ │ │案及慈│ │被害人稱已口│ │ │ │ │ │雲寶塔│ │頭承諾購買慈│ │ │ │ │ │專案)│ │雲寶塔),而│ │ │ │ │ │ │ │呂靜琬嗣後亦│ │ │ │ │ │ │ │避不見面,被│ │ │ │ │ │ │ │害人因認遭受│ │ │ │ │ │ │ │詐騙。 │ ├───┼────┼────┼───┼───┼──────┼──────┤ │王鼎耀│十二萬八│八十九年│臺北市│李月真│李月真與被害│購買富貴專案│ │ │千八百元│十二月十│忠孝東│(台基│人原係同事關│可以低於市價│ │ │ │日 │路五段│公司業│係,藉理財名│約一百萬至二│ │ │ │ │四八二│務員)│義,趁機推銷│百萬之價格,│ │ │ │ │號四樓│吳貞怡│富貴專案。 │購買台基公司│ │ │ │ │宇陽分│(台基│ │所推售之房屋│ │ │ │ │公司 │公司經│ │,該優惠可享│ │ │ │ │ │理,負│ │用十年,另有│ │ │ │ │ │責向王│ │五星級飯店住│ │ │ │ │ │某解說│ │宿低價優惠,│ │ │ │ │ │富貴專│ │並提供兩張股│ │ │ │ │ │案) │ │票擔保品,惟│ │ │ │ │ │ │ │被害人收到契│ │ │ │ │ │ │ │約書後發現,│ │ │ │ │ │ │ │欲享有旅遊住│ │ │ │ │ │ │ │宿優惠,每年│ │ │ │ │ │ │ │需另繳三千元│ │ │ │ │ │ │ │之年費。 │ ├───┼────┼────┼───┼───┼──────┼──────┤ │張佳勇│十二萬八│八十九年│臺北市│林偉婷│林偉婷以電話│購買富貴專案│ │ │千八百元│十二月十│忠孝東│(台基│向被害人推銷│可以低於市價│ │ │ │七日 │路五段│公司業│富貴專案,並│一成至三成之│ │ │ │ │四八二│務員)│約被害人至上│價格,購買房│ │ │ │ │號宇陽│王琮仁│開地點由特助│屋,另可享有│ │ │ │ │分公司│(台基│王琮仁及該公│飯店二至三折│ │ │ │ │ │公司特│司分析師推銷│住宿優惠,並│ │ │ │ │ │助,與│富貴專案。 │可購買台基公│ │ │ │ │ │台基公│ │司股票等優惠│ │ │ │ │ │司分析│ │,該專案只到│ │ │ │ │ │師共同│ │九十年一月底│ │ │ │ │ │與張某│ │結束,期間只│ │ │ │ │ │洽談,│ │讓二十幾歲至│ │ │ │ │ │並負責│ │三十幾歲無房│ │ │ │ │ │與張某│ │屋之年輕人優│ │ │ │ │ │簽約)│ │惠承購,之後│ │ │ │ │ │台基公│ │則以每單位三│ │ │ │ │ │司分析│ │十萬元之價錢│ │ │ │ │ │師,姓│ │開放給社會大│ │ │ │ │ │名年籍│ │眾購買,惟被│ │ │ │ │ │不詳(│ │害人嗣後發現│ │ │ │ │ │負責向│ │富貴專案並未│ │ │ │ │ │張某解│ │於九十年一月│ │ │ │ │ │說富貴│ │底結束優惠開│ │ │ │ │ │專案)│ │放社會大眾以│ │ │ │ │ │ │ │三十萬元購買│ │ │ │ │ │ │ │,其所購買之│ │ │ │ │ │ │ │價格亦非優惠│ │ │ │ │ │ │ │價格。 │ ├───┼────┼────┼───┼───┼──────┼──────┤ │陳登鈺│八十一萬│八十九年│臺北市│呂慧貞│呂慧貞加入花│台基公司股票│ │ │六千四百│三月份 │八德路│(台基│旗婚友社,與│每股十元,於│ │ │元 │ │三段三│公司業│被害人交往後│八十九年八月│ │ │ │ │十二號│務員)│,佯稱台基公│即會上市上櫃│ │ │ │ │台全分│廖憲章│司另一員工C│,之後每股價│ │ │ │ │公司 │(台基│女為其表姐,│錢就會以倍數│ │ │ │ │ │公司經│藉理財名義,│狂飆,投資獲│ │ │ │ │ │理,負│趁機推銷富貴│利也跟著倍數│ │ │ │ │ │責向陳│專案。 │成長,富貴專│ │ │ │ │ │某解說│ │案為購買台基│ │ │ │ │ │富貴專│ │公司股票之贈│ │ │ │ │ │案) │ │品,可享有優│ │ │ │ │ │C女,│ │惠購屋及住宿│ │ │ │ │ │姓名年│ │優待,被害人│ │ │ │ │ │籍不詳│ │為購買台基公│ │ │ │ │ │(台基│ │司股票以獲利│ │ │ │ │ │公司員│ │,遂前後購買│ │ │ │ │ │工) │ │八萬股之台基│ │ │ │ │ │ │ │公司股票,惟│ │ │ │ │ │ │ │嗣後被害人發│ │ │ │ │ │ │ │現收到之三份│ │ │ │ │ │ │ │富貴專案契約│ │ │ │ │ │ │ │書,分別為二│ │ │ │ │ │ │ │單位(二十一│ │ │ │ │ │ │ │萬一千六百元│ │ │ │ │ │ │ │)、五單位(│ │ │ │ │ │ │ │四十九萬九千│ │ │ │ │ │ │ │元)及一單位│ │ │ │ │ │ │ │(十萬五千八│ │ │ │ │ │ │ │百元),而非│ │ │ │ │ │ │ │其所欲購買之│ │ │ │ │ │ │ │台基公司八萬│ │ │ │ │ │ │ │股股票。 │ ├───┼────┼────┼───┼───┼──────┼──────┤ │魏開智│十一萬零│八十九年│臺北市│蕭皓偲│蕭皓偲加入佳│購買富貴專案│ │ │三百元 │一月初、│八德路│(台基│緣天地婚友社│可享有購屋優│ │ │ │同年月十│三段三│公司業│,與被害人交│惠、住宿優惠│ │ │ │八日 │十二號│務員)│往後,佯稱台│,並可認購台│ │ │ │ │九樓台│B女,│基公司另一員│基公司股票,│ │ │ │ │全分公│姓名年│工B女為其姐│且台基公司股│ │ │ │ │司 │籍不詳│,趁機推銷富│票將於八十九│ │ │ │ │ │(台基│貴專案。 │年九月上市,│ │ │ │ │ │公司員│ │其獲利將會倍│ │ │ │ │ │工,負│ │數成長,被害│ │ │ │ │ │責向魏│ │人基於購買房│ │ │ │ │ │某解說│ │屋優惠及股票│ │ │ │ │ │富貴專│ │可成倍數成長│ │ │ │ │ │案) │ │而購買富貴專│ │ │ │ │ │ │ │案,並以一萬│ │ │ │ │ │ │ │零五百元認購│ │ │ │ │ │ │ │一張台基公司│ │ │ │ │ │ │ │股票,惟嗣後│ │ │ │ │ │ │ │被害人台基公│ │ │ │ │ │ │ │司股票並未上│ │ │ │ │ │ │ │市。 │ ├───┼────┼────┼───┼───┼──────┼──────┤ │蔡建華│十九萬九│八十九年│臺北市│呂慧萍│呂慧萍參加佳│購買富貴專案│ │ │千六百元│一月三十│八德路│(台基│禾婚友社,與│可認購台基公│ │ │ │日 │三段三│公司業│被害人交往後│司股票,該公│ │ │ │ │十二號│務員)│,佯稱台基公│司股票現未上│ │ │ │ │台全分│林得時│司經理林得時│市上櫃,每股│ │ │ │ │公司附│(台基│為其姊夫,趁│為十點五元,│ │ │ │ │近某間│公司經│機推銷富貴專│等八十九年二│ │ │ │ │咖啡店│理,負│案。 │、三月份該公│ │ │ │ │ │責向蔡│ │司股票上櫃、│ │ │ │ │ │某解說│ │上市後,股價│ │ │ │ │ │富貴專│ │即會飆漲,另│ │ │ │ │ │案) │ │可享有優惠購│ │ │ │ │ │ │ │屋,可以較市│ │ │ │ │ │ │ │價便宜價格購│ │ │ │ │ │ │ │屋,且不滿意│ │ │ │ │ │ │ │七日內可退費│ │ │ │ │ │ │ │,然被害人於│ │ │ │ │ │ │ │同年二月三日│ │ │ │ │ │ │ │打電話向林得│ │ │ │ │ │ │ │時請求退費,│ │ │ │ │ │ │ │林得時以其在│ │ │ │ │ │ │ │休假為理由拖│ │ │ │ │ │ │ │延至超過退費│ │ │ │ │ │ │ │期間,而呂慧│ │ │ │ │ │ │ │萍更於被害人│ │ │ │ │ │ │ │繳費完畢即避│ │ │ │ │ │ │ │不見面,被害│ │ │ │ │ │ │ │人因認遭受詐│ │ │ │ │ │ │ │騙。 │ ├───┼────┼────┼───┼───┼──────┼──────┤ │黃耀庭│十九萬九│八十九年│臺北市│葉美玲│葉美玲加入花│購買富貴專案│ │ │千六百元│四月十八│松山區│(台基│旗婚友社,與│可以低於市價│ │ │ │日 │八德路│公司業│被害人交往後│之價格購得房│ │ │ │ │三段三│務員)│,佯稱台基公│屋,且只要自│ │ │ │ │十二號│蘇家慶│司另一員工林│備一成、銀行│ │ │ │ │九樓台│(台基│嘉芬為其表姐│貸款七成,另│ │ │ │ │全分公│公司業│,藉理財名義│外兩成由台基│ │ │ │ │司 │務員,│,趁機推銷富│公司負責,並│ │ │ │ │ │負責向│貴專案。 │有權以每股十│ │ │ │ │ │黃某解│ │點五元之價格│ │ │ │ │ │說富貴│ │,認購台基公│ │ │ │ │ │專案)│ │司股票,且該│ │ │ │ │ │林嘉芬│ │公司股票將於│ │ │ │ │ │(台基│ │九十年度上櫃│ │ │ │ │ │公司員│ │、上市,屆時│ │ │ │ │ │工在旁│ │股價將會飆漲│ │ │ │ │ │鼓吹黃│ │,可獲極大利│ │ │ │ │ │某購買│ │益。惟被害人│ │ │ │ │ │富貴專│ │被害人繳錢完│ │ │ │ │ │案) │ │畢後,葉女即│ │ │ │ │ │ │ │藉故避不見面│ │ │ │ │ │ │ │,被害人因認│ │ │ │ │ │ │ │遭受詐騙。 │ ├───┼────┼────┼───┼───┼──────┼──────┤ │江增誠│二百零一│九十年二│臺北市│呂佩芬│呂佩芬加入丘│楊偉祥對被害│ │ │萬四百元│月十四日│民權東│(台基│彼特生活諮詢│人稱:慈雲寶│ │ │ │、二十二│路三段│公司業│廣場,與被害│塔設於嘉義縣│ │ │ │日 │六號五│務員)│人交往後,佯│水上鄉,為唯│ │ │ │ │樓統翰│楊偉祥│稱台基公司另│一合法,並以│ │ │ │ │分公司│(台基│一員工楊偉祥│李登輝等政要│ │ │ │ │ │公司員│為其小舅,李│所送匾額博取│ │ │ │ │ │工) │元邦為其小姨│被害人信任,│ │ │ │ │ │李元邦│丈,藉理財名│被害人因而以│ │ │ │ │ │(台基│義,趁機推銷│每單位九萬八│ │ │ │ │ │公司員│富貴專案及慈│千元之價格購│ │ │ │ │ │工) │雲寶塔塔位。│買十個塔位,│ │ │ │ │ │ │ │嗣後於九十年│ │ │ │ │ │ │ │二月二十二日│ │ │ │ │ │ │ │由呂佩芬帶同│ │ │ │ │ │ │ │至上開地點,│ │ │ │ │ │ │ │由呂佩芬小姨│ │ │ │ │ │ │ │丈李元邦負責│ │ │ │ │ │ │ │與被害人簽約│ │ │ │ │ │ │ │事宜,呂佩芬│ │ │ │ │ │ │ │復與李元邦共│ │ │ │ │ │ │ │同向被害人遊│ │ │ │ │ │ │ │說購買台基公│ │ │ │ │ │ │ │司富貴專案,│ │ │ │ │ │ │ │稱劉泰英為該│ │ │ │ │ │ │ │公司股東之一│ │ │ │ │ │ │ │,且微軟公司│ │ │ │ │ │ │ │比爾蓋茲為該│ │ │ │ │ │ │ │公司顧問之一│ │ │ │ │ │ │ │,被害人因而│ │ │ │ │ │ │ │以每單位十二│ │ │ │ │ │ │ │萬八千八百元│ │ │ │ │ │ │ │之價格,購買│ │ │ │ │ │ │ │富貴專案八單│ │ │ │ │ │ │ │位。惟嗣後被│ │ │ │ │ │ │ │害人只收到慈│ │ │ │ │ │ │ │雲寶塔之合約│ │ │ │ │ │ │ │書,其他均未│ │ │ │ │ │ │ │收到,且呂佩│ │ │ │ │ │ │ │芬於被害人繳│ │ │ │ │ │ │ │錢之後即避不│ │ │ │ │ │ │ │見面,因認遭│ │ │ │ │ │ │ │受詐騙 │ ├───┼────┼────┼───┼───┼──────┼──────┤ │林順國│一百六十│八十九年│臺北市│李杏枝│李杏枝參加天│李女對被害人│ │ │二萬八千│十一月十│民權東│(台基│長地久聯誼社│稱其表哥B男│ │ │四百元 │三日 │路三段│公司業│,與被害人交│在台基公司擔│ │ │ │ │六號五│務員)│往後,佯稱台│任經理,有配│ │ │ │ │樓統翰│B男,│基公司經理B│發該公司之未│ │ │ │ │分公司│(台基│男為其表哥,│上市上櫃股票│ │ │ │ │ │公司經│以理財名義趁│及靈骨塔等福│ │ │ │ │ │理),│機推銷富貴專│利,要求其表│ │ │ │ │ │姓名年│案及慈雲寶塔│哥讓出八個靈│ │ │ │ │ │籍不詳│塔位。 │骨塔讓其與被│ │ │ │ │ │ │ │害人承購,並│ │ │ │ │ │ │ │稱已向其表哥│ │ │ │ │ │ │ │購買三單位富│ │ │ │ │ │ │ │貴專案,另慈│ │ │ │ │ │ │ │雲寶塔之靈骨│ │ │ │ │ │ │ │塔塔位及阿肯│ │ │ │ │ │ │ │迪亞數位科技│ │ │ │ │ │ │ │一、二年後即│ │ │ │ │ │ │ │可增值三、四│ │ │ │ │ │ │ │十倍,被害人│ │ │ │ │ │ │ │遂以每單位十│ │ │ │ │ │ │ │一萬八千八百│ │ │ │ │ │ │ │元之價格購買│ │ │ │ │ │ │ │三單位富貴專│ │ │ │ │ │ │ │案(共計三十│ │ │ │ │ │ │ │五萬六千四百│ │ │ │ │ │ │ │元)、每單位│ │ │ │ │ │ │ │九萬八千元之│ │ │ │ │ │ │ │價格購買慈雲│ │ │ │ │ │ │ │寶塔九單位(│ │ │ │ │ │ │ │共計八十八萬│ │ │ │ │ │ │ │二千元),另│ │ │ │ │ │ │ │以每單位二萬│ │ │ │ │ │ │ │六千元之價格│ │ │ │ │ │ │ │,購買阿肯迪│ │ │ │ │ │ │ │亞數位科技公│ │ │ │ │ │ │ │司十五單位(│ │ │ │ │ │ │ │共計三十九萬│ │ │ │ │ │ │ │元)。惟被害│ │ │ │ │ │ │ │人購買前開專│ │ │ │ │ │ │ │案產品後,李│ │ │ │ │ │ │ │杏枝即避不見│ │ │ │ │ │ │ │面,且富貴專│ │ │ │ │ │ │ │案契約書於簽│ │ │ │ │ │ │ │約後三週才交│ │ │ │ │ │ │ │付被害人,慈│ │ │ │ │ │ │ │雲寶塔之憑證│ │ │ │ │ │ │ │則於媒體爆發│ │ │ │ │ │ │ │富貴專案之事│ │ │ │ │ │ │ │後才寄發被害│ │ │ │ │ │ │ │人,而數位科│ │ │ │ │ │ │ │技公司部分至│ │ │ │ │ │ │ │今未收到合約│ │ │ │ │ │ │ │書及擔保品,│ │ │ │ │ │ │ │因認遭受詐騙│ │ │ │ │ │ │ │。 │ ├───┼────┼────┼───┼───┼──────┼──────┤ │李時靂│二十五萬│九十年一│臺北市│呂慧貞│呂慧貞化名為│購買富貴專案│ │ │七千六百│月十日 │八德路│(台基│呂儀玲加入花│每一單位有權│ │ │元(購買│ │三段三│公司業│旗婚友社,與│以每股十點五│ │ │兩單位,│ │十二號│務員)│被害人交往後│元之價格認購│ │ │已繳二十│ │九樓台│廖憲章│,佯稱在台基│五張台基公司│ │ │三萬七千│ │全分公│(台基│公司擔任經理│股票,九十年│ │ │六百元)│ │司 │公司經│之C女為其姐│台基公司股票│ │ │ │ │ │理,化│,藉理財名義│上市、上櫃每│ │ │ │ │ │名廖凱│,趁機推銷富│股會飆到三十│ │ │ │ │ │興,負│貴專案。 │至四十元,惟│ │ │ │ │ │責向李│ │嗣後被害人發│ │ │ │ │ │某解說│ │現台基公司股│ │ │ │ │ │富貴專│ │票尚未公開發│ │ │ │ │ │案) │ │行故無法買賣│ │ │ │ │ │C女,│ │。 │ │ │ │ │ │姓名年│ │ │ │ │ │ │ │籍不詳│ │ │ ├───┼────┼────┼───┼───┼──────┼──────┤ │洪俊良│四十七萬│八十九年│臺北市│張曉媛│張曉媛加入禧│(警詢中並未│ │ │五千二百│九月十五│八德路│(台基│福婚友社,與│說明蘇家慶向│ │ │元 │日 │三段三│公司業│被害人交往後│其解說之富貴│ │ │ │ │十二號│務員)│,佯稱台基公│專案內容為何│ │ │ │ │九樓台│陳世英│司顧問陳世英│),惟被害人│ │ │ │ │全分公│(台基│為其小阿姨,│繳清款項後,│ │ │ │ │司 │公司顧│藉理財名義,│遲未取得契約│ │ │ │ │ │問) │趁機推銷富貴│書及會員識別│ │ │ │ │ │蘇家慶│專案。 │卡、漢來公司│ │ │ │ │ │(台基│ │股票、客戶權│ │ │ │ │ │公司業│ │益規章等相關│ │ │ │ │ │務員,│ │文件。 │ │ │ │ │ │負責向│ │ │ │ │ │ │ │洪某解│ │ │ │ │ │ │ │說富貴│ │ │ │ │ │ │ │專案)│ │ │ ├───┼────┼────┼───┼───┼──────┼──────┤ │陳俊欽│五十九萬│八十九年│臺北市│林玉芳│林玉芳加入花│購買富貴專案│ │ │四千元 │十一月二│八德路│(台基│旗婚友社,與│有權認購台基│ │ │ │十三日 │三段三│公司業│被害人交往後│公司股票,該│ │ │ │ │十二號│務員)│,佯稱在台基│公司股票將於│ │ │ │ │九樓台│陳世英│公司擔任顧問│九十年六月上│ │ │ │ │全分公│(台基│之陳世英為其│市,且台基公│ │ │ │ │司 │公司顧│小阿姨,藉理│司可隨時應會│ │ │ │ │ │問) │財名義趁機推│員要求買回富│ │ │ │ │ │江玉蓮│銷富貴專案。│貴專案轉賣他│ │ │ │ │ │(台基│ │人,惟嗣後被│ │ │ │ │ │公司顧│ │害人發現台基│ │ │ │ │ │問,負│ │公司股票未上│ │ │ │ │ │責向陳│ │市,且台基公│ │ │ │ │ │某解說│ │司至今尚未贖│ │ │ │ │ │富貴專│ │回該契約書。│ │ │ │ │ │案) │ │ │ └───┴────┴────┴───┴───┴──────┴──────┘ 附表2. ┌──┬───┬────┬────┬───┬───┬──────┬──────┐ │編號│被害人│被害金額│時 間│地 點│相關人│ 犯罪手段㈠ │ 犯罪手段㈡ │ │ │ │單位:新│ │ │ │ │ │ │ │ │臺幣 │ │ │ │ │ │ ├──┼───┼────┼────┼───┼───┼──────┼──────┤ │一 │游筑莙│二十五萬│⒈九十年│臺北市│林月玫│被害人因有購│購買富貴專案│ │ │ │七千六百│十月間 │松山區│(台基│屋需求,在友│每單位可認購│ │ │ │元 │⒉九十年│八德路│公司執│人介紹下,前│五張台基公司│ │ │ │包含: │十二月間│三段三│行長)│往上開地點,│股票,九十一│ │ │ │⒈富貴專│ │十二號│歐瑞源│林月玫等人趁│年年初即可以│ │ │ │案一單位│ │九樓亞│(奇基│機推銷富貴專│二張股票配一│ │ │ │十二萬八│ │洲奇基│公司業│案、寶利白金│張股票,且臺│ │ │ │千八百元│ │綜合計│務員,│專案。 │基公司股票預│ │ │ │⒉寶利白│ │畫股份│負責解│ │計九十一年年│ │ │ │金專案一│ │有限公│說富貴│ │底上櫃,上櫃│ │ │ │單位十二│ │司(下│專案、│ │價格每股一百│ │ │ │萬八千八│ │稱奇基│寶利白│ │五十元,三年│ │ │ │百元 │ │公司)│金專案│ │後目標倍增十│ │ │ │ │ │宏揚分│) │ │倍,俟被害人│ │ │ │ │ │公司 │ │ │購買一單位富│ │ │ │ │ │ │ │ │貴專案後,又│ │ │ │ │ │ │ │ │遊說被害人購│ │ │ │ │ │ │ │ │買寶利白金專│ │ │ │ │ │ │ │ │案,若購買基│ │ │ │ │ │ │ │ │金虧損,公司│ │ │ │ │ │ │ │ │會替被害人承│ │ │ │ │ │ │ │ │擔一半損失,│ │ │ │ │ │ │ │ │並可再認購臺│ │ │ │ │ │ │ │ │基公司股票五│ │ │ │ │ │ │ │ │張,惟嗣後臺│ │ │ │ │ │ │ │ │基公司股票並│ │ │ │ │ │ │ │ │未上櫃。 │ ├──┼───┼────┼────┼───┼───┼──────┼──────┤ │二 │林能全│二十五萬│八十九年│新竹市│黃燕鈴│被害人經友人│專案內容包含│ │ │ │五千元 │三月間 │林森路│(臺基│介紹認識黃燕│投資理財、休│ │ │ │包含: │ │臺基公│建設公│鈴,假藉理財│憩旅遊、購屋│ │ │ │⒈富貴專│ │司 │司經理│名義,趁機推│,惟被害人拿│ │ │ │案二單位│ │ │) │銷(富貴)專│到契約書後,│ │ │ │⒉認購股│ │ │ │案。 │發覺契約內容│ │ │ │票五千股│ │ │ │ │與業務人員所│ │ │ │ │ │ │ │ │言有些不同。│ ├──┼───┼────┼────┼───┼───┼──────┼──────┤ │三 │呂志勇│三十四萬│八十九年│不詳 │蘇逸真│蘇逸真參加蓮│購買富貴專案│ │ │ │二千六百│十月間 │ │(臺基│心婚友社,與│可認購台基公│ │ │ │元 │ │ │公司業│被害人交往後│司股票,股票│ │ │ │包含: │ │ │務員)│,佯稱台基公│會在二年內上│ │ │ │⒈富貴專│ │ │張巧燕│司另一員工張│市,並可以市│ │ │ │案二單位│ │ │(自稱│巧燕為其表姐│價七、八成之│ │ │ │二十三萬│ │ │張寶蓉│,假藉理財名│價格,買到便│ │ │ │七千六百│ │ │,臺基│義,趁機推銷│宜之房屋,另│ │ │ │元 │ │ │公司員│富貴專案。 │臺基公司與國│ │ │ │⒉認購臺│ │ │工,與│ │內多家五星級│ │ │ │基公司股│ │ │蘇逸真│ │飯店異業結盟│ │ │ │票一萬股│ │ │共同解│ │,可享受較市│ │ │ │共十 │ │ │說富貴│ │價便宜或免費│ │ │ │萬五千元│ │ │專案)│ │之住宿,被害│ │ │ │ │ │ │ │ │人購買二單位│ │ │ │ │ │ │ │ │富貴專案並認│ │ │ │ │ │ │ │ │購臺基公司股│ │ │ │ │ │ │ │ │票,惟被害人│ │ │ │ │ │ │ │ │收到契約書後│ │ │ │ │ │ │ │ │,發覺要貸款│ │ │ │ │ │ │ │ │購屋必須另繳│ │ │ │ │ │ │ │ │九萬元保證金│ │ │ │ │ │ │ │ │,每年尚需另│ │ │ │ │ │ │ │ │繳年費。 │ ├──┼───┼────┼────┼───┼───┼──────┼──────┤ │五 │張永毅│二十五萬│九十年十│不詳 │薛居財│薛居財以電話│購買富貴專案│ │ │ │七千六百│一月間 │ │(臺基│邀被害人加入│可享有低價購│ │ │ │元(富貴│ │ │公司業│富貴專案。 │屋、休閒住宿│ │ │ │專案二單│ │ │務員)│ │,並以原始價│ │ │ │位) │ │ │ │ │格認購臺基公│ │ │ │ │ │ │ │ │司股票,股票│ │ │ │ │ │ │ │ │在二年內會上│ │ │ │ │ │ │ │ │市,被害人購│ │ │ │ │ │ │ │ │買兩單位富貴│ │ │ │ │ │ │ │ │專案,惟被害│ │ │ │ │ │ │ │ │人收到契約書│ │ │ │ │ │ │ │ │,其上業務員│ │ │ │ │ │ │ │ │登載為黃光德│ │ │ │ │ │ │ │ │,欲解約亦遭│ │ │ │ │ │ │ │ │該公司推託。│ ├──┼───┼────┼────┼───┼───┼──────┼──────┤ │十一│傅煥鈞│二十九萬│⒈八十九│⒈新竹│⒈莊景│⒈被害人接獲│⒈購買富貴專│ │ │ │零一百元│ 年六月│市林森│雲(臺│莊景雲以投資│案可享有購屋│ │ │ │包含: │ 三十日│路臺基│基公司│理財名義,約│優惠、認購臺│ │ │ │⒈富貴專│⒉八十九│公司新│新竹分│至上開地點⒈│基公司股票五│ │ │ │ 案一單│ 年十月│竹分公│公司業│,與馬筱伶、│張及休閒旅遊│ │ │ │ 位十萬│ 間、十│司 │務員)│林怡妏共同推│等優惠,臺基│ │ │ │ 五千八│ 二月間│⒉匯款│、馬筱│銷富貴專案。│公司預計八十│ │ │ │ 百元 │⒊九十年│至王宗│伶(臺│⒉同右 │九年十一月初│ │ │ │⒉認購臺│ 十月三│立帳戶│基公司│⒊被害人接獲│上市上櫃,上│ │ │ │ 基公司│ 日 │⒊臺 │新竹分│王春年電話,│市價格每股一│ │ │ │ 股票五│⒋不詳 │基公司│公司員│假藉臺基公司│百零八元,且│ │ │ │ 萬二千│ │新竹駿│工)、│臺北總公司要│臺基公司正興│ │ │ │ 五百元│ │陽分公│林怡妏│在新竹地區重│建渡假飯店,│ │ │ │⒊富貴專│ │司⒋不│(臺基│新開設駿陽分│並與高雄漢王│ │ │ │ 案一單│ │詳 │公司新│公司服務客戶│、溪頭米堤、│ │ │ │ 位十二│ │ │竹分公│名義,趁機推│臺北圓山、臺│ │ │ │ 萬八千│ │ │司經理│銷富貴專案。│中全國等知名│ │ │ │ 八百元│ │ │) │⒋不詳 │飯店簽訂合作│ │ │ │⒋繳交卡│ │ │⒉同右│ │契約,憑會員│ │ │ │ 費三千│ │ │⒊王春│ │資格可享有住│ │ │ │ 元 │ │ │年(臺│ │宿二折起之優│ │ │ │ │ │ │基公司│ │惠,並提供溪│ │ │ │ │ │ │員工)│ │頭米堤飯店股│ │ │ │ │ │ │、洪月│ │票為擔保,惟│ │ │ │ │ │ │霜(臺│ │嗣後臺基公司│ │ │ │ │ │ │基公司│ │新竹分公司關│ │ │ │ │ │ │執行協│ │閉。 │ │ │ │ │ │ │理,與│ │⒉同右 │ │ │ │ │ │ │王春年│ │⒊購買富貴專│ │ │ │ │ │ │共同遊│ │案可享有購物│ │ │ │ │ │ │說被害│ │、旅遊、買股│ │ │ │ │ │ │人購買│ │票之優惠,原│ │ │ │ │ │ │富貴專│ │本十萬餘元現│ │ │ │ │ │ │案) │ │已漲價至十二│ │ │ │ │ │ │⒋不詳│ │萬八千八百元│ │ │ │ │ │ │ │ │,日後仍會續│ │ │ │ │ │ │ │ │漲,且臺基公│ │ │ │ │ │ │ │ │司已在美國投│ │ │ │ │ │ │ │ │資設立公司,│ │ │ │ │ │ │ │ │在九十一年中│ │ │ │ │ │ │ │ │會在那斯達克│ │ │ │ │ │ │ │ │上市,如購買│ │ │ │ │ │ │ │ │小套房,可介│ │ │ │ │ │ │ │ │紹臺基公司員│ │ │ │ │ │ │ │ │工承租,惟嗣│ │ │ │ │ │ │ │ │後臺基公司時│ │ │ │ │ │ │ │ │常變更公司名│ │ │ │ │ │ │ │ │稱、電話及地│ │ │ │ │ │ │ │ │址。 │ ├──┼───┼────┼────┼───┼───┼──────┼──────┤ │十二│李家林│十五萬二│八十九年│臺北市│陳毓文│被害人接獲臺│購買富貴專案│ │ │ │千三百元│四月二十│忠孝東│(台基│基公司職員電│可有高額獲利│ │ │ │包含: │七日 │路五段│公司分│話,以該公司│,該公司與多│ │ │ │⒈富貴專│ │四八二│析師)│莊姓主管為松│家知名飯店、│ │ │ │案一單位│ │號四樓│ │山農工校友,│商店異業結盟│ │ │ │⒉認購臺│ │臺基公│ │為嘉惠學弟妹│,不久之後將│ │ │ │基公司股│ │司宇陽│ │,推出優惠專│上櫃上市,被│ │ │ │票五千股│ │分公司│ │案,邀約被害│害人交付款項│ │ │ │ │ │ │ │人至上開地點│與之簽約時,│ │ │ │ │ │ │ │,由陳毓文趁│發現契約條款│ │ │ │ │ │ │ │機推銷富貴專│明定會員卡每│ │ │ │ │ │ │ │案。 │年要繳交年會│ │ │ │ │ │ │ │ │費,詢之陳毓│ │ │ │ │ │ │ │ │文,其保證被│ │ │ │ │ │ │ │ │害人毋庸繳交│ │ │ │ │ │ │ │ │,惟翌年被害│ │ │ │ │ │ │ │ │人竟收到臺基│ │ │ │ │ │ │ │ │公司會員卡繳│ │ │ │ │ │ │ │ │交年會費通知│ │ │ │ │ │ │ │ │。 │ ├──┼───┼────┼────┼───┼───┼──────┼──────┤ │廿一│徐力鴻│七十八萬│⒈九十年│臺基公│孫介芳│孫介芳藉理財│⒈購買富貴專│ │ │ │六千六百│四月間 │司 │(臺基│名義,以電話│案可買到便宜│ │ │ │六十七元│⒉九十一│ │公司業│邀被害人至上│房子、貸款利│ │ │ │包含: │年十一月│ │務員)│開地點,趁機│率較低,並可│ │ │ │⒈富貴專│間 │ │不詳 │推銷富貴專案│升值、便宜住│ │ │ │案三單位│⒊同右 │ │(臺基│。 │五星級飯店。│ │ │ │三十八萬│ │ │公司理│ │⒉購買富貴專│ │ │ │六千四百│ │ │財專員│ │案可買到便宜│ │ │ │元(每單│ │ │,負責│ │的房子,轉手│ │ │ │位十二萬│ │ │解說富│ │賣出可賺約四│ │ │ │八千八百│ │ │貴專案│ │十萬元之價錢│ │ │ │元) │ │ │) │ │。 │ │ │ │⒉富貴專│ │ │ │ │⒊購買亞洲之│ │ │ │案二單位│ │ │ │ │翼康熙專案,│ │ │ │二十七萬│ │ │ │ │每年可取得三│ │ │ │七千六百│ │ │ │ │萬元之旅遊券│ │ │ │元(每單│ │ │ │ │,此權利可享│ │ │ │位十三萬│ │ │ │ │兩代,相關旅│ │ │ │八千八百│ │ │ │ │遊行程有優待│ │ │ │元) │ │ │ │ │。 │ │ │ │⒊亞洲之│ │ │ │ │ │ │ │ │翼康熙專│ │ │ │ │ │ │ │ │案一單位│ │ │ │ │ │ │ │ │十二萬二│ │ │ │ │ │ │ │ │千六百六│ │ │ │ │ │ │ │ │十七元 │ │ │ │ │ │ ├──┼───┼────┼────┼───┼───┼──────┼──────┤ │廿二│王怡芳│四十八萬│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 │ │(欠陳│八千五百│ │ │ │ │ │ │ │述狀)│元 │ │ │ │ │ │ │ │ │包含: │ │ │ │ │ │ │ │ │⒈富貴專│ │ │ │ │ │ │ │ │案一單位│ │ │ │ │ │ │ │ │⒉慈雲專│ │ │ │ │ │ │ │ │案四單位│ │ │ │ │ │ │ │ │⒊認購臺│ │ │ │ │ │ │ │ │基公司股│ │ │ │ │ │ │ │ │票一千股│ │ │ │ │ │ ├──┼───┼────┼────┼───┼───┼──────┼──────┤ │廿五│郭振源│⒈不詳(│⒈八十六│不詳 │王宗立│巨宗公司以召│⒈不詳。 │ │ │ │慈雲專案│年間 │ │(巨宗│募業務人員名│⒉富貴專案與│ │ │ │七單位)│⒉八十八│ │公司董│義,於被害人│政府、銀行團│ │ │ │⒉不詳(│年間 │ │事長)│加入後,王宗│合作,又與各│ │ │ │富貴專案│ │ │ │立於公司週會│大飯店結盟。│ │ │ │二單位)│ │ │ │上,不斷釋放│ │ │ │ │ │ │ │ │利多消息,使│ │ │ │ │ │ │ │ │被害人對巨宗│ │ │ │ │ │ │ │ │公司產生信心│ │ │ │ │ │ │ │ │,因而購買慈│ │ │ │ │ │ │ │ │雲及富貴專案│ │ │ │ │ │ │ │ │。 │ │ ├──┼───┼────┼────┼───┼───┼──────┼──────┤ │廿七│王奎元│二十五萬│⒈九十年│不詳 │鍾小姐│鍾小姐以電話│臺基公司職員│ │ │ │七千六百│一月七日│ │(真實│邀被害人至臺│對被害人稱可│ │ │ │元(富貴│⒉九十年│ │姓名年│基公司,再由│先付頭款以保│ │ │ │專案二單│一月十四│ │籍不詳│該公司職員向│留購買富貴專│ │ │ │位) │日 │ │,臺基│被害人推銷富│案之名額,被│ │ │ │ │ │ │公司職│貴專案。 │害人遂轉帳十│ │ │ │ │ │ │員) │ │五萬元,嗣後│ │ │ │ │ │ │姓名年│ │被害人接獲臺│ │ │ │ │ │ │籍不詳│ │基公司電話,│ │ │ │ │ │ │之臺基│ │稱必需先付清│ │ │ │ │ │ │公司職│ │尾款,否則頭│ │ │ │ │ │ │員 │ │款將被沒收,│ │ │ │ │ │ │ │ │且以轉帳方式│ │ │ │ │ │ │ │ │付款,將來一│ │ │ │ │ │ │ │ │定可以退還,│ │ │ │ │ │ │ │ │被害人因而再│ │ │ │ │ │ │ │ │轉帳十萬七千│ │ │ │ │ │ │ │ │六百元,惟被│ │ │ │ │ │ │ │ │害人嗣後接獲│ │ │ │ │ │ │ │ │契約書,始發│ │ │ │ │ │ │ │ │覺臺基公司職│ │ │ │ │ │ │ │ │員偽簽其名,│ │ │ │ │ │ │ │ │並盜刻其印章│ │ │ │ │ │ │ │ │,蓋於契約書│ │ │ │ │ │ │ │ │上。 │ ├──┼───┼────┼────┼───┼───┼──────┼──────┤ │廿八│盛其倫│九萬八千│八十九年│新竹市│林麗君│不詳 │購買富貴購屋│ │ │ │元(富貴│一月間 │林森路│(台基│ │專案,可持續│ │ │ │專案一單│ │臺基公│公司經│ │增值,滿一年│ │ │ │位) │ │司新竹│理,負│ │後,其可負責│ │ │ │ │ │分公司│責解說│ │以更高之價格│ │ │ │ │ │ │富貴專│ │出售,惟被害│ │ │ │ │ │ │案) │ │人於滿一年後│ │ │ │ │ │ │ │ │,透過臺基公│ │ │ │ │ │ │ │ │司均無法與林│ │ │ │ │ │ │ │ │麗君取得聯繫│ │ │ │ │ │ │ │ │,且該公司亦│ │ │ │ │ │ │ │ │無人理會。 │ ├──┼───┼────┼────┼───┼───┼──────┼──────┤ │廿九│宋乃仁│十二萬六│八十九年│新竹市│林麗君│不詳 │不詳 │ │ │ │千零五元│二月間 │林森路│(台基│ │ │ │ │ │包含: │ │臺基公│公司經│ │ │ │ │ │⒈富貴專│ │司新竹│理,負│ │ │ │ │ │案一單位│ │分公司│責解說│ │ │ │ │ │⒉認購臺│ │ │富貴專│ │ │ │ │ │基公司股│ │ │案) │ │ │ │ │ │票二千五│ │ │ │ │ │ │ │ │百股 │ │ │ │ │ │ ├──┼───┼────┼────┼───┼───┼──────┼──────┤ │卅 │趙文壁│三十萬零│八十八年│新竹市│林麗君│臺基公司以召│不詳 │ │ │ │一千九百│二月間 │林森路│(台基│募業務人員名│ │ │ │ │四十九元│ │臺基公│公司經│義,俟被害人│ │ │ │ │包含: │ │司新竹│理) │加入後,趁機│ │ │ │ │⒈富貴專│ │分公司│沈帝虹│推銷富貴購屋│ │ │ │ │案三單位│ │ │(臺基│專案。 │ │ │ │ │⒉認購臺│ │ │公司協│ │ │ │ │ │基公司股│ │ │理,負│ │ │ │ │ │票七百五│ │ │責解說│ │ │ │ │ │十七股 │ │ │富貴專│ │ │ │ │ │ │ │ │案) │ │ │ ├──┼───┼────┼────┼───┼───┼──────┼──────┤ │卅一│王景民│十一萬八│八十九年│臺基公│金書國│金書國以電訪│富貴專案包含│ │ │ │千八百元│十月二十│司忠孝│(臺基│方式,藉理財│購屋、休閒、│ │ │ │(富貴專│二日 │東路分│公司業│名義,邀被害│股票等優惠,│ │ │ │案一單位│ │公司 │務員)│人至上開地點│購屋方面可用│ │ │ │) │ │ │王春年│,上開三人趁│一成之頭期款│ │ │ │ │ │ │(臺基│機推銷富貴專│、九成貸款方│ │ │ │ │ │ │公司指│案。 │式,以市價六│ │ │ │ │ │ │導員)│ │成購得房屋,│ │ │ │ │ │ │姓名年│ │休閒方面,臺│ │ │ │ │ │ │籍不詳│ │基公司與圓山│ │ │ │ │ │ │之男子│ │飯店、溪頭米│ │ │ │ │ │ │(臺基│ │堤飯店等知名│ │ │ │ │ │ │公司職│ │飯店結盟,可│ │ │ │ │ │ │員) │ │享受二折不等│ │ │ │ │ │ │ │ │之優惠,股票│ │ │ │ │ │ │ │ │方面則為贈送│ │ │ │ │ │ │ │ │高雄漢來百貨│ │ │ │ │ │ │ │ │股票兩張,一│ │ │ │ │ │ │ │ │張契約書下來│ │ │ │ │ │ │ │ │後領取,另一│ │ │ │ │ │ │ │ │張則在購屋後│ │ │ │ │ │ │ │ │領取。 │ ├──┼───┼────┼────┼───┼───┼──────┼──────┤ │卅二│黃豪慧│三十一萬│九十一年│臺北市│陳星光│不詳 │購買富貴專案│ │ │ │零一百元│十月間 │八德路│(奇基│ │、寶利白金專│ │ │ │包含: │ │三段三│公司業│ │案,若不想要│ │ │ │⒈寶利白│ │十二號│務員)│ │時,可以退回│ │ │ │金專案一│ │九樓奇│潘柔君│ │,就像基金一│ │ │ │單位 │ │基公司│(奇基│ │樣方便,且九│ │ │ │⒉富貴專│ │宏揚分│公司業│ │十一年十二月│ │ │ │案一單位│ │公司 │務員)│ │該公司股票即│ │ │ │⒊認購臺│ │ │李景義│ │會上櫃,隔年│ │ │ │基公司股│ │ │(奇基│ │一月會上市,│ │ │ │票五千股│ │ │公司執│ │惟嗣後該公司│ │ │ │ │ │ │行協理│ │股票並未上市│ │ │ │ │ │ │) │ │或上櫃。 │ ├──┼───┼────┼────┼───┼───┼──────┼──────┤ │卅六│王柏清│七百三十│⒈八十九│均不詳│⒈吳嘉│⒈吳嘉齡以電│⒈臺基公司與│ │ │ │八萬八千│年八月七│ │齡(臺│訪方式,藉理│很多公司簽約│ │ │ │元 │日 │ │基公司│財名義邀被害│,其底下之關│ │ │ │包含: │⒉不詳 │ │業務員│人至臺基公司│係企業,與中│ │ │ │⒈富貴專│(八十九│ │)龐經│,與龐經理二│華開發交換持│ │ │ │案四單位│年八月七│ │理(臺│人共同趁機推│股,購買臺基│ │ │ │⒉寶利白│日之後)│ │基公司│銷臺基公司之│公司專案,可│ │ │ │金專案二│⒊不詳 │ │經理)│(?富貴)專│有很大之獲利│ │ │ │單位 │(右⒉時│ │⒉黃雅│案。 │,使用臺基之│ │ │ │ │間之後後│ │芳(臺│⒉吳嘉齡以再│會員卡消費有│ │ │ │ │數月) │ │基公司│加買臺基之專│打折、可購買│ │ │ │ │⒋不詳(│ │職員)│案,即可延後│比市價便宜之│ │ │ │ │右⒊時間│ │吳嘉齡│認股日期,與│房子並可貸到│ │ │ │ │之後) │ │⒊鄭兆│黃雅芳共同遊│購屋之頭期款│ │ │ │ │ │ │元(奇│說被害人再簽│、可認購臺基│ │ │ │ │ │ │基公司│合約。 │公司股票,兩│ │ │ │ │ │ │經理)│⒊鄭兆元對被│年後臺基公司│ │ │ │ │ │ │⒋鄭兆│害人稱吳嘉齡│股票上市之後│ │ │ │ │ │ │元 │已離職,伺機│,股價會跟廣│ │ │ │ │ │ │ │再推銷奇基公│達、華碩等公│ │ │ │ │ │ │ │司之專案。 │司一樣高獲利│ │ │ │ │ │ │ │⒋鄭兆元在高│之價位,並可│ │ │ │ │ │ │ │雄以電話向被│擁有漢神實業│ │ │ │ │ │ │ │害人再推銷,│之股票,另有│ │ │ │ │ │ │ │被害人匯錢之│兩張擔保品,│ │ │ │ │ │ │ │後,收到第六│買房子可換成│ │ │ │ │ │ │ │份合約書。 │股票。 │ │ │ │ │ │ │ │ │⒉以再加買一│ │ │ │ │ │ │ │ │單位之專案,│ │ │ │ │ │ │ │ │可買間小套房│ │ │ │ │ │ │ │ │租給別人,房│ │ │ │ │ │ │ │ │貸的錢就用租│ │ │ │ │ │ │ │ │金付,很有獲│ │ │ │ │ │ │ │ │利空間之詞誘│ │ │ │ │ │ │ │ │使被害人再簽│ │ │ │ │ │ │ │ │合約。 │ │ │ │ │ │ │ │ │⒊只要買基金│ │ │ │ │ │ │ │ │,賠錢的時候│ │ │ │ │ │ │ │ │,可以賠一半│ │ │ │ │ │ │ │ │就好。 │ │ │ │ │ │ │ │ │⒋奇基公司快│ │ │ │ │ │ │ │ │上市,上市之│ │ │ │ │ │ │ │ │後股價會到二│ │ │ │ │ │ │ │ │百十元之價位│ │ │ │ │ │ │ │ │。 │ ├──┼───┼────┼────┼───┼───┼──────┼──────┤ │卅七│張長倩│四十九萬│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 │ │(欠被│元(富貴│ │ │ │ │ │ │ │害人陳│專案五單│ │ │ │ │ │ │ │述狀)│位) │ │ │ │ │ │ ├──┼───┼────┼────┼───┼───┼──────┼──────┤ │卅八│吳智遠│十萬五千│八十九年│新竹市│李秀珠│李秀珠因前於│富貴專案具有│ │ │ │八百元(│六月十六│文教新│(臺基│中央信託局推│休閒、購屋、│ │ │ │富貴專案│日 │城囉曼│公司新│廣保險業務時│理財三合一功│ │ │ │一單位)│ │咖啡店│竹分公│認識被害人,│能。 │ │ │ │ │ │ │司業務│轉任臺基公司│ │ │ │ │ │ │ │員) │後,聯繫被害│ │ │ │ │ │ │ │曾洪華│人,與曾洪華│ │ │ │ │ │ │ │(臺基│共同推銷富貴│ │ │ │ │ │ │ │公司臺│專案。 │ │ │ │ │ │ │ │北總公│ │ │ │ │ │ │ │ │司襄理│ │ │ │ │ │ │ │ │) │ │ │ ├──┼───┼────┼────┼───┼───┼──────┼──────┤ │卅九│葉明輝│十九萬九│不詳 │徐首豪│徐首豪│被害人與徐首│購買臺基公司│ │ │ │千六百元│ │住處 │(臺基│豪為小學同學│之專案一單位│ │ │ │(富貴專│ │ │公司業│,於路上偶遇│可得到臺基公│ │ │ │案二單位│ │ │務員)│後,徐首豪即│司股票十張,│ │ │ │) │ │ │ │藉理財名義,│明年臺基公司│ │ │ │ │ │ │ │約被害人至家│將上市上櫃,│ │ │ │ │ │ │ │中,趁機推銷│另有長榮飯店│ │ │ │ │ │ │ │臺基公司之專│住處、漢神百│ │ │ │ │ │ │ │案。 │貨購物打折等│ │ │ │ │ │ │ │ │許多優惠。 │ ├──┼───┼────┼────┼───┼───┼──────┼──────┤ │四十│蔡松青│四十九萬│八十九年│臺北市│陳毓文│被害人接獲臺│購買臺基公司│ │ │ │九千元 │四月二十│忠孝東│(台基│基公司業務員│專案可以使被│ │ │ │(富貴專│八日、二│路五段│公司分│以光武工專校│害人享受優質│ │ │ │案五單位│十九日 │四八二│析師)│友為學弟妹規│生活,該公司│ │ │ │) │ │號四樓│ │劃理財名義,│和大飯店結盟│ │ │ │ │ │臺基公│ │邀約至上開地│,可以有許多│ │ │ │ │ │司宇陽│ │點,由陳毓文│優惠,且該公│ │ │ │ │ │分公司│ │趁機推銷該公│司股票預計二│ │ │ │ │ │ │ │司之專案。 │、三年內上市│ │ │ │ │ │ │ │ │,屆時原始股│ │ │ │ │ │ │ │ │東可分紅。 │ ├──┼───┼────┼────┼───┼───┼──────┼──────┤ │四二│李世璋│四十七萬│八十九年│臺基公│徐首豪│徐首豪以電話│購買臺基公司│ │ │ │五千七百│三月間 │司新竹│(台基│邀被害人至上│之專案可以一│ │ │ │元 │ │分公司│公司業│開地點,趁機│成頭期款、九│ │ │ │包含: │ │ │務員)│推銷臺基公司│成銀行貸款方│ │ │ │⒈富貴專│ │ │ │之專案。 │式購買房子,│ │ │ │案四單位│ │ │ │ │且可用很便宜│ │ │ │⒉認購臺│ │ │ │ │之價錢住宿大│ │ │ │基公司股│ │ │ │ │飯店,並可認│ │ │ │票五千股│ │ │ │ │購五張臺基公│ │ │ │ │ │ │ │ │司股票,該公│ │ │ │ │ │ │ │ │司股票將會上│ │ │ │ │ │ │ │ │櫃,惟嗣後被│ │ │ │ │ │ │ │ │害人發覺,臺│ │ │ │ │ │ │ │ │基公司根本並│ │ │ │ │ │ │ │ │未與飯店結盟│ │ │ │ │ │ │ │ │,而是以購買│ │ │ │ │ │ │ │ │住宿券方式給│ │ │ │ │ │ │ │ │專案會員使用│ │ │ │ │ │ │ │ │,而房子都是│ │ │ │ │ │ │ │ │法拍屋居多,│ │ │ │ │ │ │ │ │股票亦未上櫃│ │ │ │ │ │ │ │ │。 │ ├──┼───┼────┼────┼───┼───┼──────┼──────┤ │四三│何人豪│十一萬一│八十九年│臺基公│徐首豪│徐首豪打電話│購買富貴專案│ │ │ │千八百元│七月間 │司新竹│(臺基│邀被害人至上│,可用便宜之│ │ │ │(富貴專│ │分公司│公司新│開地點,趁機│價錢住宿大飯│ │ │ │案一單位│ │ │竹分公│推銷富貴專案│店,可用一至│ │ │ │) │ │ │司業務│。 │二成之頭期款│ │ │ │ │ │ │員) │ │購買房子,可│ │ │ │ │ │ │ │ │認購臺基公司│ │ │ │ │ │ │ │ │股票五張,該│ │ │ │ │ │ │ │ │公司股票一、│ │ │ │ │ │ │ │ │二年內會上市│ │ │ │ │ │ │ │ │、上櫃,惟嗣│ │ │ │ │ │ │ │ │後被害人發覺│ │ │ │ │ │ │ │ │,臺基公司並│ │ │ │ │ │ │ │ │未與飯店結盟│ │ │ │ │ │ │ │ │,而是以買住│ │ │ │ │ │ │ │ │宿券方式給專│ │ │ │ │ │ │ │ │案會員使用,│ │ │ │ │ │ │ │ │公司之房子是│ │ │ │ │ │ │ │ │法拍屋,且股│ │ │ │ │ │ │ │ │票根本未上市│ │ │ │ │ │ │ │ │或上櫃。 │ ├──┼───┼────┼────┼───┼───┼──────┼──────┤ │四五│許瑄玲│十三萬八│九十二年│不詳 │許富欽│許富欽與被害│購買富貴專案│ │ │ │千八百元│七月間 │ │(奇基│人有親屬關係│,可以低於市│ │ │ │(富貴專│ │ │公司高│,藉被害人之│價之價格購買│ │ │ │案一單位│ │ │雄分公│信任,推銷富│房子,並以一│ │ │ │) │ │ │司業務│貴專案。 │張一萬元之價│ │ │ │ │ │ │員) │ │格認購公司股│ │ │ │ │ │ │ │ │票,該公司於│ │ │ │ │ │ │ │ │九十二年年底│ │ │ │ │ │ │ │ │前就會上市,│ │ │ │ │ │ │ │ │將獲得很多之│ │ │ │ │ │ │ │ │利潤,另有飯│ │ │ │ │ │ │ │ │店住宿優惠。│ │ │ │ │ │ │ │ │嗣後被害人經│ │ │ │ │ │ │ │ │查證,該公司│ │ │ │ │ │ │ │ │並未與飯店就│ │ │ │ │ │ │ │ │住宿優惠簽約│ │ │ │ │ │ │ │ │,股票亦未上│ │ │ │ │ │ │ │ │市。 │ ├──┼───┼────┼────┼───┼───┼──────┼──────┤ │四六│許富清│四十一萬│九十二年│新竹地│許富欽│許富欽藉與被│購買富貴專案│ │ │ │四千六百│三月間起│區 │(奇基│害人有親屬關│,直接持該專│ │ │ │元 │至四月間│ │公司高│係,藉被害人│案會員卡至合│ │ │ │包含: │止 │ │雄分公│之信任,與奇│約內容所載之│ │ │ │分三次購│ │ │司業務│基公司協理、│飯店櫃台辦理│ │ │ │買富貴專│ │ │員) │執行協理共同│住宿,即可享│ │ │ │案各一單│ │ │ │向被害人推銷│有合約內容所│ │ │ │位,每單│ │ │ │富貴專案一單│載之優惠,可│ │ │ │位十三萬│ │ │ │位後,數日後│以市價七至九│ │ │ │八千八百│ │ │ │,再協同該公│成之價格購屋│ │ │ │元。 │ │ │ │司經理遊說被│,購屋後每單│ │ │ │ │ │ │ │害人增購一單│位專案可免費│ │ │ │ │ │ │ │位,又過數日│獲得臺基公司│ │ │ │ │ │ │ │,許富欽再次│股票二張,加│ │ │ │ │ │ │ │協同該公司經│入專案一年後│ │ │ │ │ │ │ │理、股務部協│,可以每張一│ │ │ │ │ │ │ │理,共同遊說│萬元之價格,│ │ │ │ │ │ │ │被害人再購一│認購臺基公司│ │ │ │ │ │ │ │單位富貴專案│股票二張,並│ │ │ │ │ │ │ │。 │保證臺基公司│ │ │ │ │ │ │ │ │於九十二年六│ │ │ │ │ │ │ │ │月將於美國那│ │ │ │ │ │ │ │ │斯達克上市,│ │ │ │ │ │ │ │ │可自股票獲得│ │ │ │ │ │ │ │ │相當之利潤,│ │ │ │ │ │ │ │ │惟嗣經被害人│ │ │ │ │ │ │ │ │查證,該公司│ │ │ │ │ │ │ │ │並未與合約內│ │ │ │ │ │ │ │ │容所載之飯店│ │ │ │ │ │ │ │ │如臺中全國飯│ │ │ │ │ │ │ │ │店、臺北喜來│ │ │ │ │ │ │ │ │登飯店簽訂住│ │ │ │ │ │ │ │ │宿優惠合約,│ │ │ │ │ │ │ │ │且該公司並未│ │ │ │ │ │ │ │ │於美國上市。