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8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另案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一七0二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六八八號),本院受理後(受理案號: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二七六五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嗣因被告等二人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以該院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八八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甲○○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入監執行,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執行完畢。 二、乙○○於八十八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以該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以該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二0號、最高法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五六二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乙○○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入監執行,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執行完畢。 三、甲○○明知並無資力開設公司擔任負責人,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文哥」之成年男子及成年女子「大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一年間某日,在台北市中正區市○○道一帶,提供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交予透過「大姐」介紹之「文哥」持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辦理捷矽有限公司(下稱捷矽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路一七六號十二樓)、先知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先知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路○段四十二號九樓之三)、利其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利其公司,設於台北市中山區○○○路○段四十二號九樓之四)之公司登記,由甲○○於附表所示時間,擔任捷矽公司、先知公司、利其公司之負責人,即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並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甲○○明知捷矽公司、先知公司、利其公司僅為虛設公司,未從事實際交易行為,竟由亦有前揭概括犯意聯絡之「文哥」、「大姐」,連續於不詳地點,分別虛偽填載不實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銷售金額於業務上所製作如附表㈠至㈢所示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並將前述不實之統一發票分別持交如附表㈠至㈢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再由附表㈠至附表㈢所示之公司持該等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以此方法幫助附表㈠至㈢所示之公司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附表㈡買受公司之部分,均已補充於附表),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及公平性。 四、乙○○明知並無資力開設公司擔任負責人,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文哥」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一年四月後某日,在其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之住處,以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之代價,將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交予「文哥」持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辦理利佳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利佳公司,設於台北市中山區○○○路○段四十二號九樓之二)、百世全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百世全公司,設於臺北市松山區○○○路○段一九二之四號)之公司登記,由乙○○於附表所示時間,擔任利佳公司及百世全公司之負責人,即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並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乙○○明知利佳公司、百世全公司僅為虛設公司,未從事實際交易行為,竟由亦有前揭概括犯意聯絡之「文哥」,連續於不詳地點,分別虛偽填載不實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銷售金額於業務上所製作如附表㈣至㈤所示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並將前述不實之統一發票分別持交如附表㈣至㈤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再由附表㈣至附表㈤所示之公司持該等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以此方法幫助附表㈣至㈤所示之公司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附表㈣、㈤買受公司之部分,均已補充於附表),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及公平性。 