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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德民陳芃宇孫曉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被告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萬全
被告
戴世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原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五六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 德 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陳 芃 宇

                 法 官 孫 曉 青

                 書記官 郭 錦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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