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被告因本院93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陳興邦、唐于智、蘇嘉豐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太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太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許慧如律師 被 告 丙○○ 上被告因本院93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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