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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因加重毀謗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黃雅芬胡宗淦王幸華

原告
野有蔓草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義鵬
代表人
原告代理人 黃坤鍵律師
被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復生
被告
甲○○

      魏華萱

      乙○○

上列被告等因94年自字第57號加重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加重誹謗案件,業經本院94年度自字第47號判決諭知無罪,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爰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王幸華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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