五、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下稱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受理後,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本件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證據之認定: 上揭犯罪事實三、四之部分,業據被告甲○○、乙○○於檢察官偵查時及本院九十五年二月七日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捷矽公司、先知公司、利其公司、利佳公司、百世全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臺北市商業管理處案卷影本、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所附之進項、銷項與申報扣抵營業稅狀況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在卷可證,是依上開補強證據皆足資擔保被告等二人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上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使本院確信被告等二人前述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及第二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規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二人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㈠按統一發票為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八十七年臺非字第三八九號判決參照)。被告甲○○係附表所示之公司負責人,被告乙○○係附表所示之公司負責人,均為商業負責人,明知其等擔任附表所示之公司負責人時,並未銷貨予附表㈠至㈤所示之公司,竟以虛開發票之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核其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又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乃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併予敘明(卷附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非字第九八號判決參照)。又檢察官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定被告甲○○、乙○○所為係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幫助犯,惟被告等二人既同意為附表所示公司之負責人,其對於公司之會計憑證之正確性即有監督之責,即為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並非幫助犯,惟其起訴之犯罪法條並未變更,僅行為樣態不同,是毋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㈡被告甲○○與「文哥」、「大姐」,被告乙○○與「文哥」間,就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行,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雖「文哥」、「大姐」不具商業負責人之身分,惟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仍應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甲○○、乙○○所犯上揭二罪,均時間緊接,且以同一方式反覆為之,各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以一罪論,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被告甲○○、乙○○以虛開發票之不正方法幫助附表㈠至㈤所示之公司逃漏稅捐,其等所犯上開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論以連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㈢被告甲○○、乙○○有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述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二份在卷可稽,被告甲○○、乙○○於所犯上開案件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甲○○、乙○○為蠅頭小利而為此件犯罪,幫助他人以不正方法逃漏國家稅捐之經濟犯罪,使國家損失大量稅收,並影響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危害甚鉅,惟考量被告甲○○、乙○○智識程度較低,犯罪之動機僅在圖得微薄利益,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其他: 檢察官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對於⑴被告甲○○於擔任先知公司負責人時,以虛開發票之不正方法幫助附表㈡所示之公司逃漏稅捐,漏載全壘打學生雜誌社、宏元印刷企業社、雅各彩藝有限公司、優雅印刷有限公司等公司;⑵被告乙○○於擔任利佳公司負責人時,以需開發票之不正方法幫助附表㈣所示之公司逃漏稅捐,漏載萬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琮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另被告乙○○擔任百世全公司負責人時以虛開發票之不正方法幫助附表㈤所示之公司逃漏稅捐,漏載琝立實業有限公司(發票金額四八五二五0元部分)、忠斌企業有限公司等部分,此部分之事實與前開被告甲○○、乙○○論罪科刑之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已如前述,並經蒞庭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補充理由書中表示補正,自為本院審理範圍,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刑法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維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附表被告甲○○部分: ┌──┬──────────┬────────────┐│編號│ 公司名稱 │ 時 間 │├──┼──────────┼────────────┤│ 1 │ 捷矽有限公司 │自九十一年九月三日變更登││ │ │記為負責人之日起至至九十││ │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2 │ 先知實業有限公司 │自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公司││ │ │設立登記之日起 │├──┼──────────┼────────────┤│ 3 │ 利其實業有限公司 │自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公司││ │ │設立登記之日起 │└──┴──────────┴────────────┘附表被告乙○○部分: ┌──┬──────────┬────────────┐│編號│ 公司名稱 │ 時 間 │├──┼──────────┼────────────┤│ 1 │ 利佳實業有限公司 │自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公司││ │ │設立登記之日起 │├──┼──────────┼────────────┤│ 2 │ 百世全實業有限公司 │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公││ │ │司設立登記之日起 │└──┴──────────┴────────────┘附表㈠:捷矽公司 ┌──────────┬─────┬─────┬───┐│銷 項 公 司 名 稱 │發票金額 │逃漏稅額 │張 數 │├──────────┼─────┼─────┼───┤│威德國際有限公司 │ 3,362,800│ 168,140│ 7│├──────────┼─────┼─────┼───┤│帝寶工程有限公司 │ 4,287,780│ 214,389│ 