│ ├──┼───┼────┼────┼───┼───┼──────┼──────┤ │四七│李昱臻│十萬七千│八十九年│不詳 │黃燕鈴│黃燕鈴與被害│(被害人未說│ │ │ │六百七十│三月中旬│ │(台基│人為朋友關係│明業務員如何│ │ │ │五元 │ │ │公司新│,藉被害人之│向其表示購買│ │ │ │包含: │ │ │竹分公│信任,與該公│富貴專案可享│ │ │ │⒈富貴專│ │ │司業務│司主管共同推│有之權利) │ │ │ │案二單位│ │ │員) │銷富貴專案。│惟被害人嗣後│ │ │ │⒉認購臺│ │ │ │ │發覺,住宿飯│ │ │ │基公司股│ │ │ │ │店根本未享有│ │ │ │票七百五│ │ │ │ │折扣。 │ │ │ │十七股 │ │ │ │ │ │ ├──┼───┼────┼────┼───┼───┼──────┼──────┤ │四八│黃士禎│二十三萬│八十九年│不詳 │羅玉珍│羅玉珍以電訪│購買富貴專案│ │ │ │七千六百│十一月間│(臺基│(臺基│方式,得知被│,可以低於市│ │ │ │元(富貴│ │公司某│公司業│害人有購屋計│價三成之價格│ │ │ │專案二單│ │處分公│務員)│畫時,藉以低│購屋,並贈送│ │ │ │位) │ │司) │ │於市價購屋之│市值約八、九│ │ │ │ │ │ │ │名,邀約被害│萬元之股票憑│ │ │ │ │ │ │ │人至臺基公司│證,於購屋後│ │ │ │ │ │ │ │,趁機推銷富│才能變賣該股│ │ │ │ │ │ │ │貴專案。 │票,且公司與│ │ │ │ │ │ │ │ │圓山飯店結盟│ │ │ │ │ │ │ │ │,憑會員卡可│ │ │ │ │ │ │ │ │享住宿優惠。│ │ │ │ │ │ │ │ │惟被害人於隔│ │ │ │ │ │ │ │ │年欲購屋時發│ │ │ │ │ │ │ │ │覺,該公司介│ │ │ │ │ │ │ │ │紹者皆為以法│ │ │ │ │ │ │ │ │拍屋,根本無│ │ │ │ │ │ │ │ │需透過臺基公│ │ │ │ │ │ │ │ │司即可購得,│ │ │ │ │ │ │ │ │而前開股票憑│ │ │ │ │ │ │ │ │證所能換發之│ │ │ │ │ │ │ │ │股票亦不值錢│ │ │ │ │ │ │ │ │。 │ ├──┼───┼────┼────┼───┼───┼──────┼──────┤ │五十│張智義│九十九萬│八十九年│新竹縣│徐首豪│徐首豪與被害│購買該專案,│ │ │ │八千元 │三月二十│湖口鄉│(臺基│人為同學關係│有增值空間,│ │ │ │(或為九│五日 │某處茶│公司業│,藉被害人之│就跟買股票一│ │ │ │萬九千八│ │館 │務員)│信任,趁機推│樣,漲價時可│ │ │ │百元?富│ │ │ │銷臺基公司之│賣出賺價差,│ │ │ │貴專案一│ │ │ │專案。 │且日後可以市│ │ │ │單位) │ │ │ │ │價七五折購屋│ │ │ │ │ │ │ │ │,惟嗣後被害│ │ │ │ │ │ │ │ │人委託徐首豪│ │ │ │ │ │ │ │ │代為出售該專│ │ │ │ │ │ │ │ │案,遭徐首豪│ │ │ │ │ │ │ │ │推託,後亦無│ │ │ │ │ │ │ │ │法找到其人。│ ├──┼───┼────┼────┼───┼───┼──────┼──────┤ │五二│潘郁鈞│不詳 │八十八年│不詳 │曾文信│不詳 │曾文信向被害│ │ │ │包含:富│三月十七│ │(阿肯│ │人表示該公司│ │ │ │貴專案三│日 │ │迪亞公│ │之「WHOHOT」│ │ │ │單位、慈│ │ │司業務│ │資訊服務專案│ │ │ │雲專案三│ │ │員) │ │保證賺錢,欲│ │ │ │單位、阿│ │ │ │ │購從速,惟嗣│ │ │ │肯迪亞專│ │ │ │ │後被害人血本│ │ │ │案一單位│ │ │ │ │無歸。 │ ├──┼───┼────┼────┼───┼───┼──────┼──────┤ │五三│李靜怡│十二萬八│九十年六│臺中市│A女(│A女與被害人│購買富貴專案│ │ │ │千八百元│月二十二│中港路│臺基公│為高職同學,│獲利性高,適│ │ │ │(富貴專│日 │與英才│司業務│藉同學聚餐之│合投資,有很│ │ │ │案一單位│ │路附近│員) │名,邀被害人│多福利,將來│ │ │ │) │ │臺基公│江博文│至上開地點,│公司要上市上│ │ │ │ │ │司臺陽│(臺基│再由江博文趁│櫃,會幫客戶│ │ │ │ │ │分公司│公司分│機推銷富貴專│賺錢,因對方│ │ │ │ │ │ │析師)│案。 │透過人海戰術│ │ │ │ │ │ │ │ │,長談達三小│ │ │ │ │ │ │ │ │時之久,被害│ │ │ │ │ │ │ │ │人又累又餓,│ │ │ │ │ │ │ │ │方與之簽約。│ ├──┼───┼────┼────┼───┼───┼──────┼──────┤ │五四│陳維志│二十五萬│九十年十│新竹市│羅翔純│羅翔純以電訪│羅翔純對被害│ │ │ │七千六百│月二十六│民生路│(公司│方式,邀約被│人稱該專案日│ │ │ │元(富貴│日 │新竹分│業務員│害人至上開地│後可轉讓,惟│ │ │ │專案二單│ │公司 │) │點,趁機推銷│嗣後被害人欲│ │ │ │位) │ │ │ │該公司之專案│轉讓時,羅翔│ │ │ │ │ │ │ │。 │純對被害人表│ │ │ │ │ │ │ │ │示需自行尋找│ │ │ │ │ │ │ │ │受讓者。 │ ├──┼───┼────┼────┼───┼───┼──────┼──────┤ │五六│陳明德│十二萬八│九十二年│奇基公│不詳 │不詳 │該名分析師對│ │ │ │千八百元│四月二十│司關係│(臻豐│ │被害人稱該公│ │ │ │(富貴專│五日 │企業臻│公司分│ │司要在美國上│ │ │ │案一單位│ │豐公司│析師)│ │市,一年後可│ │ │ │) │ │ │ │ │以二萬一千元│ │ │ │ │ │ │ │ │之價格,購得│ │ │ │ │ │ │ │ │兩張臺基公司│ │ │ │ │ │ │ │ │股票,報酬率│ │ │ │ │ │ │ │ │非常高。 │ ├──┼───┼────┼────┼───┼───┼──────┼──────┤ │五七│徐毅鴻│九十二萬│⒈九十年│⒈臺北│孫介芳│孫介芳以電訪│購買富貴專案│ │ │ │一千六百│三月二十│市承德│(臺基│方式,對被害│可以買到便宜│ │ │ │元 │四日 │路臺基│公司業│人稱該公司專│的房子,被害│ │ │ │包含: │⒉九十一│公司 │務員)│案適合有購屋│人因欲有購屋│ │ │ │⒈富貴專│年十月四│⒉新竹│ │計畫之人,進│計畫,而購買│ │ │ │案四單位│日 │⒊臺北│ │而邀約被害人│該專案,其後│ │ │ │共五十一│⒊九十一│市八德│ │至上開地點,│因孫介芳一再│ │ │ │萬五千二│年十月二│路市立│ │趁機推銷富貴│向被害人推銷│ │ │ │百元 │十一日 │體育館│ │專案,嗣後一│,被害人推辭│ │ │ │⒉富貴專│⒋九十二│對面之│ │再邀約被害人│不過,而持續│ │ │ │案一單位│年二月二│臺基公│ │,再行推銷富│向其購買各種│ │ │ │十三萬八│十二日 │司 │ │貴專案、康熙│專案。 │ │ │ │千八百元│ │⒋同右│ │專案。 │ │ │ │ │⒊同右 │ │ │ │ │ │ │ │ │⒋康熙專│ │ │ │ │ │ │ │ │案一單位│ │ │ │ │ │ │ │ │十二萬八│ │ │ │ │ │ │ │ │千八百元│ │ │ │ │ │ ├──┼───┼────┼────┼───┼───┼──────┼──────┤ │六四│鄒積健│一百四十│⒈八十八│ │⒈林來│林來福參加婚│富貴專案係結│ │ │ │五萬零四│年七月間│ │福(台│友社認識被害│合理財、購屋│ │ │ │百元 │⒉八十九│ │基公司│人後,邀約被│及休閒之產品│ │ │ │包含: │年八月 │ │業務員│害人碰面,伺│,可免費或以│ │ │ │⒈富貴專│⒊九十一│ │) │機推銷富貴專│折扣方式住宿│ │ │ │案二單位│年一月 │ │⒉不詳│案。 │國內五星級飯│ │ │ │、認購臺│⒋九十二│ │⒊林月│ │店,會員繳交│ │ │ │基公司股│年七月 │ │玫(臺│ │保證金後,便│ │ │ │票十張 │ │ │基公司│ │可貸到最多九│ │ │ │⒉富貴專│ │ │執行長│ │成之房貸來購│ │ │ │案一單位│ │ │)、黃│ │屋,房貸繳清│ │ │ │⒊寶利白│ │ │佳玲(│ │後,免費贈送│ │ │ │金專案、│ │ │臺基公│ │兩張溪頭米堤│ │ │ │康熙專案│ │ │司業務│ │飯店股票,且│ │ │ │共七單位│ │ │員) │ │可認購臺基公│ │ │ │⒋臺基公│ │ │⒋王春│ │司股票,利潤│ │ │ │司之專案│ │ │年(臺│ │都將回饋至會│ │ │ │專案二單│ │ │基公司│ │員身上。而寶│ │ │ │位 │ │ │協理)│ │利白金專案係│ │ │ │ │ │ │ │ │投資共同基金│ │ │ │ │ │ │ │ │,若虧損了,│ │ │ │ │ │ │ │ │便可理賠百分│ │ │ │ │ │ │ │ │之五十,而康│ │ │ │ │ │ │ │ │熙專案則為旅│ │ │ │ │ │ │ │ │遊方案,會員│ │ │ │ │ │ │ │ │繳交兩年之保│ │ │ │ │ │ │ │ │證金後,便可│ │ │ │ │ │ │ │ │每年領旅遊津│ │ │ │ │ │ │ │ │貼,臺基公司│ │ │ │ │ │ │ │ │投資遍及大陸│ │ │ │ │ │ │ │ │及海內外,並│ │ │ │ │ │ │ │ │同步在美國及│ │ │ │ │ │ │ │ │臺灣上市,嗣│ │ │ │ │ │ │ │ │因被害人舉債│ │ │ │ │ │ │ │ │度日,王春年│ │ │ │ │ │ │ │ │以可幫被害人│ │ │ │ │ │ │ │ │辦理利率較低│ │ │ │ │ │ │ │ │之小額信用貸│ │ │ │ │ │ │ │ │款,但需加購│ │ │ │ │ │ │ │ │兩單位專案為│ │ │ │ │ │ │ │ │由,使被害人│ │ │ │ │ │ │ │ │再購該專案二│ │ │ │ │ │ │ │ │單位。 │ ├──┼───┼────┼────┼───┼───┼──────┼──────┤ │六五│張盛昌│六十九萬│九十二年│不詳 │黃意靜│楊森全與被害│被害人因陳育│ │ │ │四千元 │六月間 │ │(奇基│人係軍中袍澤│仁等人說明,│ │ │ │包含:富│ │ │公司專│,以提供購屋│以為富貴專案│ │ │ │貴專案四│ │ │員) │資訊名義,介│係一購屋之好│ │ │ │單位、寶│ │ │陳育仁│紹被害人與黃│機會,遂購買│ │ │ │利白金專│ │ │(奇基│意靜認識,趁│之。 │ │ │ │案一單位│ │ │公司分│機與陳育仁共│ │ │ │ │ │ │ │析師)│同推銷富貴專│ │ │ │ │ │ │ │ │案。 │ │ ├──┼───┼────┼────┼───┼───┼──────┼──────┤ │六六│楊森全│九十三萬│⒈九十二│不詳 │黃意靜│黃意靜以與被│不詳 │ │ │ │零八百元│年六月間│ │ │害人交往名義│ │ │ │ │包含: │⒉不詳 │ │ │,趁機推銷富│ │ │ │ │⒈富貴專│ │ │ │貴專案及寶利│ │ │ │ │案六單位│ │ │ │白金專案。 │ │ │ │ │⒉寶利白│ │ │ │ │ │ │ │ │金專案一│ │ │ │ │ │ │ │ │單位九萬│ │ │ │ │ │ │ │ │八千元 │ │ │ │ │ │ ├──┼───┼────┼────┼───┼───┼──────┼──────┤ │六七│吳明和│八十二萬│九十一年│奇基公│許靜旻│許靜旻經由電│購買富貴專案│ │ │ │七千八百│八月十七│司臺中│黃曉君│訪,邀約被害│可以一成頭款│ │ │ │元 │日 │分公司│(右二│人至上開地點│、九成貸款及│ │ │ │ │ │ │人均為│,藉理財名義│市價六成購屋│ │ │ │ │ │ │奇基公│與黃曉君、廖│,公司與圓山│ │ │ │ │ │ │司業務│育鈴共同趁機│、全國、漢來│ │ │ │ │ │ │員) │推銷富貴專案│等一系列知名│ │ │ │ │ │ │廖育鈴│、寶利白金專│飯店結盟, │ │ │ │ │ │ │(奇基│案。 │可享二折不等│ │ │ │ │ │ │公司指│ │之優惠價,並│ │ │ │ │ │ │導員)│ │於契約書完成│ │ │ │ │ │ │ │ │時贈送二張高│ │ │ │ │ │ │ │ │雄漢來百貨公│ │ │ │ │ │ │ │ │司股票,下個│ │ │ │ │ │ │ │ │月即將自現值│ │ │ │ │ │ │ │ │十二萬八千八│ │ │ │ │ │ │ │ │百元漲價為十│ │ │ │ │ │ │ │ │三萬八千八百│ │ │ │ │ │ │ │ │元。 │ ├──┼───┼────┼────┼───┼───┼──────┼──────┤ │六八│黃炳璋│九十萬一│⒈九十年│臺北市│⒈董于│董于琳藉由電│購買富貴專案│ │ │ │千六百元│一月一日│忠孝東│琳(臺│訪方式,藉理│可以一股十元│ │ │ │包含: │⒉九十年│路五段│基公司│財名義,邀約│之價格認購臺│ │ │ │富貴專案│三月二日│四八二│業務員│被害人至上開│基公司股票,│ │ │ │七單位、│、四月五│號四樓│) │地點,由該公│臺基公司在二│ │ │ │認購臺基│日、四月│臺基公│姓名年│司分析師趁機│、三年內將上│ │ │ │公司股票│十三日、│司宇陽│籍不詳│推銷富貴專案│櫃上市,並以│ │ │ │一千股 │五月八日│分公司│之臺基│。 │每股盈餘五元│ │ │ │ │ │ │公司分│ │成為高價值之│ │ │ │ │ │ │析師 │ │股票,每股可│ │ │ │ │ │ │⒉黃雅│ │以一百元股價│ │ │ │ │ │ │芳(臺│ │賣出,嗣於上│ │ │ │ │ │ │基公司│ │開時間⒉,黃│ │ │ │ │ │ │經理)│ │雅芳再次以臺│ │ │ │ │ │ │ │ │基公司二、三│ │ │ │ │ │ │ │ │年內會上市、│ │ │ │ │ │ │ │ │上櫃,購買富│ │ │ │ │ │ │ │ │貴專案可認購│ │ │ │ │ │ │ │ │臺基公司股票│ │ │ │ │ │ │ │ │,且專案價格│ │ │ │ │ │ │ │ │會漲價,之後│ │ │ │ │ │ │ │ │賣出可賺到升│ │ │ │ │ │ │ │ │值,不斷鼓吹│ │ │ │ │ │ │ │ │被害人購買。│ ├──┼───┼────┼────┼───┼───┼──────┼──────┤ │七十│洪瑞亨│三十九萬│⒈八十八│臺北市│孫慈雲│孫慈雲經由電│購買富貴專案│ │ │ │二千元 │年十一月│忠孝東│(臺基│訪方式,藉理│可認購臺基公│ │ │ │包含: │二十六日│路與松│公司業│財名義,邀被│司股票,該公│ │ │ │⒈富貴專│⒉八十九│山路口│務員)│害人至上開地│司旗下投資包│ │ │ │案二單位│年一月一│臺基公│ │點,趁機推銷│括食品、觀光│ │ │ │⒉同右 │日 │司 │ │該富貴專案。│、房地產等多│ │ │ │ │ │ │ │ │項產業,且準│ │ │ │ │ │ │ │ │備上市上櫃,│ │ │ │ │ │ │ │ │可獲得豐厚之│ │ │ │ │ │ │ │ │利潤。 │ ├──┼───┼────┼────┼───┼───┼──────┼──────┤ │七二│趙君香│九萬八千│八十九年│新竹市│林麗君│不詳 │不詳 │ │ │ │元(富貴│一月間 │林森路│(臺基│ │ │ │ │ │專案一單│ │臺基公│公司經│ │ │ │ │ │位) │ │司新竹│理) │ │ │ │ │ │ │ │分公司│ │ │ │ └──┴───┴────┴────┴───┴───┴──────┴──────┘ 附表十二 (一)起訴書部分 附表1. ┌───┬────┬────┬───┬───┬──────┬──────┐ │被害人│被害金額│被害時間│地點 │相關人│ 犯罪手段㈠ │ 犯罪手段㈡ │ │ │單位:新│ │ │ │ │ │ │ │臺幣元 │ │ │ │ │ │ ├───┼────┼────┼───┼───┼──────┼──────┤ │林順國│一百六十│八十九年│臺北市│李杏枝│李杏枝參加天│李女對被害人│ │ │二萬八千│十一月十│民權東│(台基│長地久聯誼社│稱其表哥B男│ │ │四百元 │三日 │路三段│公司業│,與被害人交│在台基公司擔│ │ │ │ │六號五│務員)│往後,佯稱台│任經理,有配│ │ │ │ │樓統翰│B男,│基公司經理B│發該公司之未│ │ │ │ │分公司│(台基│男為其表哥,│上市上櫃股票│ │ │ │ │ │公司經│以理財名義趁│及靈骨塔等福│ │ │ │ │ │理),│機推銷富貴專│利,要求其表│ │ │ │ │ │姓名年│案及慈雲寶塔│哥讓出八個靈│ │ │ │ │ │籍不詳│塔位。 │骨塔讓其與被│ │ │ │ │ │ │ │害人承購,並│ │ │ │ │ │ │ │稱已向其表哥│ │ │ │ │ │ │ │購買三單位富│ │ │ │ │ │ │ │貴專案,另慈│ │ │ │ │ │ │ │雲寶塔之靈骨│ │ │ │ │ │ │ │塔塔位及阿肯│ │ │ │ │ │ │ │迪亞數位科技│ │ │ │ │ │ │ │一、二年後即│ │ │ │ │ │ │ │可增值三、四│ │ │ │ │ │ │ │十倍,被害人│ │ │ │ │ │ │ │遂以每單位十│ │ │ │ │ │ │ │一萬八千八百│ │ │ │ │ │ │ │元之價格購買│ │ │ │ │ │ │ │三單位富貴專│ │ │ │ │ │ │ │案(共計三十│ │ │ │ │ │ │ │五萬六千四百│ │ │ │ │ │ │ │元)、每單位│ │ │ │ │ │ │ │九萬八千元之│ │ │ │ │ │ │ │價格購買慈雲│ │ │ │ │ │ │ │寶塔九單位(│ │ │ │ │ │ │ │共計八十八萬│ │ │ │ │ │ │ │二千元),另│ │ │ │ │ │ │ │以每單位二萬│ │ │ │ │ │ │ │六千元之價格│ │ │ │ │ │ │ │,購買阿肯迪│ │ │ │ │ │ │ │亞數位科技公│ │ │ │ │ │ │ │司十五單位(│ │ │ │ │ │ │ │共計三十九萬│ │ │ │ │ │ │ │元)。惟被害│ │ │ │ │ │ │ │人購買前開專│ │ │ │ │ │ │ │案產品後,李│ │ │ │ │ │ │ │杏枝即避不見│ │ │ │ │ │ │ │面,且富貴專│ │ │ │ │ │ │ │案契約書於簽│ │ │ │ │ │ │ │約後三週才交│ │ │ │ │ │ │ │付被害人,慈│ │ │ │ │ │ │ │雲寶塔之憑證│ │ │ │ │ │ │ │則於媒體爆發│ │ │ │ │ │ │ │富貴專案之事│ │ │ │ │ │ │ │後才寄發被害│ │ │ │ │ │ │ │人,而數位科│ │ │ │ │ │ │ │技公司部分至│ │ │ │ │ │ │ │今未收到合約│ │ │ │ │ │ │ │書及擔保品,│ │ │ │ │ │ │ │因認遭受詐騙│ │ │ │ │ │ │ │。 │ └───┴────┴────┴───┴───┴──────┴──────┘ 附表2. ┌──┬───┬────┬────┬───┬───┬──────┬──────┐ │編號│被害人│被害金額│時 間│地 點│相關人│ 犯罪手段㈠ │ 犯罪手段㈡ │ │ │ │單位:新│ │ │ │ │ │ │ │ │臺幣 │ │ │ │ │ │ ├──┼───┼────┼────┼───┼───┼──────┼──────┤ │廿三│賴錫奎│不詳 │⒈八十九│臺基公│林瑩貞│林瑩貞參加臺│⒈購買臺基公│ │ │ │包含: │年四月十│司臺中│(臺基│中市第一廣場│司慈雲寶塔專│ │ │ │⒈慈雲寶│日 │市中港│公司業│婚友中心,與│案,隔年即可│ │ │ │塔專案四│⒉八十九│路分公│務員)│被害人交往後│以高於購買金│ │ │ │單位 │年七月或│司 │姓名年│,趁機推銷專│額二、三倍之│ │ │ │⒉美金三│八月間 │ │籍不詳│案,並向被害│金額賣出,且│ │ │ │萬九千元│⒊不詳 │ │之臺基│人借款二十三│公司會負責出│ │ │ │(富爾頓│ │ │公司主│萬八千一百二│售之事。