10│├──────────┼─────┼─────┼───┤│偉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71,000│ 98,550 │ 3│├──────────┼─────┼─────┼───┤│雎振工程有限公司 │ 1,841,739│ 92,088 │ 10│├──────────┼─────┼─────┼───┤│毅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034,229│ 451,712 │ 18│├──────────┼─────┼─────┼───┤│福盛餘股份有限公司 │ 810,720│ 40,536 │ 2│├──────────┼─────┼─────┼───┤│發原實業有限公司 │ 810,720│ 40,536 │ 2│├──────────┼─────┼─────┼───┤│彰裕國際有限公司 │ 858,820│ 42,940 │ 4│├──────────┼─────┼─────┼───┤│朕鉦興業有限公司 │ 2,114,505│ 105,726 │ 8│├──────────┼─────┼─────┼───┤│浩勝鋼業有限公司 │ 1,110,338│ 55,517 │ 4│├──────────┼─────┼─────┼───┤│北陸金屬有限公司 │ 8,247,860│ 412,395 │ 17│├──────────┼─────┼─────┼───┤│元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769,740│ 188,487 │ 9│├──────────┼─────┼─────┼───┤│鋅泰企業有限公司 │ 410,250│ 20,513 │ 2│├──────────┼─────┼─────┼───┤│國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 │ │ ││公司 │ 4,234,300│ 211,716 │ 9│├──────────┼─────┼─────┼───┤│詠太瑞複合材料工業股│ │ │ ││份有限公司 │ 1,143,450│ 57,174 │ 6│├──────────┼─────┼─────┼───┤│合 計 │44,008,251│ 2,200,419│ 111│└──────────┴─────┴─────┴───┘附表㈡先知公司: 附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⑴全壘打學生雜誌社、⑵宏元印刷品企業社、⑶雅各彩藝有限公司、⑷優雅印刷有限公司,已予補充如下。 ┌──────────┬─────┬─────┬───┐│買 受 公 司 名 稱 │ 發票金額 │ 逃漏稅額 │張 數 │├──────────┼─────┼─────┼───┤│承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460,400│ 23,020│ 6│├──────────┼─────┼─────┼───┤│永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 │ │ ││公司 │ 188,520│ 9,426│ 3│├──────────┼─────┼─────┼───┤│運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 │ │ ││有限公司 │ 159,600│ 7,980│ 1│├──────────┼─────┼─────┼───┤│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 │ │ ││限公司 │ 196,040│ 9,802│ 2│├──────────┼─────┼─────┼───┤│承煬證券投資顧問股份│ │ │ ││有限公司 │ 155,590│ 7,780│ 1│├──────────┼─────┼─────┼───┤│富亞國際多媒體科技股│ │ │ ││份有限公司 │ 145,240│ 7,262│ 5│├──────────┼─────┼─────┼───┤│豐毅開發有限公司 │ 1,386,250│ 69,313│ 4│├──────────┼─────┼─────┼───┤│全壘打學生雜誌社 │ 622,310│ 31,116│ 3│├──────────┼─────┼─────┼───┤│友欣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18,750│ 938│ 1│├──────────┼─────┼─────┼───┤│達濤印刷設計有限公司│ 40,000│ 2,000│ 1│├──────────┼─────┼─────┼───┤│本土化有限公司 │ 15,000│ 750│ 1│├──────────┼─────┼─────┼───┤│鴻鉅企業有限公司 │ 1,105,650│ 55,283│ 3│├──────────┼─────┼─────┼───┤│正宇紙器有限公司 │ 608,685│ 30,434│ 5│├──────────┼─────┼─────┼───┤│采林出版有限公司 │ 74,500│ 3,725│ 1│├──────────┼─────┼─────┼───┤│啟耀事業印刷有限公司│ 20,000│ 1,000│ 1│├──────────┼─────┼─────┼───┤│冠宇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673,723│ 33,687│ 3│├──────────┼─────┼─────┼───┤│宏元印刷品企業社 │ 5,000│ 250│ 1│├──────────┼─────┼─────┼───┤│昇昇興業有限公司 │ 475,855│ 23,793│ 7│├──────────┼─────┼─────┼───┤│原明裝訂股份有限公司│ 2,514,463│ 125,724│ 13│├──────────┼─────┼─────┼───┤│汶軒裝訂有限公司 │ 1,252,025│ 62,602│ 7│├──────────┼─────┼─────┼───┤│雅各彩藝有限公司 │ 4,000│ 200│ 1│├──────────┼─────┼─────┼───┤│承軒視覺設計有限公司│ 814,300│ 40,715│ 6│├──────────┼─────┼─────┼───┤│中規廣告設計企業有限│ │ │ ││公司 │ 8,557,527│ 427,877│ 33│├──────────┼─────┼─────┼───┤│優亞印刷有限公司 │ 10,000│ 500│ 1│├──────────┼─────┼─────┼───┤│王陽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150,190│ 7,510│ 1│├──────────┼─────┼─────┼───┤│合 計 │19,653,618│ 982,687│ 111│└──────────┴─────┴─────┴───┘附表㈢利其公司: ┌──────────┬─────┬─────┬───┐│銷 項 公 司 名 稱 │發票金額 │逃漏稅額 │張 數 │├──────────┼─────┼─────┼───┤│達汎國際有限公司 │ 400,000│ 20,000│ 2│├──────────┼─────┼─────┼───┤│鑫詮實業有限公司 │ 2,782,500│ 139,125│ 5│├──────────┼─────┼─────┼───┤│百世全實業有限公司 │ 6,482,311│ 324,116│ 14│├──────────┼─────┼─────┼───┤│合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2,000│ 50,100│ 4│├──────────┼─────┼─────┼───┤│綺利布業有限公司 │ 4,000,020│ 200,001│ 6│├──────────┼─────┼─────┼───┤│全佳利企業有限公司 │ 1,544,900│ 77,245│ 4│├──────────┼─────┼─────┼───┤│詠太瑞複合材料工業股│ │ │ ││份有限公司 │ 1,125,000│ 56,250│ 6│├──────────┼─────┼─────┼───┤│合 計 │17,336,731│ 866,837│ 41│└──────────┴─────┴─────┴───┘附表㈣利佳公司: 附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⑴萬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⑵琮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予補充如下。 ┌──────────┬─────┬─────┬───┐│買 受 公 司 名 稱 │ 發票金額 │ 逃漏稅額 │張 數 │├──────────┼─────┼─────┼───┤│華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45,000│ 12,250│ 1│├──────────┼─────┼─────┼───┤│欣順商行 │ 200,000│ 10,000│ 1│├──────────┼─────┼─────┼───┤│材豐興業有限公司 │ 298,000│ 14,900│ 1│├──────────┼─────┼─────┼───┤│興強興業有限公司 │ 4,028,916│ 201,447│ 12│├──────────┼─────┼─────┼───┤│萬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000│ 450│ 1│├──────────┼─────┼─────┼───┤│豐毅開發有限公司 │ 1,652,000│ 82,600│ 6│├──────────┼─────┼─────┼───┤│琮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000│ 450│ 1│├──────────┼─────┼─────┼───┤│利其實業有限公司 │ 4,185,137│ 209,257│ 14│├──────────┼─────┼─────┼───┤│先知實業有限公司 │ 6,933,407│ 346,671│ 14│├──────────┼─────┼─────┼───┤│百世全實業有限公司 │ 1,375,000│ 68,750│ 3│├──────────┼─────┼─────┼───┤│麗芝服飾有限公司 │ 720,000│ 36,000│ 2│├──────────┼─────┼─────┼───┤│合 計 │19,655,460│ 982,775│ 56│└──────────┴─────┴─────┴───┘附表㈤百世全公司: 附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⑴琝立實業有限公司(發票金額係485250元)、⑵忠斌企業有限公司,已予補充如下。 ┌──────────┬─────┬─────┬───┐│買 受 公 司 名 稱 │ 發票金額 │ 逃漏稅額 │張 數 │├──────────┼─────┼─────┼───┤│捷矽有限公司 │ 212,000│ 10,600│ 1│├──────────┼─────┼─────┼───┤│承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53,540│ 17,677│ 4│├──────────┼─────┼─────┼───┤│永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 311,300│ 15,565│ 4││公司 │ │ │ │├──────────┼─────┼─────┼───┤│運達證券投資顧問股份│ 195,150│ 9,758│ 2││有限公司 │ │ │ │├──────────┼─────┼─────┼───┤│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 400,020│ 20,001│ 4││限公司 │ │ │ │├──────────┼─────┼─────┼───┤│承煬證券投資顧問股份│ 207,600│ 10,380│ 2││有限公司 │ │ │ │├──────────┼─────┼─────┼───┤│貴陽國際有限公司 │ 2,169,000│ 108,450│ 5│├──────────┼─────┼─────┼───┤│材豐興業限公司 │ 175,000│ 8,750│ 1│├──────────┼─────┼─────┼───┤│富陞興業有限公司 │ 380,000│ 19,000│ 2│├──────────┼─────┼─────┼───┤│興強興業有限公司 │ 1,040,500│ 52,025│ 4│├──────────┼─────┼─────┼───┤│長達印刷有限公司 │ 136,870│ 6,844│ 1│├──────────┼─────┼─────┼───┤│琝立實業有限公司 │ 497,150│ 24,858│ 2│├──────────┼─────┼─────┼───┤│琝立實業有限公司 │ 485,250│ 24,263│ 1│├──────────┼─────┼─────┼───┤│亞富國際多媒體科技股│ 509,150│ 25,458│ 6││份有限公司 │ │ │ │├──────────┼─────┼─────┼───┤│豐毅開發有限公司 │ 349,800│ 17,490│ 1│├──────────┼─────┼─────┼───┤│中石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850,000│ 42,500│ 1│├──────────┼─────┼─────┼───┤│汛立事業有限公司 │ 485,250│ 24,263│ 1│├──────────┼─────┼─────┼───┤│源達營造有限公司 │ 1,065,219│ 53,261│ 1│├──────────┼─────┼─────┼───┤│鑫詮實業有限公司 │ 19,965│ 998│ 1│├──────────┼─────┼─────┼───┤│雎振工程有限公司 │ 115,000│ 5,750│ 1│├──────────┼─────┼─────┼───┤│芳崧廣告實業有限公司│ 339,200│ 16,960│ 1│├──────────┼─────┼─────┼───┤│利其實業有限公司 │ 95,000│ 4,750│ 1│├──────────┼─────┼─────┼───┤│利佳實業有限公司 │ 723,240│ 36,162│ 2│├──────────┼─────┼─────┼───┤│先知實業有限公司 │ 6,610,849│ 330,544│ 23│├──────────┼─────┼─────┼───┤│龍融有限公司 │ 302,500│ 15,125│ 1│├──────────┼─────┼─────┼───┤│正明乾工程有限公司 │ 6,000,000│ 300,000│ 5│├──────────┼─────┼─────┼───┤│承峰營造有限公司 │15,200,000│ 760,000│ 13│├──────────┼─────┼─────┼───┤│紅采有限公司 │ 1,880,000│ 94,000│ 4│├──────────┼─────┼─────┼───┤│鴻鉅企業有限公司 │ 317,050│ 15,853│ 4│├──────────┼─────┼─────┼───┤│警友時報有限公司 │ 201,600│ 10,080│ 1│├──────────┼─────┼─────┼───┤│忠斌企業有限公司 │ 230,400│ 11,520│ 1│├──────────┼─────┼─────┼───┤│承軒視覺設計有限公司│ 622,000│ 31,100│ 3│├──────────┼─────┼─────┼───┤│全佳利企業有限公司 │ 96,000│ 4,800│ 1│├──────────┼─────┼─────┼───┤│春鄉股份有限公司 │ 138,000│ 6,900│ 1│├──────────┼─────┼─────┼───┤│松泰砂石有限公司 │ 890,000│ 44,500│ 1│├──────────┼─────┼─────┼───┤│富苗一商行 │ 742,000│ 37,100│ 1│├──────────┼─────┼─────┼───┤│忠榮實業有限公司 │ 193,300│ 9,665│ 3│├──────────┼─────┼─────┼───┤│東環百貨商行 │ 21,540│ 1,077│ 2│├──────────┼─────┼─────┼───┤│合 計 │44,560,443│ 2,228,027│ 113│└──────────┴─────┴─────┴───┘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