⒉購│ │ │ │專案) │ │ │管 │十八元,嗣以│買富爾頓專案│ │ │ │⒊二十 │ │ │ │無法還款為由│,可享有分時│ │ │ │三萬八千│ │ │ │,藉機再推銷│渡假權利。 │ │ │ │一百二十│ │ │ │阿肯迪亞專案│⒊以替被害人│ │ │ │八元(購│ │ │ │以抵償。 │購買阿肯迪亞│ │ │ │買阿肯迪│ │ │ │ │專案方式,抵│ │ │ │亞專案)│ │ │ │ │償借款。 │ │ │ │,市價二│ │ │ │ │ │ │ │ │萬六千元│ │ │ │ │ │ │ │ │,以被害│ │ │ │ │ │ │ │ │人借與林│ │ │ │ │ │ │ │ │瑩貞之二│ │ │ │ │ │ │ │ │十五萬借│ │ │ │ │ │ │ │ │款抵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一│潘玉琢│二十四萬│不詳 │不詳 │不詳 │被害人參加交│加入阿肯迪亞│ │ │ │(阿肯迪│ │ │ │友聯誼,認識│專案,可享觀│ │ │ │亞富豪增│ │ │ │阿肯迪亞公司│光旅遊、租車│ │ │ │值專案三│ │ │ │公司業務員,│、機票等優惠│ │ │ │單位) │ │ │ │因而加入阿肯│,全省加盟特│ │ │ │ │ │ │ │迪亞專案。 │約商店超值優│ │ │ │ │ │ │ │ │惠,且有認股│ │ │ │ │ │ │ │ │權,能買未上│ │ │ │ │ │ │ │ │櫃股票,股票│ │ │ │ │ │ │ │ │在當年年底或│ │ │ │ │ │ │ │ │隔年會上櫃,│ │ │ │ │ │ │ │ │並有五星級電│ │ │ │ │ │ │ │ │腦學習環境及│ │ │ │ │ │ │ │ │課程,惟被害│ │ │ │ │ │ │ │ │人發覺每年須│ │ │ │ │ │ │ │ │繳五千元會員│ │ │ │ │ │ │ │ │費,且股票迄│ │ │ │ │ │ │ │ │未上櫃。 │ ├──┼───┼────┼────┼───┼───┼──────┼──────┤ │五二│潘郁鈞│不詳 │八十八年│不詳 │曾文信│不詳 │曾文信向被害│ │ │ │包含:富│三月十七│ │(阿肯│ │人表示該公司│ │ │ │貴專案三│日 │ │迪亞公│ │之「WHOHOT」│ │ │ │單位、慈│ │ │司業務│ │資訊服務專案│ │ │ │雲專案三│ │ │員) │ │保證賺錢,欲│ │ │ │單位、阿│ │ │ │ │購從速,惟嗣│ │ │ │肯迪亞專│ │ │ │ │後被害人血本│ │ │ │案一單位│ │ │ │ │無歸。 │ ├──┼───┼────┼────┼───┼───┼──────┼──────┤ │六一│黃志郎│九十三萬│九十年三│高雄市│伍德穎│伍德穎以電訪│加入公司會員│ │ │ │二千元 │月十九日│苓雅區│溫文雄│方式,藉理財│,再另外購買│ │ │ │包含: │後數日 │新光路│(右二│名義,邀約被│未上市股票,│ │ │ │⒈尊爵C│ │卅八號│人均為│害人見面後,│將來可上市上│ │ │ │專案二單│ │廿八樓│阿肯迪│與溫文雄趁機│櫃,利潤相當│ │ │ │位七十萬│ │ │亞公司│推銷該公司之│可觀,阿肯迪│ │ │ │元。 │ │ │業務員│專案。 │亞公司股價可│ │ │ │⒉個人超│ │ │) │ │達三千至四千│ │ │ │值專案一│ │ │ │ │多,若未達到│ │ │ │單位三萬│ │ │ │ │,可將錢全數│ │ │ │元。 │ │ │ │ │退還。 │ │ │ │⒊個人超│ │ │ │ │ │ │ │ │值專案一│ │ │ │ │ │ │ │ │單位二萬│ │ │ │ │ │ │ │ │六千元。│ │ │ │ │ │ │ │ │⒋個人白│ │ │ │ │ │ │ │ │金專案一│ │ │ │ │ │ │ │ │單位六萬│ │ │ │ │ │ │ │ │六千元。│ │ │ │ │ │ │ │ │⒌家庭專│ │ │ │ │ │ │ │ │案十一萬│ │ │ │ │ │ │ │ │元。 │ │ │ │ │ │ └──┴───┴────┴────┴───┴───┴──────┴──────┘ (二)補充理由書部分 ┌──┬───┬──────┬───┬───┬────┬────┬────────────────┬────┐ │編號│被害人│阿肯迪亞公司│被告 │業務員│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手法 │起訴出處│ │ │ │:富豪專案、 │ │ │ │ │ │ │ │ │ │富豪增值專案│ │ │ │ │ │ │ │ │ │、尊爵富豪專│ │ │ │ │ │ │ │ │ │案、尊爵絢麗│ │ │ │ │ │ │ │ │ │特惠購專案、│ │ │ │ │ │ │ │ │ │菁英專案、 │ │ │ │ │ │ │ │ │ │WHOHOT數位資│ │ │ │ │ │ │ │ │ │訊服務、ENP │ │ │ │ │ │ │ │ │ │數位資訊服務│ │ │ │ │ │ │ │ │ │、股票等詐騙│ │ │ │ │ │ │ │ │ │金額(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 ├──┼───┼──────┼───┼───┼────┼────┼────────────────┼────┤ │1 │湯建智│73萬元 │王宗立│劉冠伶│不詳 │(空白)│湯建智買了阿肯迪亞專案、富貴專案│101年度 │ │ │ │ │、王宗│ │ │ │2個,共5萬2,000元,另買11張阿肯 │蒞字第 │ │ │ │ │貞 │ │ │ │迪亞公司股票,每張6萬4,000元,阿│14417號 │ │ │ │ │ │ │ │ │肯迪亞公司說要上櫃,事實上沒有。│補充理由│ │ │ │ │ │ │ │ │ │書附表編│ │ │ │ │ │ │ │ │ │號159 │ ├──┼───┼──────┼───┼───┼────┼────┼────────────────┼────┤ │2 │陳建霖│(空白) │王宗立│羅憶如│(空白)│(空白)│(空白) │101年度 │ │ │ │ │、王宗│、謝政│ │ │ │蒞字第 │ │ │ │ │貞 │宏 │ │ │ │14417號 │ │ │ │ │ │ │ │ │ │補充理由│ │ │ │ │ │ │ │ │ │書附表編│ │ │ │ │ │ │ │ │ │號311 │ ├──┼───┼──────┼───┼───┼────┼────┼────────────────┼────┤ │3 │劉重武│(空白) │王宗立│鍾喜文│(空白)│(空白)│(空白) │101年度 │ │ │ │ │、王宗│、黃立│ │ │ │蒞字第 │ │ │ │ │貞 │杰、陳│ │ │ │14417號 │ │ │ │ │ │雅玲 │ │ │ │補充理由│ │ │ │ │ │ │ │ │ │書附表編│ │ │ │ │ │ │ │ │ │號318 │ ├──┼───┼──────┼───┼───┼────┼────┼────────────────┼────┤ │4 │陳右臻│(空白) │王宗立│呂佩芬│(空白)│(空白)│(空白) │101年度 │ │ │ │ │、王宗│ │ │ │ │蒞字第 │ │ │ │ │貞 │ │ │ │ │14417號 │ │ │ │ │ │ │ │ │ │補充理由│ │ │ │ │ │ │ │ │ │書附表編│ │ │ │ │ │ │ │ │ │號322 │ ├──┼───┼──────┼───┼───┼────┼────┼────────────────┼────┤ │5 │王柏皓│(空白) │王宗立│賴亭文│(空白)│(空白)│(空白) │101年度 │ │ │ │ │、王宗│、劉冠│ │ │ │蒞字第 │ │ │ │ │貞 │伶 │ │ │ │14417號 │ │ │ │ │ │ │ │ │ │補充理由│ │ │ │ │ │ │ │ │ │書附表編│ │ │ │ │ │ │ │ │ │號325 │ ├──┼───┼──────┼───┼───┼────┼────┼────────────────┼────┤ │6 │何芝文│3萬5,000元 │王宗立│賴亭文│89年3月 │亞洲奇基│證人何芝文經由婚友社認識賴亭文、│101年度 │ │ │ │ │、王宗│、李坤│間 │建設公司│李坤樺,被推銷購買慈雲寶塔及富貴│蒞字第 │ │ │ │ │貞 │樺 │ │ │專案。 │14417號 │ │ │ │ │ │ │ │ │ │補充理由│ │ │ │ │ │ │ │ │ │書附表編│ │ │ │ │ │ │ │ │ │號326 │ ├──┼───┼──────┼───┼───┼────┼────┼────────────────┼────┤ │7 │陳長仁│(空白) │王宗立│李怡荻│(空白)│(空白)│(空白) │101年度 │ │ │ │ │、王宗│ │ │ │ │蒞字第 │ │ │ │ │貞 │ │ │ │ │14417號 │ │ │ │ │ │ │ │ │ │補充理由│ │ │ │ │ │ │ │ │ │書附表編│ │ │ │ │ │ │ │ │ │號329 │ ├──┼───┼──────┼───┼───┼────┼────┼────────────────┼────┤ │8 │李宗謀│(空白) │王宗立│陳耀慶│(空白)│(空白)│(空白) │101年度 │ │ │ │ │、王宗│ │ │ │ │蒞字第 │ │ │ │ │貞 │ │ │ │ │14417號 │ │ │ │ │ │ │ │ │ │補充理由│ │ │ │ │ │ │ │ │ │書附表編│ │ │ │ │ │ │ │ │ │號333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